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民政府《关于进⼀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作的若⼲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向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规划、统⼀计划、统⼀筹集标准、统⼀对象、统⼀合同范本、统⼀价格标准、统⼀时间安排和统⼀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计⽣、统计、地税、⼯商(物价)、建筑⼯务以及⾦融办、信息办、⼈民银⾏、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作站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初审。
第⼆章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产业政策、⼈⼝政策和⼈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地供应和资⾦安排。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以下简称公租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资产相关收入收缴、处置事项审核,以及组织资产报告编制、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第六条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二)公租房实际需求;(三)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四)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第七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1'J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匸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第九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用建设、购买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资产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公租房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相关企业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在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资格之后,不得擅⾃转借、转租或者擅⾃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擅⾃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途,否则就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企业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第⼀章 总则第⼀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退出和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平,⾯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房职⼯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持、社会⼒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对违反本办法的⾏为都有权进⾏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章 申请与审核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住房或者住房⾯积低于规定标准;(⼆)收⼊、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为外来务⼯⼈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条 申请⼈应当根据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应当书⾯同意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使用和运营。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等。
(3)租户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
2. 消防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3. 用电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安装合格的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2)租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4. 用水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安装合格的用水设施,确保用水安全。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用水设施,不得私自改动水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用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用水安全。
5.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规装修。
(3)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6. 应急救援管理(1)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租户应熟悉应急救援知识,掌握逃生技能。
(3)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四、监督检查1.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 租户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
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专门用于安置低收入群体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租赁资格:低收入群体包括低保家庭、无房家庭、困难职工等,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会规定低收入群体的租赁资格范围及申请条件。
2. 租金标准:单位公租房的租金通常会根据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以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
3. 申请程序: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低收入群体的申请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4. 分配原则: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会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以确保低收入群体有公平的机会获取公租房资源。
5. 租期管理: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租赁合同的租期及续租条件,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益。
6. 维护管理: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规定了公租房的维护管理要求,包括低收入群体的居住行为规范、公共设施的维修等。
7. 监督机制: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确保租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提供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减少低收入群体的居住困难。
同时,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也需要注重对公租房的配套服务、社区
建设、租户培训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居住品质和生活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促进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建设、出租并进行管理的、价格适中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均衡布局、统一标准、分层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予以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当是政府或者社会组织。
政府搭建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土地、资金和管理保障措施;社会组织则以商业运营为主体,兼顾社会效益的特点,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和协调。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价格开展建设工作,并落实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健全的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租户的管理,包括租房登记、入住审查、租金收缴、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定,闲置房屋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保养应当由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并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退租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进行,保证租户合法权益。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和管 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是指东湖区 、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第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政策;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后期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三)申请人的年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区)无房。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政策。
第三章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
异议复核仅限一次,以复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名单及相关电子档案提交市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
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 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公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维护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责任1.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责任。
2.承租人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安全管理措施1.消防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公共租赁住房内禁止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4)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居住者的消防安全意识。
2.用电安全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内的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定期检查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3)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防止超负荷用电。
3.房屋安全管理(1)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2)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禁止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危害房屋安全的活动。
(3)禁止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公共区域安全管理(1)公共区域应保持整洁、有序,禁止乱堆乱放杂物。
(2)禁止在公共区域进行高空抛物、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行为。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居住者的安全意识。
2.针对新入住的居住者,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培训。
六、应急管理1.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七、监督检查1.公共租赁住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承租人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管理办公室反映。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租房的产权单位、承租人以及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公租房的范围和分类第三条公租房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政府建设的公租房;2.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租房;3.房地产开辟企业提供的公租房;4.其他经济合用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的;5.其他类型经适房纳入公租房管理的。
第三章公租房的租赁申请与资格审核第四条公租房的租赁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该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且税款清缴满2年;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三年内持续在该市就业,或者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
第四章公租房的承租与租金收取第五条公租房的承租人必须经过租赁资格审核,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六条公租房的租金收取必须按照像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七条承租人有责任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接受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公租房的维修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的维修责任由产权单位负责。
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房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九条公租房的管理团队应负责管理公共设施设备,保障公共秩序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章公租房的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第十条承租人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产权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公租房纠纷应当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公租房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的具体办法由相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公租房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产权单位,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租房租赁申请表2、公租房租赁合同模板3、公租房维修报修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关于住房领域的法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毛集实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煤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前期、建设、供应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地税、物价、审计、监察、统计、人防、行政执法、住房公积金、广电、金融、供电、首创水务、中燃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配套设施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筹集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政府采取单独选址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项目中,按照规划面积10%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各类开发园区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四)企业和其他机构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五)政府在市场上收购和长期租赁的住房;(六)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自用土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建设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七)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摘要〗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7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导、监督各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划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限额。
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和认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状况。
市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4•【字号】柳政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4日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柳江区除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租赁条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及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按合同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
第四条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明收明补、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本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生态环境、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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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
(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将该房屋交付员工,确保交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全条件。
10 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0.1出租与入住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
10.2入住人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得违规安装电器设备、不得违规使用附属设施等。
10.3入住人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
10.4入住人不得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在房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及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备以及任何附设于房屋外墙的附属物,如确需加装或增设空调应经公司批准后按规定安装。
11 房屋续租、腾退返还
11.1初次租赁期满,入住人可以申请续租一次,总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11.2公司对入住人租赁需求进行评估审核、批准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3入住人因离职、购房等原因丧失承租资格的,应当提前报告并办理退租、退房手续,逾期未报告的,房屋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11.4租赁期满后,入住人应在30日内腾空该房屋,结清租金及因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款项,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公司,并通知公司共同验房。
11.5公司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入住人房屋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入住人补齐。
腾退返还房屋后,入住人遗留的物品视为入住人放弃所有权,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未按约定退房,或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公司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并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公司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入住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2租赁合同解除和房屋收回
12.1 公司延迟交付租赁房屋超过3个月或公司交付的房屋经有关机构鉴定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入住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2.2入住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取消入住人承租资格,收回房屋。
12.2.1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12.2.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12.2.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12.2.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12.2.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1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12.3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13 制度的效力
本制度从2018年月日执行,由生活服务部进行解释。
附件:
1、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
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