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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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经费预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

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

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

位编制。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

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江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1

江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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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经费预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

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

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

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位编制。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

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文物勘察费

文物勘察费

文物勘察费

国家文物局文件

(90)文物字第248号

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

为了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管理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已征得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直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我局。

国家文物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址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

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是国家文物局为促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效开展,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该办法规定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上报预算定额的标准、内容、流程及对预算定额处理和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预算定额标准

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实际情况,从项目的可行性、地质条件、科技水平及经济投入等方面,制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包括人工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二、预算定额内容

1. 人工费:包括勘探发掘现场骨干管理、勘探发掘技术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司机、护卫、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图书馆文献检索人员等支出费用。

2. 设备费:包括勘探发掘施工设备、测量设备、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科学仪器、文物保护设备等。

3. 材料费:包括勘探发掘施工材料、科技实验材料、文物保护材料、研究资料材料等。

4. 其他费用:包括精神文明活动费、绩效奖励费、会议费、国际往来费、宣传费用等。

三、预算定额上报流程

1. 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

2. 文物保护单位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上报本省文物厅和市县文物管理部门,报省文物厅审批,经省文物厅审批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3. 经国家文物局审批通过后,文物厅和市县文物管理部门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下发各地。

四、预算定额处理和执行

1. 预算定额处理: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进行处理。

考古勘探收费

考古勘探收费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

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 -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

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

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

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

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

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

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经费预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

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

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

位编制。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

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1990)文物字第248号 1990年4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第四条

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

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扬州市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标准

扬州市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标准

扬州市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标

一、背景与目的

扬州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为确保基本建设顺利进行,避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扬州市政府对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本预算标准旨在明确扬州市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经费的预算标准,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参考。

二、预算标准

1. 经费来源

考古调查勘探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等。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预算范围

考古调查勘探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专家咨询、资料整理与分析等费用。

3. 预算额度

根据扬州市近年来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实际情况,建议如下预算额度:小型项目经费不低于5万元,中型项目经费不低于10万元,大型项目经费不低于20万元。同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预算额度。

4. 分配原则

考古调查勘探经费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透明,优先考虑重点项目,兼顾一般项目,避免浪费和重复。同时,应充

分考虑各部门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经费。

三、执行与监督

1. 执行部门

扬州市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部门、考古研究院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协作,确保考古调查勘探经费的合理使用。

2. 监督机制

为确保考古调查勘探经费的合理使用,扬州市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

门的审计监督。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参与监督,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公正。

四、结语

扬州市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对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预算标准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了参考依据,有助于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扬州市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在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库)”中的文献号为44800。是一部由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颁布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从1990年4月20日开始实施。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

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

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措施之一,它有助于了解和研究我国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承。然而,考古工作需

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金,考古调查勘探

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管理办法

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背景介绍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需要经费支持,这些经费的使用应该合理、

透明,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持续进行。为此,考

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应运而生。该管理办法被用于

指导并规范考古工作中的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基本原则:

1. 合理性:经费预算应该合理反映考古工作的实际需求,既不能过

分浪费,也不能过分紧缺。同时,预算应该有弹性,以满足突发情况

和变化需求。

2. 透明性:经费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应该向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说明。这有助于确保经费使用的公正

和合法性。

3. 效益性:经费使用应该能够取得有效的研究成果和文化遗产保护效果。同时,预算制定应注重经验总结和效果评估,以不断改进经费使用的方式和方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经费预算范围: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包括调查阶段、勘探阶段和发掘阶段的经费支出。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和维护、场地租赁、材料采购以及研究和出版等方面。

2. 经费预算程序:考古工作的经费预算应经过科学的程序编制,包括项目申报、评估、审核、批准和执行等环节。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工作的实际需求和预期效果,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

工程建设考古勘探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考古勘探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考古勘探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

随着全国文物保护工作规范化,执法的严格化,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考古勘探及考古发掘成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并成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统筹考虑安排的关键工作。

