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四政办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0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房产局《关于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平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廉租住房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改、税务、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和铁东区、铁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和辽河农垦管理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具体条件是:(一)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并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建住房[2005]122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民政部【发布日期】2005.07.07【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民政部二00五年七月七日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租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认定、配租、补贴发放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其中: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法规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法规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作出规定,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A.50%B.60%C.70%D.75%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低保实行()。
A.中央政府负责制B.居委会或镇政府负责制预测试题、模拟试题,一网打尽>>C.省级政府负责制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分()两种形式。
A.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B.政府供养与民间供养C.经济供养与物品供养D.直接供养与委托培养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
A.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相当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B.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C.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相当于当地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I).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5.根据《城市医疗救助意见》的规定。
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提出书面申请。
A.社区居(家)委会B.派出所C.区(县)民政部门D.区(县)劳动局6.管理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A.20日B.30日C.40日D.50日7.《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可以采取三种保障方式,应当以()为主,()为辅。
A.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B.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C.租金核减和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D.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A.10日B.5日C.7日D.15日9.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除()无须申请法律援助外,其他两种情况的公民要想获得法律援助均需提出申请。
A.公诉(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B.代理C.刑事辩护D.民事诉讼10.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形式主要为()。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廉租房为何“住得进去,退不出来”
立,家庭收入等信息尚不完备,同时保障家庭的住房档 案尚未建立,有关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住房占用套数、 房屋性质、房屋类型等信息无法查询。”董纪昌说。 “南京在房产信息化上做的是比较全的,
住户的房产信息都能查到,所以房产一般是隐瞒不了的, 就像那位邵姓女子,如果申请上了经济适用房,再申请 廉租房的时候肯定就能查到之前的房产信息,很难浑水 摸鱼。”秦玲说。秦玲所说的房产信息
不可能给房保部门的,我们也没有索要的权力,按照央 行的解释,金融和证券涉及隐私,作为银行,除了公检 法以外,没有权力给任何一个部门提供,现在就是公检 法和审计署调才给,其他人都调不到的,
所以这方面是一个缺陷。”尽管房保部门不能获取租户 的金融证券资料,但也想到了其他方面来甄别租户收入 情况。“比如租户买的车价值达到一定数值的,就不能 再来申请保障房了,我们现在暂定的是8
了120多万。“廉租房退出机制的设计一直是大家关注的 问题,很多城市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廉租房制度是政 府针对城镇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但目前很多 经济条件已经得到改善,不再符合承
租条件的人,依然住着廉租房,或者把房转租出去。” 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纪昌说。在他看来, 廉租房对廉租户来说是一项流动性的社会福利,而不是 一项终身制福利,已经不符合租住条件仍
当地给她安排了一套廉租房居住,但在材料审核时发现 她已经有经济适用房了,但邵姓女子则坚持一套也不退。 “没有强制执行权,我们只得提请法院,刚开始法院也 比较为难,可后来开了庭,但两年多了
,法院判决也没下来。因为各方面考虑她毕竟是残疾, 生活又困难,谁都不愿意去强制执行。”秦玲说。据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显示,对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无房家庭以廉租住房实物
障对象的退出、流转环节、违规违法付出的成本予以明 确。(记者 郝帅)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新政[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或以实物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市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其租金给予的相应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上的核减。
达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达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达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7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府发〔2004〕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房管部门具体承办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房改、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减免。
第四条市(区、县)符合最低收入条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由市(区、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房管、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团风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团风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同时根据县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审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别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二)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且满1年以上;(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以下。
