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增强廉租住房的供给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廉租住房应当定向服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乡劳动者、新市民等低收入群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好廉租住房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提高廉租住房的质量,优化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廉租住房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考虑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等因素,避免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建筑质量,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设置住房户型和面积,充分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厅堂、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效率。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由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城乡廉租房管理规则
城乡廉租房管理规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人口流动不断加快,城乡房价的巨大差距已经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许多城市都开始建设和推广廉租房,以供需要的市民居住。
然而,廉租房建设管理面临的问题不容小觑,为此,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城乡廉租房管理规则。
一、规划建设方案合理,保障廉租房质量对于廉租房的选址、布局、建筑规格等要素,必须制定规划建设方案。
要让规划建设方案和市场需求有机结合,满足人们的居住、工作和生活需求。
对于已有的廉租房楼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缮。
同时也需要明确廉租房的质量标准,保障住房的基本安全和人性化。
二、因地制宜定价,保障低收入者的居住权益廉租房的定价应该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低收入者的负担能力确定。
需要采取因地制宜的定价,科学、公正地收取房租,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房租对房屋质量、租赁人群和政府的经济压力产生负面影响。
定期评估价格并适时进行调整,使廉租房真正成为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
三、严格管理,保障租赁人权益廉租房管理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实现廉租房的最大利用和最优化管理。
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对住房的租赁人群进行管理,包括健全资格审核、租金收取、租约管理、居民权益保障等方面。
在资格审核方面,应当申请人进行真实信息填写、经济状况认证和身份证明,以便确保建立科学、公正而安全的租赁公示名单。
居民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关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提高廉租房管理的整体水平。
四、强化责任和监管,保障廉租房规范运营为了保障市民的居住权益,政府部门在管理公共住宅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加强对开发、运营和管理的监管和调节。
增强对运营方、物业管理方、服务及设施提供方的责任监管能力,确保廉租房长期保持合法、规范、安全的运营状态。
综上所述,制定科学、公正而严格的城乡廉租房管理规则,既可以有效地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需求,也可以带动当地中小企业和社区发展,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回报。
怀宁县廉租房物业招标
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宁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决定对怀宁县廉租房项目进行物业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项目名称:怀宁县廉租房物业管理服务项目2. 招标编号:HNYHCG2023-B0013. 项目概况:怀宁县廉租房项目位于怀宁县XX街道XX社区,占地面积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共计XX栋楼,共计XX户。
项目主要包括住宅楼、配套设施等。
本次招标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具有良好资质和信誉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廉租房住户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4. 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包括怀宁县廉租房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小区环境卫生管理;(2)公共区域及设施的维护与管理;(3)安全防范与消防管理;(4)绿化养护与管理;(5)业主公共事务协调;(6)其他相关服务。
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6. 招标时间: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7. 招标地点:怀宁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8. 报名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有有效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3)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5)具备承担本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能力。
9. 招标文件获取:报名单位可在怀宁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招标文件,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1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17:00时,递交地点为怀宁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11. 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9:00时,开标地点为怀宁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12.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由投标报价、企业业绩、服务方案、项目管理团队等四个方面组成。
13. 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怀宁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电子邮箱:XXX二、招标文件详细内容1.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详细说明了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开标等程序。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筑府发[2007]97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07〕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应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全市统筹、以区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信息系统,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章保障方式与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相结合。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二○○五年七月七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皖政[2001]11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配租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的具体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中长期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计划、价格、劳动保障、税务、土地、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筹集:(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三)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兴建、购置配租住房。
市。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和管理的监督。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淮府[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5]88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淮南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淮南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淮南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2005年至2007年廉租住房实施计划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居目标的“民心工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要求,省政府已经把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纳入市县政府的考核范围,并确定三年实现廉租住房制度的全省覆盖的目标。
据初步统计,我市19个街道(未含凤台县、毛集实验区)进入最低生活保障的6万余人,共2.9万户,其中无房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4000余户。
要用三年的时间达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并实现保障面的基本覆盖,任务十分艰巨。
达到上述要求,全市应拥有300套以上的廉租住房,以供安排特殊困难家庭和旧城改造中的特别困难户,同时,每年要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初步计划:2005年启动廉租住房制度,投入资金200万元,购置整修廉租住房60户,并对城镇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租赁住房补贴,争取保障覆盖面达到35%左右;2006年,投入资金400-500万元,购置整修廉租住房100户,并对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租赁住房补贴,争取保障覆盖面达到70%左右;2007年,投入资金500--600万元,购置整修廉租住房150户,并对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租赁住房补贴,争取保障覆盖面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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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廉租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廉租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含新建、改建)和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房源,应以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通过新建、改建和购买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廉租住房政策的制定、计划的编制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及租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租赁的申报、审查和分配工作。
第五条发改、国土、财政、规划建设、物价、民政、地税、总工会等部门及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第六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
第八条廉租住房租赁收入与支出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
租金收入,存入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房屋维护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征税费。
维护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条租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
具体使用负责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编制预算,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再报县政府审批后纳入预算。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将根据县政府财力、住房保障实际需求及城镇统一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11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五日淮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是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控和指导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定依据。
要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措施,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包括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工作在内的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市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金融管理、税务、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第三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分配、透明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需求,制定廉租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廉租住房项目规划应包括选址、规模、户型设计、基础设施配套等内容。
