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及人防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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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及人防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1、凡在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应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报审分为:方案、扩初、施工图三个阶段报审。各阶段报审的全套(结构图一般不报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和防火设计自审小组专用章方有效。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3、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
(2)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3)装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和其他有关各专业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装修材料;
(4)大厦管理部门的签署意见;
(5)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相关批文。
4、甲、乙、丙类化学危险物品的厂、仓、库、站工程的消防报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1)市计划局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范设计要点;
(4)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5)防火防爆及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图纸(全套)。
5、上述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齐全后,到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消防报审手续。
6、对报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一) 项目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二) 办理程序
1、受理
2、发出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要求
3、审核
4、出具建设项目方案意见书
(三) 申报材料
1、批准立项文件、
2、规划方案图(一套)
(四)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内发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收到规划规划方案图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意见书。
二、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核发(图纸审查阶段)
(一) 项目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二) 办理程序
1、受理申报材料
2、核发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三) 申报材料
1、填报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
2、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 承诺时限(可同时进行)
符合设计规范、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
三、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告知单
(一) 项目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二) 办理程序
1、受理
2、现场检查、资料审核
3、下发整改意见书
4、整改后核发人防工程竣工表
(三) 申报材料
1、填报防空地下室竣工核定表
2、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签署的意见书
(四) 承诺时限
1、资料齐全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5个工作日
2、有待整改的项目3日内提出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如何申请办理《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
书》
来源:县人防办作者:县人防办时间:11-24 02:21:24浏览:284字号
选择:【18号 16号 12号】申请办理意见书基本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计划和项目报建时,向人防主管部门领取《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和立项报告,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
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作为建设单位制定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方案和组织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人防主管部门审查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填报《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时提出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定应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数额,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指定财政专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签发:
人防主管部门给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签发意见书。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
2、建设单位按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持有
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
建设单位取得意见书后,应在一年内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签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按批准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