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第三版,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解释

(一)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视为已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和管理。仲裁规则条款与仲裁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二)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争议实质作出的决定,包括中期裁决、非正审裁决、部分裁决或者最终裁决;

“仲裁中心”是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它是依新加坡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担保)责任公司;

“主席” 是指仲裁中心主席(含副主席);

“主簿官” 是指仲裁中心主簿官(含助理主簿官);

“简易程序裁决”是指依照附则一第三项作出的裁决;

“仲裁庭” 是指独任仲裁员或者全体仲裁员(委任人数一名以上时)。

第二条 通知送达及期间

(一) 本规则所称的通知、函电或者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所述书面函电 可以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任何电子通信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及电传)

或者任何其他有递送记录的方式送达。通知直接递交受送达人或者递送到受送达人

的惯常居住地址、营业地址或者通讯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上述地址经合理查询

未果的,则递送受送达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居所地址或营业地址。

(二) 通知、函电或者建议的递送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三) 本规则所称期间,应当自受送达人收到通知、函电或建议的次日起计算。如遇期间届满日期是受送达人居住地或营业地的法定节假日,期限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

一个营业日。 期间应计及期间内的法定节假日。

(四) 有关仲裁程序的通知、函电或建议,当事人应当抄送主簿官。

第三条 仲裁通知

(一) 发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称“申诉人”) 必须向主簿官登记仲裁通知。仲裁通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附具文件:

1.将争议提交仲裁请求;

2.仲裁当事人及当事人代表(若有)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所有可知的联络方式);

3.发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者另行的仲裁协议及其副本;

4.发起仲裁所依据的引起争议或者与争议有关的合同,并尽可能附具合同副本;

5.简述争议的性质及情况,指明请求的救济并尽可能写明索赔金额;

6.陈述各方当事人事先同意的、或者申诉人提议的有关仲裁审理规程的任何事项;

7.确认仲裁通知副本(包括所有附具文件)已经送达或者正在送达应诉人;

8.有关法律适用规则的任何意见;

9.有关仲裁语言的任何意见;

10.登记费付款说明。

(二) 仲裁通知还可以包括:

1.若仲裁协议缺欠仲裁员人数约定,申诉人可建议人数;

2.对仲裁员的提名;

3.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的申述书。

(三) 主簿官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视为仲裁开始日期。

第四条 应诉人答复

(一) 应诉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4日内必须发出答复。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或者否认申诉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仲裁请求;

2.应诉人提起反诉或者能够预见反诉的,简要陈述反诉的性质、情况及反请求金额;

3.对申诉人在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6项仲裁通知中有关审理规程事项的陈述,应诉人所做的任何评论。

(二) 答复还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对本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及第2项中申诉人有关仲裁员人数的任何建议及提名,应诉人所做出的任何评论;

2.提名一位仲裁员。

(三) 应诉人应当将答复发送主簿官,并确认答复的副本已经送达或正在送达申诉人。

第五条 仲裁员的人数、指定以及确认

(一) 应当指定独任仲裁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考虑到当事人的建议、争议涉及的复杂程度、标的额大小或者相关的其他情形,而主簿官认为争议适合于三名仲

裁员审理的除外。

(二) 当事人同意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包括已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士)指定仲裁员的,应当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提名仲裁员。

(三) 在任何情况下,由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包括已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士)提名的人选,须经主席确认方可委任。

(四) 仲裁员的委任条件应当由主簿官按照本规则和当时生效的实务细则确定。 (五) 提名仲裁员在未经主席确认之前,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视为指定仲裁员。主席应当从速确认仲裁员。

第六条 独任仲裁员

(一) 指定独任仲裁员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一名或者多名人选,将由其中一名担任仲裁员。一旦当事人同意提名独任仲裁员,应当适用本规则第五

条第(三)款。

(二) 在主簿官收到按照本规则第三条作出的仲裁通知之日起21日内,当事人未能对独任仲裁员的提名达成一致协议时,主席应当从速委任独任仲裁员。

(三) 对主席依照本条所作的决定,不得上诉。

第七条 三名仲裁员

(一) 指定三名仲裁员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各自提名一名仲裁员。

(二) 在收到一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通知书之日起21日内,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名第二名仲裁员的,主席必须代为指定。

