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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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事记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事记

目录一、学校介绍………………………………………………二、历史沿革………………………………………………三、大事记…………………………………………………四、历任党委书记…………………………………………五、历任校长(主任)……………………………………学校介绍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学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共建,面向基层和一线,培养医药卫生类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25年的省立女子产科学校,后经历杭州医学院、杭州卫生学校等,1974年建立浙江省卫生学校,1999年筹建浙江医学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弘扬“求真、博爱”精神,以主动适应浙江省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根本需要,以全面发展为主题,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大力推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三大工程,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医学教育。

学校位于杭州滨江高教园区滨文路481号,占地217亩,校舍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在校生规模5200余人。

学校拥有教学、科研、实训、图书、行政、体育运动、校园网络等办学一流设施,馆藏纸质图书33万余册。

设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技术、药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卫生监督、康复治疗技术等10个专业,其中医学影像技术专业为浙江省高等教育重点专业,护理专业和药学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高级职称教师占46%,硕士学位以上教师占49%,拥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等。

同时聘请了一批医疗卫生单位知名专家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和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贝y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 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 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 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幵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幵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 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组织人事处。

二、选拔程序第四条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100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200 名。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对象须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含特聘),年龄在55 周岁以下,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浙卫发[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206号)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八月四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浙卫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卫办〔2020〕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等工作要求和部署,共同营造校园卫生健康环境,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学校开展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

现将《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20年5月22日浙江省2020年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工作方案学校卫生事关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健康浙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我省校园卫生健康工作,切实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各方职责,增强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教学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共同维护我省校园卫生健康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有关工作部署,以实现《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为行动目标,以治理校园卫生健康的重点难点问题为行动导向,强化学校依法履职,强化教育和卫生监管职责,着力构建校园新冠肺炎防控常态化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社会参与,严防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共同营造校园卫生健康环境。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浙卫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9〕58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6日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浙政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推进人才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十一五”时期是我省人才大发展的五年。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人才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制定实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等重大人才规划,人才强省战略布局基本形成,党管人才工作格局逐步完善。

出台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欠发达地区人才开发、大学生“村官”选聘等政策意见,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不断健全,人才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保障和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组织实施省特级专家制度、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151人才工程、重点创新团队推进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培育引进人才科技创新载体,不断改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为培养凝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平台。

2009年底,全省人才资源总量达到655万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22.8万人,高技能人才100万人。

“十一五”期间引进各类人才15.8万人。

人才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人才支持,也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人才基础。

但是,当前我省人才发展总体水平仍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与一些先进省份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主要是:人才优先发展的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不足;人才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高端人才、领军人才尤其紧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高层次人才发展平台较少,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有待改善;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人才国际化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等等。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浙卫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3]1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月11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及2020年中长期规划》,决定实施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至2020年选拔培养30名卫生领军人才、200名卫生创新人才、500名医坛新秀,简称325卫生人才工程。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大投入保障,完善培养措施,营造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引领学科发展、勇于实践创新、富有发展潜力的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着力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浙江”战略,提供可持续、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以用为本,突出重点。

遵循卫生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坚持以用为本,立足临床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等领域,围绕优势学科和紧缺专业,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技术型服务于一线的高层次人才。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doc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doc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两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选拔。

第七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二)在卫生行业第一线工作,业务熟练,技术精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了解本专业或领域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本专业及学科某一领域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有独创性构想;(四)研究项目能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研究方法有独创性,有望取得原始创新性成果;(五)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厅局级(排名前2位)、省部级(排名前3位)及以上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身体健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5•【字号】浙委办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7号)省直属各单位:《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15日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精神,现将文件中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1.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比较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主导产业、系列产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质量技监局等2.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农产品预测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3.抓好农业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发展开放型农业和跨区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经贸厅参与单位:省农办、省经贸委等4.继续推进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5.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国际认证,推动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发展。

浙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浙江大学医学院

浙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浙江大学医学院

附件3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
申报表
申报类别:领军人才
*名:***
单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专业:普外科
推荐部门:浙江大学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印制
2017年4月
填表说明
一、此表填写者为申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人员。

申报类别分三类,分别为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

二、标志性业绩的表述要求概括、精炼,为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学术地位等的标志性成果,限100字以内。

三、代表性学术任职、学术荣誉、成果奖励、科研立项、发表论文等请选择最重要的项目填写。

四、成果奖励、科研立项、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与教材、授权专利等统计时间均为2012年至2016年。

五、成果奖励、科研立项等栏目可填到厅局级,均须注明排名,选择最具代表性的不超过10项。

发表论文,只填写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最能代表本人水平的不超过10篇;著作与教材、专利(新药证书)等最多各填写5篇,均须注明排名。

