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表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
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
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
建设尚可消除影响的
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的罚款;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
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需由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
五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五十八条: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当年重置价的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罚款。
改变使用性质影响规划的
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设计资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六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规划条件
质
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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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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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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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的各项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和这一领域国家规范制定,并可根据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全面”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做到规范、科学、公正、合理。
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分区规划第四章城市详细规划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城市变更调整第七章建设用地审核第八章监管与执法第九章互联网+城市规划管理第十章其他附则注释:1.城市规划:指规划页图上标明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的一揽子行动。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对城市发展之需求、生态环境之需求和文化发展之需求并加以协调、顾及之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美好城市建设的系统化的思想和理论的总和。
2.城市总体规划:指针对城市规划阶段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以及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控制和布局的基础研究,为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的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之间的中介环节,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区域策略,细化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步骤的分区,以及为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4.城市详细规划:指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进行调整,并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规划。
厦门市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9
厦门市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2年版)厦门市规划局二○一二年七月目录一、开展范围 (1)二、工作主要任务 (1)三、编制主要内容 (2)(一)基础资料收集 (3)(二)规划说明书内容 (4)(三)规划图纸内容 (10)(四)电子文件要求 (18)四、修规批复与成果入库 (19)五、修规更新与维护 (19)厦门市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2年版)为了实现道路建设项目对上位规划(城市规划、轨道规划、交通规划、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等)的落实,加强对道路工程的交通功能、管线布置等的深入研究,明确道路的功能定位,合理进行各类交通组织,协调各类交通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综合布局,达到提升道路工程设计质量与加快审批时效等目的,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般道路建设工程前期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118号)文件要求,开展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开展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慢行通道(含人行过街立交)、各类市政管线与地下管沟均须编制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工作主要任务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任务是对道路的运行功能进行交通详细规划与市政管线整体规划,确定各类交通与市政管线设施的总体布置方案,明确与周边土地利用、区域交通及市政设施的衔接关系,为后续工程设计提供设计条件与工作依据。
具体工作任务为:1、在现状及上位规划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道路交通组织分析,重点分析沿线用地、区域交通、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等需求,确定各类交通的组织方式及交通设施的布局;2、研究确定道路的性质、功能定位、建设规模与设计标准;3、进行道路平面布局、竖向控制、横断面、交叉口、公交站点、行人过街等详细规划;4、明确道路及两侧绿化带用地;5、根据片区各专业市政管线规划,明确道路下各种市政管线的规模、敷设方式、管位布置,在此基础上进行管线综合规划的前期协调;6、进行道路下排水管线平面和纵断面设计。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2021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21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内部分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城市规划制定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下列事项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草案;二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三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建制镇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规划审批与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包括公务员、有关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其中,非公务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市规划委:你单位报请审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文件。
《技术规定》批准后,你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技术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按照“宽进、严管、重罚”的理念,建立《技术规定》执行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率先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坚持规划引领。
要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密切关注新领域的发展趋势,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及时对《技术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适时进行修订提升和补充完善。
《技术规定》批复前已出让的用地执行技术规定的问题,由你单位依法明确界定。
你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建设、设计单位严格遵守《技术规定》,严格规划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结束——。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4.22【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海港风景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厦府〔2016〕40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2020年厦门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xx 年12月21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xx 年4月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xx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xx 年12 月21 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xx 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推进岛内外一体化,满足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示和规划信息工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 1 第二章城市划制⋯⋯⋯⋯⋯⋯⋯⋯⋯⋯⋯⋯⋯⋯ 1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及适建范⋯⋯⋯⋯⋯⋯⋯⋯⋯ 3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12 第五章建筑距控制⋯⋯⋯⋯⋯⋯⋯⋯⋯⋯⋯⋯⋯⋯15 第六章建筑退⋯⋯⋯⋯⋯⋯⋯⋯⋯⋯⋯⋯⋯⋯⋯⋯17 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21 第八章旧区改建⋯⋯⋯⋯⋯⋯⋯⋯⋯⋯⋯⋯⋯⋯⋯⋯21 第九章城市地⋯⋯⋯⋯⋯⋯⋯⋯⋯⋯⋯⋯⋯⋯⋯⋯22 第十章城市与建筑境控制及境保⋯⋯⋯⋯⋯⋯2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25 第十二章城市用地向⋯⋯⋯⋯⋯⋯⋯⋯⋯⋯⋯⋯⋯⋯30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31 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与水工程⋯⋯⋯⋯⋯⋯⋯⋯⋯34 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35 第十六章城市供工程⋯⋯⋯⋯⋯⋯⋯⋯⋯⋯⋯⋯⋯⋯35 第十七章信工程⋯⋯⋯⋯⋯⋯⋯⋯⋯⋯⋯⋯⋯⋯⋯⋯38 第十八章燃气工程⋯⋯⋯⋯⋯⋯⋯⋯⋯⋯⋯⋯⋯⋯⋯⋯39 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施⋯⋯⋯⋯⋯⋯⋯⋯⋯⋯43 第二十章城市管合⋯⋯⋯⋯⋯⋯⋯⋯⋯⋯⋯⋯⋯⋯47 第二十一章附⋯⋯⋯⋯⋯⋯⋯⋯⋯⋯⋯⋯⋯⋯⋯⋯51 附一:名解⋯⋯⋯⋯⋯⋯⋯⋯⋯⋯⋯⋯⋯⋯⋯⋯⋯51 附二:算⋯⋯⋯⋯⋯⋯⋯⋯⋯⋯⋯⋯⋯⋯⋯⋯⋯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行,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整体规划》等规定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联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详细状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全部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287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8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对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详见附件),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7月22日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为了解决建筑“闷顶”的计容问题,经我局研究,在《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三章“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中第四节“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第六十四条增加第5款“人不能进出、未设置门窗且经过资源规划部门研究同意的装饰性建筑密闭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
”条款。
自本规定批准实施日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技术支持,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推动城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专项进行制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评估应当分别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和城市规划实施等不同环节进行。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主导产业、主导功能、建设用地、绿地、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一)对城市的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及层次进行科学细致的研究,阐述发展计划、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二)对城市的用地结构、居住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计划、有序的布局,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三)对城市的绿地系统、生态保护、水资源、大气环境、噪声控制、节能减排等进行科学规划,保障城市整体环境的协调、优美和可持续发展;(四)对城市规划编制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详细勾画和规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阶段:(一)前期研究阶段:首先需要对城市概况、基础设施、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环境和面临问题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确定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城市空间范围、城市结构、土地利用总量等;(二)起草方案阶段:根据前期研究结果,制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确立各部分内容和空间结构;(三)方案审定阶段:经过城市规划部门的审定,将方案公告,接受公众意见,修订方案,并经上级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标准第七条城市规划标准是指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践的基本原则、基准数值和具体技术规范。
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篇: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厦规…2010‟6号)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针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阳台《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3(4)点补充修改为: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关于露台露台又称晒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
