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2014年《公司法》修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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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分享】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分享】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一)国内背景我国在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12月19日我国出台了《公司法》。

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的国企改革、按资本运作形式划分企业性质以及规范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等作用,初步培育起了国内企业及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文化。

但《公司法》实施12年来,由于其浓郁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和为国有企业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彻底,使其成为一部“管制法”、一部“身份法”。

《公司法》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近年来中国一些公司接二连三涌现的丑闻,都与《公司法》的调整失效有多多少少的关系。

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微改”,但都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反映理论研究的成果,对《公司法》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检讨,大规模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国际背景上世纪末,公司法学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大行其道,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全世界讨论的话题。

公司法基于其商法的性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其继承性和移植性很强,各国研究的重心逐渐趋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公司法》修改活动:英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示范公司法》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 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

基于上述背景,经过各界人士的广泛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八大内容(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从上世纪30年代起一直争论到今天的话题。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论新《公司法》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作用

论新《公司法》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作用

于公 司长远发展 , 但 我 国企 业 却 存 在 经 理人员 激励与约束 “ 双重 软化” 现 象 。国 企 改 制 后 ,公 司 高 管 却 仍 由组 织 部 门 或 政 府 人 事 部 门任 免 或 决 定 其 任 免 ,对 上 市公 司经理人 员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基本 沿 袭 了改 制 前 软 激 励 与 软 约 束 同 时 并 存 的模式 ,国有股股东对 公司 的控 制表现 为行政上 ‘ 馏 强控制” 和产权 上 “ 超弱控 制” 并存 , 结 果 使 一 部 分 经 理 人 员 利 用 政 府行政上 的 “ 超 强 控 制”转 嫁 经 营 风 险 , 逃 避 经 营 失 败 的 责 任 ,同 时 又 利 用 政 府 产权上 的 “ 超 弱 控 制 ”形 成 内部 人 控 制 , 追 求私利 , 损害所 有者权益 5 . 公 司治 理 法 律 法 规 欠 完 善 , 执 行 难 度 大 由于 我 国缺 乏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和 权 威 标 准 ,导致公 司治理体系 的完善缺乏 明 确 的 方 向 和 目标 ; 原 有 法 规 中 一 些 条 款 缺 乏 可操 作 性 , 在 实 践 中难 免 流 于 形 式 , 如原《 公司法 》 中 规 定 董 事会 违 法 决 策 导 致 损 失 时 股 东 可 追 究 董 事 的 责 任 ,但 由 于 此 项 规 定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客 观 上 导 致 了董 事 疏 于 履 行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职 责 ;尽 管 政 府 和监 管 部 门 以前 已经 制 定 了相 应 法规 , 但 有法不依 、 执法不严 , 情大 于法 、 权大于法 的情况依然存 在 。 三 、新《 公司法 》 对 完 善 我 国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重 要 作 用 1 . 强化 控 股股 东 责 任 ,规 范 关联 交 易

论《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

论《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

论《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1. 内容简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司法和民法典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有的公司法和民法典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分析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和影响,以期为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将从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出发,阐述两者在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公民权益保障方面的共同作用。

本文将重点分析《公司法》修改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以及这些修改对《民法典》的影响。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以及如何更好地实现两者之间的协同发展。

1.1 《公司法》的重要性和影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公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运营管理等事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之一。

《公司法》对于企业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促进企业的规范化运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

《公司法》的修改往往涉及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修改后的《公司法》不仅要在理念上与时俱进,回应新时代的企业发展需求,更要在实际操作层面提供明确指引,确保企业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修改内容可能涉及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企业并购重组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的调整将对企业的经营模式、市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公司法》的修改还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展趋势紧密相连。

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日益复杂多变,《公司法》的适时修改能够更好地适应这些变化,为企业提供更灵活、更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支持。

《公司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于规范企业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其修改则是对时代变迁和企业发展需求的回应,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作者:傅寅嘉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摘要】新《公司法》通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实施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取消验资等内容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从而鼓励更多人创业。

这些措施体现了立法者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理念的转变,也伴随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适用情形的取消,但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并没有本质变化。

【关键词】最低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验资程序;法人人格否认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一)最低注册资本额概述新《公司法》取消了旧《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即彻底取消了成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限制。

