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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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条件与材料2022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条件与材料2022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条件与材料2022廉租房的福利性特点,决定了其与一般商品房的开发与运作有着明显的不同。

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廉租房的开发与运作面临新的困难。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条件与材料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廉租房申请书”查看!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材料(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2.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告知书》(2)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3)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4.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5.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其中,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资产评估材料;5.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为构建统一的房屋租赁市场,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二)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三) 租赁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1]8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1]8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3.29施行日期2011.03.29文号厦府办[2011]82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

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1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流程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流程

厦门市廉租房申请流程
厦门市的廉租房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以下是详细的申请流程:
1.检查资格条件:在申请廉租房之前,首先需要检查是否符合廉租房
的资格条件。

通常情况下,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廉租房:城
镇低收入家庭、无房或只有共有产权房的家庭、政府认定的困难家庭等。

4.定期抽签:在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中,根据市政府关于廉租房分配的
规定,进行定期抽签。

抽签的目的是保证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预。

5.发放结果通知:抽签完毕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根据抽签结果,
向申请人发放廉租房入住通知书。

通知书中包含了入住廉租房的相关信息,如房屋所在地、房屋面积、月租金等。

6.缴纳押金和签订合同: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需要按照规定的时
间前往指定的地点缴纳相应的房屋押金,并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廉租
房租赁合同。

合同中详细规定了租金、租期、居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7.搬入廉租房:完成押金缴纳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可以按照约定的
时间搬入廉租房。

通常情况下,入住前需要对房屋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设
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申请流程,具体的流程和
要求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申请人需要根据当地住房保障
管理中心的具体要求进行申请。

此外,廉租房申请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由
于廉租房资源相对紧张,可能需要较长的等待时间。

申请人应保持耐心,
并根据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进行申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正文:----------------------------------------------------------------------------------------------------------------------------------------------------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2002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㈡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㈡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㈢租赁合同;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六条,主要是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

是指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相应的制度以达到要实现的目标,也是确立法规条文规范所要遵循的总的指导方针。

本条立法宗旨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

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开展以来,在理论的探索、政策的制定、实际工作的开展都卓有成效,在此基础上以法规的层面来建立和完善此项制度,有益于稳定和长效,并具有强制力。

2、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

强调政府的公共职能作用,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应承担的职责。

3、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

这是立法的最实质目的,以立法形式破解“住房难”的问题,以法的效用体现为民办事实。

4、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逐步解决住房困难,在住的方面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

让广大市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是本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城镇、农村,是一部较大市法规。

二是本条例适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在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与服务方面。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廉租租金、租金减免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廉租租金、租金减免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廉租租金、租金减免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承租市公房管理中心的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3、申请廉租租金的申请人必须是民政救济对象(即低保户),申请租金减免户的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能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
二、享受廉租住房面积:
1、按申请人家庭实际享受低保的人数,以人均居住面积10M2享受廉租租金进行核减,其余超出面积按标准租金计租
2、住房中的付房、阁楼面积按廉租租金标准计租
3、不是低保户家庭但人均收入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20%的,按规定减免标准租金25%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凭公房租赁合同到公房中心或产权单位领取《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申请表》或《公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2、申请人填完表格后,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须到工作单位签章,无工作单位的须到居委会签章后执所填申请表到街道或所在区民政局签署意见
四、应提供材料
1、申请表(用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2、租赁合同复印件
3、经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即低保证)、或下岗待业、失业证的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等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件如孤老证、残疾证、优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6、离休干部申请租金减免应提供相关离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一、廉租房的申请条件1、民政救济对象。

2、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岛内城镇常住户口,户口入厦时间必须满5年以上。

上山下乡返城知青、军队复员转业人员,以及原籍厦门的刑满释放人员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4、两人及以上户申请人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单人户申请人男30周岁以上,女28周岁以上。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凭经居委会证明属实的书面申请到市公房管理中心领取《厦门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到单位签章,无工作单位的到居委会签章。

3、申请人居住的原住房属单位自管公房的,到产权单位签章,属公房管理中心直管公房的到公房管理中心签章。

4、申请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厦门市廉租住房申请表》;②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及住房相关证明;③经审批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复印件;④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⑤其他相关证明,如孤老、残疾、优抚证书等。

三、安置方式1、实物(住房)安置,安置对象为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和家庭主要劳力为严重残疾的家庭。

①孤老是指孤身一人,没有赡养人的且年龄在60岁以上。

证明材料由居委会提供。

②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庭、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复员返城政府尚未安排工作的)、带病退伍回乡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

证明材料凭民政部门的优抚证。

③家庭主要劳力严重残疾的,是指家庭主要劳力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证明材料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

2、租金补助安置,安置对象为除实物安置对象以外的所有安置对象。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㈡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㈡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㈢租赁合同;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申报租金金额,依法纳税。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摘要〗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01
•【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城
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6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2004年6月4日、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公有住房;(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政府应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措施比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

厦门廉租房申请条件2022年是什么?

厦门廉租房申请条件2022年是什么?

