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2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一、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2.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
二、补贴发放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家庭指定的银行卡。
4.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三、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助,共同帮助住房困难家庭。
四、宣传及培训1.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保障1.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3.人员保障: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六、后期评估1.数据收集:定期收集补贴发放情况,分析政策效果。
2.问题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去倾听群众的需求,用情去解决群众的困难。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的家庭,让他们在城市中拥有一个温馨的家。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就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刻,悄然展开。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城市的美好明天努力!注意事项一:确保补贴申请的公正性解决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细致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份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每一分补贴都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南府发[1999]7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11.24【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按照“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出租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下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下达的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规模计划,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来源:南宁市房改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城市廉租房后期管理问题及对策
浅析城市廉租房后期管理问题及对策摘要:廉租房建设作为一项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我国政府关注民生,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但是由于廉租房的特殊性,使得后期入住和后续管理都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以南宁市廉租房为实例,具体分析现实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策以供相关管理者参考。
关键词:廉租房;后期管理;保障性住房在我国,廉租房制度作为一项保障性住房制度和惠民政策,体现了我国政府关注民生问题,着力社会保障问题的政府工作方向。
就南宁市而言,2012年,根据广西省自治区下达给南宁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2012年南宁市开工建设廉租住房8000套,截止至2012年12月25日,南宁市共开工建设16762套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房开工建设8026套,完成计划开工数的100.33%。
可以看出,南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正着力推进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但由于廉租住房其特殊性,租金低廉,租客群体较为复杂等,以及长期以来,我们“重建设,轻管理”的思路偏差,导致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从南宁市廉租住房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南宁市廉租房建设多以集中的小区建设为主,例如凤岭佳园、康岭花城等小区,这就存在一个外部不经济效应的问题。
将低收入人群集中居住在一个地方,由于廉租房居住人群多为社会弱势群体,素质相对较低,以及个体与居住环境的相互影响,这就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效应。
容易带来一系列例如治安、就业、教育等社会问题。
其次,廉租房后期管理中不得不面对的物业管理问题。
可喜的是,在2012年下半年,南宁市加强了保障房后续管理工作,实行入住跟踪服务制度,力求做到为所有廉租房小区聘请物业机构,物业管理费用实行“个人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共同承担。
但是,廉租房小区中偷水漏电、乱搭乱建等不文明现象仍普遍存在。
廉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难度要比普通小区大得多,但物业管理费用却比普通小区较低。
物业管理机构作为盈利性质的机构,不得不考虑其自身发展。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新.
南宁市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4个条件:1、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市政府当年公布或执行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年以上。
2、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指南宁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 1年以上。
4、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低于或等于人均 7平方米。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砖混结构除以 1.30、砖木结构除以 1.10折算的计算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使用面积; 其所在住房同一户籍下的家庭成员数+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使用面积 ; 家庭成员数。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 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 16平方米(含以下的;(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能享受经适房和廉租房的人群,都是必须具备南宁市常住户口的。
而根据政府统计的数据, 2009年南宁总人口是 263.89万,其中总户数是 783336,男性 1365258,女性 1273615农业人口 1283429非农户口 1355444。
南宁市委副书记刘长林透露, 2010年区间(2009年 10月 1日至 2010年 9月 30日,全市出生人口85304人,人口出生率为 11.7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8.46‰。
