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中的灯塔读书笔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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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灯塔》读后感

——说一些我自己的思考

科斯的《经济学中的灯塔》是在诸多的散碎闲暇里读完的。

一.从深信不疑到开始怀疑

大一上如果有人问我,“私人提供灯塔是有可能的么?”我一定会拿出高鸿业的《微观经济学》自信地对这位仁兄说:“上课没认真听吧?灯塔是公共物品啊,公共物品就是要让政府来提供嘛。”所有的教科书也都把灯塔当成了分析政府经济学功能的典型案例。但事实果真如此么?英国灯塔制度的存在揭示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历史表明,灯塔的服务是可以由私人来提供的。

诸多经济学大家如John Stuart Mill之流认为由于收费难问题,所以,私人从中难以图利,自然不会主动去建造灯塔。而灯塔对于航海安全十分重要,不得不建,那么这个担子自然就要由政府撑起。但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是:难是不是意味着不可,我们能不能创新出一种可行的收费模式?退一步来讲,是不是解决了收费问题之后,灯塔的建造权就可以赋于私人?由私人提供灯塔和由政府提供灯塔到底谁优

谁劣?

二.从英国灯塔制度发展中看灯塔问题

起初,有关机构向船主收取灯塔税,建立一个灯塔基金,由商务部对基金进行管理。基金的使用要通过灯塔会议的讨论,与会成员包括了与灯塔相关的各方代表。这个制度可以说是相当合理的,灯塔税取之于船长,用之于船长,比之用使用全民所交的普通税来建造灯塔显得更为合理。基金的使用也有各方利益代表制衡,可以有效防止基金的不当使用。而现实却是,领航公会只是霸占着建造灯塔的特许权,而并没有积极地利用这笔资金去建立足够多的灯塔来满足航海安全的需要,更是对航海人员的请求充耳不闻。这时,私人开始介入。

私人向国王那里直接获得特许或租用领航公会的专利,由国王保障他们可以建造灯塔和向收益于灯塔的船只收取费用的权利。就这样,直至1820年,46座灯塔里有34座是由私人建造的,仅有11座是领航公会建造的。而到了1834年,情形又出现了反转,领航公会经营着56座灯塔里的42座,到1836年时,议会下令把英国所有的灯塔授予领航公会。截至1842年,除了地方性的灯塔外,英国再也没有属于私人的灯塔了。

尽管最后私人建造灯塔的制度没有被保留下来,但我们还是能从英国的灯塔制度发展史中窥见私人提供灯塔的可能性。在17世纪的英国,私人提供灯塔时同样存在收费难和搭便车的问题。而私人通过向国王申请专利权来提供灯塔,同时受到国王权利的庇荫得以保证能

够向收益船只强制收取费用,解决了收费问题。当然,收费方式是否恰当还值得商榷——正如主张取缔私人灯塔的议会在文件中提到的,私人提供灯塔导致的收费不统一,不合理问题有可能使个人通过收取高费用以牟暴利而不利于航海业的发展。

三.谈谈我对这篇文章的看法

简概该文,文章之始是文献综述,被提及的经济学大家都毫无例外地认为因为收费难,所以灯塔应当由政府提供。之后文章提及的私人灯塔制度通过国王的保护得以解决了收不上费的问题。好不容易解决了这个问题吧,议会又发话了,私人收费太不合理了会给私人带来暴利而对航海业不利,于是乎私人提供灯塔的制度就走向了末路,灯塔的收费又开始由政府部门提供。

科斯的故事讲到这里就戛然而止了,他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经济学家们不应该把灯塔作为政府提供的例子,因为我们看到了私人提供的可能性。作为读者的我却对这个结论并不满意。原以为科斯会为私人提供灯塔服务的制度存续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的我实在有一些失望。

四.经济学中的灯塔给我的启示

在读文章的那两个星期了,巫云仙老师提及了有关农村环保产业+金融的话题。初看这和灯塔实在相差十万八千里,可细想之下两者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现在,不同于城市的污染,农村的污染十分严重却没有得到足够

的重视。

沿着《经济学中的灯塔》的思路,我想对农村污染的治理问题进行举一反三。

我们根深蒂固的想法是私人不会出于私利对农村的污染进行治理。因为就算治理好了,向享受到了改善的环境带来的益处的村民们收费无疑是极其困难的。那么由于这种收费的不可行性,只好由政府来提供治理。可现下的尴尬境况却是政府实在拿不出钱来管这等没法带来可观收益的“琐事”。于是便造成了今日农村污染恶化的现状。

环保其实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和灯塔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都由于存在着收费难、搭便车等问题往往需要政府提供。而这种提供却并不积极,正如领航工会建立了一批灯塔之后再无动静,对航海人员的建塔要求充耳不闻一样,环境污染不严重到一定程度一般也会引起政府的重视和治理。

读完这篇文章,我想,如果政府能把环境治理的权利下放给私人或企业是否可行呢?国王的授权使受益于私人灯塔的过往船只必须为他们享受的服务付费,从而保障了建造私人灯塔的个人的利益。那么同理,如果政府可以将环境治理的权利授予个人,并以某种形式保证其从中获利的权利(这种方式可以是强制所有收益住户缴纳一定费用或者允许治理的人可以对外来旅游的人收取观光费之类,当然这些方法都还有待商榷)。这样一来,私人就可以出于牟利动机而主动治理环境。

在我看来,灯塔的私人提供制度最后的悲剧实际上是议会的无理取闹。仅仅因为私人提供灯塔存在的收费不规范问题就假借不利行业发展之名取缔了这个大有可为的制度实在令人扼腕叹息。事实上,私人提供灯塔较政府提供的灯塔有着许多优势。私人往往会出于利益的考量而对灯塔多加爱护。私人出于私利,也往往更能听见航海人员的呼唤在他们需要的地方建立灯塔。

私人对环境的治理要想可行也必须获得政府和制度的保障。实际上,私人的环境治理若可行,那将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试想,治理环境的个人得到特权得到了收益。村民或者外来旅游观光的人员通过支付他们可以接受的费用享受到了环境改善的福利,增加了健康效益。政府也不必专门从紧张的预算里拨款来治理环境。只是,政府如果看见私人因此牟得暴利而得了“红眼病”,像文中的议会一样反悔收回个人的特权,那么这个制度也避不开惨淡结局。

真正的公平是难以实现的。就这个农村环境治理问题而言,如果我们的政府可以设计出一套完善合理的制度,达到以下几个目的:1.强制保证治理环境的个人从治理环境中获利的权利(这样才能鼓励理性的经济人积极主动地治理环境)

2.监督收费的合理性,要保证这个被授予特权的人向每一户收益居民收取的费用是在合理的范围

为了更直观一些,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假设中国政法大学里的喷泉池由于端升楼的施工受到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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