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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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
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安全管理规定
1997年1月17日区督字[1997]第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的安全,便利运输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干线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化气的有关船舶、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它有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统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所属各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载有散装液化气的船舶进港或过境停留必须在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必须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抵达港港务监督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五条装载散装液化气的船舶,必须在装货三天前直接或通过代理向港务监督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装船。
第六条液化气货物的托运人必须在开始装货三天前向港务监督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对需要添加抑制剂的货物,还应提交由生产厂出具的《液态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
第七条船舶在长江干线从事散装液化气过驳作业,按照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
第八条船舶航行时,应遵守港务监督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坝区、交通管制区、复杂航段,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护航费用由被护航船舶承担。
第九条船舶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须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安全值班。
第十条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安全、妥善系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并应做好随时应急离泊的准备。
在气候对船舶靠泊或货物装卸安全作业有影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
第十一条若码头设施不能接、卸拟装卸的货物,码头应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液化气船不得靠泊。
第四章载运
第十二条散装运输液化气的船舶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适装条件,持有主管机关认可有效的《适装证书》,并应备有《装载与稳性资料手册》。
第十三条船舶液货舱、泵舱、货物管系及其它处所的温度、压力、气体探测、液位指示和溢流控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船舶应配备至少两套适用载货品的便携式气体探测仪。
船舶值班人员必须对所载货物的状态经常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有关检查和校准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控制室或驾驶台。
压力释放阀经调定压力铅封后,未经检验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船舶的消防设备应定期检试,以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船舶应备有所装运货物的资料,供有关人员查阅,这些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所载运液化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
(2)、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需要采取的措施;
(3)、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伤害的防范措施;
(4)、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
(5)、货物输送、气体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更换货物的程序;
(6)、安全装卸特定货物所需要特殊设备的有关资料;
(7)、液货舱内层钢材设计允许的最低温度;
(8)、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当船舶液货舱装有液化气时,在船舶液货舱的保护区域的其它液货舱不得装载闪点(闭杯)等于或低于60?癈的易燃液体。
如液货舱内装载的货品数量仅限于供冷却、循环或作燃料之用时,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当货物换载时,应遵守特定的液货舱清洗程序进行洗舱。
第十九条船舶在低温条件下载运货物应控制温度,使其不低于船壳结构材料的设计温度,需要冷却货舱时,应严格遵守货舱,、管系和附属设备的冷却程序,避免货舱、管系或其他附属设备中发生不良的温度梯度。
第二十条船舶装载液化气不得超过最大充装极限。
第二十一条船舶载有或曾经载过其他散装气体货物和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而未清舱的还应遵守其他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货物样品必须装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处所,并应用相容材料垫隔、加固、防止移动。
第五章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散装液化气船装卸作业必须在经港务监督核准的专用码头和规定锚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液化气船舶装卸作业期间,必须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在系泊和装卸作业时,还应显示要求过往船舶慢车的信号。
船舶装卸作业期间应在甲板船舷醒目处放置表示船舶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告示牌,无关船舶及人员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域。
第二十五条船岸双方应定期对货物输送作业的紧急关闭、报警系统和主要货物装卸控制设备进行试验,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可燃气体排放、排空管口应设置在安全作业区域以外。