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要素,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①因而,旧《公司法》设置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设立基本的市场准入标准,使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达到基本的限度,避免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资本额限制的旧有价值也在迅速变化。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之原因1.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过去,人们认为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债权人面临更大的商业风险,为保持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和风险平衡设计出最低注册资本额,从而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最低限度的担保,此为资本信用。

然而实务中,公司所负债务总额往往数倍于其注册资本额,甚至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亏空殆尽。

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在公司法中常用“资产”或“财产”代替,通常是指与物质再生产过程密切联系的一种能够增值的生产要素,是企业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和界限。

动态是其本质特征。

②公司的独立责任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公司经营存续的时间越长,资产与资本之间的差额越大。

新《公司法》对中国企业经济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新形势

新《公司法》对中国企业经济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新形势

新《公司法》对中国企业经济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新形势摘要:中国经济增长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下,通货膨胀加重,并因为国际形势的压力,被迫提高人民币汇率。

同时,从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打乱了世界原有的经济秩序,中国的企业要想在这样动荡的局势下适应市场及保持高的物品和劳务生产量、收益递增,需要一部健全、较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有特色的公司法来保障。

2006年经国家修改后颁布的新《公司法》广泛借鉴了发达国家最新发展成果,并结合中国自身实际情况,在许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企业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指出了发展的新形势。

关键词:公司法;企业经济一、中国经济现状及公司法颁布背景中国经济现在有两个主要现状:一是地方政府重投资;二是大中型企业重工业产品出口,眼光几乎都瞄准了国际市场。

就“投资”热而言,高房价圈走了老百姓甚至两代人的财富,让工薪阶层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就“出口”热而言,贸易顺差继续加剧,贸易摩擦不断增多,人民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大。

中国的《公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5年10月27日。

我国公司法这次的修改变动很大,首次在公司法中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的理念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新、旧《公司法》的比较首先,在新《公司法》中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其次,其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第三,其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第四,其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第五,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第六,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第八,其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

第九,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第十,其专章明确资格和义务。

第十一,其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三、新法中创新条款对经济的影响第一,旧的《公司法》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权力,保留了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限制过紧,在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外汇管理等作了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特殊规定[1]。

论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论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高上市公司质量 ,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
要作用 。 公 司法 的修订 意 义 重大 ,主 要在 于 :一 是鼓 励 投 资 ,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 ,提高公司和整个社会的
了监事会会议制度 ,强化 了监事会作用 ; 加了上市 公 增
司设: 芷独立董事 的规定 ;对公 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
方面 :
第 一 ,完善 了公 司设 立 和公 司资 本 制度 方面 的 规 定 ,包括较 大幅度地下 调 了公 司注 册资本 的最低 限额 ,

公司法修订 的重大意义
降低 了公 司设立 的 “ 门槛 ” ;扩大 了股东可 以向公 司 出
资 的财 产范围 ;增加 了股份有 限公 司的定 向募集设立 方 式 ;将 “ 一人公 司” 纳入公 司法 的调 整 范围 ,允 许一 个 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 一人有 限公 司 ,对其依 法加 以 规范 :等等 。这些修改 和补充 ,为公 司设立 提供 了制度 上的便 利 ,有利 于鼓励投 资创业 ,促进经济发展 和扩 大 就业 ,同时对公 司经 营和管理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 第二 ,修改完善 了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方面 的规定 , 包括完善 了股东会和董事 会制 度 ,充实了股东会 、董 事 会召集 和议事程序的规定 ;增加 了监事 会的职权 ,完 善
修订后的公 司法在总结近年来实践 的基础上 ,根据 我 国当前经济生活 的变化 和运行规律 ,对原有公 司法律 制度作 了较大的调整 、补充和修改 ,对相关制度进行 了 完 善和创新 。公 司法 的修 订适应 了现 实生 活 的客观 需
要, 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 ,有利于
社会主义市 场经 济体 制 的完 善。实施 好 修订 后 的公 司 法 ,对培育成 熟 完善 的 市场 主体 ,规范 和促 进 公 司发 展 ,保护公 司、股东 、债权人 以及职 工等合法权益 ,提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精心整理【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2014-01-23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经营范围,:(一),建住所。

(十,责任民币三万元。

的: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司。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五司要求(六注股份股本总额;一次缴纳的,股份,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0•【文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新《公司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新《公司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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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对照简评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对照简评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对照简评一、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对照简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在不断修订与完善。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公司法修订草案经历了多次审议,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法修订的方向和内容,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进行对照简评。