在工程选址阶段一般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对涉及的遗址文物区域需要避让,实在不能避让的,尽可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已山东省高速公路建设为例,项目选址阶段需要进行调查勘探,出具报告,并取得文旅部门的工程选址意见,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尤其注意的是,因线性工程在施工图阶段或实施阶段可能因各种原因涉及到线路调整,调整后需及时对变更线路部分进行补充调查及勘探,否则将面临文旅执法导致的停工问题。其次,对于不可避让的文物及遗址,在开工前需要先行安排考古工作,完成考古后方可开工建设,需要项目建设单位提早谋划,今年因勘探、考古问题导致的违法及停工事件较多,会严重制约项目工期。

按照山东省文物保护的要求,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特别注意的是高速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中的大型取土场,往往超过2万平,要及时安排调查勘探工作。

因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所需的资质要求和业务水准较高,达到要求的单位各省往往不多,需要提早确定服务单位安排相关工作。也因此,其服务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呈现出一定的垄断性,以山东省为例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 248 号文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定额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最低工资水准,形成了现在主要参用的《现行考古勘探、发掘及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普勘探4元每平米,重点勘探40元每平米,对于占地较大的项目,勘探费用可在此基础上议价,空间较大;一般考古发掘1053每平米(指平均发掘深度在 2 米以内,每平方米 1053 元;深度每增加 0.5 米,定额增加 15%),大中型墓葬或特殊遗迹,预算定额为一般考古发掘的200%-300%;有特殊需要者,单独计算发掘定额(考古发掘,特别是对于一般考古发掘议价空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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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

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

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

2、技术工人费;

二、其他发掘费用:

1、消耗材料费;

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

3、记录资料费;

4、运输费;

5、占地补偿费;

6、临时建筑设施费;

7、标本测试鉴定费。

三、发掘工作管理费;

四、安全保卫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十条人工费用:是指雇用的民工和技术工人所需的费用。

1、民工费用:日工资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用工数量标准每平方米8-12工/日。

2、技术工人费用:依其从事的工种和熟练程度确定日工资标准,一般为当时当地民工日工资额的150%至250%。技术工人用工数量标准为民工用工数量的15%至25%。

第十一条消耗材料是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覆盖材料等的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

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指对发掘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如照相机、录相机、测绘仪器、小型运输工具、柜架等用于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工作等而损耗的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资料记录费是指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相、摄影、照相、绘图、测量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费是指田野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民工和技术工人往来,器材设备、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的运输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占地补偿费是指田野发掘中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补偿面积一般为实际发掘面积的100%-300%。补偿数额视实际情况按季计算,经济作物可按特殊情况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发掘费总数的12%。

第十六条临时建筑设施费是指田野发掘进驻期间所必需的临时性建筑设施。包括民工和技

术工人住宿房、伙房、值班房、工作用房、文物库房及水电设施等。

第十七条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指必须送往专门科研单位或由有关专家对文物标本进行测试鉴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上述费用预算定额见附表一,各项费用在考古发掘工作各个阶段中所占比例见附表二。

第十九条

管理费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及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交通、住宿、补助、补贴及民工和技术工人的医疗、劳动保险、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费等项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发掘现场的安全保卫费用指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及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的专门保卫人员及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设施所需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他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不可预见费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3%-5%。

第二十二条

以上预算定额适用于耕土层及文化层平均厚度在1-2米以内的古代遗址。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1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30%,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0.5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文化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三条

发掘对象为耕土层及覆土层平均厚度在0.5米以上遗址时,按每立方米用工数量为2工/日,另外编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层预算定额。耕土层及覆土层在2米以上时,每增加0.5米,该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四条一般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

第二十五条

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定额:

1、形制特殊;

2、规模巨大;

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别保护;

4、其他如洞穴、沙漠、贝丘、悬棺、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

第二十六条

发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险时,可列支一定数额的安全加固费,定额标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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