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P 问题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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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交易信息使用电 子签名、电子认证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暂行办法》第二 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时,未对第三方数字认证 十条等相关规定
49 机构进行定期评佔以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
有独立性。
50 未制定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制度。
未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
(十九)
未对单一融资项日设 置募集期
46
未对融资项日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超过20个 《暂行办法》第十
工作日。
九条等相关规定
(二十)
未按要求加强与相关 征信系统的业务合作
47
未按要求及时接入有关征信系统并依法提供、查 《暂行办法》第二
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十一)
电子签名、数字认证 不符合规定
(十八)
违反信息安全保障相 关管理要求
42 43
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 有关制度。
未记录并留存借货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 容等数据。
按照《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
未能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信息安全评估,或 44 未接受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
计。
45
未能在成立两年之内建立或使用与自身业务规模 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39
网贷机构仍存在2016年8月21日后新增自然人、法 《暂行办法》第十
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余额超限额的情形。
七条等相关规定
未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机构进行信息安全 40 等级保护测评、或者未申请并通过公安机关网络
安全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
41
未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 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
施。
(十四)
未采取措施防范欺诈 行为
34 35
未制定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或未实际执行己经
制定的防范欺诈制度、措施。
按照《暂行办法》
第九条(三)规定
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未能
依法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未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
36 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
并未经借款人确认。
《暂行办法》第九
未制定或未实施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 条(二)等相关规定
60 途、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评估的制度
、措施。
61
未制定客户信息采集、使用及处理方面的安全保 护制度。
62
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或存在安全问题。
未能合法、安全地采
删除、篡改客户信息、未经同意将客户信息用于 《暂行办法》第九
未经出借人授权代出 借人行使决策
53
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杈,代出借人选择出借项目 、同意出借条件等(包括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 开展“自动投标”等业务)
《暂行办法》第二 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未通过网贷机构APP、官方网站、相关合同协议、 54 风险揭示书等出借人可获取的渠道向其提示网贷
风险和禁止性行为
虽然向出借人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存在
相关规定
出借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
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
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或在官网等渠道以“理 14 财”名义进行宜传,或网贷机构相关合同协议是购
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
网贷机构撮合交易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
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整改要求
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
6 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
、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
《暂行办法》第三
(三) 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
条、第十条(三)等
保息
相关规定
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等对外宣传及
7 相关合同协议中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
。
审核发现情况
3 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
4
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形,如借贷资 金划转时需先通过机构白有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
《暂行办法》第三 条、第十条(二)
集出借人资金
一步划转等情形
、第二十八等相关 规定
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5 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
(二十二)
未妥善保存网络借贷 业务活动数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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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未做好电子数据的备份 《暂行办法》第二
。
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期限违反法律
52 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
到期后保存时间少于5年即灭失、损毁或销毁。
三、未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
(二十三)
产品等命融产品
《暂行办法》第三 条第十条(七)等相
关规定
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未经许可为 17 其它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进行广告宣
传。
18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 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产品或将网贷机 19 构撇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
55
字体不醒目、位置隐蔽等出借人易忽略、不易得 的情形,或虽以醒) 提示、尽职评估、分
类管理
56
为,但未经出借人确认。
未制定或未实施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 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审核评 估的制度、措施。
《暂行办法》第九 (二)、(四)及第 二十六条等相关规
序号 (一) (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存在主要问题 项目号
问题涉及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一、违法禁止性规定
以自身名义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融资。网贷机构或
其关联方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
1
户在本网贷机构平台进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最 终将该部分借款资金交由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 用
未制定对融资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
(十三)
未对融资项日的真实 性、合法性及其信用 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
评价、分类
32 33
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或相 关制度、措施不健全。
《暂行办法》第九 条(一)、(二)等相
未实际执行对融资项日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
关规定
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
借款人实际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不匹配、不 12 对应,包括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
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
(六)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 行拆分(期限错配)
13
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 《暂行办法》第三
随时提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 条、第十条(六)等
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
