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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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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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一、加入合作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自然人而言,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对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言,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

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

如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协会等单位可以以组织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题解答[修改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题解答[修改版]

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题解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题解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一部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它增强了分散的农民家庭的市场经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利益。

该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农民朋友尽快了解这部法律,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鞠传莲副处长就以下问题作解答,供大家参考。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有何重要意义?答: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农民自愿组建起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开展自我服务,创建品牌,开拓市场,增加了成员收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正式以合作社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信贷、商标注册等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规范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包括农民专业协会?答:该法明确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于专业协会与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名称上都称为某协会,很难区别,它们大多数是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为社团组织,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避免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产生矛盾,所以,该法律调整对象不包括各类协会。

现有的农民专业协会可以更名为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

也可以延用协会的名称,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问: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构成有哪些规定?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思考题(大全)[修改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思考题(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思考题(大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思考题一、判断题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参照《公司法》的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自由。

()4.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6.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适用破产程序。

()7.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二、选择题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是主体,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

A.50%B.2/3C.80%D.90%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3名以上符合本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成员B.又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C.又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D.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的出资3.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人,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A.50B.100C.120D.150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在符合下列情形下应当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30% 以上的成员提议B.25%以上的成员提议C.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D.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分为定期成员大会和临时成员大会,在发生法定情形时,应在()天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A.15B.20C.30D.由章程规定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解答之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解答之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表大会和 成员大 会是什 么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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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作 为 法 人 进 行 工商 登 记后 从 事 生产 经 营活 动 . 必须 成 员 分 布地 域 等不 同情 况 . 求 所有 要 从 设 立 起 就 明 确 合 作 社 的法 定 代表 成 员 在 统 一 的 时 间 内集 中在 一 起 召 因 农 规 开 成 员大 会 往往 难 以实 现 了保 证 人 。 此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定 , 为 理事 长 为本 社 的法 定 代 表人 合作 社 合 作 社 成 员 能 够 依 法 有 效 行 使 民主 农 明 管 理 的权 力 . 降低 召开 成 员大 会 的成 设理 事 长 是 《 民专 业合 作 社 法 》 确规 定 的 .不 管合 作 社 的规 模 大小 、 本 , 高议 事效 率 ,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提 《 成 员 多 少 .也 不 管 合 作 社 有 无 理 事 法》 第二 十 五条 规 定 : 员超 过 1 0 成 5 人 都 的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可 以设 立 成 员 代 会 . 要设 理事 长 合 作 社 规 模 较 小 .成 员 人 数 很 表 大会 。 员总 数 达到 这 一规 模 的合 成 少 . 有 必要 设 立 理 事 会 的 . 没 由一 个 作 社 可 以根 据 自身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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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民合作社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完整版)

2019年农民合作社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完整版)

2019年农民合作社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一、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八章五十五条。

( × )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九章五十六条。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 × )答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社员个人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 )答案:“以社员个人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表述错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述财产(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5、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 )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时不可以收取工本费。

( √ )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 × )答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8、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 √)9、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所在地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谋求全体农民的共同利益。

( × )答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考试试题一、填空(每空4分,共20分)1、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范围,不仅要写入章程,而且也要由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予以(确认)2、合作社章程的制定要遵守(法律)法规。

3、合作社章程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形成。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发展,关键是所确定的生产经营业务是否符合成员的需要,是否可以发挥当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优势)。

二、判断(每题4分,共20分)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中,可以不包含“专业合作社”字样。

(错)2、如果没有依法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不能成立。

(对)3、未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对)4、为保障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合作社破产,合作社不能自行宣告破产,债权人也无权宣告合作社破产。

(对)5、理事长、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负责,不受章程的约束。

(错)三、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40分)1、设立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2、设立登记:合作社成立时依法进行的登记。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

4、合作社的破产:指合作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定程序,将合作社的资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不足的部分不再清偿的法律制度。

四、简答题(20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解答【模板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解答【模板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解答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地域上是不是有限制,是否只能在农村开展经营?能不能跨地区经营?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经营地域的限制,既可以在农村,也可以在城市开展经营活动,还可以跨地区经营。

但是,应当在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也适用吗?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都是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同样适用。

基本程序是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到工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或批准文件。

