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三旧改造政策文件汇编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9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程序指引。
第二条本程序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三旧”改造地块图斑数据库,方可进行申报。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前应当完成申报主体资格认定。
城市更新项目正式申报审批包括基础环节及其他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基础环节,适用于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资格认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核准及实施监管协议签订等申报审批环节。
本程序指引所称其他环节,适用于相应类别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包括改建类和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审批、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等申报审批环节。
第五条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专岗,统一受理城市更新项目申请材料。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b5E2RGbCAP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p1EanqFDPw第四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DXDiTa9E3d第五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RTCrpUDGiT第六条【保护传承的规定】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5PCzVD7HxA第七条【主管单位】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更新条件规定】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及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有关规定。
第九条【实施方式】城中旧村更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施:(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二)市场主体实施。
(三)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场主体准入】选择市场主体实施方式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实施:jLBHrnAILg(一)公开表决方式。
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开表决方式选择市场主体。
1-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审议稿)-20190322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标准(20190322第二轮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 是指以相应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批复之日为时点,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珠府(2018) 4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方式确定的土地市场价格。
第四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基准地价,是指以相应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批复之日为时点的基准地价。
第五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由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改造前为已建成项目,即相应建筑办理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之一的项目,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产权书证登记或产权登记时核定测绘成果的建筑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
(二)改造前为已报建项目,仅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的项目,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参照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绘,符合原经批准的报建图纸部分的测绘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
(三)改造前项目不符合本条前两项规定情形的,按无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处理。
第六条【划拨用地完善出让手续】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涉及原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同意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相关手续,并在办理项目用地供地手续时一并处理。
第二章旧厂房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第七条【协议出让拆建类】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旧厂房拆建更新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分类计收地价:(一)“工改商”类更新项目,地价按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的75%计收。
(二)“工改工”类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1.0 (含)以下部分,地价按批准年限与剩余年限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差额的75%计收;规划容积率1.0以上部分,不计收地价款。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3.08.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请各区及时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抓好中长期计划任务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1: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
附件2:珠海市城市更新(全面改造)2023-2025年中长期计划表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八日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市国土资源局)为推进我市旧村整治改造,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民生活水平,引导农村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珠府〔2010〕3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造原则、范围对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较快的城乡结合部及工业园区所在地,建设现状影响城市功能的完善和产业结构的提升,影响市容市貌,配套设施急需完善的旧村,以符合规划为前提,按照政府确定、旧村自愿的原则,试点开展改造。
旧村改造原则上以旧村场用地、生产留用地及生活留用地的用地范围为基础,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行连片整体改造。
旧村改造本着“以民为本、多方共赢、民赢优先”的理念,从改善居民生活水平角度出发,合理利用改造后的土地,坚持保民生、促发展,让村民和村集体从旧村改造中分享发展成果。
二、总体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完成本区旧村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
珠海三旧改造资料
三旧改造助珠海产业转型升级政策频出为其添柴春节临近,珠海石花西路上的伙工殿吉大餐厅几乎每天都宾客满座,生意兴隆。
这家楼高7层、装修豪华的湘菜馆,是目前珠海规模较大的独栋饭店之一。
而就在半年前,这里还是一栋闲置多时、破烂不堪的旧厂房。
伙工殿吉大餐厅是珠海主城区刚刚完成的“三旧”改造重点项目之一。
统计显示,2008年至去年底,我市累计投入超过50亿元,完成“三旧”改造项目50个,涉及用地总面积257.59万平方米,节约集约用地79.72万平方米;完成改造项目产值由原来的14.45亿元提升至27.18亿元,增幅超过88%。
改旧建新,腾笼换鸟。
“…三旧‟改造不仅实现了对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更为珠海的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换来了新空间,改出了新天地。
”市国土局局长夏克军说。
“三旧”改造事关发展全局早在2000年,珠海就启动了以“城中村”改造为核心的“三旧”改造工作。
2009年,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更为珠海的“三旧”改造注入了新动力。
然而,面对全省展开的“三旧”改造热潮,仍有不少人认为,与广州、东莞等地不同,珠海在土地上还有很多可腾挪的空间,不用急着推进“三旧”改造。
“这种陈旧的观念必须转变!”夏克军说,当前我市正处于新一轮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对土地利用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群众对城市的变化、格调也有更新的期望。
