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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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试行

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试行

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试行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奎屯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妻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对于同住的已婚子女另作为一个家庭。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人民政府住房建设规划中。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奎屯支行、国税局、地税局、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奎屯分中心、房管局及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租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确定对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方式。

第七条奎屯市每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第八条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曲政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0日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曲靖市建设云南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云发〔2022〕23号)等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除本办法规定的实物配租外,还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但不得同时享受。

第四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运营管理、监测评价等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市党办[2008]253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党办[2008]25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并明确用于市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及检查;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第五条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一)从乌鲁木齐市本级(含各区)年度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0%用于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净余额(含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乌鲁木齐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净余额)。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乌政办〔2015〕161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5〕16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2014〕1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适用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统一平台申请审核、统一摇号分配管理、统一市场租金定价,根据家庭收入、房屋位置、投资渠道及户籍等条件分类核定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一、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一)统一建设计划。

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申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并轨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多方筹集房源。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建设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七年十月十日附件: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1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条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根据财政困难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供给体制,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救济住房,是指政府向无私有住房、失去工作能力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无偿提供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救济住房的管理工作。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救济住房的认定、分配及申请家庭的审核登记工作。

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救济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第六条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三)家庭成员均为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廉租住房管理是指国家或政府组织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管理措施。

在中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住房供给、申请条件、租金安置、维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住房供给住房供给是廉租住房管理的核心内容。

政府可以通过自建或购买现有住房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在住房供应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数量:政府需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的规模和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住房的数量,确保能够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

2. 住房品质:住房的品质与居住条件直接相关,政府需要对廉租住房进行必要的装修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基本质量,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3. 住房分配:住房分配是确保低收入家庭公平、公正获得住房的重要环节。

政府需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住房分配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获得住房。

二、申请条件政府在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时,需要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收入:政府需要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只有符合收入标准的家庭才能申请廉租住房。

2. 家庭人口:政府还需要考虑家庭的人口情况,家庭人口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可能更有需要廉租住房。

3. 身份认证:政府要求低收入家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三、租金安置廉租住房的租金安置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居住权益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租金安置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水平:政府应该对廉租住房的租金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2. 租金补贴: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 租期和续约:政府需要规定廉租住房的租期,并明确续约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低收入家庭因为租期问题而丧失住房权益。

四、维护和监督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政府需要加强维护和监督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新建房[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6]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已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市),应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市),务必在年底前建立,设置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建设厅负责对全区城镇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地级以上城市和石河子市、五家渠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的考核,并对部分重点城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检;地、州、市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辖市、县(市)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经建设厅认定后,在全区通报。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各地应在年底前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请各地于12月20日前,将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报我厅备案。

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精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各地要在2005年城镇最低收入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廉租住房档案;各市、县(市)年底前要建立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信息化。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廉租房管理规定

廉租房管理规定

廉租房管理规定廉租房作为国家政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廉租房的有效管理和正常秩序,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以下是针对廉租房的管理规定:一、入住资格和申请条件1. 廉租房的入住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等条件。

2. 具体申请条件包括符合居住该地区的规定年限、与原住地户籍关系的处理等。

二、房屋分配和使用1. 房屋分配应公开、公平、透明。

各个区域应建立廉租房分配机构,负责房屋的申请审核和分配工作。

2. 廉租房仅供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出租或买卖转让。

3. 入住者应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良好的维护和保养。

三、租金和费用1. 廉租房的租金应根据入住者的经济能力进行合理定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2. 入住者应按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1. 每个廉租房小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秩序。

2. 管理机构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入住审核、租金收取、维修报修等事务。

3.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入住者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提高小区居民的团结和互助意识。

五、违规行为和处理1. 入住者如有违反廉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租约等。

2. 严重违规行为者,管理机构可以进行公开曝光和罚款等处罚。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1. 入住者对于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各个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廉租房管理的监督,确保管理规定的执行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廉租房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廉租房政策能够真正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同时,这也能够保证廉租房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并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作出积极贡献。

最终实现廉租房政策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945号提案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945号提案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第945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二届政协五
次会议第945号提案的答复
帕尔哈提·吾甫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同等享受廉租房保障房政策的提案》收悉。

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要求,公租房保障对象包含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村户籍人口)。

经统计,截至2021年12月底,我区已分配公租房97.38万套,其中,依申请分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35.82万套,占比36.7%。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指导各地,多措并举做好公租房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欢迎继续关心支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4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乌房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的通知乌房规〔2023〕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运营单位:现将《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5月9日附件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本市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消防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按照城市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群体。

二、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按照相应的申请方式给予相应的保障。

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依法确定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有监护人共同申请的,既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无监护人共同申请的,只能申请租赁补贴。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乌政发[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乌政发〔2010〕119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40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解决我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不足,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规范全市廉租住房销售、售后管理及产权界定等问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廉租住房的出售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完善管理、以人为本、自愿购买的原则进行,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对无力购买或不愿购买的保障家庭,仍可通过缴纳低廉租金方式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自行到市场上租住房屋,享受住房保障。

二、出售范围(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各级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出售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或获得资助时,均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民政部门对于是否购买廉租住房将不作为其低保资格核定的前置条件。

四、售房价格及产权界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各地应结合本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有利于回收资金、滚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原则,按成本价或适当低于成本价的标准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2年)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2年)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7月30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买买提明·卡德2022年8月1日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1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2022年8月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价格低于市场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社区(街道)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库,定期更新家庭收入状况。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社区(街道)应根据廉租住房资源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并采取抽签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入住名单。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租赁与管理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住房应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高于市场租金。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转租、转借、非法转让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违反住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维护和保障第十六条各社区(街道)应建立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住房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发现住房内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社区(街道)反映,由社区(街道)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住房维修期间,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交纳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破坏廉租住房的家庭,社区(街道)有权要求其迁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三)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第三章保障方式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第七条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八条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九条租金核减是指对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章保障标准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家庭收入状况和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住房标准和租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保障资金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资金;(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四)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保障房源第十五条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政府应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安排廉租住房。