再凭这些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比如说,设立经营食品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应当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凭许可证方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就已经设立的合作社,还需要登记么,这些合作社该如何进行登记?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1年的登记过渡期,即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解答之七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解答之七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 民 业 作 法 ,民 作 事 发 史 的 程 农 专 合 社 》 合 社 业展 上 里 碑 农
问 .合 作社 成 员 以共 同 控 制 的 方 式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的 合法 权益 1 .财 产权 利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农 法 》 四 条第 二 款规 定 . 第 合作 社 对 成 员 出 资 、 积 金 、 家 财 政 补 助 形 成 公 国 的 和 社 会 捐 赠 形 成 的 财 产 . 享 有 占 有 、 用 和处 分 的权 利 本 条 第 二 款 使 同 时 规 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以 上 述

行 使 对 所有 成 员 出 资 的 支 配 权 ( ) 2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应 当 为 每 个 成 员 设 立 成 员 账户 .如 实 记 载 该 成 员 的 出 资 额 .并 量 化 为 该 成 员 的 公 积 金 份 额 和该 成 员 与 本 社 的 交 易 量 ( ) 额 ( ) 得 相 应 的盈 余 。 民 专 业 合 作 3获 农 社 的盈 余 本 质 是 来 源 于 其 成 员 向合 财 产 对 债 务承 担 责 任 。 时 . 作 社 作 社 提 供 的产 品 或 者 利 用 合 作 社 提 同 合 《 第 作 为独 立 的法 人 .依 法 享有 登 记 财 供 的 服 务 。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三 条 第 五 项 规 定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产、 申请 注册 商 标 和专 利 的 权 利 2 .依 法 享有 申请 登 记 字 号 的 权 “ 余 主 要 按 照 成 员 与 农 民 专 业 合 盈 利 .并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作 社 的交 易 量 ( ) 额 比例 返 还 ” 原 的 并 返 活动 . 字号 受 到相 关 法 律 保 护 , 其 任 则 . 且 . 还 总 额 不 得 低 于 可 分 配 盈 余 的6 %。 0 另外 ,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 何 单 位 和个 人 不 得 侵 犯 3生 产 经 营 自主权 民专 业 合 法 》 规 定 对 惠 顾 返 还 之 后 的 可 分 配 . 农 作 社 作 为独 立 的 市 场 主 体 .成 立 之 盈 余 .按 照 成 员 账 户 中 记 载 的 出 资 比 后享 有 生 产 经 营 自主 权 .其 生 产 经 额 和 公 积 金 份 额 . 例 返 还 于 成 员 营 和 服 务 的 内容 不 受 任 何 其 他 单 位 同 时 .合 作 社 接 受 国 家 财 政 直 接 补 助 和 他 人 捐 赠 所 形 成 的财 产 ,也 应 或 者 市 场 主 体 的 干 预 i a ̄ 1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第一篇:《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1、《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章几条,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答:《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分总则、设立与运行、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7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制定《条例》的目的什么?答: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3、《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4、《条例》服务的主体及原则是什么?答: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5、《条例》规定的各级政府职责是什么?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6、《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7、《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哪些?答: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林业;(ニ)养殖业、捕捞业;(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奯、运输;(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五)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六)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七)农业灌溉服务;(八)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九)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答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1)财产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2)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生产经营自主权。

(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

(5)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权利。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1)经济权益。

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出资的支配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作社进行支配。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以共同控制的方式行使对所有成员出资的支配权。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③获得相应的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2)民主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的民主是指成员主体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执行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什么?为了明确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科研教学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

近年出台的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了具体部署,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登记手续?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申请登记的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示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也是成员资格和权利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明,其真实可靠性是保证社会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登记程序由申请、审查、核准发照以及公告等几个阶段组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明确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根据法律实施同步有效性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法也将于2007年7月1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同步实施。

为了保证登记事项的及时有效,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交易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法定登记事项变更,主要是指:经成员大会法定人数表决修改章程的;成员及成员出资情况发生变动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

这些登记事项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和经营影响很大的事项,直接影响着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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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农业(致富科技)》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资格rn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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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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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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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2007(000)011
【摘要】@@ 四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哪些情况下解散?rn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是指合作社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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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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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是必须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他们的职权是什么?rn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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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答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1)财产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2)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生产经营自主权。

(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

(5)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权利。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1)经济权益。

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出资的支配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
作社进行支配。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以共同控制的方式行使对所有成员出资的支配权。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③获得相应的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2)
民主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的民主是指成员主体
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执行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什么?
为了明确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科研教学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

近年出台的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了具体部署,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立"扶持政策"一章,明确
了在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自我服务功能,支持专业合作社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支持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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