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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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政办发[2007]47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租住房)或者向上述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财政、民政、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改、价格、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五)上级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配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为:
(一)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应严格控制装修标准,力求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以满意居民家庭基本
生活需求。
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配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八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住房:
(一)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九条申请配租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获得配租住房的家庭,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收回其承租权,继续用于配租住房供应。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十一条每一户符合配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与居住人口相当的配租住房。
获得配租住房的家庭,因成员增加而需要增加配租住房面积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登记后轮候配租。
第十二条承租配租住房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保证配租住房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让、转借或者空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配租住户家庭违反廉租住房政策,改变配租住房使用性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配租住
房.
第十三条配租家庭将承租住房转租他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配租的房屋,并依法给予处罚。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配租住房空置超过6个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住房收回。
第十四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一)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家旋成员之间有法定
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至少有一人取得5年(含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居住;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有《怀宁县城镇居民生活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
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第十五条申请租金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无住房的需提供所在地乡镇政府的证明;
4、《怀宁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进行登记、建档,并会同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交由乡镇政府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3日。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乡、镇政府;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进一步予以核实,核实后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
(三)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据审核的结果办理《怀宁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证》及银行储蓄卡,交由乡镇政府发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租金补贴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为保障标准,按核定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无住房的按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按差额计发。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
发放补贴后,由受益家庭自行寻租合适的住房,受益家庭实际租房租金高于补贴金额的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复核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享受廉租房住房家庭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等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并核实后,发现其家庭人均收入或者住房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承租家庭在3个月内腾退配租住房或者停发租金补贴。配租家庭违反上款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家庭收变化不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