(三) 第三名仲裁员必须由主席指定,并且应当作为首席仲裁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三名仲裁员的指定程序的除外。任何按照当事人约定程序的提名仲裁员,必须依

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款经主席确认方可委任。

(四) 对主席依照本条所作的决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 多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一) 凡仲裁当事人超过两方以上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员的指定程序达成协议。任何按照当事人约定程序的提名仲裁员,必须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款经

主席确认方可委任。

(二) 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1日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员的指定程序达成协议的,或者未能实施约定的指定程序的,主席应当从速委任仲裁员。

(三) 对主席依照本条所作的决定,不得上诉。

第九条 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一) 在依照本规则委任或者指定仲裁员时,主席应当考虑当事人协议中有关仲裁员资格的要求,确保委任独立及公正的仲裁员。

(二) 接受考察的仲裁员,应当向提名方披露任何对其公正性或者独立性可能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况。

(三) 对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情况,仲裁员尚未告知当事人的,接受委任后必须立即向当事各方披露。在依照本规则的审理过程中,任何仲裁员无论是否由

当事人提名,必须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得有代表当事人的言行。

第十条 对仲裁员的异议

(一) 如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形,可以对仲裁员提出异议。

(二) 当事人可以对己方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理由仅限于委任后得知仲裁员存在前一款情况。

第十一条 仲裁员异议通知书

(一) 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必须在收到仲裁员委任通知之日起14日内或者在得知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情形之日起14日内,发

出异议通知书。

(二) 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主簿官抄送异议通知书,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被异议的仲裁员和仲裁庭其他仲裁员发送。异议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理

由。异议解决之前,主簿官可以下令中止仲裁程序。

(三) 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异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同意异议;被异议仲裁员也可以主动退出该案的审理。这两种情形均不构成默认接受异议所提的理由。

(四) 如遇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的情形,更换仲裁员的指定程序必须适用本规则第五条、并依案情适用本规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或者第八条,即使存在一方

当事人在被异议仲裁员的指定程序中未行使提名权的情形。本款有关指定仲裁员的

规定时限,以收到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对仲裁员异议的通知之日或者以收到被异议仲

裁员退出审理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对仲裁员异议的决定

(一) 当事另一方不同意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并且被异议仲裁员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7日内不主动退出审理的,主席必须对异议作出决定。

(二) 主席支持异议请求的,更换仲裁员的委任程序必须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并依案情按照本规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进行指定,即使在被异议仲裁员的指定

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未行使提名权。本款有关指定仲裁员的规定时限,应当以收到主

席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 主席驳回异议请求的,被异议仲裁员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四) 主席可决定异议费用,并决定承担人及承担金额。

(五) 主席依本条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对此不得上诉。

第十三条 更换仲裁员

(一) 在仲裁过程中,如遇仲裁员死亡或其他原因主动退出审理的情况,更换仲裁员的指定程序应当与被更换仲裁员的原指定程序相同。

(二) 如遇仲裁员拒绝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或者在法律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适用本规则第十条至十二条对仲裁员的异议程序以及第十三条第

(一)款对更换仲裁员的指定程序。

第十四条 仲裁员更换后重新审理

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按照本规则第十一至十三条被更换后,仲裁庭应当重新审理原已进行过的所有审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仲裁员被更换的,仲裁庭可酌情重新审理前述审理。

第十五条 审理规程

(一) 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审理程序达成协议。

(二) 当事人协议缺失或者本规则未载明审理规程的, 仲裁庭应当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以保障争议能够公平、迅速、经济及终局性地解决。

(三) 首席仲裁员在征询其他仲裁员的意见后,可以自行决定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提交书面陈述以及文件

(一) 提交书面陈述以及文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但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行决定的除外。

(二) 本条所称书面陈述的副本必须同时向仲裁庭和主簿官发送。

(三) 主簿官在组庭后发出书面通知。申诉人接获通知时尚未发出申述书的,应当在收到组庭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应诉人发送申述书。在申述书中,应当详述仲裁

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列明请求的救济及所有可量化的请求金额。(四) 应诉人应当向申诉人发送答辩书,对申述书中列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逐项说明承认或者否认的具体理由及其它事实根据以及法律依据。提交答辩书的期限

如下:

