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管理规定
考古机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考古工作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学科,对于研究人类历史、文化、艺术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考古工作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考古活动、保护文物资源、促进考古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考古机构法律规定,包括考古机构的设立、职责、管理、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考古机构的设立1. 设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条例》的规定,考古机构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于文物保护和考古事业的发展;(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3)坚持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2. 设立条件设立考古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设立宗旨和任务;(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4)有合格的考古专业技术人员;(5)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3. 设立程序设立考古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设立方案,明确设立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2)向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方案及相关材料;(3)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考古机构资格证书;(4)考古机构领取资格证书后,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考古机构的职责1. 负责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工作;2. 参与文物保护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3. 开展考古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4. 提供考古咨询服务;5. 承担国家文物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考古机构的管理1. 组织管理考古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考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人员管理考古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考古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 资金管理考古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4. 设备管理考古机构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考古机构的保护措施1. 依法保护文物资源,确保文物安全;2. 采取科学、严谨的考古方法,避免对文物造成损害;3. 加强对考古现场的保护,防止文物被盗、破坏;4. 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研究,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古墓考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古墓作为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这些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古墓考古工作。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古墓考古的法律规定。
一、古墓的定义与保护范围1. 古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古墓是指埋葬人类遗骸及其随葬品的地下建筑或遗迹。
2. 保护范围:古墓的保护范围包括古墓本体、墓区及其周边环境。
墓区是指古墓本体及其附属设施所在的地域,周边环境是指与古墓相关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
二、古墓考古的审批制度1. 考古发掘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考古发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发掘许可。
2. 发掘许可的申请:申请考古发掘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古墓的位置、规模、类型、时代等信息;- 考古发掘的目的、方法、计划;- 考古发掘人员的资质和经验;- 考古发掘的资金来源;-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 发掘许可的审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古墓考古的发掘与保护1. 发掘程序:获得考古发掘许可证后,发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古发掘:- 制定发掘计划;- 组建发掘团队;- 进行现场勘查;- 开始发掘;- 对发掘成果进行整理、研究。
2. 发掘规范:考古发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严格按照发掘计划进行;- 采取科学、合理的发掘方法;- 不得破坏古墓的结构和形态;- 对发掘出的文物进行妥善保管。
3. 文物保护:在考古发掘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古墓本体和文物:- 防止盗窃、破坏;- 防止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损害;-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加固、修复等。
考古发掘管理制度
考古发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考古遗址的保护和管理,规范考古发掘行为,提高考古发掘工作效率和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发掘管理机构1.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设专门的考古研究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范围内的考古发掘计划。
3.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古发掘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确保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古发掘工作流程1. 考古发掘前,应进行全面的勘察和调查工作,确定发掘地点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发掘计划。
2. 在发掘过程中,应遵守考古学原理,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并确保发掘过程中考古遗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发掘结束后,应对考古遗址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制定详细的文物清单,并做好相关保护和展示工作。
四、文物保护管理1. 对于考古发掘出的文物,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确保文物不受损坏和流失。
2. 考古发掘出的文物应及时清点、分类和登记,制作详细的文物清单,并做好文物的保管和展示工作。
3. 文物的保护应实行“文物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五、考古发掘成果利用1. 考古发掘成果应及时整理和研究,编写相关的研究成果,为城市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和参考。
2. 考古发掘成果可以通过举办展览、出版专著、建立网站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利用,提高人们对城市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考古发掘成果还可以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旅游开发、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考古发掘管理责任1. 考古发掘工作的各个环节应明确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提高考古发掘工作效率和成果。
2.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负责考古发掘工作的全面规划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考古发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古发掘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激励他们积极投入到考古工作中。
考古发掘项目管理制度
考古发掘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管理概述考古发掘是保护文化遗产、挖掘历史价值的重要工作,为了确保考古发掘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阐述考古发掘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方面,包括项目组织结构、责任分工、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等内容。
二、项目组织结构1. 项目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决策和协调工作。
