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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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流程(讨论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提高业务质量,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控制,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本所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办理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由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审核,并根据委托业务难易程度,结合本所业务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收委托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指派律师承办,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业务的基础上编制《核查、验证计划》,该计划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确认后实施,并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指引规定的方法及标准,实施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
第五条承办律师根据查验结果,形成整改意见,并积极协助委托人完成整改。
第六条承办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
稿。
第七条承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形式、内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第八条承办律师根据约定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报法律意见书,必要时依基协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业务办理完毕,承办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评价工作及服务质量,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工作底稿留存;并于业务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归档。
第十条本工作流程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律师事务所 201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