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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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七政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七政办规〔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信息共享与核对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管理第五章排序与配租第六章使用与退出第七章出售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七台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有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号令)、《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的通知》(黑建住〔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桃山区、新兴区(经济开发区)、茄子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管理,包括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和公租房实物配租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简称廉租群体)、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公租群体)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

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一)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米;(二)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米,最高50平米。

第七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按以下法计算补贴额:(一)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二)补贴标准:每平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租金。

租住公有住房的,每平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公有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租金。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1年)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1年)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1年)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____?18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查、配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供应对象和优惠政策第五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 —(一)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收回的住房;(二)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住建部门闲置的直管公房;(四)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居民中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应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收入以下无房家庭。

具体配租条件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按届时房源、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租赁管理等,参照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第八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计算。

上海廉租房政策2021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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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廉租房政策2021最新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都是保障性住房,能够给低收入家庭及个人提供住房保障。

那么,上海廉租房的政策是什么?更多上海廉租房政策2021最新请点击“申请条件”查看。

上海廉租房政策2021上海廉租房政策是必须为经济收入有困难并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才能够申请。

申请上海廉租房的条件有:申请房子的家庭成员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并且具有本市的城镇常住户口,同时其户口要超过三年,具有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已经超过一年。

申请人的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不能超过七平方米。

法律依据《上海廉租房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市场租赁住房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档补贴、动态监管。

二、运营管理主体第四条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政策、规范运营管理行为、监督运营管理过程。

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与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三、租赁住房分类第六条租赁住房分为以下类别:(一)公租房:面向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群体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

(二)廉租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场租赁住房:面向各类租赁需求群体提供的市场化租赁住房。

四、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第七条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性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分类管理,实行租补分离。

(二)实行梯度保障、分档补贴,确保租赁住房价格合理。

(三)规范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加强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确保房屋安全、环境整洁。

第八条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租赁住房的分配、配租、入住、退住等环节的管理。

(二)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包括租金标准、租金收取、租金调整等。

(三)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包括房屋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

(四)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包括违规行为的查处、投诉处理等。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租赁双方的权利:(一)租赁人享有租赁住房的居住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

(二)租赁人有权了解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状况、配套设施等。

(三)租赁人有权要求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主体提供租赁住房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租赁双方的义务:(一)租赁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

(二)租赁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鄂州政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30日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工作和市本级建设、筹集的公租房项目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市级财政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由其负责运营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2021年西安廉租房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2021年西安廉租房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2021年西安廉租房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在西安申请廉租房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是家庭成员的⾝份证,户⼝本,住房证明,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证明,准备好这些材料以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申请,并且需要填写廉租房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会先进⾏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进⾏公告。

⼀、西安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家庭,应当向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申请,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家庭成员、户⼝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证明;(三)住房证明。

⼆、退廉租房的法定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城市低收⼊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途。

城市低收⼊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为之⼀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正当理由连续6个⽉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正当理由累计6个⽉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的。

三、在西安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农业常住户⼝;(⼆)城镇最低收⼊家庭;(三)住房情况符合市⼈民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城镇最低收⼊家庭⼈均廉租住房⾯积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府定期公布。

四、廉租房的申请流程是什么?《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民政府提出书⾯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民政府应当⾃受理申请之⽇起30⽇内,就申请⼈的家庭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并报送市(区)、县⼈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材料之⽇起15⽇内,就申请⼈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收到申请材料之⽇起15⽇内,就申请⼈的家庭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公⽰期限为15⽇;对经公⽰⽆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通知申请⼈,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廉租房管理规定

廉租房管理规定

廉租房管理规定廉租房作为国家政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廉租房的有效管理和正常秩序,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以下是针对廉租房的管理规定:一、入住资格和申请条件1. 廉租房的入住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等条件。

2. 具体申请条件包括符合居住该地区的规定年限、与原住地户籍关系的处理等。

二、房屋分配和使用1. 房屋分配应公开、公平、透明。

各个区域应建立廉租房分配机构,负责房屋的申请审核和分配工作。

2. 廉租房仅供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出租或买卖转让。

3. 入住者应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良好的维护和保养。

三、租金和费用1. 廉租房的租金应根据入住者的经济能力进行合理定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2. 入住者应按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1. 每个廉租房小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秩序。

2. 管理机构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入住审核、租金收取、维修报修等事务。

3.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入住者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提高小区居民的团结和互助意识。

五、违规行为和处理1. 入住者如有违反廉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租约等。

2. 严重违规行为者,管理机构可以进行公开曝光和罚款等处罚。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1. 入住者对于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各个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廉租房管理的监督,确保管理规定的执行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廉租房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廉租房政策能够真正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同时,这也能够保证廉租房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并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作出积极贡献。

最终实现廉租房政策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1年怎样才能申请廉租房?

2021年怎样才能申请廉租房?

2021年怎样才能申请廉租房?1、申请⼈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

2、申请⼈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家庭或最低收⼊家庭。

3、申请⼈家庭⼈均住房建筑⾯积在15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积在50 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抚养关系,并⼀起共同⽣活的,家庭⼈⼝应当在⼆⼈以上。

5、申请⼈没有住房的。

,顾名思义,是由政府出钱投资建设,供家庭收⼊⽔平最低家庭使⽤的,那么,在实践中,怎样才能申请到廉租房呢,下⾯,我们⼀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希望对你⽬前⾯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2020年怎样才能申请廉租房?对于最低收⼊家庭认定标准,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平、居民收⼊状况等因素,⾃⾏确定。

廉租房必须严格控制⾯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每户最低收⼊家庭只能租住⼀套廉租房。

每个地⽅的具体要求不同,以北京市为例,租廉租房条件如下:1. 廉租房申请⼈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可申请。