第二十六条液化气船舶在装卸易燃气体货物期间不得进行以下作业:
(1)、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卫星导航仪;
(2)、从事可能产生火星的作业及明火作业;
(3)、不得由供应船进行加油(水)作业;
(4)、不得进行吊运物件及其它影响安全的作业;
(5)、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液货舱除气、清舱;
(6)、其它影响船舶、装卸货安全、船舶靠离泊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船岸配备的液、气相输货软管应与货物性质、温度和输货压力相适应。
软管应用耐久的方式标记出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和最高、最低工作温度。
软管还应定期进行检验,在软管上以耐久方式标明检查日期,并做好记录。
使用的甚高频、对讲机必须是防爆型的。
第二十八条散装液化气船作业期间,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申请监护,监护费用由被监护船舶承担。
第二十九条船岸应按规定连接船岸间接地导线、绝缘法兰。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应设置气相回路装置。
第三十条装卸易燃液化气体,在拆管前、接输货软管后。
试漏和扫气过程中应使用惰性气体做为中间介质,扫除可燃气体空气。
新船或经气体清除的船舶在首次装载易燃液化气之前,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液货舱、货物管系中的空气。
第三十一条船岸双方应对《船、岸安全检查表》所列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并共同填写签字。
符合要求后方能作业,其中一份报送港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装卸作业前:
(1)、船岸双方应指定作业负责人,并应事先取得联系,根据货物性质共同商定作业程序和要求、安全注意事项、联络方法及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安全措施。
负责人应佩带较明显的标志;
(2)、船岸双方应对所有液货舱与货物输送、检测、控制装置、消防、通讯、使用工具及人员防护等设备进行检查;
(3)、船舶生活区面向载货区域的门窗与空调、通风入口应于关闭;
(4)、本船或周围发生火警或危及本船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
(5)、软管的布设及弯曲半径角度应与气候、潮汐和吃水变化相适应,烟囱应设置防护;
第三十三条装卸作业期间:
(1)、作业现场负责人、操作人员和负责应急行动的人员均须坚守岗位,履行各自职责。
作业期间应对可能泄漏部位进行定时检测;
(2)、作业期间,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工具或物品产生火星;
(3)、船岸双方应根据货物性质与输送设备情况,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进行输送作业,并按时测量液位,随时掌握装卸进程,做好操作记录;
(4)、装卸货物期间,未经轮机员、驾驶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泵舱的压缩机舱。
货泵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修理。
第三十四条装卸作业结束:
(1)、拆卸货物软管前,应清除管内残液,关闭液货管路和有关阀门,并释放其压力;
(2)、拆卸的软管,应用盲板法兰关闭每个管端;
(3)、货物管系扫线后残留在联接箱或软管的残液应用容器回收并妥善处理,货物残液不得随意排放入江。
第三十五条气体清除作业过程中,液罐充惰时排出的气体应回收到专门罐柜内,不能回收的,应在港务监督指定的地点排放。
有毒气体不准在码头排放。
第三十六条人员进入电动机舱、货物压缩机舱、具有货物装卸设备的其他围蔽处所以及在其中进行货物操作的类似处所作业时,应事先采取措施对这些处所进行通风,并应在舱室外面张贴正在进行通风作业的告示牌。
第六章码头的技术条件
第三十七条从事散装液化气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靠泊条件,并取得港务监督核准的相应作业品种、数量的《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其前沿应设置有效靠垫,有足够的水域、水深,设计与布置应满足船舶靠离泊作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码头应设置相应的液、气相输送系统、放空系统、置换系统和应急关闭系统。
第三十九条码头应设置有效的避雷装置。
并应设置联接船岸接地导线或绝缘法兰。
第四十条码头所有电缆和电器、照明、通讯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便携式照明通讯设备应是认可的防爆型。
第四十一条码头应划定安全作业区域(以船艏、船尾、管系联接处为中心半径>50米),并设置醒目的告示牌,并在合适处所设置人身静电释放装置。
根据所作业货物性质,配备足够的人员防静电工作服、防护服和应急器材及设备。
第四十二条码头的前沿和通道应设置水幕系统;并应根据作业货种性质和数量配备消防设施,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标准消防管接头。
水消防系统应有独立的动力和供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码头消防设备应符合有关要求,消防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四十四条码头应设有应急报警系统。
第七章人员保护及人员培训
第四十五条船岸双方应配备与所载运或装卸的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并应定期检查,使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四十六条船岸双方应向从事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器具和安全设备,防护器具和安全设备,应保存在易于取放、标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储存柜内,使用前应对器具和设备的状态进行检查,使用后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清洗和保养。
第四十七条凡从事散装液化气运输和装卸作业人员应经过操作技能与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以及有关设备的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八条液化气船舶船员应经特殊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能服务于液化气船舶。
第四十九条船岸双方应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消防应急演习,以提高作业人员操作各种设备的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港务监督将责令当事人采取安全整改措施,必要时可责令停止作业。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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