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增强廉租住房的供给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廉租住房应当定向服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乡劳动者、新市民等低收入群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好廉租住房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提高廉租住房的质量,优化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廉租住房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考虑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等因素,避免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建筑质量,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设置住房户型和面积,充分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厅堂、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效率。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由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一、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2.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
二、补贴发放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家庭指定的银行卡。
4.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三、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助,共同帮助住房困难家庭。
四、宣传及培训1.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保障1.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3.人员保障: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六、后期评估1.数据收集:定期收集补贴发放情况,分析政策效果。
2.问题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去倾听群众的需求,用情去解决群众的困难。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的家庭,让他们在城市中拥有一个温馨的家。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就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刻,悄然展开。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城市的美好明天努力!注意事项一:确保补贴申请的公正性解决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细致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份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每一分补贴都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8•【字号】滁政秘〔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方式第三章补贴管理第四章住房管理第五章申请和退出第六章服务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城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负责公租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统筹集约使用:(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二)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三)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五)社会捐赠的;(六)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的。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廉租住房管理是指国家或政府组织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管理措施。
在中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住房供给、申请条件、租金安置、维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住房供给住房供给是廉租住房管理的核心内容。
政府可以通过自建或购买现有住房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在住房供应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数量:政府需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的规模和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住房的数量,确保能够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
2. 住房品质:住房的品质与居住条件直接相关,政府需要对廉租住房进行必要的装修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基本质量,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3. 住房分配:住房分配是确保低收入家庭公平、公正获得住房的重要环节。
政府需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住房分配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获得住房。
二、申请条件政府在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时,需要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收入:政府需要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只有符合收入标准的家庭才能申请廉租住房。
2. 家庭人口:政府还需要考虑家庭的人口情况,家庭人口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可能更有需要廉租住房。
3. 身份认证:政府要求低收入家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三、租金安置廉租住房的租金安置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居住权益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租金安置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水平:政府应该对廉租住房的租金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2. 租金补贴: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 租期和续约:政府需要规定廉租住房的租期,并明确续约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低收入家庭因为租期问题而丧失住房权益。
四、维护和监督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政府需要加强维护和监督工作。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池政办[2007]55号【发布部门】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02【实施日期】2007.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07〕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主城区。
本市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本市主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土地、规划、审计、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贵池区政府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工作,受市房管局委托组织实施廉租房的分配工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皖政[2001]11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配租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的具体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中长期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计划、价格、劳动保障、税务、土地、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筹集:(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三)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兴建、购置配租住房。
市。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和管理的监督。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对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定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比如低收入家庭、特殊群体等。
2. 廉租住房的面积、装修和设施要求:规定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所配备的基本设施,如厨房、卫生间、供暖设备等。
3. 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规定住户可以使用廉租住房的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或者长期使用。
4. 廉租住房的租金和租金调整: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方式,一般来说,廉租住房的租金要比市场租金低。
5. 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他们的管理职责,如收取租金、维护住房设施等。
6. 廉租住房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住户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如逾期不交租金、毁坏住房设施等。
7.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转让:规定住户退出廉租住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廉租住房的转让规定和程序。
8. 廉租住房的监管和评估:规定对廉租住房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对廉租住房的评估和审核机制。
这些细则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廉租住房的有效管理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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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池政〔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5日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公租房保障与本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滁政[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市本级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琅琊、南谯两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根据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数量、分布情况、居住习惯等因素,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两区政府根据现有房源情况,制定房源分配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两区政府根据批准的房源情况,组织实施本区廉租住房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本级廉租住房分配对象(以下简称申请家庭)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
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出售等为辅。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五年调整一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生育人口不列入计算范围)。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条件分期分批落实。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实际居住人口、住房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14•【字号】建房改[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房改〔2008〕35号)各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财政局,宿州市房改办,滁州市建委: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现将《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建立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扎实推进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2008年,全省所有市县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2010年末,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房源短缺的城市,要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十一五”期间,各市、县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优化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住房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促进廉租住房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五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国家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低收入家庭,其中特殊困难群体优先保障;(二)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三)分散在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原居住人口。
第八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下的为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一)与本项目所在地区有居住和就业关系,并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二)在户籍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不符合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标准;(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孤儿、独居老人、残疾人、重度病残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低收入家庭应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公开摇号、竞争性选房等程序。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第十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应遵循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公共设施齐全、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配套设施:(一)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等基础设施;(二)垃圾处理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三)交通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公交站点等;(四)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价格低于市场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社区(街道)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库,定期更新家庭收入状况。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社区(街道)应根据廉租住房资源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并采取抽签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入住名单。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租赁与管理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住房应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高于市场租金。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转租、转借、非法转让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违反住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维护和保障第十六条各社区(街道)应建立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住房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发现住房内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社区(街道)反映,由社区(街道)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住房维修期间,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交纳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破坏廉租住房的家庭,社区(街道)有权要求其迁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投资的住房,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贫困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规范、信息透明。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前提。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申请途径和材料审查服务。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无房或住房条件确实困难;(三)家庭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部门负责。
应当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审核结果通知。
第三章配租与管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原则是公平、合理、便利。