新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描绘了南宁市未来 10年的发展蓝图:南宁市域总人口 2010年控制在 690~710万人左右; 2020年控制在 780~800万人左右,年平均增长 8~9万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南府办[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府办〔2006〕1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和《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南府办〔2006〕141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宁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廉租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钱学明副市长副组长:罗大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徐邦兴市民政局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江五一市房产局副局长杨国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荣炳录市房改办副主任唐琨兴宁区副区长阳强江南区副区长刘代青青秀区副区长梁明志西乡塘区副区长何东就邕宁区副区长高泉良庆区副区长冯步广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冯德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世凰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李伟进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吴立强市房产局副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与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廉租住房工作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协调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切实做好廉租住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深入扎实地做好廉租住房工作。
主任由吴立强兼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市房产局、民政局抽调。
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局房管科,联系电话:5620459,传真:5656111,电子邮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的普通住房 。 廉租住 房具有保 障性 、 过渡性 、 廉价租赁的
特点 , 其使用 和持有 是有别于 一般 的产权 住宅 的 , 它只 有真正存在住房 困难 的最低 收入 居 民户才能租用 , 不能 够卖 出 但是 , 3。 在实际操作 的过程 中许 多城市居 民还 不太愿 意接受 租房 的观念 , 向于 自己拥有 自己的住 更倾
一
一
障待遇 6个月就 可 以了 , 障覆盖 面进一步扩 大 ; 保 建立
了退 出机制 。随着南宁市城市经济社会 的发展 , 了进 为 步完善廉租住房 制度 ,0 8 1 月 1日起施行 《 20 年 1 南
宁市廉租住房保 障办法》再次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 ,
廉 租住房 申请 的条件上 , 申请人 的户籍要求 由原来 的至 少 1 人取得本市市 区常住户 口满 3 , 年 其他成员户 口迁
态的不协调 。
二 、 宁市廉 租住房 制度实施 中存 在 的主 南
要 问题 及 原 因分 析
南 宁市 的廉 租住 房制度 在这几年 的实施 中取 得 了
一
定 的成效 , 一定程度上 缓解 了城市低 收入住房 困难 家
房。有不少 的租户询 问廉 租住房能否购买 的问题 , 毕竟
在老百姓看来拥有 自己的房子就是拥有 自己的家 。 这样 就造成 了廉租住 房制度 的租房形式 与城市居 民购房心
21 年第5 01 期
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 的方式” 不管是货币补贴 , 。 实物 配租还是租金核减 , 廉租住房制度都是 租房的形式 。廉 租住房是政府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提供 实物住房等 方式 向城市低 收入住 房 困难 家庭提供 的租金相对低 廉
的住房 困难家庭能得到廉租住房 的保 障。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2016-07-11 18:24:53 来源: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评论:0点击:359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受保障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工作,城区民政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对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价格、审计、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民政、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发展计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运营和发放货币补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南府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15日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含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租赁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投资建设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轮候保障、动态管理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环保、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实行划拨供应。
南宁市保障性住房供需研究
科教 导刊 r 电子J 阪 J ・2 0 1 3年第 二期 r 中. ) 一
表1 : 2 0 1 0 年 南宁市城镇居 民家庭房价收入 比的计算
最低 低收 中等
变化。从资金流量核算 结果来看 , 以1 9 9 5 年为分水岭0 , 我 国
一
的供应范围涵盖 了 8 O %以 上 的群体 , 而《 广西壮族 自治区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暂行 办法》 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
。
它 的计算公式可 以表达为பைடு நூலகம்:
P Ⅱ
一
少于本市、 县商 品住房建设用地 的 2 0 %。以 2 O %的经济适用 住房去应付近 8 O %以上 的需 求量 , 供需 比例严重失调 。 二是销售对象控制 不严 , 中、 低收入户 受到排挤 。由于当
平均单价 × 面积 中位数
我 国学者普遍 认为, 一个合理的房价收入 比用该处于 4 - 6
前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 中, 协调机制不够健全, 对购 倍之 间。小于 4到 6倍 的房价收入 比,则说明该部分居民具 反之, 房价收入 比高出 4到 6 倍, 则说明该 房对 象的家庭收入难 以有效评估 , 使许 多有房者钻 了空子, 而 有住房支付能力 ;
南宁市保 障性住房供 需研究
冯
摘 要
雄
( 广西大学 广西 ・ 南宁 5 3 0 0 0 4 )
近几十年 , 中国经济不 断发展 , 人 民生活水平不断提 升, 但住房问题却 日益凸显和严 重, 有些中等收入家庭通
过 贷款等途径购得住房 , 但仍 有一大批低 收入者 无力 买房 。 住房保 障制度就是 为 了 保 障这 些人 的利 益, 促进社会的公 平公正。本文选取南宁市作为背景 , 研 究 了南宁市 的保障性住房。 关键词 保障 保 障性住房 住房支付能力 需求
广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广使用节水器具 。 推广使用两档式节水型便器
南宁市政府下 发了 ( 宁市节能 傅
减排实施方案》 要求通过多种有 ,
系统,新建住宅使用小于 6 的 升 便器, 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使用 6 升的两档式便器;推广非接触式 便器控制开关装置 。淘汰进水 口
低于水 面 的卫生 洁具水 箱配件 、
效方式 , 提高资源 、 能源利用效率 和保护生态环境 。 控 N- 氧化硫 排放量 -
方 案明确 实现节 能减排 的主 要 目标 。其 中包括到 2 1 年 , 0 0 万
筑 、建筑面积 50 0平方米 以上 00 的建筑群 ,2 以下的居住建筑, 1层 应合理采用浅层地 能技术 ,或太
医院等用水量较大 的公共建筑推
广采用淋浴器的限流装置 。
设备和器具,依法在城市强 制推
度。
值收益 4 8 万元, 41 土地 出让净收