(二十六) 集、处理及使用出借 63 所提供服务之外目的、未经同意泄露、传播、买 条(六)、第二十七
人、借款人信息
卖客户信息。
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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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获取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分析、处 理及存储实际在境外进行。
65
未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 款人信息。
66
未完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存管(包含仅签订 存管协议但业务未上线运行、业务未全部上线、 存管银行未通过测评)
23
商品和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其他金融 产品、服务与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
《暂行办法》第三 条、第十条(九)等 相关规定
、捆绑、代理。
24
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虚构(如虚构 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等)。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
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夸大宣传、
的真实性收益前景, 隐瞒融资项日的瑕疵
让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或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
实现以打包资产,证 20 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
(八) 券化资产、信托资产
网贷机构上进行债权转让(即通过“超级放款人”
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
出借资金后在网货机构上进行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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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瑕疵及风险(如夸大累计交易金额、借贷余额 、出借人数等业务数据,或将与第三方机构的一般
及风险,以歧义性语
业务往来夸大为全面业务合作等)。
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
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风 《暂行办法》第三
(十)
等进行虚假片而宣传 或促销等,捏造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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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较低”等误导性用语,或通过与银行存款、理财 条第十条(十)等相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 《暂行办法》第三
30 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 条、第十条(十一)
息中介服务。
等相关规定
31
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 务宣传、推介等。
《暂行办法》第三 条、第十条(十二) 等相关规定
二、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权转让行为
21
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 网贷机构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完成后,未履行 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开展可以调整原始收益率 22 的债权转让业务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质押 的“净值标”借款业务
(九)
除相关规定允许外,
与其他机构投资、代 理销售、经纪等业务 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
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具体要求
等相关规定
(十五)
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规定
的制度、措施。
按照《暂行办法》 第九条(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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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未 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依法保存。
(十六)
未落实客户实名注册 要求
38
未要求或未严格执行出借人、借款人实名注册。
《暂行办法》第十 条等相关规定
(十七)
违反借贷金额应当小 额分散的要求
产品等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
关规定
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
人。
息损害他人商业信 誉,误导出借人或借
款人。
27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 宣传或促销等。
28
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导公众或出借人 。
29 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十一) (十二)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 票、场外配资、期货 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 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 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 务
产品募集资金,代销 15 项日,或者出借人仅能获取债权清单、未与借款人 《暂行办法》第三
(七) 银行理财、券商资管
逐一签订电子合同。
条第十条(七)等相
、基金、保险或信托
产品等命融产品
16
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 产品、券商资管产品等
关规定
(七)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 产品募集资金,代销 银行理财、券商资管 、基金、保险或信托
《网络借贷信息中 介机构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
融资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 称《暂行办法》)
制人、藏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 第三条、第十条
2
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 (一)等相关规定 网贷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资行为
进行信总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
、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
定
资项目
10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业务宣传或推 介融资项目。
(五)
违规发放贷款
网贷机构运营企业直接发放贷款或网贷机构通过 《暂行办法》第三
11 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条、第十条(五)等
、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
相关规定
《暂行办法》第二 十八条、《网络借 贷资金存管业务指 引》
(二十七)
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资 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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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机构设立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绑定的银行卡 具备透支功能:专用账户下设了账户的,字账户具 备透支功能。
《关于做好P2P网 络借贷风险专项整 治整改验收工作的
通知》(整治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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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已实施资金存管、但尚未完全符合《网络借贷 (2017)57号)附件
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
8
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口、获取资金,委托第三 方在线下推介项日、获取资金。
三方在互联网、固定
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楼宇、 《暂行办法》第三
(四)
电话、移动电话等电 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
9
地铁)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 条、第十条(四)、 为,依托线下门店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 第十六条等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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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或未根 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
未根据风险评估及出借人分级结果对不同风险等 58 级的出借人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及出借标
的限制
未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提示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取
59 规则、禁止性行为、违约后果等,或者虽有提示但
(二十五)
未对借款人进行风险 提示、尽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