2.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3. 专家团队专家团队由考古学、文物保护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的技术论证、调查评估和学术指导。
三、责任分工1.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资金落地、监督管理和考古成果的收储。
2.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组织协调,制定项目计划和安全规范,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考古队考古队由考古学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发掘工作,包括勘测、挖掘、清理和文物保护等各个环节。
四、工作流程1. 项目筹备阶段a. 立项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范围和目标。
b. 资金筹措:申请项目资金,确保项目的经济支持。
c. 计划制定:制定项目计划和工作安排,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
2. 实施阶段a. 勘测和勘探:通过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确定考古发掘的具体区域。
b. 发掘工作:按照考古学原理和方法进行挖掘和清理工作,记录和保存考古发现。
c. 文物保护:对考古发现的文物进行保护、修复和鉴定。
3. 成果整理与报告a. 成果整理:对考古发掘过程中获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b. 报告撰写:编写项目报告,记录和总结考古发掘的成果和科研价值。
c. 成果发布:对考古发掘成果进行宣传和展示,提升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价值。
五、质量管理1. 质量控制制定考古发掘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勘测、发掘和文物保护等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考古发掘现场名项规章制度
考古发掘现场名项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考古发掘现场是指对古代建筑、文物、遗址等进行挖掘和研究的地方。
考古发掘现场的保护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合理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才能确保现场的安全和考古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结合我国考古发掘现场的实际情况,探讨考古发掘现场的名称规章制度。
二、现场命名规定1.现场命名原则考古发掘现场的命名原则是以其所在地质要素、考古背景和地理位置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取名。
原则上取名以地点名称为主,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是考古发现的重要遗址,可采用新的名称。
在取名前,需经考古机构审核。
2.名称构成现场命名应包含现场所在地区、年代、遗址类型等信息,以便于准确识别。
名称应简洁明了,不宜过长。
避免使用与其他现场重名或近似命名,以免混淆。
3.名称确认现场命名由挖掘负责人提出,经现场考古人员和考古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确定。
在取名过程中应重视保密工作,避免提前泄露现场信息。
三、现场规章制度1. 现场安全规定(1)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遵守现场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行驶。
(3)禁止乱堆乱放危险物品。
(4)禁止在现场吸烟、施工、机动车辆等行为。
2. 考古发掘规定(1)遵守考古发掘计划和方案执行。
(2)严格遵守考古发掘操作规程,做到高效、规范。
(3)注重保护文物,防止二次伤害。
(4)考古发掘过程中发现文物要及时记录、处理。
3. 管理制度(1)现场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管理责任,确保考古工作的生产顺利进行。
(2)确保现场卫生清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做好现场教育宣传工作,普及考古知识,提高员工保护文物意识。
(4)建立定期检查考古发掘现场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总结考古发掘现场的名称规章制度是保护现场安全、保护文物的重要保障,只有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才能确保考古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希望我国各地在考古发掘现场的管理中,能够注重制度建设,做好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为我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贡献力量。
考古工地管理制度
考古工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古工地管理,保障考古工作正常开展,保护文物安全,保障参与考古工作的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考古发掘工地的管理,包括考古工地的选址、开挖、保护、安全防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考古工地管理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考古工地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承担保护文物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考古工地管理应当重视人才培养,注重安全防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考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考古工地管理应建立健全考古工地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考古工地选址和规划第七条考古工地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过专家评估和审批程序,并报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考古工地选址应当尽量保护环境,避免破坏生态环境。
第九条考古工地选址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施工安全和文物保护。
第十条选址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合理设置考古区、施工区、生活区等区域。
第十一条考古工地规划应当根据考古任务、总体规划、环境要求等因素,进行细化规划,并报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考古工地开挖和保护第十二条考古工地开挖前,应制定详细的开挖方案,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考古工地开挖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确保挖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考古工地开挖现场应设置警戒线,设立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工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开挖现场应有专人监控,严禁未经批准进入开挖区域。
第十六条挖掘出的文物应当立即进行登记、标示并妥善保护,做到一切文物都有清晰的档案,并及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对于重要、稀有、珍贵的文物,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其完整性。
第十八条挖掘现场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开挖过程中文物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考古工地安全管理第十九条考古工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考古工地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考古发掘项目资料管理制度
考古发掘项目资料管理制度一、引言考古发掘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研究成果的有效保管和管理,离不开资料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
为了保障考古项目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持续发展,本制度旨在确立考古发掘项目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提高资料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二、管理目标及原则1.目标:确保考古发掘项目的相关资料的准确记录、保存和传递,促进项目研究成果的共享和学术交流。
2.原则:保证资料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科学高效的资料管理流程;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性。
三、资料管理流程1.资料登记与分类考古发掘项目启动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资料进行登记和分类。
包括:(1)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记录项目名称、立项单位、负责人等基本信息;(2)资料分类:依据资料的性质,包括现场记录、实物文档、数字化资料等进行分类登记。
2.现场记录(1)现场观测:记录发掘工作的具体情况、性质、位置等重要信息;(2)现场平面图:绘制各个发掘区域的平面图,标注遗迹、墓葬、出土文物等重要区域;(3)现场照片和录像:记录发掘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发现,准确记录位置和环境。
