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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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征求意见稿)》起
草说明
2017年12月,《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纳入《珠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市人大、市政府司法局具体指导下,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禁毒支队在借鉴国家部委有关文件和其他省市有关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禁毒法》、《戒毒条例》实施以来,由于没有出台司法解释,现实执法司法中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2014年以来,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以及近年来国家一系列有关禁毒工作意见的出台,我国禁毒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戒毒模式等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中央、省委《意见》均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性禁毒法规,因地制宜解决涉毒突出问题。2016年底,市委领导作出制定地方性禁毒法规的部署。因此,制定珠海市禁毒《条例草案》,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禁毒工作、贯彻上位法,解决我市禁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的需要。
(二)是适应我市毒情形势,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迫切需
要。受国际、国内毒品蔓延大环境的影响,尽管经过持续的严打整治和综合治理,我市毒情相对平稳可控,但总体形势仍然严峻复杂。一是登记在册吸毒人数已达28000人,每年查处的新吸毒人员数量仍较大;二是我市仍处于毒品过境次通道、次集散地和消费地的现状未改变。青少年对吸食合成毒品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导致新滋生吸毒人员仍在增加,吸毒人员低龄化现象突出。三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新型毒品种类多、更新快、识别难、检测难,已成为当前禁毒工作新焦点和新问题。严峻的毒情形势,对我市禁毒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并规范禁毒管理工作。
(三)是打造禁毒示范城市,实践社会治理创新,努力实现四个走在前列的迫切需要。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特点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禁毒工作更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涉及诸多管理部门,只有形成管控合力,才能有效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当前,在我市正在着力推进全民禁毒工程,申报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的大背景下,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认识、固化经验、明晰措施、解决问题,对禁毒工作实践社会治理创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实现四个走在前列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制定《条例》,对省内、国内有立法权的城市会具有鲜明的示范性,也符合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对我市禁毒工作的定位。
(四)是解决当前禁毒工作遇到的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禁毒社会化基础相对薄弱,尤其是禁毒工作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禁毒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如毒驾治理、物流寄递渠道涉毒治理、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无缝衔接,特别是针对外来吸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执行等问题,急需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指导基层一线切实开展打击处理工作,提高禁毒工作的针对性及实效性。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月31日下午,为做好《珠海市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的调研、论证等工作,市公安局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明确了此次立法的任务和要求。
同年3月7日,制发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局法制支队和禁毒支队共同参加的立法工作专班,建立了定期沟通联系机制,并细化了工作方案。
同年3月28日,市法制局召集立法专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听取了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对立法工作进行了具体指导和部署。
同年4月25日,市人大领导带队实地考察了香洲区前山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并召开调研座谈会,就禁毒条例立法工作听取了汇报和调研。
在此期间,工作专班多次召开集中研讨会、碰头会,对法规文本进行了逐条研究,于近期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重点亮点
《条例草案》共34条,在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广东省禁毒条例》基本一致,按照“抓住立法重点、突出立法亮点”“管用、够用”的指导思想,对禁毒工作方针、责任主体、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模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凡是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的,《条例草案》不再重复,或者只作原则性、衔接性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清晰的,《条例草案》依据上位法精神尽可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我市禁毒实践中得到国家、省认可的经验做法,在《条例草案》中进行了固定。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禁毒委员会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禁毒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特别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等工作,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都将是禁毒工作的重点、难点,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禁毒委员会作为组织协调禁毒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具体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草案依据上位法和中央《意见》的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突出了禁毒委员会、禁毒办、成员单位的职责,以及突出了对社会力量参与禁毒、社会化戒毒的保障等。此外,特别强调各级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相适应的专
职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了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责任
按照《禁毒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和《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规划》(简称“6.27”工程)精神,《条例草案》明确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各级学校日常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
各级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分阶段开展禁毒教育。学校应当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教育活动,从而预防我市未成年人毒品违法犯罪。
(三)明确了邮政、快递行业和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毒驾管理
近年来,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在我市较为突出,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管理,对毒品堵源截留至关重要,为此《条例草案》十七条规定,邮政、物流和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寄件人、物主实名登记制度和手机(托运)验视制度,对送交的物品必须验视内件;发现邮寄、夹带毒品和非法邮寄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肇事肇祸案事件对社会治安影响极大,《条例草案》十八条规定,公路、水运、铁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