但现阶段主城区服务功能不尽匹配,全市土地方式粗放、土地产出率不高的情形仍较为普遍。
而大批相继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更突显了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
“如果不抓紧开展…三旧‟改造,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未来建设用地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三旧”改造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上接01版)对于“三旧”改造的重要性,寸土寸金的香洲主城区感触最深。
香洲区有关负责人说,在当前土地供需紧张的背景下,香洲区要实现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的转型升级,就必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通过“三旧”改造充分释放现有土地资源的价值潜力。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八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9月21日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
珠海旧村改造赔偿方案
珠海旧村改造赔偿方案第1篇珠海旧村改造赔偿方案一、前言根据《珠海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旧村改造范围内村民的合法权益,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赔偿方案,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赔偿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赔偿方案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赔偿标准统一,保证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
3. 人性化原则:充分考虑被征拆人的生活需求,提供合理补偿及安置。
4.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三、赔偿范围及标准1. 房屋征拆赔偿(1)合法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等因素,参照《珠海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合理赔偿。
(2)临时建筑:经认定为合法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赔偿。
2. 土地征用赔偿(1)农用地:按照《珠海市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非农用地:参照《珠海市非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3.附着物赔偿对被征拆范围内的附着物(如树木、电缆等)给予合理赔偿。
四、安置方式1. 货币补偿:按照本方案第三条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 产权调换:提供置换房源,确保被征拆人居住需求。
3. 搬迁安置:为被征拆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确保搬迁期间正常生活。
五、赔偿程序1. 征拆公告:在改造范围内发布征拆公告,明确征拆范围、时间、赔偿标准等内容。
2. 征拆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拆房屋进行评估。
3. 签订赔偿协议: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拆人签订赔偿协议。
4. 赔偿支付:按照赔偿协议,及时支付赔偿款项。
5. 搬迁安置:协助被征拆人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障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旧村改造政策,提高村民的政策知晓度。
2. 完善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造工程公开透明。
3.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4. 加强风险评估:针对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改造项目平稳推进。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
《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五条【基本原则】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
第六条【保护传承的规定】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主管单位】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
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更新条件规定】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及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有关规定。
第九条【实施方式】城中旧村更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施:(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
(二)市场主体实施。
(三)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场主体准入】选择市场主体实施方式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实施:(一)公开表决方式。
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开表决方式选择市场主体。
该市场主体应当在申报城市更新前已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获得相应土地流转使用权益,土地流转期限未满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7日八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11月17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政策解读: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19.09培训提纲二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三原用地完善手续地价四政府收购补偿一政策概述五政策衔接六相关程序及要求1一政策概述《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五条,遵循单宗评估、利益共享及分类指导原则,合理确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并针对复合情形、剩余未纳入改造范围用地收购补偿、历史项目处置、政策衔接等提出了具体处置措施。
单宗评估原则利益共享原则分类指导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3二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5(一)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分类体系改造类型改造方式改造类型备注旧厂房工改工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工改产、工改公共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工改商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旧村村改居拆建类————改建及整治类不计收旧城镇居改居(万山区除外)拆建类——拆建类——商改商、万山区居改居——改建类————整治类不计收“三地”——不限——补公——不限不计收《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结合项目更新方向、更新类型共计梳理出20类情形,其中:9类情形不计收地价,其余11类情形项目确定了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
6备注:1.“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改造后为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
2.差额是指新用地市场价格与原用地市场价格差额。
3.海岛区域具有以建筑基地面积核定供地面积情形的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修正系数为0.5,下同。
1 “工改工”类拆建项目案例(一)基础情况原用地面积 (A)15000平方米现状容积率 1.5扣除补公后净用地(B)12000平方米净容积率 3.0总开发规模36000平方米新供地单宗市场评估价(C)1358元/平方米原用地单宗市场评估价(D)(剩余年限价格)900元/平方米(二)地价计收测算新供地评估价格(E)B×C×1.0 = 16296000元原用地评估价格(F)A×D×1.0= 13500000元应缴交地价款(E-F)×40% = 111.84万元不计收按差额40%计收(一)旧厂房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7案例(一)基础情况原用地面积15000平方米现状容积率 1.5扣除补公后净用地 (A)12000平方米净容积率(B) 4.0总开发规模48000平方米新供地单宗市场评估价(C)1500元/平方米(二)地价计收测算应缴交地价款A×(B-1.0)×C×40%= 2160万元2 “工改产”“工改公共”类拆建项目按40%计收不计收备注:1.本办法所称“工改产”,是指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改造后为新型产业用地。
珠海三旧改造政策分析
案例5:广州猎德村改造项目
案例5:广州猎德村改造项目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政策分析︱项目发展适用政策