第六条廉租住房项目审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批流程应简化,提高效率。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应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市场融资等。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社会捐赠和市场融资所得资金应设立专项账户,严格财务管理。
第五章分配与运营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分配应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家庭状况等因素,实行公开、公平的分配机制。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运营管理应委托给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廉租住房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024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办法
2024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办法廉租住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由政府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
为确保廉租住房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配房租赁办法。
一、申请资格与条件(一)基本条件家庭年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下;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区内拥有合法常住户口;家庭无私有住房或拥有的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标准;家庭成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保障条件。
(二)特殊考虑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并优先考虑其住房需求。
二、申请材料与流程(一)申请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家庭年收入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流程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报名;住房保障部门对报名家庭进行资格复审,确定配房对象;对配房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配房计划,组织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标准与支付(一)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质量、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50%。
(二)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租金;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对于无力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四、房屋使用与管理(一)房屋使用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保持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的完好;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应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对房屋进行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房屋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于房屋损坏或设施设备故障,承租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报修;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廉租住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五、退出机制与违规处理(一)退出机制当承租人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时,应主动退出廉租住房;当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时,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_1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1. 简介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存在的住房问题,政府出台了廉租房政策,其中城镇廉租住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廉租住房是针对普通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与市场住房相比价格低廉。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是针对这类住房的管理规定,目的是确保廉租住房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运行。
2. 管理机构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受理申请:负责受理廉租房申请,审核申请人的资质;2.分发房源: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水平等分配住房资源;3.监督管理:确保住房使用符合规定,防止违规转租等行为;4.维修保养: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
3. 申请条件申请城镇廉租住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家庭必须是困难住房家庭,即购不起市场住房或现有住房严重不足;2.家庭人口与房间数的匹配度不高;3.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的最低月收入标准;4.家庭房产、存款、公积金等资产总额未超过当地城市最低限制。
4. 住房管理规定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住房分配: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收入、档案管理情况、社会公益事业表现、残疾人等情况,分配相应的住房;2.租赁期限: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在此期间,租户享有相应的租房权利和义务;3.管理费用:住房的管理费用由政府承担;4.使用权转让:严禁将廉租住房出售或转让,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5.维修保养:住房的维修保养由政府承担,如住户有损坏住房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监督管理和奖惩措施城镇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主要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
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1.转租、转让或出售;2.未在规定期限内居住;3.未按时缴纳管理费用;4.损坏、破坏住房的;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于租户表现良好的,将给予奖励。
6.总结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是租赁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大全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大全第一篇: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大全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切实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第四条【配租保障对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基本原则】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07]47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租住房)或者向上述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改、价格、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其主要来源为:(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生活需求。
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配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八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住房:(一)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四)家庭成员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九条申请配租住房的办理程序:(一)申请家庭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廉租住房申请表;2、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3、现居住地乡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
(二)县房地产管理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县房改办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日。
建设部关于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0]号令
【失效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4.19
【实施日期】1999.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0号)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己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投资的住房,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贫困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规范、信息透明。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前提。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申请途径和材料审查服务。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无房或住房条件确实困难;(三)家庭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部门负责。
应当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审核结果通知。
第三章配租与管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原则是公平、合理、便利。
配租应当根据家庭的需求、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部门制定,并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租金调整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规范、高效。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维护和管理。
及时修缮住房,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
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皖价房[2005]14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5.23
【实施日期】2005.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价房[2005]143号)
各市、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及《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皖政〔2002〕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镇规划区内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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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政办发[]47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其它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租住房)或者向上述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改、价格、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其主要来源为: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五)上级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经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她用。
第六条配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为:
(一)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它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应严格控制装修标准,力求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以满意居民家庭基本生活需求。
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配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八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能够申请配租住房:
(一)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九条申请配租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现居住地乡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
(二)县房地产管理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县房改办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日。
公告期间无异议的,予以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结合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和房源情况,逐步安排配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