第七章保障程序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塔行办发〔2020〕4号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塔行办发〔2020〕4号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转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塔行办发〔2020〕4号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现将《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月13日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自治区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公租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筹集、分配、使用、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投资的住房,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贫困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规范、信息透明。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前提。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申请途径和材料审查服务。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无房或住房条件确实困难;(三)家庭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部门负责。

应当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审核结果通知。

第三章配租与管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原则是公平、合理、便利。

配租应当根据家庭的需求、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部门制定,并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租金调整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规范、高效。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维护和管理。

及时修缮住房,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内政发电[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4号2008年7月1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精神以及今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的相关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障目标和方式(一)2008年,设区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旗县(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在10月1日前实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旗县(市)城区,可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旗县(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在200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二)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

二、货币补贴办法(一)享受货币补贴家庭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设区城市、旗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原则上,2009年年底前设区城市和旗县(市)城区均应达到人均13平方米左右。

家庭现住房面积不足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当地公布的租赁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不足部分小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家庭拥有的私有房屋、按照原面积拆迁安置的房屋、房改住房、享受优惠政策认购的安居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住私有房屋、借住他人房屋的,不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12-03建保〔XX〕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一)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二)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

要根据低收入家庭人口结构情况,合理安排不同套型面积住房的比例。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的配建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要提出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优化廉租住房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XX〕15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五)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程序,确保廉租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二、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六)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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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奎屯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妻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对于同住的已婚子女另作为一个家庭。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人民政府住房建设规划中。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奎屯支行、国税局、地税局、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奎屯分中心、房管局及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租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确定对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方式。

第七条奎屯市每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第八条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2007年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月。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户,对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户保障面积的差额实施全额补贴。

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现住房面积指租住公有住房、自建住房、自有住房等房屋(不包括租住私房、借住私房等情况)。

这里的公房是指单位的住房,不是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将原有房屋无偿拆除,方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一条奎屯市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次年3月31日前,纳入市住房保障专户,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租赁补贴的发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为10%以上,每年12月31日前,纳入市住房保障专户。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办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办,列入住房建设规划,原则上按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5%的比例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批、公示第十七条被认定为奎屯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办核实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第十八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的材料:(一)《奎屯市住房保障家庭情况(调查)申报表》;(二)家庭成员XX、户口簿、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三)奎屯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奎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四)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五)市住房保障办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家庭户口及人员认定。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薄为准;家庭人口以本市常驻人口计算。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一)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二)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三)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挂靠或寄住的;(四)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五)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合法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为本市户口且至少一人有本市非农业常驻户口满五年以上,所有家庭成员实际在本市生活和居住满三年以上。

未成年人应当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法定监护人必须为本市户口且实际在本市生活和居住(无配偶或无子女的单身家庭,年满50岁,可按一户家庭独立申请)。

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直系亲属按照其本人申请条件进行申请住房保障。

如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得申请。

2、家庭无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无房户的认定标准为已婚无住房、借住他人房屋、租住公(私)房、居住单位集体宿舍。

3、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

4、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22680元以下的家庭。

(以2007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1300元/平方米、3口家庭住房消费例按35%贷款期限为10年测定人均月收入线630元)(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后离异或将房屋出售,造成新的住房困难家庭;2、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集资房、危旧房改造、解危解困房后离异或将房屋出售的,造成新的住房困难家庭;3、近三年内将自有商品房、存量房、自建房或其他性质自有房屋出售的家庭;4、购买了商品房、存量房等类型房屋的家庭;5、在危旧房改造时领取过住房补贴及享受过各类政策性购房补助的家庭;6、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7、申报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并提供给申报家庭借住房屋的;8、市住房保障办规定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示程序1、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应由2人以上组成,并有详细的入户调查记录。

评估、评议小组要进行评议,评议小组实行一户一评,评估、评议小组成员的发言要有记录,评估、评议意见由小组成员签字(评估、评议小组由7-9人组成,其中评估、评议小组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辖区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就上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应由街道办事处评估、评议小组评议决定(评估、评议小组由7-9人组成,其中评估、评议小组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无异议的在本街道办辖区内X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是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住房保障办。

4、市住房保障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5、审批过程中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进行复审。

第五章轮候制度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办综合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如下:1、低保家庭优先。

对已登记家庭,应优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再保障其他低收入家庭。

对当年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

低保家庭轮候顺序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列进行住房保障,在同一年龄中,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1)军烈属、重度残疾人无房户;(2)孤、老、病无房户;(3)一般残疾人无房户;(4)无房户;2、收入低优先。

低收入家庭按家庭年收入高低划分三个档次,一档为家庭年收入10000元以下的家庭;二档为家庭年收入15000元以下的家庭;三档为家庭年收入22680元以下的家庭。

从低往高的顺序开始轮候实施住房保障。

低收入家庭每一档的轮候顺序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列进行住房保障,在同一年龄中,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廉租住房保障:(1)军烈属、重度残疾人无房户;(2)孤、老、病无房户;(3)一般残疾人无房户;(4)无房户。

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排序确定保障对象后,市住房保障办按照配租家庭人口及性别结构、住址、困难程度、残疾状态等,确定配租家庭廉租住房的区位、住房面积、楼层等直接配租。

市住房保障办将实物配租住房结果,通过街道办事处及时向社会公布。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住房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民政局申报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由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六章廉租住房保障合同第二十五条对轮候到位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保障办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奎屯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或者《奎屯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租赁补贴发放或者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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