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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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同时,该去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农业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上述五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

也就是说。

只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兴办合作社,才能算得上是坚持了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致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激发其活力,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社)是由自愿组成的,以从事农、林、牧、渔和农村经济中的其他产业活动为主的农民经济组织,依法注册成立,由其成员按照经营业务的大小、贡献等比例认缴、出资,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其经营范围和从事的专业。

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以及每个成员认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五成。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注册地政府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颁发营业执照。

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履行授权的最高管理机构。

理事、董事人选应当代表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最大利益,不得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最高监督机构。

监事人选应当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受监督管理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

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有若干名,必须由会员代表会员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选举,并应当设主席。

第四条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和成员退社时的资产应当依照成员协议约定分配,若协议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成员认购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成员的贡献和实际利益分配收益,教育和引导成员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确保成员利益不受损害。

专业合作社应当公开其收支情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分配方案以及组织活动等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专业合作社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

专业合作社享有政策支持,有权在行政、税收、信贷、财政、土地等方面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专业合作社应当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发挥团体效应和经济规模效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提高组织效率,增强经济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最新版)
目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方面的空白,对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新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

第1页共1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1.引言1.1 概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利益而颁布的一项法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按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分享风险和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和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与指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以下提纲进行撰写: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篇文章将按照以下结构来进行叙述和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1. 引言部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进行简要概述,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发展背景,说明本文的研究目标和重要性。

2. 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多个要点,分别介绍和阐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

2.1 第一个要点:详细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中的第一个要点。

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成员资格、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说明,阐述该要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和发展的意义。

2.2 第二个要点:深入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中的第二个要点。

可以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和合作原则、决策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分析该要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影响。

3. 结论部分:对前文进行总结,概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重点内容,并强调其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

同时,对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完善和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和思考。

通过以上的文章结构,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本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的分析和探讨。

每个部分都有其独立的内容,同时也与整篇文章的主题密切相关,使读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1.3 目的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一种,其目的在于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这部法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设立条件、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它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民主管理等原则。

在成员权利方面,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等。

同时,成员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等。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规范作用。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设立和规范运营提供了保障。

在税收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在金融支持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问答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问答课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 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 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 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 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 精神。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 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 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 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 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 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 “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一、为什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立法的目的,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 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 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现民主管理。近几年,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和扶 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 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 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 些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这 是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 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 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 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 农业产业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 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 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 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 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本文将对《合作社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制度。

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互助合作为主要目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明确社员权益,并依法履行注册手续。

《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经营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其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实现社员的利益为宗旨,不能追求个人利益。

《合作社法》还对合作社的退出、解散和清算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社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不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非社员。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定的社员,合作社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旦合作社决定解散,需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社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有利于促进农民利益的实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规范管理,以确保其有效运作,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机会。

合作社法课件

合作社法课件

3、有利于党和国家扶持“三农”政策的落实。制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把党和国家支持农民 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加 一条扶持“三农”的渠道。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立 法,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上个“户 口”,有利于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党和国家对 “三农”的扶持政策。
四、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 要内容和核心。
调整对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即: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 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 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内容。 第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第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
这部法律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 ,借鉴了国外合作社法律制度及发展的成功做法,是一部符合 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于完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等,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
目录
一、为什么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立法的基本着眼点是什么? 三、为什么要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四、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
责任形式。第六条规定了合作社的责任形式是一 种有限责任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 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 合作社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 第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成员; 第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第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
产业分布广泛。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 主要农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 艺、旅游休闲农业、电子商务等多领域多业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理事长的职权
• (1)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 (3)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 • (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五)设立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修法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修法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法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提高。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2015年修订过一次。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变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需求,因此需要进一步修法。

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和功能。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不够明确,在实际运营中往往面临着各种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民收入提高。

同时,我们需要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农民利益等问题的出现。

我们需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较为单一,多数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这种形式存在着股权分散、管理混乱等问题,影响了其发展和运营效率。

因此,我们需要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组织形式,如社员投资的互助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体等。

此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完善其章程和制度,保障社员的利益,防止管理不善和内部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管理。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引导。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财税优惠和金融支持。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其运营行为,加强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监督,防止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和社会责任。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还不够完善,往往只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缺乏对农民全面的服务。

因此,我们需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多元化服务方向发展,服务范围不仅包括农业生产,还包括农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责任,发挥其在扶贫、就业等方面的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知识培训讲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知识培训讲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知识培训讲义今天由我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知识,如有讲的不对和不到的地方,请大家谅解。

下面,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介绍讲解: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念,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规范管理,四是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目录第一讲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念 (2)一、为什么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2)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3)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3)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4)第二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 (6)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 (6)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 (6)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9)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1)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 (12)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 (12)七、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及管理 (13)第三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规范管理 (15)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 (15)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18)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20)第四讲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23)一、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23)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 (24)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做到“十好” (2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30)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思路 (34)第一讲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念一、为什么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导致产品销售价格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加收入就相对困难。

