煤矿新工人岗前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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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工人岗前安全培训
、八、,
前言
所谓“新工人”是指刚刚走上工作岗位或由其他岗位转入新岗位的职工。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又明确要求:煤矿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一、1996年12月 1 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005 年提出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未按规定检测瓦斯及瓦斯超限作业的。指的是:瓦斯检查工配备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和假检以及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指的是:矿井风量不足,主井和回风井同时出煤,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指的是: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以及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指的是: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且在2006年 1 月 6 日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使用非阻燃皮带和电缆,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的发爆器,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以及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落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等
11、年产 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2、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四、煤矿职工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1、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提供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
2、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自救器、矿用安全帽、工作服、手套、防尘口罩、护罩、安全靴(鞋)、安全带等。
3、《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吸收新职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五、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共有四编751 条。
第一编总则,规定了煤矿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了井下采煤有关开采、“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爆破作业及煤矿救护等领域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编露天部分,规定了露天开采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了职业危害的管理和监制、健康监护的标准。
2、《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
3、《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
对岗位工人生产作业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四个部分:一般规定,准
备、检查和处理,操作和注意事项,收尾工作。
六、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所应付出的代价。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两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清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共十种。
2、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1)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警告、罚款、停止施工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关闭等多种形式。
2)行政处分《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4、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主要有三种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企业职工本人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业负责人或其他工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
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