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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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旧改造政策
“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前提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指导思想:“结构升级、集聚发展、分类引导、节约集约”
一、三旧改造概述--主要政策依据
⑴《印发广东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明电[2009]16号)
(2)《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⑶《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⑸《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
⑹“三旧”工作流程(征求意见稿)
1、以人为本、宜居为重
努力改善旧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增加绿化开敞空间,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2、综合改造,整体提升
旧城更新改造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包含了土地功能置换、产业提升、空间优化、历史文化保护等等多方面工作,是对旧城人居环境、城市功能、城市形象的整体提升。
3、区别对待,因地制宜
旧城存在的问题包罗万象,各区面临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必须采用差异化的更新改造策略,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改造模式,因地制宜地解决特定问题。
4、统筹兼顾,切实可行
旧城更新要兼顾多个目标、多个利益群体,统筹兼顾,维护基本利益格局,确保更新规划切实可行。
1、全市统筹,以区为主
2、规划先行,政策配套
3、市场运作,财政支持
4、系统改造,新旧联动
5、分区分类,一区一策
一、三旧改造概述--主要6个政策突破
⒈补办征收手续
⒉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
⒊补办供地手续
⒋土地出让收益
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
⒍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
一、三旧改造概述--三旧改造范围
1、广州市现划定适用三旧改造面积约54平方公里区域:包括环市路-恒福路-永福路以南、广州大道以西、昌岗路-新港路以北、白鹅潭珠江水道(鹤洞大桥)-同德涌以东的地区,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历史旧城。
2、54平方公里外区域项目:经区市“三旧”办公室审核,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纳入改造范围。
一、三旧改造概述-- 三旧改造规划指引
一、三旧改造概述-- 三旧改造规划指引
一、三旧改造概述-- 三旧改造规划指引
二、“旧城”改造
1、主要条件
⑴、权属明确
⑵、纳入市、区改造计划
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规划
二、“旧城”改造
2、主要模式及特点
二、“旧城”改造
3、部分特有政策:
⑴实行“阳光动迁”。
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
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⑵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两轮征询后少数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依法启动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程序
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改造奖励、套型面积补贴和搬迁奖励。包括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3种补偿安置方式
⑷保障安置房用地供应:鼓励企业提供存量土地建设就近安置房,并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⑸财政资金扶持和资金平衡政策:增值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按8:2的比例由市、区分成,各区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安排旧城更新改造资金投入
⑹税费优惠政策:在市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拆一免一”的原则
二、“旧城”改造
4、主要工作流程:“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
二、“旧村”改造
1、主要条件
⑴、54平方公里内在册(138条“城中村”)或其他通过审批纳入计划的“城中村”
⑵、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规划
⑶、用地权属明确,8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二、“旧村”改造
2、主要模式及特点
综合整治项目适用全面改造政策。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用全面改造项目的政策。
3、全面改造模式的土地利用政策
⑴.全面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以旧村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全面改造项目具体用地范围由区政府会同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确定。
⑵.全面改造项目采取土地公开出让融资模式的,可以实行现状出让。
⑶.全面改造项目公开出让可以在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参与改造。
⑷.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土地,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登记为国有土地。
⑸.全面改造的“城中村”中,在2007年6月30日前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现状确定地类。位于“城中村”居民点范围内、一定面积的水面、绿地可按照城市人工水面、绿地确定地类。
⑹.全面改造的“城中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