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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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深办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2〕18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十日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深圳市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

党政机关负责人要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或者指定的办文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建立互联互通的公文管理信息系统,设立文秘机构或者配备文秘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2006年1月16日深府〔2006〕12号)《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二)规范高效原则;(三)完整统一原则;(四)真实可靠原则;(五)收支平衡原则;(六)绩效追踪原则;(七)财权、事权一致原则;(八)勤俭办事原则。

第六条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

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政府采购价格应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

政府采购价格应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

政府采购价格应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和服务保障。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机关事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充分吸收多年来机关事务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明确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资产配置和服务保障标准的原则。

二是体现严格管理的精神。

建立确保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的机制,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全程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四是坚持厉行节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保证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源,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机关事务的管理体制与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适用本条例,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深圳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深圳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为加强我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出台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规章,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新形势下机关事务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公众在关注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的同时,也在更多地关注政府自身的行为边界、基本结构、行政成本以及行为效益等以机关事务为核心的内部行政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及陆续出台的有关配套制度,大部分与机关事务工作息息相关,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角度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二)是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客观要求。

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探索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创新成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近期,我市又提出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标志着我市法治城市建设驶入“快车道”.相对于政务来说,机关事务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制约了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步伐,亟需制定出台《办法》,填补空白,补齐短板,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依法保障。

(三)是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迫切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精选深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精选深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局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三、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构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并按主办部门编号。

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已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由省法制办另行规定。

三、统一发布的形式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和政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公布主体、公布时间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省级部门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函〔2010〕96号)有关规定。

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的程序和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专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并建立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为本级政府部门提供标准化的检索入口,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的检索途径。

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衔接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政府办公室(厅)与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

要高度重视工作机制建设,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大力创新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政府办公室(厅)和法制机构文件管理工作人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指南1 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的总则、机构职责、标准范围、标准立项、标准制定、标准审批与发布、标准实施与监督、地方标准化工作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 标准化工作指南3 总则3.1为了规范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机关运行保障中的规范、调节、约束、控制作用,推进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3.2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包括构建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等具体活动。

3.3机关事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组织内部标准等,没有专门的机关事务行业标准,但具体机关事务业务工作需要采用有关行业标准。

标准类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机关事务工作中因共同使用、重复使用而需要统一的要求、流程等,制定的具有标准属性的规范性文件。

组织内部标准,是指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内部使用,用于规范内部工作,具有统一要求、流程等内容的内部文件。

3.4机关事务领域国家标准、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组织内部标准的制定、实施等按照本指南执行;地方标准按照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4 机构职责4.1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实行统筹推进、分工负责。

4.2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承担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指南和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建立标准体系,拟订标准化发展规划,起草年度标准化工作总结和计划;——指导国家标准和标准类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组织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联系协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出有关国家标准的建议。

机关事务管理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一、工作制度(一)行政领导负责制。

实行主任、科长分级负责制。

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科长在主任领导下主持科内工作并对主任负责,科室职员在科长领导下工作并对科长负责。

(二)实行民主决策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均在全体职工讨论的基础上,采纳多数人且正确意见,形成工作决定。

(三)坚持调研工作制。

凡办公室干部,年度力争三分之一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收集信息,掌握实情和工作主动权,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一份或与简报二期以上。

(四)实施目标管理制。

年初制定办公室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量化科室和个人工作责任。

办领导负责总目标实施,科长负责科室目标落实,科室各责任人负责工作到位。

实施民主评定,半年考核小结,年终全面考核总结。

(五)建立奖惩激励制。

强化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既要建立职工实绩档案,又要与个人分配挂钩,兑现奖惩。

二、学习制度(一)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每月第一、第三周星期五下午为办公室学习时间。

政治学习由办领导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安排;业务学习由综合科列出计划,统一安排、实施;党员学习,按党支部统一安排进行。

党员、干部、职工在集中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缺席。

工作人员要自觉、认真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二)政治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现代科技知识等。

(三)业务学习内容:重点学习本职业务知识,也要学习其它相关知识,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不断强化自身,增强本领。

三、会议制度(一)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决定办公室重要工作。

(二)办公会议:由办领导主持,每月上旬或下旬召开一次,传达和学习上级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开展形势教育,听取和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决定办公室重大工作事宜,安排工作。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第三条参加房改的人员包括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列入房改的住房包括市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不准出售的住房包括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

第四条安居房建设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进一步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

第五条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应当促进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运行机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第六条合理确定售价、租金,售租并举,稳步售房。

确定房价应围绕成本、考虑承受、兼顾公平。

房价应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职工购房经济承受力的提高,逐步向市场商品房价格过渡。

第七条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该委员会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房屋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房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安居房售价和租金的审核,购、租条件审查和解除产权约束跟踪管理,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0•【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000年十月二十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审查工作。

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208号2009-09-07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级别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软座、软卧)市直机关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软席二等舱公务舱凭据报销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软座、软卧)(没有公务舱的,可乘座头等舱)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第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0•【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已经2024年2月28日市政府七届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4年3月10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全过程,探索高度开放环境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新路径。

第三条市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四条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加快推进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整合发展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

第五条市前海管理局应当逐步完善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职能设置和管理模式,推进在前海合作区形成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优势叠加、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包括经费运用、资产使用、资源配置、基本建设以及服务性事项的组织安排、监督管理等事务。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廉洁高效、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配置服务保障资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承担市政府授权的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管理,以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四)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绿色生态办公环境建设和机关事务工作可持续发展;(五)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含新区机关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区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如何起草党的机关文稿