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可以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但是,家家户户都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发展生产,又受制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现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农民自愿参与、平等协商、自治管理、有序发展的权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是农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依法自主实施,国家和社会各界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履行义务,接受政府、农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民主的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财政、土地和信用支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参保,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成立和登记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农民自愿、平等协商,并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作出书面的成立决议,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农民合作社的,还应当作出入社决议。

第九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反映合作社的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有违法犯罪的目的或者侮辱、淫秽的内容。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和其他适用的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每个成员。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成立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运用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签发的成立登记证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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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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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事长的职权
四、合作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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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合作社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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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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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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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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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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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5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6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合作社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合作社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合作社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合作社成为了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

为了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合作社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作社管理的法律法规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合作社法律体系的核心文件,对合作社的设立、组织形式、成员资格、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包括民主自治、平等自愿、风险分担和利益互享等。

此外,该法还要求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制定章程和经营规则,并严格按照合作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农村经济组织法》《农村经济组织法》主要针对合作社的发展与管理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包括利用土地、财物、技术等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服务农民、增加收入等。

第十九条规定,农村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享有财产权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该法还规定了农村经济组织与其他农民个体、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并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合作经济法》《合作经济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作社,包括工商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

该法对合作社的组织、业务范围、内部管理、成员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合作社的性质、原则和基本制度。

该法规定,合作社的所有权归合作社集体,向合作社缴纳的资金及物资等,不论其数额多少都不取得所有权。

此外,该法还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支持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服务等。

二、合作社管理的政策1.财务支持政策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财务支持政策。

比如农村金融机构对发展壮大的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可给予贷款优先,减少贷款利率,并提供便利的贷款审批程序。

另外,政府还鼓励合作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合作社资金的筹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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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九章56条,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农民兄弟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介绍一下。

合作社就是把许多农民的农产品集合起来出售,卖一个好价钱,当然也可以集中采购生产资料,把价钱降得更低。

这样的话,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同时由于生产规模大,获得技术服务方便,产品的质量更好,这就是办合作社的好处。

比如说养猪的农民,一家一户分散养的时候,在抓小猪、买饲料、防疫、卖大猪的时候,都得自己去市场上办这些事情,交易的成本也很高,但是如果大家合在一块儿的时候办,由于集中起来了,那么抓小猪的时候,买的时候要多,买饲料的时候买的数量大了,这样的话,价钱就有可能便宜,防疫集中起来进行也方便了提供服务的人,同时服务的质量也可能更好,服务的价格也可能下来,卖大猪的时候猪多了,卖的方便、卖的价格也就高了。

比如说有一个地方,是生产万寿菊,在当地这个万寿菊也是个优势产品,原来农民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的,那时候收购万寿菊的企业对农民的条件非常的苛刻,扣水、扣杂比例都非常的高。

后来当地的农民组织起来了,成立了一个万寿菊的生产协会,这个协会同当地的加工企业进行对话,扣水、扣杂率以前的时候,没成立协会的时候是32,,通过协会组织农民共同和收购企业进行协调,最后扣水、扣杂率从32,降到了10,,这一项当地的花农每年增收就有50万元以上,这说明什么,说明联合起来力量大,共同闯市场,可以取得比较好的市场条件。

还比如说浙江有一个西兰花的生产合作社,在这个生产合作社里边,它制定了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药、施肥等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它的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实现了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现在它的质量因为有了保证,所以它的产品非常受欢迎。

它又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且凭借着这个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把它的西兰花推向了海外市场。

那么什么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规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法律的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个它是一种经济的组织。

什么是经济的组织呢,比如说咱们农村里边,有红白理事会、有农民剧团,这是也是农民的组织,但是它不是经济的组织,经济的组织就是联合起来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二个特点,它是农民办的。

第三个特点它是农民自愿办的。

意思就是说农民办合作社,全靠农民自己的意愿。

第四个特点它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一种组织,农民办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向刚才讲到的共同地卖东西,或者是共同地买东西,或者是共同地获得服务,这是大家共同的,是一种互助性。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是以农产品或者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为纽带组织起来的,这么一个组织。

什么是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的专业经营组织呢,举个例子来说,养猪的农民和种菜的农民,养猪是一种专业活动,种菜也是一种专业活动,种菜的和种菜的农民联合起来办,那么的话,种菜的农民他们有共同的经济需求,同时他也有共同生产上的一些需求,比如说技术上的、生产资料上的,这样的话,他们联合到一块儿,利益是一致的,这个组织就能够办得好。

养猪也一样,养猪的利益也是一样的,如果养猪的和种菜的农民一块儿办合作社,那可能就有问题了,养猪的说我现在需要钱买饲料,可是种菜的农民现在也需要钱要买什么呢,要买种子,那样的话合作社只有这么多钱,他们的利益就不一致了,就产生矛盾,他们的合作可能就有问题,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一部专业合作社法,那样的话强调还是要以同类的农产品为纽带,把农民联系起来组成一个合作社。

还有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规定,它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这样意思就是说,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这个基本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