益 12 6万 元 , 市 县 预 算 补 助 55 3 5 万元, 68 中央投资补助 2 2 万 10 元 ,贷 款等 其他 资 金 76 0 3 .6万
兀 。
( 文 德 张 卢 清 建 )
截至 20 0 7年底, 广西全 区已
阳能热水系 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技术 。设计时要有利用可再生能 源的专项设计,不能利用可再生 能源 的,要在 节能专篇 中作出特
别解 释 。
上导 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和冲
洗水量大于 9升的便器及水箱 。 推 广非 接触 自动 控 制式 、 延
元 生 产 总 值 能 耗 由 20 0 5年 的 09 吨标 准煤下 降到 08 .1 .2吨标 准煤 , 降低 1% 全市 4 0; 5家重点耗
制在 72 万吨以内 ( . 8 扣除预留 1
南宁市3年内将建4.79万套保障性住房
最多的。
江 国家森林 公 园近 I与 中科 院植 物研究 所签 约合 : 1
据 了解 , 文化遗产包括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 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 是具有 历史 、 艺术和科学 价值 的文物 。非物质 文化遗产 是与群众 密切相关 、 世代相 传的传统 文化表 现形式 , 比如 民间故事 民
要对公 园植 物信息进行调查 采集, 对公 园植 物生长
产 申报工作, 至今 已公布 了两批市 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名 录, 共包括 12 , 中有 3 项被评 为 自 1项 其 8
治区级非物 质文化遗 产, 项进入 国家级非物质 文 1
情况 进行全 年跟 踪, 摄不 同阶段 的生长 图像 ( 拍 包 含枝 、 花、 以及萌芽 等) 并将信息整理 录入 数 叶、 果 , 据库管理 系统 。
( 西 广 日报 )
化遗产保护名录, 1 这 项是广西文场 。
( 林 晚 报 ) 桂
房40 套, 00 其余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 南 国 早 报 )
桂林 2 项目人选自治区 4 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近期 , 三 批 自治 区级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名 录 第
良风江 国家森林公 园 打 造 数 字 化 树 木 园
植 物成 了 明星, 年 四季 拍 照; 姿百态 的形 一 千 象 , 网公诸于 世, 是数 字化 的植物王 国 。 良凤 上 这
/ 城 糖建设 ,
南宁市 3 年内将建 4 7 万套保障牲住房 .9
据悉 ,o0 21 年 , 宁市住 房保障规 划建设 总量共约 47 万 套, 宅总建筑 面积 约 2 1— o2 南 .9 住
2 5 6 万平方米。 9 .1
南宁廉租房收费标准
南宁廉租房收费标准南宁市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推出了廉租房政策,旨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实惠的住房。
南宁廉租房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南宁廉租房的收费标准。
首先,南宁廉租房的租金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的月租金计算的。
一般来说,南宁廉租房的月租金标准是在每个地区都是一致的,根据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来执行。
在南宁市,廉租房的月租金一般在每平方米5元至8元之间,具体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地段和房屋情况有所不同。
其次,南宁廉租房的押金收费标准是比较灵活的。
一般来说,低收入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房屋的具体情况来协商确定押金的金额,政府也会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给予一定的补贴。
通常情况下,南宁廉租房的押金一般在一个月到三个月的租金之间。
再次,南宁廉租房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也是比较合理的。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是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具体标准在每个小区都会有相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南宁廉租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在每平方米1元至2元之间。
最后,南宁廉租房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实际使用量来计费的。
政府会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给予一定的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般来说,南宁廉租房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的,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小区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南宁廉租房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租金收费标准、押金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以及水电费收费标准都是比较合理的。
政府会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给予一定的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希望广大低收入家庭能够通过南宁廉租房政策,享受到经济实惠的住房,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订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订说明一、修改背景201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修改后的规章《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简称《办法》),于2018年2月1日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租金核减的幅度及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南住房规﹝2016﹞8号,简称旧细则)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1.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280号);2.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3.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4.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国保险业协会于2007年4月3日发布);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6﹞8号);6.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67号);7. 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5﹞12号);8.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住房规﹝2016﹞8号)。
三、修改过程2018年2月市住建局成立配套文件起草和修改工作组,启动修改工作,因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市级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程序需要重新理顺和调整,为此市住建局与国有平台公司对公共租赁住房移交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间由双方共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移交过渡期结束后,市住建局在系统内开展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经多次论证和修改后形成本修订稿。
四、主要修改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一)关于适用范围。
广西南宁市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包括什么?
