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关于《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出台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规章,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新形势下机关事务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公众在关注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的同时,也在更多地关注政府自身的行为边界、基本结构、行政成本以及行为效益等以机关事务为核心的内部行政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及陆续出台的有关配套制度,大部
分与机关事务工作息息相关,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角度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二)是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客观要求。
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探索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创新成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近期,我市又提出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标志着我市法治城市建设驶入“快车道”。相对于政务来说,机关事务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制约了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步伐,亟需制定出台《办法》,填补空白,补齐短板,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依法保障。
(三)是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迫切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建国6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机关事务工作实现重大历史转折。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并先后在兰州、大连、哈尔滨、石家庄、北京召开全国性会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部署。当前,最为急迫的任务,就是依据《条例》的
有关规定,尽快出台我市地方性规章,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推进机关事务科学发展。
(四)是顺应社会发展和群众呼声的时代需要。
近年来,随着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对机关事务涉及的经费、资产、服务等事项十分关注,尤其是“三公”经费开支、行政经费公开、机关资产管理使用、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等,都直接面对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机关事务工作逐步由幕后走向前台,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节约能源资源、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四十三条。《办法》明确了本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对本市机关事务工作成熟的管理经验进行了固化,特别是对机关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资源节约、重大任务保障等重点工作进行宏观规定。
(一)明确了机关事务工作体制。
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办法》依据《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市、区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机关事务系统上下级业务
指导监督关系,界定了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各单位减少事务工作压力,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更好地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统筹配置机关服务保障资源,节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服务保障效益;有利于集中研究解决机关事务工作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
(二)建立了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机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机关事务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的职责。为加强财政资金结算的审核控制和监督,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统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审核标准,全面反映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市、区机关运行经费集中核算体制创新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建立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概要提出了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监督、规范部门自行采购行为和建立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评价制度的要求和途径。
(三)规范了机关资产管理。
《办法》从机关事务工作的本质属性角度,明确了机关资产的主管部门及宏观职责,以及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日常使用管理、机关资产处置等核心问题。对于
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门规范,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标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按照公车改革方向和思路,提出了建立新型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保障新机制。
(四)创新了机关后勤服务及质量监管体制机制。
机关后勤服务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结多年来机关后勤服务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在坚持管理和服务两个职能相分离,以及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通过多种社会化方式,建立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后勤服务体制,进一步规范集中服务、重大任务保障、公务接待、会议管理等事项,并对机关引进社会服务行为从引进方式、合同履约、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还提出推行领导公寓制,建立领导公寓和服务性房产的建设、管理、租赁和服务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后勤服务的监督管理事项是行政职能,不能实行社会化。
(五)强化了机关带头节约能源资源。
《办法》以公共机构节能为核心,细化了机关节约能源资源的职责分工和实施途径,建立了废旧物集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