1.在收到申述书之日起30日内;或者

2.在申述书和仲裁通知书一并提交情况下,在收到主簿官发出的组庭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五) 任何反诉应当与答辩书一并提交。

(六) 除申述书和答辩书之外,仲裁庭还应当决定当事人必须进一步提交或者可能出示的书面陈述,并规定陈述交换的期限。

(七) 由仲裁庭决定书面陈述提交期限的,不应超过45天。但仲裁庭认为情形适当的,可以延长提交期限。

(八) 提交本条所称的任何书面陈述时,必须附上所有支持陈述的材料副本(包括当事人在以前陈述中未曾提交的)。

(九) 在本规则规定或者仲裁庭决定的期限内,如申诉人未提交申述书,仲裁庭可以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命令或者类似的适当指示。

(十) 应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案情陈述时间内未按仲裁庭指示的方式提出任何论点,仲裁庭可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第十七条 争议点备忘录

(一) 在收到本规则第十六条所称书面陈述之日起45天内,仲裁庭必须在考虑各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以及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争议点备忘录,界定在仲裁程序

中仲裁庭应当决定的争议点。

(二) 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应当签署争议点备忘录。应仲裁庭的请求,主簿官可以延长争议点备忘录的完成期限。

(三) 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参与拟定或者拒绝签署争议要点备忘录,仲裁庭必须提请主簿官核准备忘录。

(四) 争议点备忘录经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签署或者主簿官核准后,即界定仲裁庭必须在裁决中决定的争议点。

第十八条 仲裁地

(一) 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地达成协议。没有协议的,仲裁地必须是新加坡,但主簿官考虑整个案情另行决定更合适的仲裁地的除外。

(二) 仲裁庭可以按其认为方便或者合适的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开庭和开会。

第十九条 仲裁语言

(一) 在审理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一种或者多种兼用)应当由仲裁庭决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如提交文件没有使用仲裁语言编写,仲裁庭或者主簿官(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交由仲裁庭或主簿官决定的翻译文本。

第二十条 当事人代表

凡符合主簿官或者仲裁庭对当事人授权证明要求的执业律师或者任何其他人士,可以作为当事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

(一) 如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开庭请求时,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以便当事人出示证据或者当庭陈述。除非当事人协议约定以书面审理方式仲裁。

(二) 仲裁庭应当决定审理程序的会议或者庭审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通知。

(三) 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审理程序,并可以依据所收到的书面陈述和所出示的证据作出裁决。

(四) 所有会议和庭审均不得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仲裁庭确信当事人没有更多的证据可提出或者陈述材料可提交时,可以宣布审理程序终结。在裁决作出之前,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或者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

复审理程序。

(六) 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任何陈述书、文件或其它资料时,必须同时向其他当事人和主簿官递送。对于可能作为裁定依据的专家报告或者证据文件,仲裁庭应当

向各方当事人和主簿官提供。

第二十二条 证人

(一) 在举行任何开庭之前,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证人身份、作证的主题事项以及作证事项与争点的关联性。

(二) 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允许、拒绝或者限制证人出庭。

(三) 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代表或者仲裁庭可以询问提供证言的证人。

(四) 仲裁庭可以指示证人以签名陈述书、宣誓陈述书或者其他任何记录方式的书面证言形式作证。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书面证言的证人出庭接受询问,但不得违

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证人未到庭的,仲裁庭可以自由评判书面证言的

作用,对该证人证言不予理睬或者完全拒绝。

(五) 在任何出庭之前,一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与证人或者潜在证人会见属正常行为,但适用法律中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一)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下列权利:

1.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咨询意见,指定一名或者多名专家就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提供报告;

2.可以要求当事人向指定专家提供有关情况,或者出示或者提供检验用途的有关文件、物品或者财产。

(二) 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专家在交付书面报告或作口头报告后应当参加开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有机会

询问到庭专家,并可以带己方的专家证人出庭。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的其他权力

除上述仲裁庭权利以及不减损仲裁适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外,仲裁庭还应当有下列权力:1.命令当事人改正合同或者仲裁协议中的错误,但仅限于纠正被仲裁庭认定为该合同或者仲裁协议中由全部当事人造成的错误;

2.允许表示同意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仲裁,可以对全部仲裁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作一次性终局裁决;