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已租赁的公有住房和自有住房。
自有住房包括私产房、无籍私产房和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且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应予优先安排。
(一)孤寡老人;(二)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三)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四)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德阳社区工作者招聘历年真题
德阳社区工作者招聘历年真题一、单选题1.某社区中的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社会工作者小王计划加强他们的非正式支持体系建设,使其拥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小王的下列做法中,属于加强非正式支持体系建设的工作由()。
A.与社区居委会合作,定期探望空巢老人B.与外地子女约定时间,和老人进行视频联系C.与老龄办协商,在社区实施老年助餐补贴计划D.与志愿者合作,定期为空巢老人开展上门服务【答案】:D2.学校社会工作者小兰正在开展一项团难大学生助学项目的受益情况调查,小兰利用深度访谈记录、问卷调查结果、项目服务记录等资料,分折困难大学生对该助学项目的认识和看法,并提出完善建议。
小兰的上述做法中,体现的间接服务角色是:A.倡导者B.研究者C.行政管理者D.关系协调者【答案】:B3.某社区中以为孤寡老人符合条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这位老人根本不知道这个政策,社会工作者帮助老人了解政策并申请下来最低生活保障,这种做法属于()A.老年心理辅导B.老年社会救助C.老年生活服务D.老年家庭关系处理【答案】:B4.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监护人B.其所在的单位C.行为人1/ 12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答案】:D5.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数的(),始得当选。
A.五分之四B.一半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答案】:B6.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对口扶贫村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中,对村民的收入、贫困人口数量、资源和优势等情况作了调查,摸清了底数。
该机构在后续工作中对服务的全过程分阶段实施了监测:对服务目标达成状况和效果进行了分析。
在进行对服务对象影响的评估时,该机构可选择的评估工具有()。
A.差别影响测量B.基线测量C.目标核对表D.满意度测量【答案】:A7.在现阶段的我国城市社区中,社区社会工作人员队伍主要是指()。
A.社区专职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B.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民、社区志愿者C.社区专职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区居民D.社区居民、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答案】:A8.从我国社区建设的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建设是先从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做起,进而推向农村的。
北京社区工作者招聘历年真题
北京社区工作者招聘历年真题一、单选题1.张大爷患病多年,最近身体每况愈下,医院出具了病危通知书,家里人也都很着急,很痛苦。
社会工作者来到张大爷家里,帮助家人做好心理上的准备以及准备一些物品,也辅导家人如何做好最后的照顾,并为家人讲解可能出现的情况等。
后来张大爷很平静地走了,家里人也如事先安排的一样处理相关的事情。
在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是一种什么服务()。
A.临终关怀与哀伤辅导B.危机介入C.家庭治疗D.外展服务【答案】:A2.白女士带着孩子来社会工作机构求助,认为因为孩子的学习问题引发了亲子关系危机,社会工作者接待了母子,并介绍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理念,并经过会谈后确定服务的优先次序。
社会工作的实务过程是:A.接案B.评估C.计划D.预估【答案】:A3.城乡临时生活救助的审批权限在()。
A.乡镇(街道)政府领导B.乡镇(街道)C.村(居)委会D.区民政局【答案】:D4.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的范围内设立。
A.三百户至八百户B.四百户至八百户1/ 11C.二百户至七百户D.一百户至七百户【答案】:D5.下列()不属于社区的组成要素。
A.互动B.地域C.制度D.人口【答案】:C6.社区服务站在()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A.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B.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C.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D.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答案】:B7.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社区指的是()A.居住于某一地理区域,具有共同关系、社会互动及服务体系的一个人群B.一个社会集体C.居住在同一区域内,有着共同生活方式、信仰、背景、利益及功能的一个人群D.居住于某一地理区域的一群人【答案】:A8.城乡医疗救助以()的救助方式为主。
A.院前救助B.院后救助C.院中救助D.门诊救助【答案】:B9.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内涵,说法正确的是()。
A.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通常不限于本社区B.退出社区社会组织时需经过批准C.社区社会组织成员可以是本社区的居民,也可以是本社区以外的居民2/ 11D.社区社会组织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答案】:D10.()是社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邻里互助、自我服务的重要体现。
杭州余杭街道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
杭州余杭街道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1.某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楼道内存在乱贴小广告、卫生无人打扫等问题。
社会工作者小吴计划组织居民代表开会讨论解决方案。
居民王阿姨和李阿姨都表示自己水平有限,发挥不了什么作用,犹豫是否参加会议。
此时,小吴适宜的做法是:A.承诺开会讨论一定会有效解决问题B.解释部分居民无法参加会议的原因C.说明会议时间大约一个小时,不会占用她们太多时间D.告诉两位阿姨他们都熟悉的张大爷会来帮忙主持会议【答案】:D2.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满()年以上的可以进行社区自治组织的选举登记。
A.1B.2C.4D.3【答案】:D3.针对对社区工作站及居委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培训内容不包括()。
A.维修资金的使用B.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C.物业管理与当前形势任务D.专业法律知识【答案】:A4.家庭心理辅导不同于行政教育的工作方法,它强调心理辅导师与求助者之间的平等关系,要把握()的原则。
A.助人自助B.严格控制1/ 12C.积极配合D.来去自由【答案】:A5.小毅刚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青少年服务部调入老年服务部,机构派来一位有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与他一同探访社区独居老人。