以上各项均需附证明材料。

六、证明材料要求精练、充分,避免过多过滥。

申报人员对申报内容和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需对原件进行审核盖章。

一、基本信息
(照片)
二、学术任职
三、学术荣誉
四、业务工作情况
五、科研业绩(一)成果奖励
(二)科研立项
(三)发表论文
(四)出版著作与教材
(五)授权专利(新药证书)
六、培养目标与预期成果(一)定量目标:
(二)定性目标:
七、经费预算
八、可行性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8•【字号】浙委办[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4]75号2004年12月18日)一、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人才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和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紧紧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突出培养造就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型、复合型、国际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这个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25万人;在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领域中培养造就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全面优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形成一支数量可观、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完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快培养造就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深入推进“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进一步完善选拔和管理办法,落实加强综合素质培养的措施,优化队伍结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浙人社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数字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将《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名单(首批)2.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补贴标准目录(首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8月14日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数字技术人才培养,助力浙江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73号)、《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人社厅发〔2021〕71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2022—2030年)》(浙人社发〔2022〕7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制定如下方案。

一、培育目标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紧贴数字经济发展对数字技术人才的需求,培育一批有良好科学素养、精于实操应用、能够解决复杂问题的高水平数字技术工程师。

到2030年末,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等数字技术工程应用领域,培育数字技术工程师1万人以上。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为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2013年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启动了“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卫生健康事业改革的推进,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需求不断加大。

根据国家和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力度,在总结325卫生人才工程的基础上,我省将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为了工程有效实施,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共二十一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总体要求。

明确了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组织机构。

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选拔程序。

规定了申报条件,对申报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三类培养对象相对应的条件分别作了阐述。

按照个人申请、遴选推荐、专家评审、终审确定的程序确定培养对象。

(三)管理评价。

明确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对培养对象实施培养、支持、考核等全过程管理,针对违反科研诚信等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

明确了培养形式、内容,以及期满考核标准。

(四)资金管理。

551卫生人才工程专项经费由省财政保障。

在本办法中对资金管理、使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主要亮点(一)结合各层次人才不同特点突出了新的培养要求。

对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三种类别人才赋予明确的定位、培养目标及任务要求,其中领军人才主要突出其对全省临床与学术的引领作用,以及带领团队在高峰高原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创新人才突出其创新能力、专业优势以及发展潜力,能够成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医坛新秀突出培养其临床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使其成为临床骨干型人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浙财社[2013]165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16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9月25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3〕1号)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养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以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配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培养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规范程序、提高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培养资金对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激励保障作用。

第二章资金核拨第四条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由省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325领导小组”)通过竞争性选拔综合评审确定。

第五条在培养周期内,省财政对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分别给予100万元(每年20万元)、40万元(每年8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按规范程序核拨培养资金。

第六条在培养启动年份,省财政全额核拨卫生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当年支持资金,以后年度将视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培养实施进展情况核拨资金。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浙卫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20〕4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省级医院:现将《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2月30日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乡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群众医疗健康需求,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提能力、补短板、强特色的原则,以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精准下沉为依托,以县级强院建设为核心,以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为目标,完善制度、创新服务、提高质量,着力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推动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精准下沉,加快补齐山区海岛县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短板,促进医共体医疗质量和技术精准提升。

到2022年,所有医共体牵头医院达到县级强院建设标准,乡镇(街道)所在地医共体成员单位普遍具备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务能力,其中服务人口较多、规模较大的中心乡镇(街道)所在地医共体成员单位具备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到2025年,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优化,服务效能全面增强,群众健康水平全面提升,基层就诊率达到65%以上,县域就诊率达到90%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结合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强化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和公益属性,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围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治理创新,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到2025年,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更加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为加快卫生健康现代化和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优质医疗资源扩容计划。

1.超常规推进“医学高峰”建设。

争取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布局浙江。

争取国家级中医类别的医学中心、基地和特色医院达到5个以上。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卫发[2013]28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卫发[2013]28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卫发[2013]2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2013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2月6日2013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2013年全省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民本卫生、和谐卫生、法治卫生”的理念,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完善国民健康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并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省卫生系统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的宏伟目标,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学习活动推向深入,奋发有为,开拓进取,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实现卫生事业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的新突破,全面开创新时期卫生工作新局面。

二、制定并实施具有浙江特色的健康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具有浙江特色的健康发展战略的指导性意见,重点针对县域医疗卫生建设、人才与资源下沉、重大疾病防控、城乡居民健康管理等任务,制定并实施2013年重大专项健康行动计划。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1〕1207号)和《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卫发〔2011〕297号),全面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就推进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中医药提升工程,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发展均衡、功能完善、优势突出、群众满意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中医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机构更趋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中医药创新水平显著提高,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科技贡献率进一步提升;--中医药队伍持续壮大,人才知识结构优化和综合素质提高,人才培养体系日趋完善;--中医药资源配置优化整合,投入绩效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规范有力。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形成以中医医院(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主体,其他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门诊部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网络。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08
•【字号】浙卫办〔2021〕40号
•【施行日期】2021.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
浙卫办〔2021〕40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高等医学院校:根据《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9〕58号)文件要求,按照“择优扶强、统筹发展、面向一线,突出业绩”的原则,经各地各单位初选推荐、专家评审、综合审定、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1年度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现予公布。

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是我省打造医学高峰,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入选对象要对照培养目标和期满考核要求,认真完成培养任务指标。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制定培养计划,加强考核管理和
保障支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确保培养取得预期效果。

附件:1.2021年度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
2.2021年度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名单
3.2021年度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名单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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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
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浙卫发[2006]20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6.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浙卫发〔2006〕206号)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两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选拔。

第七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在卫生行业第一线工作,业务熟练,技术精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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