3.允许当事人依据仲裁庭确定的条款范围(如费用等)修改仲裁请求、反诉、争议点备忘录或者其他陈述;

4.延长或者缩短本规则规定的或者仲裁庭指示的期限,但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期限除外;

5.进行仲裁庭认为是必须的或者适宜的查询;

6.命令当事人向仲裁庭或者专家提供当场检验的财产或者可用物品;

7.命令当事人保管、储存、销售或者处理争议标的或者构成争议标的部分的财产或者物品;

8.对仲裁庭认为与仲裁有关联的文件,命令持有或者掌握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提供文件及副本,以便查验;

9.向当事人作出质询命令或者指示;

10.作出临时禁令或者临时措施的命令;

11.指示一方当事人提供经宣誓或者其他任何记录方式的证据材料;

12.指示一方当事人在审理程序的任何阶段不得分散资产,保障裁决的实际效力;

13.命令一方当事人以仲裁庭认为合适方式,提供律师费或者其他款项的费用保证金;

14.命令一方当事人提供全部或者部分争议金额的仲裁保证金;

15.如遇一方当事人出现下列情形,继续进行仲裁:不遵守或者拒绝本规则或仲裁庭命令或指示;没有或者拒绝出席会议或庭审;不服从或者拒绝接受仲裁庭视

为合理的处罚;

16.决定仲裁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对于仲裁庭认定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无论法律上是否完全允许,可以接收并考虑作为书面证据或者口头证据。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的管辖权

(一) 仲裁庭必须有权决定自身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终止或者效力的异议裁定。凡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仲裁协议,必须视为独立于合同条款的协议。仲裁

庭不得依据裁定合同无效而在法律上判定仲裁协议无效。

(二) 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答辩书提交之前或者同时提出抗辩。

对仲裁庭超越法律权限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表示将决定越权事项的意图后立即提

出。在这两种情形下,仲裁庭如认为延迟提出抗辩的理由正当,仍然可以依据本款

接受逾期抗辩。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名或者参与提名仲裁员的事实,不影响该方当事

人提出本款所称的抗辩。

(三) 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抗辩作为审理前的先决问题做出决定,或者在裁决书中裁定。

第二十六条 收费以及押金

(一) 仲裁庭和仲裁中心的收费应当依据仲裁开始时有效的《费用表》确定。

(二) 主簿官可以决定仲裁庭和仲裁中心的费用预付款或者押金。各方当事人应当按对等金额支付预付款及押金,但主簿官有另行指示的除外。

(三) 应付押金到期时,申诉或者反诉的请求金额尚未确定的,应当由主簿官预估仲裁费用。随着请求金额的逐步明确,预估费用可以作相应调整。

(四) 主簿官可以适时指示当事人补充预付款或者押金,以支付仲裁中心代表当事人或者为了当事人利益而发生实际费用或即将发生的仲裁费用。

(五) 提出申诉或者反诉的一方当事人,如未按要求或者指示付款或者付押金,仲裁庭可以根据主簿官的咨询意见,拒绝审理该方的仲裁请求,而对服从缴费命令的当

事人,仲裁庭可以继续审理该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反诉。

(六) 当事人和解或者未经开庭审理结案的,主簿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包括和解或者结案时仲裁的进展阶段,终局性地决定仲裁费用。如所确定的费用低于收取

的押金,仲裁中心将按当事人协商的比例,分别返还差额,协商不成的,仲裁中心

将按各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押金的比例分别返还。

(七) 各方当事人对仲裁费用负有连带责任。一方当事人应支付有关申诉或者反诉的预付款或仲裁押金而未支付的,其他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代付全部费用。本条要求

的预付款或者押金全部或部分不足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主簿官的咨询意见,中止审

理程序。

(八)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中心交付预付款和押金,任何此类押金利息归仲裁中心。

第二十七条 裁决

(一) 仲裁庭在签发任何裁决书之前,必须向主簿官提交裁决的草案。裁决草案应当在仲裁庭宣布审结之日起45日内提交,但主簿官延长期限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主簿官可以建议修改裁决草案,并且在不影响仲裁庭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可