3.实物文档管理(1)出土文物记录:对每件出土文物进行详细描述、编号,并拍摄照片,附上标本编号等信息;(2)文献资料管理: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登记、整理和保存。
4.数字化资料管理(1)数字化档案建立:将重要的实物文档及现场照片、录像等资料进行数字化存储,方便后续的检索和利用;(2)数据备份:对数字化资料进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5.资料保存与传递(1)实物文档保存:将重要的实物文档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并存放于专门的文档保管柜中;(2)数字化资料传递:将数字化资料存储在网络或云端数据库,便于项目组内部的共享和查询。
四、责任及监督1.责任划分:(1)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考古发掘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并监督各项流程的执行;(2)资料管理员:负责具体的资料登记、整理、保存和传递工作;(3)发掘人员:负责按照规定记录和整理现场资料。
考古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简单
考古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简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考古工作的开展,保护文物资源,促进考古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各类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发掘、保护、研究、展览等活动。
第三条考古工作应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历史、珍爱文物,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第四条考古工作应当注重文物保护,尊重历史文化,防止破坏文物、盗窃文物等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考古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第六条地方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考古工作,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地区的文物资源。
第二章考古调查第七条考古调查是考古工作的基础,必须进行充分、系统和科学的调查,掌握考古目标的基本信息和特征。
第八条开展考古调查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考古调查方案,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等。
第九条考古调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范流程进行调查,不得随意更改方案或擅自添加调查内容。
第十条考古调查人员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合理安排调查活动,做到与当地居民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一条考古调查出现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地方文物保护部门,并采取措施保障调查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十二条考古发掘是对文物遗址进行实地勘探和开挖,必须经过调查和规划后才能进行。
第十三条开展考古发掘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发掘方案,包括发掘范围、发掘目的、发掘方法、发掘时限等。
第十四条发掘现场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发掘计划,发现重要文物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发掘现场应建立专门的工作组织,确保发掘过程安全有序,文物保护完整。
第第四章考古保护第十六条考古发现的文物应当经过鉴定、清理、修复等程序,确保文物保存完好。
第十七条文物保存应当建立专门的保护库房,做到防潮、防尘、防火等工作,保护文物免受损坏。
考古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考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保护文物古迹,促进考古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考古机构、考古队以及从事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考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遵循科学、严谨、规范、高效的工作方法。
二、考古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考古许可。
第五条考古许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发掘许可:对具有考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进行发掘的许可。
(二)调查许可: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进行调查的许可。
(三)勘探许可: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进行勘探的许可。
第六条申请考古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考古项目申请书;(二)考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考古队伍人员构成及资质证明;(四)考古项目经费预算;(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考古工作报告;(二)考古发掘报告;(三)考古成果总结;(四)考古资料、文物清单;(五)其他有关材料。
三、考古工作规范第九条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考古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二)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三)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应当采取科学、严谨、规范的方法,确保考古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四)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应当保护文物古迹,防止文物损毁和流失;(五)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
第十条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等工作的记录和资料,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保存。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资格审定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
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一) 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二) 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三) 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四) 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五) 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 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二) 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三) 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四) 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考古发掘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考古发掘工地的安全管理,保障考古发掘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考古发掘工地负责人为本工地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所有考古发掘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措施1. 施工现场安全:(1)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2)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安全隐患。
(4)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2. 人员安全:(1)考古发掘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考古发掘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3)考古发掘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眼镜等。
3. 文物安全:(1)文物发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2)文物出土后,应立即进行保护,防止文物损坏。
(3)文物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文物安全,避免碰撞、挤压等损坏。
4. 火灾安全:(1)施工现场应禁止吸烟、用火,防止火灾发生。
(2)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其完好。
(3)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火源管理,防止火灾发生。