1. 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和动机公司法是一部关键的经济法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主要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国际经济合作等密切相关。

修订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法治化水平,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2.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在第一次审议稿中,主要对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其中,对公司类型的设立进行了灵活化处理,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增加了公司章程的弹性空间等。

3.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在第二次审议稿中,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监事会等方面的规定。

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加强了公司成员的权利保护。

4.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三次审议稿主要是对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公司治理、股东会议、监事会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强调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加强了对公司内部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提升了公司治理的效能和水平。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我认为应该更加注重保护公司成员的权益,强化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法,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公司法修订草案经过多次审议,对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照比较不同审议稿之间的差异和变化,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公司法修订的方向和内容,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更为稳妥的法律保障。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公司法能够更加完善和先进,为建设法治我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公司法(最新2014)提示新旧不同

公司法(最新2014)提示新旧不同

公司法(最新2014)提示新旧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3.12.28【生效时间】2014.03.01【时效性】已修正【全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修改提示、新旧公司法对比对照

公司法修改提示、新旧公司法对比对照

公司法修改提示、新旧公司法对比对照
公司法最新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生效施行。

对比新旧法条,此次共修改了公司法条文12处,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及意义

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及意义

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及意义
公司法的修改背景及意义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复杂问题。

首先,公司法的修改背景通常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法律体系完善、国际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因素。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需要不断适应和满足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此外,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是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之一,随着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国际经济合作也是影响公司法修改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公司法需要与国际接轨,以便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

其次,公司法修改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司法的修改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修改公司法,可以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公司法的修改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修改公司法,可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公司法的修改还可以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通过修改公司法,可以更好地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

总之,公司法的修改背景及意义是一个复杂而丰富的问题,需要从法律、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

只有不断完善和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论新《公司法》对投资的鼓励作用

论新《公司法》对投资的鼓励作用
规 范 、 学 的 立 法理 念 和 鼓 励 投 资 、 障经 济安 全 运 行 的 价值 立 自己 的企 业 . 可 以由 多 数人 联 合 组 建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科 保 也 目标 . 而 使 这 次修 订 的公 司 法 面貌 一 新 鼓 励 投 资创 业 . 从 促 进 公 司 与企 业 的设 立 和发 展 . 创造 更 多 的劳 动 就业 机 会 . 以此 3取 消 股份 有 限公 司设 立 批 准 制度 . 原 《 司 法 》 7 条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设 立 , 须 经 过 国 公 第 7 “ 必
法性. 那所 有 的 国有 企业 多 元化 改 制将 是 非 法 的 。新 《 司 法 》 公 将 出 资方 式 分 为 货 币 出 资 和非 货 币 出 资 两 种方 式 :股 东 可 以 “
用货 币出 资 . 可 以用 实 物 、 也 知识 产 权 、 土地 使 用 权 等 可 以用 货
关键 词 :公 司法 ;公 司设 立 ;股 东权 益 ;鼓 励 投 资
中 图分 类 号 :D9 2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 1 7 - 8 2 2 0 ) 4 0 — 3 6 12 6 (0 6 0 — 9 0
我 国 《 司 法 》 修 订 历 时 两年①. 于 在2 0 年 l 月 2 公 的 终 o 5 0 成 立 其 基 本特 点 是 强调 公 公
司 资本 的真 实 与 可靠 . 而能 较 充分 的保 障债 权人 的利 益 和社 因
4扩 大股 东 出资 的 方 式 . . .
原 《 司法 》 定 可 以 用 于 出 资 的 资产 只 有 五种 : 币 、 公 规 货 实
” 一 来 促 进 整个 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 是新 《 司 法 》 一 个显 著 特 点 。 务 院授 权 的 部 门或 者省 级 人 民政 府批 准 。 这 种 规 定 . 方 面 , 公 的

