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产品销售合规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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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责任追究
• 3.未对客户或代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 力测试的,未按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 揭示的;
• 4.未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代替客 户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替客户签名的 ;
19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一、准入标准: • 1.具备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
可证》 • 2.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硬件条件 • 3.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有效《保险销售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 • 4.保险单证管理能力
20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二、营业要求: • 1.在显著位置公示:《金融业务许可
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和代销产品清 单。 • 2.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 3.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 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 区域。
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对外公示《代理保险 产品清单》,并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 容》。
10
3.规范销售行为——应当销售行为
销售人员应按照分行或市公司的授权销售保险产 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 产品。 (分行最新授权文件:《关于分配2015年自营网点 合作保险公司的通知》(渝邮银发〔2015〕251号))
26
责任追究
• (二)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罚:
• 1.未按规定公示“两证一提示一清 单”;
• 2.未积极开拓专门销售区域
27
责任追究
•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限期整 改并暂停保险业务3个月的处罚:
• 1.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 2.宣传资料不规范; • 3.媒体负面报道,情况属实且情节
销售人员应在保险单上亲笔填写本人姓名、营销 员号(营销员号必须与系统记录一致)。
13
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 淆;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利益、国债收 益等进行片面类比;
14
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向客户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 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 固定分红收益; 不得虚假宣传产品期限;
11
3.规范销售行为——应当销售行为
从客户利益出发进行风险告知,按照保险条款提 示客户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 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并向客户提 供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
12
3.规范销售行为——应当销售行为
正确引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确保保险合同 等投保资料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
24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7.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 • 8.不得进行误导销售、诱导销售或错
误销售 • 9.不得私自销售非本行准入的保险产
品。 • 10.应当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销
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 客户保费。
25
责任追究
• 机构问责 • (一)不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
的,给予关停保险业务
所有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资格证书》并佩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上岗。双证不齐全者不得营销保险业务。
根据保监最新通知, 2015年5月12日起停止 接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报名,但新办 法出台前仍按原规定执 行。
9
3.规范销售行为——规范对外宣传
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 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 辅助品。
严重的; • 4.存在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行为
,受到监管处罚或造成社会严重不良 影响的。
28
责任追究
• 人员问责 •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或
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 1.未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 培训; • 2.未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 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
15
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强制搭售保险产品; 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 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16Biblioteka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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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新政解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代理保险 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版)》(渝邮银发〔2014〕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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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新政解析
•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责任追究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10年 年金保险
≥10年 两全保险
合计≥总保费收入 的20%
财产保险 (不含投资型)
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7
2.业务结构调整
❖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 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 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8
3.规范销售行为——加强持证管理
21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4.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 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 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 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 宣传资料的内容。
22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1.双证齐全,并佩戴执业证。 • 2.客户风险测评 • 3.宣传资料合规 • 4.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
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 产品说明书
23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5.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 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 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 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 名。
• 6.确保将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录入代 理保险大集中系统,不得篡改客户投 保信息,不得以网点电话、销售及相 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4
1.制定保护措施—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 人
1.先分析需求和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后推荐产品。 2.特定人群(低收入、高龄),原则上销售保单 利益确定的产品,交由保险公司核保出单。 3.逐单填写投保声明
5
1.制定保护措施—影响 ❖销售流程复杂性增加。 ❖低收入和老年客户群体流失风险增大。
6
2.业务结构调整—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 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
保险产品销售 合规要点解析
个人金融部
1
目录
一、监管新政解析
二、内控新银政保系解统析演进及发展规划
三、近期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行
为
银保市场发展环境及转型
2
监管新政解析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 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渝邮银业务〔2014〕 48号转发)
2014年4月1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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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政解析
责任追究
• 3.未对客户或代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 力测试的,未按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 揭示的;
• 4.未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代替客 户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替客户签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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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一、准入标准: • 1.具备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
可证》 • 2.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硬件条件 • 3.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有效《保险销售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 • 4.保险单证管理能力
20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二、营业要求: • 1.在显著位置公示:《金融业务许可
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和代销产品清 单。 • 2.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 3.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 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 区域。
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对外公示《代理保险 产品清单》,并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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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应当销售行为
销售人员应按照分行或市公司的授权销售保险产 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 产品。 (分行最新授权文件:《关于分配2015年自营网点 合作保险公司的通知》(渝邮银发〔2015〕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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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二)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罚:
• 1.未按规定公示“两证一提示一清 单”;
• 2.未积极开拓专门销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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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限期整 改并暂停保险业务3个月的处罚:
• 1.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 2.宣传资料不规范; • 3.媒体负面报道,情况属实且情节
销售人员应在保险单上亲笔填写本人姓名、营销 员号(营销员号必须与系统记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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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 淆;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利益、国债收 益等进行片面类比;
14
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向客户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 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 固定分红收益; 不得虚假宣传产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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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应当销售行为
从客户利益出发进行风险告知,按照保险条款提 示客户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 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并向客户提 供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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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应当销售行为
正确引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确保保险合同 等投保资料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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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7.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 • 8.不得进行误导销售、诱导销售或错
误销售 • 9.不得私自销售非本行准入的保险产
品。 • 10.应当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销
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 客户保费。
25
责任追究
• 机构问责 • (一)不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入标准
的,给予关停保险业务
所有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资格证书》并佩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上岗。双证不齐全者不得营销保险业务。
根据保监最新通知, 2015年5月12日起停止 接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报名,但新办 法出台前仍按原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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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规范对外宣传
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 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 辅助品。
严重的; • 4.存在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行为
,受到监管处罚或造成社会严重不良 影响的。
28
责任追究
• 人员问责 •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或
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 1.未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 培训; • 2.未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 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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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强制搭售保险产品; 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 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16Biblioteka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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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新政解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代理保险 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版)》(渝邮银发〔2014〕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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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新政解析
•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责任追究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10年 年金保险
≥10年 两全保险
合计≥总保费收入 的20%
财产保险 (不含投资型)
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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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结构调整
❖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 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 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8
3.规范销售行为——加强持证管理
21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4.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 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 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 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 宣传资料的内容。
22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1.双证齐全,并佩戴执业证。 • 2.客户风险测评 • 3.宣传资料合规 • 4.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
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 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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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5.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 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 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 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 名。
• 6.确保将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录入代 理保险大集中系统,不得篡改客户投 保信息,不得以网点电话、销售及相 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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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保护措施—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 人
1.先分析需求和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后推荐产品。 2.特定人群(低收入、高龄),原则上销售保单 利益确定的产品,交由保险公司核保出单。 3.逐单填写投保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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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保护措施—影响 ❖销售流程复杂性增加。 ❖低收入和老年客户群体流失风险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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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结构调整—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 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
保险产品销售 合规要点解析
个人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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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监管新政解析
二、内控新银政保系解统析演进及发展规划
三、近期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行
为
银保市场发展环境及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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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政解析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 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渝邮银业务〔2014〕 48号转发)
2014年4月1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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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政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