如何起草党的机关文稿

如何起草党的机关文稿有一位管理学大师为大家作报告,只见他左手持一木桩,右手拎一把斧头,走上讲台,脱去外套,轮起斧头劈起木桩,直至劈出一堆木柴,然后他坐下来问大家看到了什么。

最后他说,他的斧头卷刃了,谁都没有看到。

对大家来说,每天都在从事着繁忙的工作,有一堆一堆的木桩等着我们把它劈成木柴,生火做饭,日子就是如此,工作就是这样。

而我们的思想、知识、技能如同这把斧头的利刃,它总在不停地使用,就要卷刃,就要迟钝,就要过时。

这就说明,要更好地胜任工作,充电加油,磨刀霍霍,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参加培训,聆听讲座,是打磨利斧的重要途径。

一般来讲,有三类培训讲座:其一,态度培训、动员式讲座。

比如,目前中宣部机关正在开展走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这个活动开始之前,要召开会议,领导要作报告进行动员。

其二,知识培训、技能式讲座。

比如,有关部门要举办一个农艺师技能培训班,或者举办一个文艺创作培训班。

其三,信息培训、启发式讲座。

比如,形势任务报告会,它要向大家提供大量的信息,同时引导大家如何去思考社会上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

我的讲座,因为准备不充分,只能向大家介绍一些我过去储备的一些东西。

我的讲座,因为涵盖面比较广,我想结合三类培训讲座的一些特点,采取漫谈、互动式的形式。

如果说培训讲座还有第四种形式的话,我今天要讲的就是漫谈培训、互动式讲座,希望受到大家的欢迎。

(一)党的机关文稿常用文种我从1996年进入市委机关从事文字工作开始,直到202*年的职责就是起草综合材料。

我现在虽然不司职于综合部门,但我坚持认为,起草综合材料是每一个机关干部的基本功。

党的机关文稿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机关公文,二是机关事务文书。

关于机关公文,市委办公厅编了一本《公文常识百题解答》。

什么是党的机关公文?就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

党的机关公文主要有14种,我们工作中常用的大概是:1.通知。

主要有六类通知:发布指示的通知,颁布规章的通知,批转、转发文件的通知,晓谕性的通知,任免通知,会议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零七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2月11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指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等,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二)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等文件;(三)为实施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做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九)对周期性工作做出要求,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对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十)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1.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10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9年4月成立了政府采购法起草组,在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装备部有关负责同志的领导下,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开始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

两年多来,起草组考察了十多个省、市政府采购试点及地方立法情况,搜集、整理、翻译了国内外资料,多次召开立法国际研讨会,组团赴国外进行立法考察,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单位、院校、企业和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草案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并经起草领导小组会议三次讨论,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

草案共9章7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分章作了规定。

一、关于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

随着1994年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当年通过《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进一步向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采购规模也越来越大,一些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已达财政支出的30%左右。

政府采购已成为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利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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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出台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规章,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新形势下机关事务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公众在关注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的同时,也在更多地关注政府自身的行为边界、基本结构、行政成本以及行为效益等以机关事务为核心的内部行政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及陆续出台的有关配套制度,大部
分与机关事务工作息息相关,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角度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二)是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客观要求。

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探索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创新成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近期,我市又提出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标志着我市法治城市建设驶入“快车道”。

相对于政务来说,机关事务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制约了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步伐,亟需制定出台《办法》,填补空白,补齐短板,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依法保障。

(三)是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迫切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是建国6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机关事务工作实现重大历史转折。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并先后在兰州、大连、哈尔滨、石家庄、北京召开全国性会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部署。

当前,最为急迫的任务,就是依据《条例》的
有关规定,尽快出台我市地方性规章,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推进机关事务科学发展。

(四)是顺应社会发展和群众呼声的时代需要。

近年来,随着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对机关事务涉及的经费、资产、服务等事项十分关注,尤其是“三公”经费开支、行政经费公开、机关资产管理使用、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等,都直接面对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机关事务工作逐步由幕后走向前台,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节约能源资源、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四十三条。

《办法》明确了本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对本市机关事务工作成熟的管理经验进行了固化,特别是对机关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资源节约、重大任务保障等重点工作进行宏观规定。

(一)明确了机关事务工作体制。

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是《条例》的核心内容。

《办法》依据《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市、区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机关事务系统上下级业务
指导监督关系,界定了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各单位减少事务工作压力,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更好地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统筹配置机关服务保障资源,节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服务保障效益;有利于集中研究解决机关事务工作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

(二)建立了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机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机关事务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的职责。

为加强财政资金结算的审核控制和监督,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统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审核标准,全面反映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市、区机关运行经费集中核算体制创新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建立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概要提出了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监督、规范部门自行采购行为和建立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评价制度的要求和途径。

(三)规范了机关资产管理。

《办法》从机关事务工作的本质属性角度,明确了机关资产的主管部门及宏观职责,以及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日常使用管理、机关资产处置等核心问题。

对于
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门规范,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标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按照公车改革方向和思路,提出了建立新型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保障新机制。

(四)创新了机关后勤服务及质量监管体制机制。

机关后勤服务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总结多年来机关后勤服务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在坚持管理和服务两个职能相分离,以及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通过多种社会化方式,建立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后勤服务体制,进一步规范集中服务、重大任务保障、公务接待、会议管理等事项,并对机关引进社会服务行为从引进方式、合同履约、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还提出推行领导公寓制,建立领导公寓和服务性房产的建设、管理、租赁和服务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后勤服务的监督管理事项是行政职能,不能实行社会化。

(五)强化了机关带头节约能源资源。

《办法》以公共机构节能为核心,细化了机关节约能源资源的职责分工和实施途径,建立了废旧物集中处置
制度和信息系统共享机制,明确了机关设备设施的集约节约配置使用。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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