四、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工地负责人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2.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 事故处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考古发掘工地负责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考古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工作安全管理,保障考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考古遗址和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考古发掘、考古调查、考古研究、考古保护、考古展示等考古活动。
第三条考古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考古活动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考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考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考古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考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考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考古项目负责人对考古现场的安全管理直接负责。
第八条考古发掘、考古调查、考古研究、考古保护、考古展示等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对本环节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九条考古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履行安全责任。
第十条考古单位应当与考古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考古单位应当制定考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考古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二)考古安全工作职责分工;(三)考古安全教育和培训;(四)考古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五)考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六)考古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七)考古安全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考古单位应当对考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考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考古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二)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三)应急救援器材、救护药品等应急物资;(四)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定位设备等辅助设备。
第十四条考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考古发掘、考古调查、考古研究、考古保护、考古展示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考古发掘工地管理制度
考古发掘工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考古发掘工地管理,保护文物遗址,促进考古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地管理组织架构1. 考古发掘工地管理委员会考古发掘工地管理委员会是考古发掘工地的最高管理机构,由考古学专家、文物保护专家、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工地管理规章制度、发掘工作方案等。
2.发掘工地管理部门发掘工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地,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现场管理等。
部门主要由管理人员、工地安全员、考古学专家等组成。
3.人员配备工地管理部门需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工地安全员、考古学专家等人员,确保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地管理规章制度1.《考古发掘工地管理办法》对工地进行管理,保障发掘工作的进行,保护文物遗址。
2.《考古发掘工地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保证发掘工作的安全进行。
3.《考古发掘工地保护环境管理办法》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制定保护环境的管理办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发掘工地管理流程1.工地立项根据考古发掘项目的需求,通过考古发掘工地管理委员会立项,确定发掘工地。
2.工地布置在确定的发掘工地内进行布置,包括设置安全标志、设置考古发掘区域、设置文物保护区等。
3.发掘工作组织发掘工作人员进行发掘工作,根据工地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发掘方式和技术。
4.发现文物保护在发掘过程中,如有发现文物遗址等,立即停止发掘工作,保护好现场,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5.文物保护对发现的文物进行保护、拍照记录等工作,确保文物完整。
6.发掘结束发掘工作结束后,对工地进行清理,撤除安全标志等。
五、工地管理注意事项1.安全第一在发掘工作中,安全第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发掘工作的安全进行。
2.保护环境在发掘工作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好周边环境。
3.文物保护在发现文物遗址时,立即停止发掘工作,保护好文物,在文物保护专家的指导下进行相关保护工作。
4.报备程序在发掘工作中,如有重大发现,均需报备相关主管部门和考古发掘工地管理委员会。
考古发掘工地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考古发掘工地管理,确保考古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考古发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考古发掘工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地全面管理工作。
2. 设立工地办公室,负责工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员管理1. 考古发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2. 工地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3. 工地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考古发掘相关规定和本制度。
四、工地环境管理1. 工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明考古发掘区域、范围、时间等。
2. 工地内应保持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3. 工地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五、考古发掘管理1. 考古发掘工作应严格按照考古发掘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发掘范围和深度。
2. 考古发掘过程中,应做好记录、绘图、摄影等工作,确保考古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考古发掘出土文物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4. 考古发掘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或遗迹,应立即停止发掘,上报管理领导小组。
六、安全管理1. 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等。
2. 考古发掘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自身安全。
3. 工地内应设立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4. 工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七、文物保护管理1. 考古发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
2. 考古发掘出土文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登记、保管。
3. 考古发掘结束后,应将出土文物移交给文物管理部门。
八、信息管理1. 工地应建立信息档案,记录考古发掘过程中的各项信息。
2. 工地信息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九、附则1. 本制度由考古发掘工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确保考古发掘工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我国考古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考古发掘管理规定
考古发掘管理规定考古发掘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 1998年第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资格审定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
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野外考古发掘项目管理制度
野外考古发掘项目管理制度一、概述野外考古发掘项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野外考古发掘项目,确保考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和实施的野外考古发掘项目。
