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银发〔2015〕103号—关于调整优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期限等信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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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

农发银发〔2015〕103号

关于调整优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贷款期限等信贷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履行政策性银行职能,更好的发挥农业开发性金融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调整优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期限等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期限

依据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运营的实际情况,比照银行同业信贷政策,采用行业性、差异化的贷款期限政策,以更好的满足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新项目资金需求。总行研究决定,调整优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水利建设贷款(含农村水电贷款)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二)农村土地整治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须执行“卖地还贷”要求。

(三)农民集中住房(含农村危房改造)贷款最长不超过15年。

(四)棚户区改造贷款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25年。

(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最长不超过20年。

(六)农村路网贷款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七)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一般不超过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八)县域城镇建设贷款(含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最长不超过20年。

(九)特许经营项目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

(十)参加银团贷款的,可执行牵头行拟定的贷款期限政策。

二、调整优化农村路网贷款和原中央苏区整体城镇化建设贷款的区域准入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对贫困地区公路建设贷款力度的指示精神,适当调整农村路网贷款区域准入政策,采用委托代建、政府授权公司自营模式,还款来源只要为省级以下财政资金的农村路网贷款,其所在区域最新年度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和可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合计应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本级公共预算收入达到7亿元(含)以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有关精神,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涉及江西、福建和广东,共108个县、市、区)的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可比照总行《关于做好整体城镇化建设

项目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农发银〔2015〕39号)中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六省(自治区)的区域准入政策执行。

三、合理利用贷款期限政策,积极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各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情况、项目预测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供给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当前,我国经济依然面临下行压力,各行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大局意识,在合规及风险可控前提下,全力以赴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信贷工作,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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