以提请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裁决草案未经主簿官批准的,仲裁庭不得签发任何裁

决书。

(二) 仲裁庭可以分次对不同的争议点分别作出裁决。

(三) 如任何仲裁员违背适用法律有关不得缺席裁决的强制性规定,经给予合理时间仍然拒绝参加裁决或者未遵守规定而缺席的,其余仲裁员应当继续进行裁决。

(四) 仲裁庭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的,裁决必须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未能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应当像独任仲裁员一样,必须独自作出裁决。如某位仲

裁员拒绝或者未在裁决书上签字,裁决书有多数仲裁员的签字即可,但应当说明该

仲裁员未签字的原因。

(五) 仲裁庭必须向主簿官递送裁决书。仲裁费用结清时,主簿官应当将经证明的裁决书副本转交各方当事人。

(六) 仲裁庭可以按照当事人协议的利率和息期,如缺欠此协议,可以按仲裁庭认为合适的利率和息期,将仲裁标的金额的利息裁定为单利或者复利,但息期结束日不

得逾裁决签发日。

(七)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仲裁庭可以应一方当事人请求作出合意裁决书,记录和解协议。当事人不需要合意裁决书的,应当书面通知主簿官,确认各方已达成和解协

议。仲裁费用一旦交讫,仲裁庭应当解散,仲裁终结。

(八) 当事人既经约定依照本规则仲裁,就必须承担完全履行裁决的义务,不得延迟。仲裁裁决必须是终局的,自签发之日起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裁决的改正和追加裁决

(一) 对裁决书中计算误差、笔误、打印错误或者类似性质的错误,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主簿官,请求仲裁庭改正。仲裁庭认为请求合理

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改正。在裁决书正本或者另以备忘录形式作

出的任何改正,必须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二) 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主动改正本条所称的错误。

(三) 仲裁请求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在裁决中未处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主簿官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追加裁决。仲裁庭

认为请求合理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45日内作出追加裁决。

(四) 主簿官可以延长本条的期限。

(五) 裁决书的改正和追加裁决同样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仲裁费用组成

(一) 仲裁庭必须在裁决书中明确仲裁费用总额。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中裁定各方当事 人之间的仲裁费用分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二) “仲裁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仲裁庭的报酬及费用;

2.仲裁中心的管理费及费用;

3.仲裁庭要求专家意见及其他协助的费用。

第三十条 仲裁庭的报酬以及费用

(一) 仲裁庭报酬应当由主簿官根据《费用表》以及审理进度决定。如有例外情形,主簿官可以准许超出《费用表》的额外收费。

(二) 仲裁庭必要的实际开支和津贴,应当根据报销时生效的实务细则报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的律师费用

(一) 对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仲裁费用另计),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中命令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二) 前款所称的费用,应当由主簿官评定,但裁决书中另有指示除外。

(三) 经主簿官签字的费用金额证明,应当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三十二条 仲裁法律

凡仲裁地是新加坡的,按照本规则仲裁的法律必须是《国际仲裁法》(新加坡第143A号法令,2002年版)或者其修订本或者重新制定的版本。

第三十三条 免责

(一) 仲裁中心包括机构官员和职员或者代理人或者仲裁员,不应为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1.与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有关的任何过失或者疏忽;以及

2.在仲裁程序或者裁决过程中作出的法律、事实或者程序性错误。

(二) 仲裁中心包括机构官员和职员或者代理人或者仲裁员,没有任何义务向任何人陈述有关仲裁的任何事项。对于因仲裁引起的诉讼程序,无论在仲裁开始前、过程

中或者在仲裁结束后,任何当事人不得企图将仲裁中心的官员和职员或者代理人或

者仲裁员作为证人。

第三十四条 保密

(一) 所有有关仲裁程序的事项,当事人和仲裁庭必须始终保密。

(二) 事先未征得全体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员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这些事项。但下列情形属于例外:

1.依照仲裁适用法律,向任何国家的管辖法院提请诉讼时作披露;

2.向任何国家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异议裁决时作披露;

3.根据管辖法院签发的命令或者证人传票令时作披露;

4.根据或者执行法律权利或者法律请求权,向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专业顾问作披露;

5.遵守任何国家对当事人的强制披露的法律规定;

6.遵从任何主管机关或者权力机构对当事人的披露要求或者规定。

(三) 本条中“有关仲裁程序的事项”指的是仲裁程序的存在、为仲裁目的而制作的仲裁文书、证据和其他材料以及在仲裁程序中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或者