论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兼议《公司法》修改

论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兼议《公司法》修改

为加强公司发展权的保护,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政府部门的 过度干预,赋予公司更多的自主决策权;其次,推动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建设, 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公司自身要积极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要注 重社会责任的履行,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从《公司法》修改看公司生 存和发展
1、《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和必 要性
3、《公司法》修改的前景和影 响
《公司法》的修改将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创新,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同 时,它也将为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持续发展。因此,《公司法》的修改不仅对公司本身,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 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结论:
总而言之,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 要因素。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两个原则的保护和实现。 《公司法》作为保障公司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修改和完善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未来,我们需要继续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的变化和趋势, 以便更好地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
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公司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 能适应现实需要。为此,我国政府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 障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2、《公司法》修改的内容及其 影响
《公司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减轻了公司的负担;其次,优化了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了公司的运作效率;再 次,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促进了股东权利的行使;最后,完善了公司的退 出机制,为公司的灵活经营提供了保障。这些修改对公司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积 极意义。
一、公司生存权
1、公司生存权的概念及其重要 性
公司生存权是指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独立自主参与市场竞争、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和职工权益的能力。公司生存权的重 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公司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面 ,对 公 司法 的修 改与 完善提 出 了相应 的建议 ,以期对我 国 公 司制 度 的成 熟和发 展 有所裨 益
Ab 劬 瞄 :Ⅲ C mp n a 0 豫 c h s e n p ig al mp r n oe s c t a u i t f c n1 9 s o a y L w f a e n I i ot t l i ei w s p t no e e ti 9 4.H . b a r , n Ⅳ e e ,i i nd btb etB t a ’ me tte d ma d f 0 | y b c u e 0 i T v r t si u i l } ti c n t e h e n so ce e a c f t d 小 k n 山e a a l s t s s a d o rc u a ay e h qn n lsst er l  ̄ e ' T j hs瓶 瑚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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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 年第 3 02 期
【 摘
要]《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在其实施 的七年多时问里,对我目的经济发展起到 了重要作用。
但毋庸讳言,其部分条文设计 的先天不足及指导思想的偏差 ,使得它与时代 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本文从公司的设立条件、独资公司的取告与规 范、公司的治理结构 及如何在公 司法中加强诉讼保护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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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从 19 年 7 1 ) 94 月 日实施至今 , 已有七年多 的时间了。在
这 段时 间 中 ,公 司法》 《 的条 文 虽有 一些变 化 , 与市 场经济 的要求 相 比 , 有相 当大的差距 。因此 ,公 司法》 但 仍 《

谈谈新《公司法》对自身工作的影响或转变。

谈谈新《公司法》对自身工作的影响或转变。

谈谈新《公司法》对自身工作的影响或转变。

我们公司不大,之前的一些制度虽然说也符合旧的公司法,但总有一些模棱两可的地方。

比如说股东权益这一块,以前就有点像一锅乱炖,大家心里大概知道是怎么回事,但真要细究起来,就有点糊里糊涂的。

老板是个有点大大咧咧的人,他总觉得大家都是一起打拼的兄弟,没必要分那么清楚。

可是呢,公司在发展啊,人多了,事情就复杂了。

记得有一次,我们开小会,老板、几个部门的负责人还有我这个小财务都在。

老板说要给一个老员工一点股份,当作对他多年来辛苦付出的奖励。

这本来是件好事,可一到讨论具体怎么操作的时候,就乱套了。

市场部的老张说:“老板,这股份给了,以后要是公司赚大钱了,他这股份咋算啊?”研发部的小李也跟着说:“就是就是,还有啊,他要是想把股份转给别人,咱们能同意不?”大家七嘴八舌的,我在旁边听着,心里也犯嘀咕。

我翻着那些旧的文件,发现还真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来应对这种情况。

最后老板大手一挥说:“先这么定了,咱们这么多年的感情,还能出啥岔子不成?”我当时就想,这可不行啊,但也没敢多说啥。

我就一条一条地解释给他听:“老板,首先这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都写得清清楚楚的。

就拿那个老员工来说,给他多少股份,对应的分红权、表决权啥的,都有明确的规定。

而且如果他以后想转让股份,也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来,不是他想转给谁就转给谁的。

这样咱们公司的股权结构就很稳定,不会乱套。

”老板听着听着,眼睛就亮了起来,说:“这敢情好啊。

早知道有这么个东西,之前就不用那么头疼了。

”。

《公司法》修订十大亮点解读

《公司法》修订十大亮点解读

《公司法》修订的十大亮点解读如下:1.新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股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各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注册资本最长期限调整:新法第47条规定,认缴出资额最长期限是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