二、项目立项1. 项目立项依据:根据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考古实施机构应提出项目申报书,明确项目名称、地点、时间、预计经费等。
2. 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申报书报送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组织1. 项目组成:考古发掘项目应配备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和保安人员等,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安全进行。
2. 组织架构:项目组织应建立明确的领导机构、科研组和保卫组,负责项目的整体策划、科研工作以及安全保卫工作。
四、项目实施1. 勘探与测绘:在项目实施前,应进行详细的勘探和测绘工作,确定发掘区域的大小和位置,并制定相应的考古工作方案。
2. 发掘与清理:采用科学的发掘方式和工具,进行考古发掘和清理工作,确保文物的原始状态和完整性。
3. 文物保护与修复:发掘出的文物应及时进行保护和修复,确保其不受到二次破坏和自然环境的侵害。
4. 资料整理与研究:对发掘出的文物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研究,编写科学的考古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提交上级文物管理部门。
五、安全保卫1. 保卫设施:对考古发掘区域进行有效的围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证考古工作的安全进行。
2. 人员管理:严格管理参与考古工作的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安全教育培训。
3. 物资管理:科学管理考古工作所需的物资和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六、成果与报告1. 成果统计: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发掘出的文物进行鉴定、登记和统计,并编制相关的报表和目录。
2. 报告撰写:根据考古发掘的特点和规模,编写详细的考古报告和成果报告,包括发掘情况、文物鉴定和研究结果。
3. 报告提交:完成的报告和成果应及时提交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和保存。
发掘古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古墓作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人文价值。
然而,随着考古发掘活动的不断增多,古墓保护与发掘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古墓发掘行为,保护国家文化遗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发掘古墓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并针对实际操作提出实施指南。
二、我国发掘古墓法律规定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古墓发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古墓发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2)统一规划、分级保护的原则;(3)依法发掘、合理利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文物保护法》的配套法规,对古墓发掘的具体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管理办法》《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是我国考古发掘管理的基本规章,明确了考古发掘的申请、审批、实施、报告等环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其中也涉及对古墓中出土的文物进行保护的规定。
三、发掘古墓法律规定解析1.发掘主体资格根据《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发掘古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考古发掘资质;(2)有考古发掘所需的设备和专业人员;(3)有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和利用计划。
2.发掘申请与审批发掘古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发掘实施(1)发掘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保发掘过程符合文物保护要求;(2)发掘过程中,应加强对出土文物的保护,防止文物损坏、流失;(3)发掘结束后,应立即停止发掘,进行清理、整理、修复等工作。
4.发掘报告与公布发掘单位或个人应在发掘结束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发掘报告。
挖掘文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文物,作为历史的见证,承载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精神内涵。
挖掘文物不仅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且对于研究人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挖掘文物的过程中,如何确保文物的合法、合规挖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挖掘文物法律规定进行深度解析。
二、我国文物法律体系概述我国文物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2年制定,2002年、2017年分别进行了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该条例是《文物保护法》的配套法规,于2003年制定,2017年进行了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法》(以下简称《考古法》):该法于1987年制定,旨在规范考古活动,保护文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于2011年制定,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也涉及到文物的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制定,旨在保护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城市、镇、村。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3年制定,旨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保护文物。
三、挖掘文物法律规定解析1.挖掘文物许可制度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挖掘文物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文物。
(1)申请条件申请挖掘文物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备挖掘文物的资质和条件;②挖掘文物项目符合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的要求;③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措施和设备。
(2)申请程序申请挖掘文物许可,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向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批;③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挖掘文物许可证。
地下挖出宝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地下文物是国家的重要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瑰宝。
对于地下挖出宝贝的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处理流程。
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对地下挖出宝贝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法律规定1.地下文物范围:地下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可移动文物等。
2.文物保护原则: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3.文物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买卖、破坏、损毁。
4.考古发掘许可:未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考古发掘。
5.文物保护报告:发掘出土的文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文物保护报告,并报送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6.文物保护赔偿:因发掘出土文物造成文物损毁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法律责任:违反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文物损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处理流程1.发现地下宝贝: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地下宝贝时,应立即停止挖掘,并保护好现场。
2.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地下宝贝的单位和个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3.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文物性质和等级。
4.考古发掘:如确认文物为重要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将组织考古队进行发掘。
