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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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医院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X医院是经郑州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一家营利性股份制医院。
第二条、为确定本医院的法律地位,保证医院、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医院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医院法定名称:郑州金典医院。
医院地址:郑州市迎宾路八号。
医院业务范围:全科医疗(含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皮肤科,肛肠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麻醉科,放射科,腹腔镜专科,B超室等),社区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院由股东出资成立,医院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份制原则管理和运行。
第五条、医院坚持诚实医疗,科技兴院的经营理念,永远把技术和疗效视为医院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以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技术为患者提供服务。第六条、医院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股本总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医院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医院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九条、医院根据职工职务、工龄、技术职称、贡献大小等因素拉开劳酬差距,鼓励职工进行有序的劳动竞赛,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
动。
第十条、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医院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医院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团队精神,增强职工的凝聚力。以“团结、创新、高效”为医院精神,以“视病人为亲人,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
医院宗旨。
第二章股权、股份
第十二条、医院股本总额设置为600万元人民币,每股人民币10000元,为600股。
第十二条、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0%。赠予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第十三条、股东入股后,医院董事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作为股东的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医院同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医院名称
(2)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3)股东的出资额
(4)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5)加盖医院公章和董事长私章
第十四条、医院总股本除去股东自愿购买的股份和赠予的股份外,剩余股份作为医院公积股。公积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出售。
第十五条、股东一经入股,不得退股。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1)股东入股3年内不得转让。
(2)转让股份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优先在股东内部之间进行,内部股东没人
购买时才可以转让给非股东。
(3)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转让后要做相应变更记
载。
(4) 董事和院长在任期内不得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他人。
第十六条、股东按上述规定转让股份,必须在医院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出售方按股票面值的5‰缴纳手续费。医院只承认在本院进行了股权登记的股
东为医院股份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股东转让股份后,医院要重新发放出资证明,及时变更股东名册。
第三章股东
第十七条、医院的股份持有人为医院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医院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持有的股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医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权;
(4)依照医院章程和规定获取股份,转让股份;
(5)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6)依其持有股份比例,按其比例优先购买医院新增的注册资本;
(7)医院终止后,依法按所持有股份比例取得医院剩余资产;
(8)享受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医院股东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缴纳所认购的股金;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以出资额为限对医院承担责任;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法定应尽的义务;
(5)遵守医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6)维护医院利益,支持医院发展;
(7)承担医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医院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医院的董事、监事都必须遵守该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侵占医院财产。
第二十二条、医院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路。医务人员不得向病人索取财物,不得以医谋私,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医院资金,不得将医院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医院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本院运营的业务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院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院的董事、监事、院长: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医院的董事或院长,并对该医院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医院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制定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制定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6)制定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医院的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和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和其
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审批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11)拟定医院股份制章程及修改方案;
(12)医院股份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经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必须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若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董事事务,可由股东会重新选补,任命新董事继续履行原董事职责,直到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任何决议都要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除医院股份制章程规定由股东决议事项外,董事会有权对其它一切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作出决定。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股份制章程及股东会
决议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必须有监事会主席或两名以上监事列席参加。院长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记录应由出席董事、列席、监事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本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会决议必须
有列席参加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签字,否则无效。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2)组织拟订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签署医院出资证明书和其它重要文件;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
(6)组织拟定医院发展规划、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七章院长
第四十三条院长由董事会任免,可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兼任。
第四十四条院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医院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3)在董事会授权时可代表医院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和处理重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