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北京户籍并满5年才能申请廉租房。

2. 在申请⼈为单⾝的情况下,要求符合。

3. 已经离异的单⾝申请⼈要求离异满3年后⽅能提出申请。

4.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收⼊⼈均低于580元(连续⼀年)。

5. 家庭⼈数为1⼈的,年收⼊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数为2⼈的要求年收⼊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数为1⼈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数为2⼈时低于23万元、为3⼈时低于30万元、4⼈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数5⼈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可申请。

7. ⽆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均使⽤⾯积应低于7.5平⽅⽶、且申请⼈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8. 被、有特殊病⼈员、重残⼈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9. 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在⼆⼈以上。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怎样才能申请廉租房的法律解答,换句话说,廉租房并不是⼈⼈都可以申请到,申请廉租房的主体还必须得符合相关条件、要求,但⼜因为各地政策、经济⽔平有所差异,所以最好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建议你及时咨询专业律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21〕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21〕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2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Word文档 1《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47号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47号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赣州市政府令(第47号)《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赣州市中心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和章江新城区,不包括章贡区其他建制镇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章贡区政府和有关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直管公有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八年八月四日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社区廉租房工作年度总结(3篇)

社区廉租房工作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特别是针对低收入家庭推出了廉租房政策。

作为社区基层单位,我们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努力做好廉租房保障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

二、工作总结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确保廉租房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成立了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同时,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 宣传政策,提高居民知晓率我们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电子屏、社区微信群等渠道,广泛宣传廉租房政策,提高居民对廉租房保障政策的知晓率。

同时,开展政策讲解活动,解答居民疑问,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了解并申请廉租房。

3. 严格准入关,确保公平公正在廉租房申请过程中,我们严格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确保符合条件家庭顺利入住。

同时,加强对已入住家庭的动态管理,防止出现不符合条件家庭骗取廉租房资源。

4. 提升服务,优化工作流程我们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确保他们尽快享受到廉租房政策带来的实惠。

5. 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我们定期对廉租房保障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廉租房政策落实。

三、工作亮点1. 廉租房申请工作有序开展,有效缓解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 社区居民对廉租房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3. 廉租房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有效防止了骗取廉租房资源等现象的发生。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廉租房政策的知晓率。

2. 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廉租房政策落实。

4. 深入开展廉租房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入住,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廉租房保障工作水平,为社区居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优化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住房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促进廉租住房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五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国家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低收入家庭,其中特殊困难群体优先保障;(二)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三)分散在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原居住人口。

第八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下的为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一)与本项目所在地区有居住和就业关系,并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二)在户籍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不符合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标准;(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孤儿、独居老人、残疾人、重度病残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低收入家庭应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公开摇号、竞争性选房等程序。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第十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应遵循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公共设施齐全、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配套设施:(一)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等基础设施;(二)垃圾处理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三)交通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公交站点等;(四)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

2024年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2024年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2024年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____年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住房问题也成为了城市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提高其居住条件,提高其生活品质,本方案旨在在____年开展大规模的廉租住房建设。

二、总体目标____年廉租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提供5000套廉租住房,使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三、建设地点选择1. 建设地点可以选择城市郊区或人口密集的城市建设用地,以减少建设成本,并促进城市的合理发展。

2. 建设地点应与交通便利、医疗设施、教育资源等配套设施相对接近,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便利性。

四、建设形式1. 组织方式:由政府牵头,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建设、社会捐赠等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建设。

2. 建设模式:建设采取以拆迁补偿方式获取土地,或以政府提供土地的方式进行。

3. 建筑类型:建设廉租住房时要求建筑设计能够提供空间充裕、采光通风良好、结构牢固的住房,确保住房的居住质量。

五、投融资模式1. 政府投资:政府出资用于土地的征收和住房的建设维护等方面。

2. 社会捐赠:吸引社会各界的善款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提高社会公益意识和参与度。

3. 金融支持: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或直接资金支持,保证资金的稳定供应。

4. 私人投资:鼓励私人投资者投资建设廉租住房项目,通过租金收益回报投资。

六、建设过程与时间表1. 确定建设计划:____年1月- 成立建设工作组:包括市规划、市公安、市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工作组,负责计划编制和建设监督等工作。

- 确定建设规模及地点选择:根据城市规划、土地资源和低收入群体需求等相关因素,确定建设规模并选择建设地点。

- 制定建设方案:包括建设流程、建设周期、建设资金及投融资模式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2. 准备阶段:____年2月-4月- 确定建设方案:根据建设规划,进行设计方案的制定,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和审核。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沪府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规〔202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申请时在户口所在地连续满1年;(三)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0元(含50400元)、人均财产低于150000元(含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5440元(含55440元)、人均财产低于165000元(含165000元);(五)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可以单独申请。

二、配租标准(一)配租面积廉租住房保障的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含单身人士,下同)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

按照此方式计算后,租金配租家庭的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5平方米的,按照居住面积15平方米确定;超过居住面积45平方米的,按照居住面积45平方米确定。

(二)租金配租补贴标准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600元(含33600元)的3人及以上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960元(含36960元)的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是: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为160元,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为120元,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为75元。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三)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第三章保障方式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第七条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八条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九条租金核减是指对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章保障标准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家庭收入状况和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住房标准和租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保障资金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资金;(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四)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保障房源第十五条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政府应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安排廉租住房。

第七章保障程序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投资的住房,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贫困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规范、信息透明。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前提。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申请途径和材料审查服务。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无房或住房条件确实困难;(三)家庭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部门负责。

应当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审核结果通知。

第三章配租与管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原则是公平、合理、便利。

配租应当根据家庭的需求、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部门制定,并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租金调整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规范、高效。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维护和管理。

及时修缮住房,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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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

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

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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