而在此之前,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必须在10年内缴清。

这一调整减轻了股东的出资压力,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

3.未缴纳出资股东失权:新法第51、52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出资进行核查和催缴。

在催缴后60日内,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董事会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书面通知,并相应减资、股转。

这一规定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

4.强化董事责任:新法增加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促使董事更加勤勉尽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新法完善了股东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例如,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6.简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法简化了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

7.规范股权转让行为:新法规范了股权转让行为,保障了股权转让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8.加强公司自治:新法增加了公司自治的内容,允许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章程自治来规范公司的管理。

9.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新法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10.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罚款、限制出境等措施,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公司法》原文件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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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014年《公司法》修订的影响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是涉及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等,可谓是对国家相关调控方式的转变、促进投资者积极性、企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推进、市场自身调节能力的增长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接下来我将结合2014年《公司法》对所做的修改的具体内容来谈谈它的影响。

一、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现。

从总体上来看,2014年我国《公司法》的这次修
改的大趋势是见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条件,与之相适应,登记制度也做了相应的简
化,国家强制性的东西越来越少,公司自己的运营自由度也就相应越来越高。


言之,这是通过法律修订的手段,真正地迈向宏观调控。

市场准入的条件没有以
前那么繁琐与严格,国家调控经济不再是以具体详细的制度引导来实现,而是真
正通过宏观的方法,用宏观调控这只无形的手来代替具体制度条件设定这只有型
的手,这无疑是我国对经济调控方式的一大转变。

例如:以前的公司法第26条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
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修改后的公司法则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了股
东首次出资额以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松了资本管制,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经
营权,一方面实现了宏观调控,一方面也由此带来了很多好处,如:增加投资者
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的活跃度等等,这些方面的影响我将在下文详细分析。

二、促进了投资者积极性。

新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与登记制度的修改,在我看来,最
大的影响还是在于对投资者。

首先,降低了资本降低了法定最低资本,使“一元
公司”真正成为可能,这使得更多的主体能够参与其中,拥有一家自己的公司不
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这无疑是很多中小投资者的福音。

其次,删去了第三款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
就从另一个侧面取消了货币出资的相关规定,使得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
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碍于需要百分之三的现金配套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

全部用
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成为现实,这业有利于推动新型科技的传
播,促进新型工业的发展。

再次,修改后的公司法亦减少了公司设立的费用,从
29条的删除可以看出,从此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规定将彻底成
为历史,也就是除了登记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费用,这也有利于促
进投资者的积极性。

2014《公司法》的修改不仅从公司设立方面为投资者扫平了
障碍,而且也简化了登记制度,使公司的设立变得更加简便。

比如:股东出资将
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认缴的出资后,
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
资。

这样缴纳注册资本就不再需开户、验资了,比以前简便了很多。

这一系列的
修改都是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积极性的,我们不得不说,一个好的制度对一个国家
经济的活力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推进了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由于国家放松了对资本的管制,改变了法定资本制,
转以宏观调控的手来调节经济,所以企业就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这有利于他们
放开胆子去干,不必顾忌资本规定等一系列的限制,可以话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
致力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优化自己企业的发展方式。

例如:新的《公司法》删除了
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但这并
不意味着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就可以不切实际任意认缴了,因为有限公司的股
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
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表面看来是降低了准入门槛,但股东的责任其
实并没有因此而变小,对旧法的修改只是给了企业以及股东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与
机会,这样他们需缴的资本不用担心了,就可以看得更远做得更多,企业的发展
方式转变也就有了一个强有力的推手,这样带来的效果就是减少了以前常有的抽
逃资金等现象。

四、推送了市场自身调节能力的增长,使市场更有活力。

例如:修改后的《公司法》
虽然规定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事项,转以认缴制取而代之,但是由于股东
的责任与其认缴资本有着很大的关系,所以他们仍然会努力经营好自己的企业,时刻关注市场变化,唯恐自己的企业遭受损失,在这样的动力下,利用市场自身
的供求关系来调节经济,这无疑是修改后的《公司法》的一大不可忽视的影响。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在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登记制度等方面,可以说是给各方都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降低了相关标准,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法》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多关注着方面的问题,并相处更多切实可行的优化方案。

以上便是我对2014年《公司法》修订的内容所产生的一些影响的小小看法,相信以后会有一个更为完善优化的公司法改革方案。

仅此。

姓名:冯兰
学号:2013201376
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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