这样的话,这个组织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也就很清楚。

所以农民办专业合作社并不是要重新地归大堆儿。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的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为纽带,所以它的发展就不受地域的限制,比如说有一个京东板栗合作社,它的成员就遍布了黔西、遵化、兴隆等三个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记住这一点,我的社员可以遍布大江南北、祖国各地,当然也得考虑合作社发展的规模。

合作社是一种好的联合起来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当然也有其他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比如说有的农民已经办了农产品经销公司,办公司和办合作社,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这是也有很明显区别的。

合作社和公司不一样的地方主要是有四个,第一个合作社是农民之间互相帮助的一种经济组织,公司主要的是一种投资行为。

第二个合作社和公司之间,在决策机制上是不一样的,合作社后边我们还会讲到,它是以每个成员一人一票为基础进行决策的,而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决策的。

第三个不一样是盈利的分配方式不一样,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它是以交易量额为基础进行的,公司的利润分配它是以股权为基础进行的。

第四个合作社的成员和公司的股东,在组织里边的财产权利是不一样的。

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的成员他可以带走他的财产,但是公司的股东只能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这是不一样的地方。

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比按照公司法办公司门槛要低得多,比如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就有非常宽松的规定。

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金,有三万元的要求,这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

那么我们如何办合作社呢,刚才讲到,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联合起来办合作社,但是办合作社要依照法规的规定来办,法律的规定:首先是个条件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合作社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员,这五名以上的成员就是说,合作社成立的时候,至少得有五个人作为你的社员,在这个合作社的成员当中,法律规定,农民要占主体,因为我们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所以农民不能够太少,农民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占80,以上。

我们的法律也允许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鼓励龙头企业以及一些为农服务的社会团体组织,真正地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

所以法人成员在法律上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不能超过5,,这是个高限,当然如果你要是成员不到20人的时候,法人成员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

第二个条件就是要制定一个章程。

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合作社的许多大事都要有章程来规定,比如说对成员的入社条件的要求,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亏损了怎么办,等等,这些大的事情,都要由章程来规定。

第三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

这个组织机构按照法规的规定,有一个是必须得设立的,就是合作社的理事长,因为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将来要成为一个法人,谁来代表合作社呢,就是理事长,其他还有一些几个,比如说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这些都由合作社自己来选择是否设立,为什么法律做这种规定呢,因为合作社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可能规模还很小,设立过多的组织机构会增加管理成本,也会增加办事的程序,这样的话,不利于合作社高速度和高效力的发展,法律把这个其他这些组织机构的设立的选择权,交给了合作社自己,由农民自己来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四个条件,合作社要有一处住所,还要起个名字。

住所就是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场所,当然这个住所可以是合作社自己建立的一个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一个场所,甚至也可以就在合作社领导人的家里来办公,这个都由合作社自己来决定,但是要写在章程里,起个名字就是合作社可以起一个字号,合作社登记以后,成为法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订合同、去办贷款,从事经营活动了,这是名字的作用。

关于给合作社起名字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就是我们过去有一些合作社,已经办了很多年了,它过去的时候可能是叫协会,也可能是叫中心,经营得很好,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如果它按照法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登记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把它原来的名字改掉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说也可以保持原来的名称,我还叫协会,还叫中心。

因为我以前在多年的经营当中,已经积累起了一笔无形的财富,比如说信誉,比如说我的字号的价值,如果法律规定,让农民改名字的话,可能会对农民的这笔资产造成一些损失,使农民受到影响,所以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

第五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法律没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得出资,是否出资,用什么方式出资,比如说分期出资,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用货币或者实物来出资,这些都是由合作社的章程来规定的,也就是由农民自己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来决定的,但是如果你有出资的话,一定要记载在章程当中。

法律为什么对出资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可能是不一样的,兴办的时候,有一些合作社可能就需要比较大量的资金,有些合作社可能需要资金量比较小,也有一些合作社,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资,有五个种菜的农民,要成立一个蔬菜销售合作社,我们家里都有自己已经种好的菜,我们就是要成立一个合作社,共同地把这个菜卖出去,那样的话我们现在成立合作社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出资呢,有可能就不用,比如说我们五个人把菜给集合起来了,现在我们五个人选一个代表去,比如说去北京的某个菜市场去卖,我们家里头自己有农用车,或者说我们五个人联合起来租一个农用车,这些我不一定都得出资,我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场上去卖掉,回来以后,我们挣了钱,我们再进行分配,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我们挣的钱里边逐渐地去积累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说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第二个程序就是要开一个设立大会。

成立合作社不是说随随便便就成立了,得有一定的形式。

法律的第11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的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有自己的职权,制定章程,这个章程要有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它可以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长,如果要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的话,它的成员也用这个设立大会来选举产生。

其他的重大事项也是由这个设立大会来决定的,这是我们要召开一个设立大会。

第三个程序就是要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个登记的手续。

有一条可以让大家放心,就是不用担心登记的费用问题,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

只有经过登记,合作社才能获得法人的资格,什么叫获得法人资格呢,就是获得登记了以后,你就可以用合作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并且你的这些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办完了这三个程序,就是我有符合合作社的条件,我召开了设立大会,我进行了工商登记,合作社就算正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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