“三旧”改造审批工作流程图
“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珠海“三旧”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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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三旧”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珠海市:525宗5.91万亩
“三旧”改造改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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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珠海锦江之星连锁酒店
市场价值及社会影响:
项目背景:
案例2:珠海城市客栈拱北店
项目背景:
项目原名称:夏湾大厦土地用途:工业用地项目原用途:旧工业厂房地块权属:属珠海经济特区华昌企业发展总公司用地面积:3459.7平方米建筑面积: 约12000平方米投资资金:5000万元投资方: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造方式:改建功能定位:商务酒店发展定位:在不拆不建、保留厂房原貌基础上进行整治改造,成功地将原本破旧的厂房改建成拥有162间精品客房和2000多平方米商务功能区的时尚、舒适、便捷的商务酒店。
珠海“三旧”改造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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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三旧”改造政策法律依据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 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三旧”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7个旧工业厂房改造项目10个项目已完成改造全部属于采用改建方式对原有旧工业厂房进行改造的项目来自2019年启动的24个项目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为服务于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制定了《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于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城市发展目标,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凸显城市风貌特色,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办公区、旧住宅区、城中旧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的活动:(一)危房集中。
(二)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三)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五)已经批准规划设计条件的“三旧”(即:旧工业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
(六)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危房集中”,是指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较为集中的情况。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情况介绍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情况介绍(总10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情况介绍一、“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历程二、总体实施情况截至目前,珠海市纳入省“三旧”图斑库共计351块、涉及用地面积2127.12公顷。
城市更新改造情况如下:①已完成改造102个项目、561.98公顷用地(占比26.42%);②正在实施改造75个项目、478.72公顷用地(占比22.50%);③正在推进前期审批工作68个项目、474.8公顷用地(占比22.32%);④尚有611.62公顷用地(占比28.75%)待实施改造。
三、“一二三+N”政策框架体系四、“两个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体系主要为市级专项规划和区级专项规划,市级专项规划是在2013年开始进行研究,2013年底制定专项规划任务,2014年底完成规划编制。
在这个过程中专门研究了两个专题,一个是住宅地产专题,另外是商业地产专题,目的是通过两个专题研究,把握一下我们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究竟把握什么方向方面做一个选择,也是通过这两个研究,从政策制定上为政策导向起到比较关键作用。
区级更新专项规划也在逐步展开,目标是让各个区通过专项规划编制达到一个计划管理、规划控制的效果。
在两个层级专项规划上还做了专门性的研究,包括旧村里面还展开了历史文化保护。
五、在规划研究环节落实“利益共享”结合规划研究,以城市更新单元具体实施管控,打破项目思维和宗地思维,创新建立“一规划四评估”的规划研究机制、异地联动开发机制以及城中旧村、旧工业、旧城镇更新项目开发规模测算公式,不断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和水平,有效实施对项目容积率申报虚高的合理控制、对城市风貌、城市功能的维护以及对产业发展引导。
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公”方式优先补足公益需求和实施绿色低碳建设,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提升城市更新综合效益,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珠府[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珠府〔2010〕3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我市旧厂房、旧城镇、旧村(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市正处于新一轮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受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现阶段土地使用方式粗放、土地产出率不高的情形较为普遍,亟需优化升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重大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急剧增加,土地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向存量要增量,向效率要空间,充分释放土地资源的价值潜力,对破解土地资源瓶颈特别是解决建设用地不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为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整合土地资源,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有利于建设宜居城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破解土地供需矛盾;有利于挖掘城市资源潜力,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政府出台的“三旧”改造政策,是一项全新的政策,也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政策,在补办征收手续、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以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等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其中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政策只适用到2012年底。
珠海市三旧改造政策文件汇编
珠海市三旧改造政策文件汇编珠海市“三旧”改造政策文件汇编目录一、省规范性文件(一)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3)(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09〕122号) (9)(三)关于办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0〕218号) (22)(四)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函〔2012〕49号) (25)(五)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规函〔2011〕304号) (27)(六)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 (32)(七)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38)二、市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珠府〔2010〕32号) (42)(二)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1号) (50)(三)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2号) (55)(四)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3号) (60)(五)关于印发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0〕58号) (64)(六)关于做好“三旧”改造地块图标建库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珠三旧办字〔2011〕18号) (68)(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部城区城中村改造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1〕50号) (70)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适应现代化宜居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推进本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创造整洁、方便、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更新活动。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竣工时间在20年以上(含本数)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建筑区:(一)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环境设施亟需改善的;(二)建筑质量较差,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三)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