一次,在如何处理老人隐私问题上,两人产生分歧,最后机构负责人支持了同事的做法,小毅心中感到很失落,此时,小毅应该选择的正确做法是:A.不满意同事的做法,向机构提出重回去做少年服务部工作B.不满意同事的做法,继续向机构建议采纳自己的做法C.尊重同事的处理方法,以建设性的态度与同事沟通D.尊重同事的处理方法,不再对服务中的任何问题提出建议【答案】:C6.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就是就业困难人员()A.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B.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的大龄居民C.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居民D.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答案】:A7.社区工作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使()与社区资源互相协调配置。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6]46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居住权益,许多城市给予低收入家庭租住的机会,其中廉租住房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探讨如何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二、制度概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地方政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之一,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负担,提高城市困难群体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
该制度的目的是使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合适、安全和稳定的住房,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申请流程1. 填写住房申请表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供《住房申请表》及一些必要的证件。
2. 审核资格房屋管理部门将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收入标准。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当地的规定标准。
(3)申请人没有在其他地方拥有住房。
3. 分配住房当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在住房资源供给有限的情况下,由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优先条件、入住资格和到场次序等原则进行住房的分配工作。
被分配到住房的申请人需要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租金和保证金。
在住房的使用期间,房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定期检查及维修等工作。
四、退出管理住房的退出管理也是该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需要有相应的退出机制来解决。
1. 申请退出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退出,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已经买了房子、搬到了其他地方,或者收入已经大幅提高等。
2. 重新审核房屋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退出条件。
3. 租期协议在申请人退出廉租房之前,应签订《廉租房租期协议》,明确搬离的时间和其他相关事项。
4. 住房回收房屋管理部门在确认申请人符合退出条件之后,有权收回所租住房屋。
德阳旌阳街道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
德阳旌阳街道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真题(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1.社会工作者小张在社区走访时发现,一户单亲家庭中唯一的孩子有严重的先天性心病,为了给孩子治病,该家庭四处举债,生活陷入困境。
为此,小张计划为该家庭申请救助,在对这个家庭进行评估时,小张先详细了解了该家庭的债务情况,孩子的治疗状况,之后,小张又进入该家庭了解其家人间的互动状况及家庭环境,上述评估中,小张采用的方法有()。
A.观察身体语言B.直接询问C.家庭探访D.间接了解【答案】:D2.某社区中,有些老人在绿化树之间系上绳子,把被子挂在上面晾晒,觉得这样能够有充足的阳光照射,可以杀菌。
但其他居民对于他们这种做法很是不满,觉得影响小区的整体环境,还妨碍其他人遮阴纳凉,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网格员在入户时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其运用地区发展模式()A.制定多个解决方案,交由双方居民代表投票B.撰写居民文明公约,交由社区大会讨论C.建议在小区空地开辟一块专门晾晒衣服的地方D.召集双方居民代表一起讨论协商解决问题【答案】:D3.城乡临时生活救助的审批权限在()。
A.乡镇(街道)政府领导B.区民政局C.乡镇(街道)D.村(居)委会【答案】:B1/ 124.社区建设以()为龙头。
A.社区服务B.社区治安C.社区文化D.社区卫生【答案】:A5.社会工作者小梁准备在社区实施助老服务项目,为了合理有效配置资源,保障项目成效,小梁首先要做的是()。
A.加强资源的统筹和协调,发挥资源的整合性效果B.充分利用社区内外资源,避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C.通过发布广告、张贴海报等方式招募社区志愿者D.了解现有资源,并与实施项目所需资源进行对照【答案】:D6.居民提议提出的决定,应当由出席人数的()通过才能有效。
A.二分之一;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五分之一。
【答案】:A7.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社区居民在态度、知识和行为方面的改变。
下列做法中,属于促进社区居民态度改变的是:A.培训社区骨干掌握人际沟通技能B.帮助居民不断提升理性思考能力C.引导居民从过往经验中学习知识D.激发居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答案】:D8.如果不只是一个学生遭遇相同的困扰问题,他们的家长也往往具有类似的特质与共同的需要,学校社会工作者往往会采取()提供服务。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_模拟试题(三)_2010年版
C:社会政策采用商业化交换的运行原则
D:社会政策是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体系
E:社会政策是与经济目标完全相悖的
答案:A,B,D
12、社会政策的经济功能包括()。
A:人力资本投资的功能
B: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
C: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
D:收入再分配功能
E:调节各群体利益矛盾的功能
答案:A,B,C
13、政府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角色主要有()。
A:政策制定者
B:政策实施者
C:资源提供者
D: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者
E:政策批评者
答案:A,B,C,D
14、社会政策制定的主要步骤包括()。
A:社会问题的公共议论和影响
B:纳入政策议程
C:设计社会政策方案
D:社会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E:村民间接选举
答案:B
4、“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属于村民会议的()职能。
A:民主选举
B:民主决策
C:民主监督
D:民主管理
E:自我教育
答案:D
5、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由()负责登记管理。
A: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B:所在地的人大
C: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D: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
D:劳动权
E:平等竞争权
答案:A,B,C,D
25、夫妻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以下哪几方面()。
A:相互尊重
B:相互独立
C:相互忠实
D:相互继承
E:相互扶养
答案:A,C,D,E
26、协议离婚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以下哪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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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七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
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
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
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
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