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裁决,但其他任何属于公共领域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一般条款

(一) 当事人明知本规则的规定或者要求未被遵守,但未及时提出异议,仍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的,应视为已放弃反对的权利。

(二) 本规则中有关仲裁庭的职能和权力的规定,应由仲裁庭解释。所有其他条款均应当由仲裁中心主簿官解释。

(三) 凡本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主席、主簿官和仲裁庭均应依照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努力保证仲裁结果的公平性、快捷性和经济性,并确保仲裁裁决在法律上的

可执行性。

(四) 为了便于适用本规则的仲裁管理顺利进行,主簿官可以不定期发布实务细则,以调整补充和实施本规则。

附则一 有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内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定

第1项废止

仲裁中心终止使用国内仲裁规则,2002年9月1日颁布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内仲裁规则予以废止。

第2项过渡条款

1.凡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必须视为已

同意按照本规则以及本附则进行仲裁。

2.本附则适用的仲裁法律应当是《仲裁法》(新加坡第10号法令,2002年版)或其

修订本或者重新制定的版本。

第3项简易仲裁程序

1.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交书面陈述的截止之日起21天内,一

方当事人如认为对其申诉或者申诉的任何实体部分完全不存在有效的答辩,可以向

仲裁庭书面申请对全部或者部分申诉作出简易程序裁决,并向另一方当事人和主簿

官送达申请书。本项中的“申诉”包括反诉。

2.简易程序裁决申请书应当附具宣誓陈述书,详尽说明支持申请的所有事实和理由。

3.在收到申请书及宣誓陈述书之日起21天内,另一方当事人反对简易程序裁决的,必

须向仲裁庭提交反对申请的宣誓陈述书,并送达简易程序裁决申请人。在收到反对

申请的宣誓陈述书之日起14天内,申请人应当提交宣誓答复书。未经仲裁庭许可,

不得进一步提交宣誓陈述书。

4.仲裁庭经对简易程序申请进行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1) 作出简易程序裁决;或者

(2) 作出驳回有关简易程序裁决的申请的命令;

(3) 命令申请人为其请求金额或者请求金额的一部分提交保证金。

5.仲裁庭应当在审结之日起21日内作出书面裁决或者命令,但主簿官延长期限的除

外。

6.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述及的费用,可

以由仲裁庭自主裁定。

7.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适用于依照本项简易程序作出的裁决。

8.凡驳回简易程序申请的,仲裁庭必须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十七条,

起草争议点备忘录并继续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作业

2017年9月法硕《仲裁法》作业 一、How many elements/contents are there in the following arbitration clauses? and what are they? 1、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即国际商会仲裁规则(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2、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 仲裁规则:委员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3、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 仲裁地:新加坡(Singapore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actice rules and regulations.

广州市2018届高三第一学期第一次调研测试历史试题

秘密★启用前试卷类型:A 2018 届广州市高三年级调研测试 文科综合(历史部分) 2017.12 本试卷15 页,47 小题,满分300 分。考试用时150 分钟。 注意事项:1. 本试卷分第I 卷(选择题)和第II 卷(非选择题)两部分。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考生号、试室号、座位号填写在答题卡上,并用2B 铅笔在答 题卡上的相应位置填涂考生号。 2. 作答第I 卷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2B 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选项的答 案信息点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写在本试卷 上无效。 3. 第II 卷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卡上各题目指 定区域内相应位置上;如需改动,先划掉原来的答案,然后再写上新答案;不 准使用铅笔和涂改液。不按以上要求作答无效。 4. 考生必须保证答题卡的整洁。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Ⅰ卷 本卷共35 个小题,每小题4 分,共140 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4. 周文王与正妻的儿子康叔封于殷商故都,继续采用殷商的法律,按照周的绳索长度计量土 地。周成王的同母弟唐叔封于夏朝的中心地带,沿用夏朝的政治制度进行管理。这说明西周初年统治者 A.严格实行嫡长子继承制B.对被征服地区采取安抚政策 C.加强对地方的直接控制D.意图保护地方文化的独立性 25. 在考古发现的汉代官吏墓葬中,陪葬品除《秦律》等大量律令外,还经常伴有一些用来预 言凶吉、卜定疑难的简册,如《日书》等。这反映了当时 A.沿用了秦代的基本政治制度B.治国思想发生根本改变 C.儒学融合了法家、阴阳家思想D.社会生活受神秘主义影响 26. 唐太宗曾问负责《起居注》的史官褚遂良:你近来主持写《起居注》,里面记了些什么呢, 我可以拿来看看么?褚遂良回答道:现在的《起居注》,就像古代史官记录君主的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 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 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 不能上诉。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 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浅谈泰山国际会展中心规划及建筑设计

