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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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橡胶坝群河道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清水河橡胶坝群安全巡查(以下简称:河道安全巡查)管理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工作记录等事项,适用于张家口市清水河河务管理处水政监察大队河道安全巡查管理。
2 制度编号
根据QSHHW AQ 04 03-2016《记录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编号为:QSHHW AQ 07 05—2019。
3 编制目的
通过规范河道安全巡查管理,切实加强所辖区域内水事活动的监管力度,预防、遏制水事案件(事件)的发生,建立完善、和谐、稳定的河道水事秩序,确保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4 术语和定义
4.1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4.2 河道安全巡查:是指水政监察大队在清水河橡胶坝群的河道水域、橡胶坝、河堤、护栏、灌溉设施等水利工程的管辖及保护范围内开展的执法或涉水安全宣传活动。
5 管理职责
5.1处长
5.1.1审批河道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5.1.2审批年度河道安全巡查工作计划和不同阶段河道巡查工作方案。
5.2主管副处长
5.2.1 审核河道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5.2.2审核年度河道安全巡查工作计划和不同阶段河道安全巡查工作方案。
5.2.3对河道安全巡查活动进行有效督导检查,确保河道安全巡查活动的实际效果。
5.3水政监察大队
5.3.1编制河道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5.3.2编制年度河道安全巡查工作计划和不同阶段河道安全巡查工作方案。
5.3.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清水河橡胶坝群管辖范围内开展水事行政执法、涉水安全宣传等活动。切实落实“三个必查”制度,即有群众举报的必查、有案必查、有申必查。
5.3.4建立河道安全巡查登记台账制度,进一步完善河道安全巡查痕迹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河道安全巡查“零报告”制度。
5.4安全生产科
对年度河道安全巡查工作计划和不同阶段河道安全巡查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6.1水政监察执法活动基本要求
6.1.1水政监察员誓词:
1)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2)坚持原则,秉公办案。
3)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4)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5)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6.1.2 水政监察执法理念:
遵循“三个水政”(柔性水政、科技水政、责任水政)的水政执法理念,加强水政监察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网格化河道安全巡查”管理模式,最终达到实现“高效水政”的目的。
6.1.3 水政监察执法要求:
6.1.3.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6.1.3.2认真学习水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执法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6.1.3.3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种水事违法案件。
6.1.3.4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
6.2河道安全巡查的方式
河道安全巡查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方式。日常巡查是针对清水河橡胶坝群辖区进行的例行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两次。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由水政监察大队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确定。
6.3河道安全巡查的计划
6.3.1水政监察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河道安全巡查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河道安全巡查工作方案。
6.3.2年度河道安全巡查计划和不同阶段河道安全巡查工作方案,由主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后开始实施。
6.3.3年度河道安全巡查计划和不同阶段河道安全巡查工作方案需要变更、纠偏后,仍要经过主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后开始实施。
6.4河道安全巡查的内容
6.4.1在河道管辖范围内建设各类阻碍行洪的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6.4.2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橡胶坝、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的行为。
6.4.3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开采砂石、取土、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的行为。
6.4.4向河道、渠道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及排污的行为。6.4.5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取水的行为。
6.4.6在河道内凿冰钓鱼、游泳、滑冰及玩耍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6.4.7监督检查河道内环境卫生。
6.4.8其他水事违法行为及治安、刑事案件。
6.5河道安全巡查的要求
6.5.1水政监察大队各巡查小组负责人在执行河道安全巡查任务前可通过监控系统,确定巡查路线、巡查重点、巡查方式等。
6.5.2执行河道安全巡查任务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按要求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6.5.3河道安全巡查人员发现河道涉水危险行为可通过车载喇叭或泵站扩音喇叭进行远程语音劝阻、劝离。
6.5.4河道安全巡查人员发现河道水事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
6.5.5在河道执法巡查过程中要服从指挥,用语规范,不得酒后巡查,暴力执法。
6.5.6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日常巡查痕迹档案记录表”(见8.2工作记录参考样本表1)。
6.6河道安全巡查的实施
6.6.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发生在河道内的水事现象做如下处理:
1)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预防水事案件的发生;
2)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书面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遏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依法可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及时取证,开展必要的调查,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劝阻在河道内凿冰钓鱼、游泳、滑冰及玩耍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5)在河道涉水安全重点河段要悬挂安全警示横幅或标语;
6)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6.6.2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对河道保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卫生保洁检查记录表”(见8.2工作记录参考样本表2)并做好与橡胶坝管理站的及时沟通,需要整改的,督促整改。
6.7河道安全巡查的责任追究
巡查人员不按要求组织巡查,或在巡查过程中不负责任,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