厦门廉租房申请条件2022年是什么?厦门廉租房的最新的申请条件包括申请的家庭的⼈均收⼊要符合相应的标准,申请家庭的⼈均住房⾯积要符合相应的标准,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要符合相应的标准,包括户籍还有赡养关系等。

⼀、厦门是什么?1.申请家庭⼈均收⼊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标准;2.申请家庭⼈均现住房⾯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积标准;3.申请家庭成员中⾄少有1⼈为当地⾮农业常住户⼝;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或者关系;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厦门申请材料清单①申请⼈原件及复印件。

②家庭户⼝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最低⽣活保障⾦领取证》或《定期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复印件。

④房屋尚未的,需提供《证》或《公有住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⑤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配租申请⼈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厦门廉租房申请流程①领表:凭户⼝簿、⾝份证向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性申请表》;②填表:按要求如实填写;③申请: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④初审:居委会组织对申请⼈的户籍、收⼊、资产、住房等情况进⾏初步审查,并在社区公⽰后报街道办审核;⑤审核:街道办组织对居委会报送的申请⼈的家庭情况进⼀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住宅办;⑥打分:市住宅办按本办定对申请⼈进⾏打分,将申请⼈的分数及其他相关情况进⾏公⽰;⑦批准:市住宅办进⾏复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⑧轮候:市住宅办对取得的申请⼈进⾏公告并进⼊轮候系统;⑨配售:市住宅办按得分等情况,组织进⾏抽房号、配房及办理相关购房⼿续;⑩交房: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办法交房⼿续,迁移户⼝。

厦门进⾏廉租房的申请流程包括领取申请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然后向居委会进⾏申请,居委会审核之后街道办审核,街道办审核之后住宅办审核,住宅办审核之后可以进⾏相应的租房⼿续。

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

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

编号:_____________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条乙方承租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围和责任等所有相关事项均充分知情并确认,不持任何异议.第二条房屋的月租金标准根据______________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_______市其他有关廉租住房租金的规定确定,租赁期限内如__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市其他有关廉租住房租金的规定被修订、修改,则房屋的月租金标准相应调整.租赁期限内,如政府或廉租房管理部门通过其他文件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则本合同的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相应调整.根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房屋目前的租金标准为:,委托银行代扣房租;未申请“一卡通”代扣的,可持房租缴交凭证到公房管理中心或房屋所在地的公房服务站缴交房租.逾期未交者,甲方将按有关规定每日加收应缴房租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乙方逾期缴纳房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房屋结构、配套、用途等变更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需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条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的用途为住宅,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空置、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房屋交其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产.第五条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进行年审,年审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经过年审符合廉租条件的,合同存续.如年审不合格或者若乙方不提供上述证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将承租的房屋返还给甲方,乙方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甲方同意,可以按基数租金续租,最长租赁期限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第六条租赁期限内,如乙方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或乙方不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半年内腾退廉租住房.乙方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甲方同意,可以按基数租金续租,最长租赁期限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内,如乙方的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对仍属于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的,甲方可重新调配相应的廉租住房或重新确定乙方应享受廉租住房的面积,并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对已不属于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半年内腾退廉租住房.乙方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甲方同意,可以按基数租金续租,最长租赁期限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第七条在租赁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房屋应予以爱护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委托甲方代修,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擅自扩建、改建、加层、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进行装修,乙方违反约定从事前述活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乙方因居住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前应经甲方同意.因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期限届满,甲方依法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的装饰、装修甲方不给予补偿.乙方在使用所承租的房屋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且不得妨碍或损坏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合法、合理使用房屋及其房屋内固定装置.第八条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原有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义务.甲方应保持房屋主体结构牢固,屋面不漏,沟道畅通,确保房屋能正常使用.乙方对甲方的房屋安全检修、维修应予配合和支持,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因乙方不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配合甲方检修、维修而造成意外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乙方进行装饰、装修增加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由乙方承担.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现危险隐患时,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书面报告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租赁期间,若房屋出现损坏,应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若因乙方未及时报修或其他原因引发意外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若因维修需要乙方暂时搬离的,乙方应予以配合.房屋确实无法维修需搬迁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配.第九条租赁期间,租赁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第十条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安置、赔偿乙方,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新的安置住房仍属廉租住房.第十一条租赁期间,租赁的房屋若因落实政策需归还业主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持本合同到房屋管理部门领取退管证明,办理停租相关手续,并可根据落实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退管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亦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且甲方不负责另行安置乙方.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可申请终止租赁关系,放弃承租权,但需缴清房租、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等费用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退租时甲方对乙方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如乙方退租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甲方可协助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乙方仍需继续租用时,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__个月内,申请继续租赁,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上述时限内,乙方未申请继续租赁的,视为乙方不再承租.第十五条租赁期限内,如乙方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在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后_______个月内,退还其承租的上述房屋合同终止后至乙方归还房屋前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费用,逾期2个月不退还的乙方应按市场租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第十六条本房屋的共同使用人,对乙方本合同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填报本房屋共同使用人的户员信息.第十七条其他补充条款: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联系:联系:年月日年月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3]32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31
【实施日期】200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3]325号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的租金补助,由此类困难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宅房屋的一种住房保障形式。

第三条申请对象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收入属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
3、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以上,2人及以上户申请人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单人户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

孤老(年龄在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和家庭主要劳力严重残疾的家庭,廉租房安置仍按《。

厦门---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厦门---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

来源:/nzcfg/bzxzfgl/gfxwj/201010/t20101015_10027001.htm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2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请和配租第六条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厦府[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2008]2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分配、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规定及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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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政府应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措施比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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