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的国内经济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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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的国内经济仲裁案例之所以称这起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经济仲裁案例,不仅是因为这起案件经历了长达近6年之久,而且是因为这起案件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仲裁的所有程序,其中经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和实施,有着一定的教学意义。
深圳甲公司与郑州乙公司有自2005年5月10日至2006年3月23日陆续签订十二份购销合同,由郑州乙公司为深圳甲公司提供绝缘子用于深圳甲公司生产的电缆分接箱;并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涉及法律名词:【仲裁协议】
2006年9月6日,深圳甲公司以郑州乙公司提供的绝缘子有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郑州乙公司赔偿深圳甲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70311元,赔偿更换绝缘子的成本279140元,并退回郑州乙公司生产的绝缘子722只,赔偿更换绝缘子722只的人工费222954元,赔偿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81473元,支付合理费用10000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涉及法律名词:【申请仲裁的受理】
2006年9月22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通知了郑州乙公司,并告知了郑州乙公司有选择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委托代理人、
提交证据和答辩书等权利,2006年10月3日,郑州乙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双方约定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并不明确,即使根据2006年9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之规定,深圳也有两家仲裁机构,即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应当由双方从新选择仲裁机构。2006年10月13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以双方约定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表述虽然不十分准确,但在逻辑推理上不会产生歧义,即指本会,是明确有效的,不属于仲裁法第18条及仲裁法解释第六条的情形,本会受理符合仲裁法第16条、第21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遂作出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受字【2006】1481号决定书,决定郑州乙公司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本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涉及法律名词:【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涉及法律名词:【仲裁协议异议的处理】
2006年10月10日深圳甲公司通过深圳仲裁委员会向郑州乙公司所在地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要求保全郑州乙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法院缴纳了7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深圳甲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8条的规
定,遂于当日作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郑州乙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为了郑州乙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郑州乙公司于2006年10月12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反担保,用该公司的机器设备为70万元提供反担保。
涉及法律名词:【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2006年11月22日15时00分,在深圳仲裁委员会第六仲裁庭进行开庭,郑州乙公司以深圳甲公司要求的赔偿项目及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深圳甲公司所述的内容只能证明深圳甲公司产品出现问题不能证明郑州乙公司产品存在问题为由,要求驳回深圳甲公司的仲裁请求。
涉及法律名词:【仲裁审理的方式】
涉及法律名词:【仲裁不公开原则】
2007年5月8日,深圳甲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对郑州乙公司生产的绝缘子进行鉴定,2007年5月14日深圳仲裁委员会通知郑州乙公司和深圳甲公司,要求双方在收到通知5日内确定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庭将指定一家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郑州乙公司随即提出异议,因不知道具体鉴定机构的名录,很难确定一家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当有仲裁委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供进行选择,但仲裁委并没有提供。2008年7月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委托的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作出绝缘子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称郑州乙公司生产的绝缘子不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涉及法律名词:【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2008年9月23日9时30分,在深圳仲裁委员会第六仲裁庭再次开庭,就鉴定结论听取双方意见,并由鉴定机构解析鉴定结论。深圳甲公司认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资质合法,鉴定结论正确;郑州乙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没有资质,送检产品程序违法,结论不是事实。
2008年11月2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深仲裁字第885号裁决书,裁决郑州乙公司支付深圳甲公司更换绝缘子成本人民币279140元,更换绝缘子人工费用人民币222954元,检测费10000元,鉴定费25685.8元,合计人民币537779.8元,深圳甲公司退还郑州乙公司绝缘子722只;双方分担了仲裁费用。
涉及法律名词:【裁决书的内容】
2009年1月13日,郑州乙公司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深仲裁字第885号裁决书鉴定程序违法,结论失实;实验机构没有鉴定资质,送检产品确认程序违法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2008年11月2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深仲裁字第885号裁决书的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10时50分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广东省深圳市(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郑州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郑州乙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深仲裁字第885号裁决书的申请。
涉及法律名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条件、期限、后果】
2009年2月份,深圳甲公司向郑州乙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要求郑州乙公司履行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深仲裁字第885号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进行执行,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向郑州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郑州乙公司在2009年3月29日前给付深圳甲公司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
涉及法律名词:【仲裁裁决的执行】
2009年3月25日,郑州乙公司向执行法院,即中牟县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深仲裁字第885号裁决书,理由是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
涉及法律名词:【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2010年9月20日上午9点30分,在中牟县人民法院211室进行不予执行申请的听证程序。双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涉及法律名词:【不予执行的听证程序】
2010年12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郑州乙公司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执字第40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郑州乙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