第四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更新是指由相关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环境配套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综合整治、改建或拆建。
第五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的原则。
应当发挥政府指导、统筹的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实现业主自主决策、自我管理。
第六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综合整治为主、拆除复建为辅的原则。
应当以节能环保为宗旨,主要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不得拆除复建。
第七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费用各担,责任各负的原则。
属地政府、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和业主根据综合整治、拆除复建的不同情况各自负担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更新目标】老旧小区更新应按照“美化、亮化、绿化、整洁、通畅、平安”的宜居要求,实现“配套服务设施齐备,通信安防技术健全,维修养护管理到位”的目标。
第九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当以更新单元为单位,科学制定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基建管理,统一开展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纳入政府计划管理,优先对业主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较差或位于重要景观地段的老旧小区实施更新。
第十一条【更新要求】老旧小区更新应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镇(街)推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发挥业主主导作用,完善专业化物业管理,确保老旧小区管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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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旧”改造政策文件汇编目录一、省规性文件(一)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3)(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09〕122号) (9)(三)关于办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0〕218号) (22)(四)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函〔2012〕49号) (25)(五)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规函〔2011〕304号) (27)(六)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 (32)(七)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38)二、市规性文件(一)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珠府〔2010〕32号) (42)(二)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1号) (50)(三)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2号) (55)(四)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3号) (60)(五)关于印发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0〕58号) (64)(六)关于做好“三旧”改造地块图标建库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珠三旧办字〔2011〕18号) (68)(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部城区城中村改造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1〕50号) (70)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省建设的重要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二、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
(五)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推进。
——明晰产权,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
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
严格界定“三旧”改造围,对列入改造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
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围。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
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
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尊重历史,客观公正。
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合理确定“三旧”改造围(六)各地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三旧”改造围。
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工程的村庄等。
(七)“三旧”改造以土地开发程度较高、“三旧”分布相对集中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为重点,兼顾其他条件具备的地区。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三旧”改造的起步围,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四、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八)开展“三旧”改造的地方,要认真进行“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
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要求,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
通过统筹产业发展,加快商贸、物流等现代产业或公益事业的建设,增加生态用地和休闲用地,优化城乡环境。
(九)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办理。
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十)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在旧城镇改造围,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
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二)在旧城镇改造围,符合城乡规划的,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三)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
置换的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十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围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别组织实施。
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十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十六)“三旧”改造涉及拆旧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情况安排周转指标。
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六、分类处置,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十七)纳入“三旧”改造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