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
三、关于空调外机搁板(一)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总宽度不应大于60CM;采用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空调外机搁板总宽度不应大于1米。
空调外机搁板不得封闭,不得设栏板。
(二)每户空调外机搁板的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
四、关于居住建筑挑空空间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
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
五、关于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设施或构筑物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不得设置除空调外机搁板之外的设施或构筑物,设置空调外机搁板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三点执行。
六、关于凸窗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应小于2.2米,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应不小于0.45米,上下二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
七、关于“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及“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是指楼板与上盖相距三个层高(含三个层高)以上,挑出外墙并至少两面开敞的阳台、廊道。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推进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有关政策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可操作性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确定规划建设内容,合理布局空间、结构和功能。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基本理论和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等基础条件,并注重与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程序逐级审批,并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估进行详细规定。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实施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分步实施相结合,注重重点领域和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应当采取综合治理、节约资源的措施,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技能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行政责任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行政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结:本文档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共分为六章,涵盖了城市规划编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行政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建立了科学规划与合理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注重重点领域和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方针。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85]综398号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8月20日厦府〔1985〕综3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一个卫生、方便的生活环境,切实做到“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厦门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所管辖的全部区域。
本辖区内各项建设都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厦门市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守规划管理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修改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行使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
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专业工程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负责全市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安排,并核发用地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许可证;负责检查各区规划管理工作和对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
各区的城建局(或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联外引”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时,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须持应提交的文件,报经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7•【字号】厦府[1995]综119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1995年6月27日厦府〔1995〕综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
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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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1)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3)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五章建筑间距控制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7)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 (21)第八章旧区改建 (21)第九章城市绿地 (22)第十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及环境保护 (24)第十一章城市道路 (25)第十二章城市用地竖向 (30)第十三章城市防灾 (31)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34)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 (35)第十六章城市供电工程 (35)第十七章电信工程 (38)第十八章燃气工程 (39)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43)第二十章城市管线综合 (47)第二十一章附则 (51)附录一:名词解释 (51)附录二:计算规则 (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制定法定图则。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厦门市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九条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对分区远景土地利用作出框架性描述;2.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表内以中类用地为主)、居住人口分布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4.确定城市主、次干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形式和控制范围;5.确定绿化系统、水体、电力廊道、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区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及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6.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7.规划成果为规划文本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数据;8.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0。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不同适用性质用地的界线和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明确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规划要求;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规划要求;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规划成果为规划文本及附件、规划图纸及管理图则。
8.规划图纸比例:新区1:1000~1:2000;建成区1:500~1:1000。
第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紫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
3.规划总平面图应标明用地边界线角点坐标、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位置,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规划绿线、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入口方向,区内道路宽度,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以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消防设施等。
4.重要地段空间分析及城市设计分析图需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等。
5.道路交通规划图应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及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及停车场用地界线等。
6.竖向规划图应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面规划标高、雨水排向及坡度等。
7.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
8.规划说明书应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平衡表;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各幢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数、居住总户数等。
9.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10.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第十二条法定图则应对法定分区内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规定。
其成果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法定图则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十三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在法定图则控制的城市重点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法定图则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且尚无经批准规划的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的规定执行。
表三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第二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厦门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其他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可参照本表,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土地的兼容性应符合表二的要求。
第十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括鼓浪屿——万石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及内侧一个街区、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白鹭洲及筼筜湖沿岸一个街区范围内的地带,以及城市规划编制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
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各项规划时确定。
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尚无经批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二十二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第五、六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需翻建的危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2.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按照原式样、原材料、原色彩翻建。
3.翻建后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
4.不得影响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5.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1.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6000平方米;2.7~18层住宅建筑为3000平方米;3.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按规划审定的方案建设,由建设单位永久性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建筑底层开放空间。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已初步确定位置和性质,或由市规划部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已确定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3.开放空间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且层高不小于4.5米。
4.建筑物的开放空间面积应为该层建筑面积扣除结构和垂直交通面积。
5.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六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其高度也应计入总建筑高度。
第二十七条经市规划部门核定在居住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居住配套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的层高不得低于2.8米,应计算建筑面积,并应计入建筑高度。
第五章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八条四至六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时的间距:⑴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