5.文物鉴定:发掘出土的文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确定文物等级。
6.文物保护:发掘出土的文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护,包括修复、展示、研究等。
7.文物返还:发掘出土的文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返还给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
8.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法律启示1.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单位和个人应增强文物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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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1998年第2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资格审定
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
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
(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
(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第七条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考古发掘资格审定:
(一)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需提交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申请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
(二)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签署评议意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个人,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颁发证书;
(三)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一次,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组织考核。
(四)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文物局可注销不称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古发掘团体和个人领队资格。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
(三)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
(四)年度发掘点的具体位置和面积(附图);
(五)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
(六)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
(七)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八)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十)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十一)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考古发掘单位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主动发掘申请,申请书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报,同时必须提交立项说明书,内容包括发掘的学术目的、立项机构、发掘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对当年各项考古发掘申请进行审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
第十二条考古发掘单位配合经济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申请,应在发掘前三十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设中意外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需抢救性发掘的遗址和墓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四条未取得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机构,若需对因工程建设意外发现或面临自然破坏的遗址或墓葬进行小规模抢救性发掘,应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指派或聘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发掘工作,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
第四章项目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考古发掘单位和主持发掘项目的领队人员,应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计划,确保发掘质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六条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应事先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
对发掘中发现的重要遗物和遗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中如有重要发现,考古发掘单位应在对社会公开发表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对考古发掘工地实行检查与监督制度。
国家文物局可组织对考古发掘工地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领队人员的工地日记、遗迹照片和绘图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及发掘工地的安全措施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国家文物局可组成专家小组或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赴现场指导发掘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将发掘经过、收获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尽快编写年度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一条考古发掘项目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发掘经过、主要收获、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发掘现场及拟保留的遗迹现象处理保护情况、对遗址的保护建议、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计划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考古资料与发掘报告
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该项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地做好出土文物、各类标本、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归国家所有。
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及时交本单位资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类标本按出土时的登记表向库房移交。
考古资料移交时要有专人负责核实、接收,文物移交时要填写入库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工作要在发掘结束后的3年内完成。
年度发掘报告应在当年完成编写工作。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对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考古发掘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年度发掘报告或报告不合要求的考古发掘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将不再批准其下年度的发掘申请。
项目发掘报告编写工作未完成之前,国家文物局一般不再批准原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的新的领队发掘申请。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国家文物局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考古发掘单位团体或个人领队资格:
(一)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进行考古发掘的;
(二)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的;
(三)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补报考古发掘申请的;
(四)考古发掘领队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土文物、各类标本和有关资料移交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古遗迹、古墓葬和珍贵文物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外国机构、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申请和审批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