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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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及税务处理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国税发[1996]第210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国税函[1995]415号) 、(国税函[2004]536号)

(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1、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1997]134号)

2、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国税发[1997]134号)

3、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国税发[2000]187号),不加收滞纳金;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国税函[2007]1240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常见涉税问题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主要检查方法

分析纳税人的有关数据、资料,判断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对经营和申报上比较特殊的企业,加强重点检查。应重点关注的几类企业:

一是经常性零申报的企业;二是销售额增长较快,税负率反而下降的企业;三是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企业(也称负申报企业);四是申报的销售额与该企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从业人员、经营费用不匹配的企业;五是进项抵扣凭证多是“四小票”的企业;六是抵扣凭证数量多、金额大且多来自案件高发地区的企业;七是购销对象较分散且变化频繁,往往大多只有单笔业务往来的企业;八是经营活动使用大量现金交易的企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从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作案手法已经从简单的无货虚开、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的手法转移为真票虚开、有货虚开偷骗税款的形式。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虚进虚出”,即利用虚假的抵扣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利用伪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控额虚开”,即利用生产经营中不需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钢材经营企业将已销售且不需开票的销售额度,开具给没有实际购货的单位,赚取开票手续费。三是相互虚开,即关联企业间互相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

真票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能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审核比对,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必须从“票流”、“货流”、“资金流”三方面着手。

(1)核实货物购销的真实性。

审查纳税人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生产能力、盈利能力、货物流向等,分析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检查有关原始凭证,如购销合同、材料入库单、验收单、成品出库单、提货单、托运单等,核对企业的资金流向和票据流向,核实其是否存在虚假的货物购销业务。如对涉嫌“虚进虚开”的工业企业的检查,可运用水、电、气投入产出分析法,根据其实际耗电量,推算生产能力,如有疑点,则应结合对“资金流”和“票流”的检查,查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再如,对涉嫌“控额虚开”企业的检查,首先分析其是否存在销售货物不开发票的可能性,然后重点调取仓库保管员留存的发货联,看提货人与所开发票的受票人是否一致,进而通过核实其资金流,查实其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2)调查资金流向的真实性。

检查中,应尽量了解和掌握企业银行账号和涉案人员如法定

代表人、厂长、出纳、主要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存款账号或卡号,通过银行协查核实资金的实际流向情况。如果资金回流到受票企业,则该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

(3)协查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在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中,对有疑问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应向受票地或开票地税务机关发函协查,核实购销业务和票面内容的真实性。

(4)核实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有无取得假票情况,有无满额联号填开情况,有无开票日期不同、票号相连或相近情况,有无大宗货物来自非产地的情况,有无票面价税合计是大额整数等。如存在上述情况,应进一步加以核实,可通过付款结算方式、支付的对象加以分析,询问当事人了解情况,通过函查、实地调查等方法进一步落实;

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除比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外,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查:

(1)确认受票企业接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企业购销业务中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确认受票企业与销货方是否有真实交易,购进的货物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内容是否一致。可以通过企业正常的采购、耗用量水平加以初步判断,并结合付款方式、是否支付货款、付款对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异常等,查找疑点,验证购进货物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主要核查企业的购货合同、货物运输凭据、货物验收单和入库单以及领用(发出)记录,审核其与销货方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以及其实际采购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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