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难问题成因及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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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难问题成因及对策浅析

许玮玲

2013-04-07 14:58:50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11期

摘要:残疾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就业上,比普通人面临更多的困难,就业矛盾突出。就业是残疾人的生存和尊严之本,有了就业机会,残疾人才能谋生存、求发展。分析了残疾人就业现状,指出了残疾人就业存在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政府,企业

1 残疾人的就业现状

根据学者王嘉瑛《当前残疾人就业的几点思考》中:我国现有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有2400万人,截至2003年底,城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已安排就业403万人,按照就业形势分类统计,集中就业(主要指在社会福利企业中就业,也包括少量的工疗机构)109万人,分散按比例就业124万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就业170万人,未就业残疾人上万人。反映出我国残疾人存在就业难问题,由此引发笔者对残疾人就业难的成因的思考。

2 残疾人就业难问题的成因分析

2.1 残疾人自身残疾人就业能力较弱

残疾人的家庭教育决定他们的心理、技能、性格,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在残疾人家庭一般不重视对残疾子女的教育,有的父母对孩子过多的保护,没有挖掘他们自身的特长和天赋,从内心上认为孩子是残缺的,导致残疾人自身看不起自己。残疾人机构一般自身没有专门的培训基地,大多数没有专业师资力量,对残疾人就业培训通常采用“快餐式”培训方式,因此残疾人难以受到专业的、系统的技能培训。特别是在农村,大部分残疾人由于受自身条件和家庭环境的制约,生存与就业问题令人堪忧。笔者的一位邻居,是男生,患小儿麻痹症,在小学成绩特别好,年年拿奖状。但是中学就因为家里人认为他多读书也没用,又没有足够的钱支付学费,因此辍学在家。至今没有结婚,很少出门,每日看电视为乐,看着他的父母日渐年老,只有一个哥哥可以依赖的他今后的生存问题让人堪忧。

2.2 社会对残疾人就业存在偏见

一是社会上部分人对残疾人存有偏见和歧视,认为他们是残缺不全的。对他们的残缺肢体指指点点。歧视让残疾人没有勇气走出家门,去面对众人好奇的目光。

二是一些单位在用人的时候,对残疾人拒之门外。他们觉得残疾人会影响到自身企业的形象,而且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低。由于检查覆盖面和执法强制力度不够,不少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愿意或有意规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有些单位宁可交纳保障金也不肯录用残疾职工,怕招惹不必要的麻烦。这一方面反映出一部分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而且社会责任感不强,导致残疾人就业面临门槛的难题。在现代社会,一个企业,一个大家口中口碑良好的企业,必然是一方面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另一方面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走上自立自强的道路。因此,不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都负有伦理道德

义务,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上的特殊群体。

2.3 现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不合理

我国现行残疾人就业政策有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两种,这两种政策不适应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待调整和完善。

一是集中就业政策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行政策规定,只有民政、乡镇、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才可享受税收减免,其他企业安排再多的残疾人就业也不能享受退税优惠。这样的不鼓励不支持的政策,无法激励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更不用说社会责任。

二是按比例就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目前,除《残疾人保障法》原则性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外,具体的落实办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按比例就业难以落实到实处。

三是个体就业扶持范围较窄。现行扶持政策大多限定在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等。

实际上,我国国家机关在按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方面并没有做出榜样,甚至会有人认为在国家机关安置残疾人就业会损害政府形象。实际上恰恰相反,国家机关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才会真正提升政府形象。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虽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但至今仍未出台,造成地方立法各行其是的现象。

2.4 残疾人就业信息不畅

由于经费、能力限制,残疾人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开展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技术培训、就业指导工作难以到位。由于残疾人劳动力市场不统一,就业信息不充分,导致残疾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一方,就业机会少之又少。

现行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仍然通过简单的资料收集,信息整理的方法,不仅费时,而且掌握用工信息不多。互联网上有10多家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除了天津市就业信息网、残疾人资讯创业网外,很难看到残疾人招聘方面的信息。而且各地市的用工信息缺乏联系,因此残疾人的发展仅局限在一个地方,对于残疾人的发展是不利的。除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外,劳动力招聘市场上很少有残疾人招工信息,没有统一的残疾人劳动力市场,企业与残疾人之间没有沟通渠道。政府部门掌握的信息比一般的企业要多,所以政府要在建立信息推广站服务上采取一系列措施。

2.5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大量残疾人福利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从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虽然我国为残疾人制定了一些法律条款,但我国关于残疾人立法的缺陷在于法律内容过于笼统,过于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例,在涉及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条款中,很多地方以“要”、“应当”、“可以”等字眼表述,而少有“必须”、“务必”等决断性词语,柔情有余而刚性不足。如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些缺乏强

制性的条款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对违反残疾人保障法,侵犯残疾人利益的人和事情无法进行实质性惩罚,不能够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面对大量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实际问题及特殊需要,往往只给予人道主义的同情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却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导致残疾人在就业权益和保障方面处于更加不利地位。

3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途径和措施

3.1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立法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最有效的手段。在我国,实行的是集中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方针,在主体上,包括机关在内的用人单位都有法定义务。同时,法律还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保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了政府的干预责任,但解雇保护尚不充分,需要制定明确而严格的程序,以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只是做出了一个笼统的规定,如果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很难希望所有的企业都会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法制建设是一个大框架的保障,一方面必须制订出相关法律法规,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比如:为残疾人开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残疾人因为身体不便,加上掌握的信息少,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往往求助无门,因此,要在相关机构开通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让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另一方面赋予所有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责任。比如说对于违法规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违法费用,并及时表扬和奖励接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进行相关的评比,让企业产生积极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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