配租应当根据家庭的需求、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部门制定,并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租金调整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规范、高效。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维护和管理。
及时修缮住房,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滁政[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滁政〔200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滁政〔2007〕76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如下修订:一、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76号)(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廉租住房配租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生育人口不列入计算)。
”(二)第十三条的第(三)项修改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二、关于转发市行管局《市直机关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00〕6号)(一)将“为加强住房管理,为住户提供安静、整洁、舒适、文明的环境,结合本机关大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该文件的第一条。
”(二)删除原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
三、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1〕121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广场的管理,维护人民广场的正常秩序,保持人民广场环境的整洁、美观,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滁州市人民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东起滁州二附小围墙,南至凤凰路,西至宝塔松花园临时围墙,北至滁州大剧院南侧台阶的公共区域。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出借)治安管理的通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出借)治安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滁政[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出借)治安管理的通告(滁政〔2005〕35号)为加强房屋租赁(含出借,下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治安管理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或出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居住或者经营的行为。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租赁当事人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房产、工商、税务、文化、民政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的;(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十)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十二)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它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十四)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十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市直有关单位:《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式文件国庆节后下发)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9月29日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非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和《天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天政〔2010〕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一)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房,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工作采取政府统筹,坚持部门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和城东新区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大圹圩农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家庭在本市内工作或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3年以上(含3年)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2011年的保障标准:人均月收入560元以下,家庭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76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选择一种配租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核查工作。
市财政、民政、物价、发改委、国土资源和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提取一定比例的直管公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五)接受社会捐助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9]11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9〕111号)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滁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中心城区内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前款所称房屋,不包括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政策福利性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出租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以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柜台或者橱柜的;(三)以其他方式出租房屋的。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城管执法、税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设的;(二)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三)产权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四)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六)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天长市2011年廉租住房工作会议
天长市2011年廉租住房工作会议
9月27日下午,副市长刘正田、住建局局长杨丘远主持召开了天长市2011年廉租住房工作会议,各镇、街道办事处、大圹圩农场、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传达贯彻9月6日滁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暨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压死责任,扎实工作,确保完成滁州市政府下达给我市的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
市住建局局长杨丘远、副局长浦建平先后作了重要讲话、房改办主任夏偕华对廉租住房的定义及有关政策进行了培训学习。
最后,副市长刘正田对做好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强调了几点意见:1、确定好政策享受对象。
2、明确分配保障形式。
3、规范申报审核程序。
4、健全完
善管理机制。
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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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市直有关单位:《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式文件国庆节后下发)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9月29日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非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和《天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天政〔2010〕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一)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房,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工作采取政府统筹,坚持部门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和城东新区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大圹圩农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家庭在本市内工作或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3年以上(含3年)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2011年的保障标准:人均月收入560元以下,家庭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
3、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二)年满60周岁的孤、老特殊困难家庭;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附见1)特殊困难家庭。
具备其中条件之一的家庭和无房家庭优先安排,并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
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较多时,通过公开摇号决定资格。
第六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户的认定1、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
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2、因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二)收入的认定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无重大疾病,收入按高于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其它所得。
(三)住房面积的认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自管公房,不含集体宿舍)。
(3)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宅和营业用房。
(4)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5)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合同记载的补偿建筑面积认定。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他人私有住房。
(3)其他不应该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四)其他1、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2011年度的补贴标准:低收入家庭6元/人.月. ㎡,低保家庭8元/人.月. ㎡)。
2、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界限应具体规定,具体意见是:对现居住面积人均8㎡以下(含8㎡)的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对人均9至15㎡之间(含9㎡、15㎡)的家庭,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人均15㎡至18㎡之间(含15㎡、18㎡)的家庭,一律给予租赁补贴。
对户口不在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户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在市区常住3年以上的住户(含3年),可以实物配租。
3、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的人员中,对无正式工作和无工资收入的申请人,规定男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均按人均收入680元/月(按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认定(重病、中度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除外),树立勤劳致富光荣的崇高风尚。
4、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及社区居委会应成立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研究。
5、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初步审查时,应选取3至5名居民代表成立廉租住房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共同参与监督、审查,审查结论应书面报告所在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应安排专人指导、督查社区居委会的廉租住房审查工作。
第三章配租原则第七条市住建局根据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能力,采取主城区范围内统筹、轮候配租的原则进行。
按照申请家庭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有计划安排配租廉租住房。
同一年度登记的,按照最困难优先原则轮候安排配租廉租住房;同等困难条件下,对军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困户家庭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保障。
房源不够的,申请家庭采取摇号排序的方式确定;本年度未获安排的,申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以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轮候结转至下一年度,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有房源的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每一户申请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套与家庭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租金,政府每年一定。
对年满60周岁的孤、老特殊困难家庭和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附见1)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减免保障面积标准内的50%的租金。
第四章申请廉租住房程序和廉租住房管理第九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户主免冠照片3张。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3、《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4、《天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
5、家庭成员的现住房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藉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无房证明,并提供现房屋租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租房证明)。
同时,须提供租赁或居住房屋的实物全景照片。
6、军烈属、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有效证明。
7、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9、减免租金申请。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初审1、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提供《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收件单》。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更正。
3、材料符合规定后,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审核。
(三)审核、公示1、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进行调查和审核。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对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天长市廉租住房申请表》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提出,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上报,并给予申请家庭书面回复。
3、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四)批准及公布1、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办书面通知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
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复核。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市住房保障办应当为经过批准登记的申请人(家庭)建立书面档案。
同时进行微机化运作,实行常态和动态相结合管理。
(五)轮候1、市住建局根据廉租房房源情况,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安排实物配租住房,最终确定申请人(家庭)入住的房屋地点和房号。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选房的,或者拒绝接受实物配租轮候资格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3年,但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2、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放弃轮侯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属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签字后送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办,由市住建局会同天长街道办事处或城东新区及时对申请家庭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变更登记决定。
(六)签约、配租1、市住建局对分配得到廉租住房入住权的家庭签发《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
2、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办签订《天长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到市住房保障办领取住房钥匙,交验室内外设施;实物配租住房住户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按照《天长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