⼴西南宁市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包括什么?⼴西南宁市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包括:家庭⼈均年收⼊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标准;家庭⼈均现有住房建筑⾯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成员均具有⼴西南宁市的城区城镇⾮农业常住户⼝并且满⼀年以上以及家庭成员均需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活。
⼀、⼴西南宁市的申请条件包括什么?(⼀)家庭⼈均年收⼊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标准;(⼆)家庭⼈均现有住房建筑⾯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城镇⾮农业常住户⼝满⼀年以上;(四)家庭成员均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活;(五)家庭没有违法⽣育⾏为或者违法⽣育⾏为已经按照⼈⼝和计划⽣育有关法律处理完毕;(六)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或者关系。
包括申请⼈及其配偶、⼦⼥、⽗母等。
⼆、廉租房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由廉租房申请⼈(户主)持上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2)受理、配租:1、由廉租房申请⼈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内),并对申请家庭⼊户调查,进⾏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户⼝所在地、居住地、⼯作单位初审公⽰(10⽇),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案(2个⼯作⽇)。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案(5个⼯作⽇),公⽰(5⽇)。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作⽇)。
6、符合条件,进⾏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三、廉租房申请保障注意事项:廉租房不再“终⾝制”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有家庭⼈均收⼊、户籍等“门槛”限制,同时也规定,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家庭⼈⼝、收⼊及住房等情况发⽣变动时,在30⽇内向常住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申报变动情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年之⽇起2个⽉内向常住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申报家庭⼈⼝、收⼊及住房等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昆仑大道北面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昆仑大道北面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桂发改投资〔2011〕179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昆仑大道北面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桂发改投资〔2011〕1791号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请求审批南宁市昆仑大道北面廉租住房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南发改报〔2011〕568号)收悉。
南宁市昆仑大道北面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广西工程咨询中心组织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名称:南宁市昆仑大道北面廉租住房项目。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主要建设2栋高层住宅楼、幼儿园及地下室。
项目总建筑面积84857.13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70728.57平方米,共建2002套廉租住房,包括单间配套1201套,套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房一厅576套,套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三房一厅225套,套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社区管理用房及文化活动用房等配套建筑面积465平方米,配套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330.75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1684.83平方米,架空层建筑面积892.26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9755.72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工程、三通一平工程、水电工程、煤气管道工程、小区道路工程、小区绿化工程及总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等。
三、项目建设地址:南宁市昆仑大道北面。
四、项目业主: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五、主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方案:本项目建设的高层住宅楼属一类高层建筑,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幼儿园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其余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二级。
廉租住房保障中进入与退出机制研究——以南宁市为例的开题报告
廉租住房保障中进入与退出机制研究——以南宁市为例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价持续上涨,居民住房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和农民工等群体普遍面临住房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其中廉租住房是一种重要的住房保障措施。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房地产开发、购建或收购等方式,供应给低收入群众的住房。
在住房保障中,廉租住房是最基础、最普遍、最直接的方式,可以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实惠的住房条件,是关系到新市民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措施。
然而,由于廉租住房的供给量有限,保障对象也比较广泛,存在着中断、抢占现象。
同时,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和管理也面临着很大困难。
因此,探讨廉租住房保障中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有助于建立完善的廉租住房政策,提高住房保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推动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
南宁市是我国一个典型的二线城市,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具有典型代表性。
本研究拟以南宁市为例,研究廉租住房保障中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期为相关城市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中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进行研究,探讨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和管理方式,从而为相关城市制定、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了解南宁市廉租住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政策背景、产权所有方式、保障对象等。
2、探讨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中的进入机制,研究保障对象的认证标准、选房方式、租金价格等具体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其优缺点。
3、探讨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中的退出机制,研究保障对象退出程序、退租要求、赔偿措施等具体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其优缺点。
4、分析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探讨如何提高政策的落实效果,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提出建议和对策。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研、数据分析、问卷调查法等方法,结合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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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10月8日经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统计、税务、价格、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违法生育的家庭应当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后,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六条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三章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配建、收购,不得挪作他用。
市、城区级财政应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物业管理等。
市本级财政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市辖县的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八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50平方米以内。
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二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2.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3.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4.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6.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五)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审查。
审查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现有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年收入、受理单位等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房产主管部门。
对审查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城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
城区民政部门同时将复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复核不合格的,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登记结果。
公布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年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区房产主管部门,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城区房产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实行轮候。
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八条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统计相关核减情况,并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动情况;(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城区房产主管部门,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核查后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