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面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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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面临困难
律师业伴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蓬勃进展,队伍日益壮大,执业组织形式进一步丰富,业务领域别断拓展。
广阔律师环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参政议政、服务民营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党委、政府的充分确信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固然,在律师业大进展的并且,在律师队伍中也浮现了一些别容忽视的咨询题:少数律师执业思想别端正,职业道德缺乏,诚信缺失,敷衍塞责甚至欺骗坑害当事人;少数律师事务所在人员治理、收案审查、执业纪律监督查处和服务质量操纵等方面疏于治理;治理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还别够健全和完善。
这些咨询题的存在,有碍律师业的健康进展,有损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所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开展律师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势在必行。
但是,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集中解决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种种咨询题的并且,关注并逐步解决律师在执业和进展中的各种困难和咨询题,也是特别必要的。
拟在这方面发表一拙见,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探讨。
一、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
(一)在社会环境方面。
一是社会认知度别高。
由于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固化的封建统治,律师的前身“讼师”被视为是民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朝统治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由而禁止此行业,自然,律师也就在公众中留下了“讼棍”、“哗徒”等恶名。
中国现代文明的今天,律师业别再是禁止之业。
新中国虽重视司法制度建设,可律师业真正的长脚进展是从八十年代才开始进入正轨,九十年代,政府对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由于律师职业是在前述的传统文化背景妨碍下孕生的,中国律师就别可能奢求权者和公众在短期内能形成律师是“正义化身”的认识,特别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别准,加之部分律师由于自身素养别高,在执业诚信方面存在一些咨询题,一些媒体对律师的别当报道,使公众对律师群体的认识存有偏差,普通老百姓对律师的认识仍停留在律师算是替坏人说话,算是“钻政策、法律空子”的人,而忽略律师在现实日子中的重大作用。
甚至在部分领导及司法人员眼中,认为律师算是与政府、公安、公诉机关公然作对的人、特意创造烦恼的人。
在这种事情下,律师的社会地位就大打折扣,就连在法庭上律师与公诉人的陈述时刻都别平等。
至于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种种别公正、别受尊重的待遇则是别胜枚举。
在法治健全的国家,民众有事去寻律师已成为一种适应。
而我国则别然,除非万别得已,绝别与律师打交道。
这种认知上的反差,造成了对律师极为别利的社会环境。
二是行政权力的别当干预。
律师同意托付为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业特点和合法权益。
但调查显示,行政权力的别当干预,是当前困扰律师正常执业活动的一具突出咨询题。
在律师充当状告国家行政机关的原告代理人时,一些当了被告的行政机关往往迁怒于律师,总是经过种种渠道来指责或阻扰律师的正常代理行为,使律师的正常执业处于尴尬的境界。
三是有关机关设置的各种障碍。
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时,经常受到种种阻碍。
有的国家机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限制律师的调查取证。
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规定,律师查阅、复制工商档案必须要有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才干查阅、复制档案。
类似的事情还包括股票帐户、银行资料、房产资料、电话和病历的查找等。
在立案前别能查阅这些资料,使得某些证据无法取得,极别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律师的执业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在保障方面。
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别宽松,向来制约着律师执业权力的有效行使,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普遍存在“三难”:一是会见难。
有的侦查机关随意扩大国家隐秘的内涵和外延,常以涉及国家隐秘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接受了,也别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
有时律师前往看守所要往返数次,别能办妥会见手续。
有的地点甚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别许谈案情。
二是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难。
依
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可同意犯罪嫌疑人的托付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或报复陷害行为时,法官往往要求辩护方或被告人举证。
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会见权受到诸多限制,全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所以,律师的此项权利彻底没有操作的可能性。
关于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往往把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看成律师可能会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推翻证据,因此批准的概率也很小。
三是阅卷难。
由于对“诉讼文书”的理解存在差异,在审查起诉时期,律师能够查阅的仅是那些公之于众的司法文书——要紧是拘留证、逮捕证一类的证据材料。
即使在法庭审理时期,律师也只能查阅要紧证据复印件及证据名目和证人名单。
更有甚者,有的司法机关对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后收取的复印费都大大高于市场价格。
由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中的合法权益得别到有效行使,直接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率大幅度下落,有资料显示,近年来中国70%以上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的介入。
(三)在执业风险方面。
一是存在执业风险危机。
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爱护制度别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日趋加大。
由于有刑法第306条这支高悬在律师额头的“利剑”,使得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中虽没达到“谈刑(辩护)色变”的地步,但恐被以“伪证、串供、泄密”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风险危机则是普遍存在的。
据别彻底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第306条执行以来,已有上百名律师遭此厄运,虽最后真正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别脚百分之十,但仅此也脚以让所有中国律师寒心,也会使律师们产生望刑(辩)生畏之感。
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大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律师因办错案而承担赔赏责任的执业风险也日趋加大。
二是存在生存危机。
对律师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别健全,使律师们别知改日的命运怎么。
律师的意外损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障别够健全,使得律师的后顾之忧尤甚。
对少年律师而言,生存的危机感更强。
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猎取律师资格后,在一段时刻内可能无法接到案子,这就意味着他无收入,连基本的日子都成咨询题。
三是存在人身安全危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因平时办案的关系而“得罪”某些人和有关部门,“被报复”、“给小鞋穿”时有发生的。
因此,执业时刻越长的律师,这种担忧也就越重。
并且,在民事诉讼及其它非诉案件中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对律师权益的别法侵害正日益增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惊险因素加大。
一旦发生惊险,《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规定过于原则,各治理部门职责别明确,管辖上互相推诿、迟延,让律师也有口难言。
二、对策与建议
客观地说,律师们在执业中面临的种种困难,也是导致律师执业中浮现种种别规范咨询题的原因之一。
所以,关注并采取措施解决律师执业所面临的困难,应当成为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当务之急,应当把它作为我们当前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此,笔者建议:(一)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改善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
一方面要加强对律师制度的宣传。
要经过各种手段、各种途径向各级领导和广阔群众广泛宣传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律师在我市民主法制建设、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维护稳定中的重要而别可替代作用;也要宣传律师职业的特征和执业特点。
经过宣传,让全社会逐步认识、理解、同意律师。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律师的自律教育,树立律师良好执业形象,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
除了切实抓好正在进行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外,还要着力建立律师队伍治理的长效机制。
要经过建立诚信建设、违纪违规查处、阳光执业、考核、内部治理、社会监督六大机制,增强律师的自律意识和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规范律师的治理、提高律师的服务水平,从而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为律师执业制造一具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以其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服务,这既是其职业职责,也是法律给予的权利。
这种执业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整个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尊重与保障。
——司法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部分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内切实保障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别得人为设置各种障碍。
——工商、国土、建设、劳动等部门,对律师执业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应当赋予配合和协助,别得人为设置前提条件。
——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增强法治观念,慎用行政权力,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杜绝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干预。
——进一步强化维权救济机制。
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力度,能够更多地借助人大法律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
有关的行政、司法机关对律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申诉和投诉,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三)积极找求法律爱护的新途径。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全然途径还在于法律。
所以,要经过有关途径积极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律师执业权利表述的条款,使国家立法上可以有大的突破。
并且,建议我市人大机关经过制定地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和便利。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责任编辑:飞雪阅读: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