浅谈泰山国际动态会展城规划及建筑设计 一.项目背景及用地概况 泰安市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是华东地区重要的对外开放旅游城市,泰安市地理位置优越,城市位于济南都市圈的核心层,处于省际区域性发展的主轴线上,在济南大都市的直接辐射与吸引范围之内,按照“发挥优势、错位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可以充分发挥泰安的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旅游和第三产业。其中发展会展业将是首要关键。 本项目会展中心及商务区规划用地位于泰城时代发展轴线的南端,北端为政府新行政中心和泰山广场,南临泰山大街,占地面积约27.4公顷(415亩),用地形状长方形,沿开发区中轴线对称,东西宽约290米,南北最长段约1100米。地势平坦,交通便捷有序。 二.核心功能 纵观全球,国际大都市的产业结构有”两个70%”的现象,即在大都市的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占GDP的70%,在第三产业中占70%的是生产服务业或者专业服务业。 在泰安市新城市轴线的会展城规划中,我们将引入三大服务产业: 1.现代会展,以“国际会展与旅游目的地”为目标,围绕会展的核心功能,配套丰富的展览、会议、酒店、商务、服务、娱乐、休闲等综合功能,行成高品质会展商务中心。 2.总部办公,吸引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金融结算中心、国内大型企业总部等投资落户,提供更有利的金融、用地、税收政策,提升江都地区的国际化水平。 3.配套服务,发展配套丰富的商务、服务、娱乐、休闲等功能。打造面向华东地区的商务、商贸业发展区,并配备专业化生产服务(中介、法律、财务等)及高端消费商业予以支持。 三.规划理念 会展中心及会展商务区是以展览空间为核心空间,会议空间作为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并结合其他辅助功能空间,包括展销、办公、餐饮、休憩、娱乐等服务平台的大型展览城市综合体。它具有以下特点: 1.功能综合化。展览建筑与会议、办公、旅馆组合在一起,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从会议、展览活动的举办到为参展厂商和代表服务的写字间、客房、洽谈用房、餐厅等,实现一体化。 2.高度信息化。会展建筑作为国际或区域经济文化交流的载体,要求其建筑具有高度的信息化,满足会展建筑内巨大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高速运转的要求。 3.集群产业化。会展建筑能够有效地带动本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展览活动能够带动旅游、餐饮、娱乐以至于住宅产业的发展,带来巨额利润和城市繁荣。 基于上述这些特点,本项目提出建造“动态会展城”的概念,发挥会展功能的向心力,将更种会展及配套功能集中设置,形成符合会展要求的会展商务中心区,利用配套辅助功能将参与会展的各种人流集中于会展城内,动态解决所有商业展览,商务交流,休闲餐饮等一系列需求,大大降低展会期间人流大量迁移对周边道路产生的压力。 四.规划总体布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 “海商与保险研讨会”最早于1999年由香港海事保险学会和敬海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共同举办,至今已走过16个年头,而16年后的今天,在广州举办这次会议,又正恰逢几个特殊的时间节点。 首先,今年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在今年,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深入实施,海洋经济加快发展。 其次,对于广州来说,今年也是南沙新区建设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开局之年,是广州把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机遇争取更大发展的新起点,广州正迎来历史上另一个新的腾飞机会。 今年9月,广州市政府公布了《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提出以珠三角城市群为依托,以泛珠三角地区为腹地,举全市之力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实现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相互融合的格局,这又是一个让广州航运业振奋的好消息。借此东风,广州在这个月的5日和6日举办了第十二届“国际海运年会”,汇集了国内外海运业的精英参加这次盛会,为打造和落实建议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出谋献策。 另外,放眼国际,英国2015年保险法(The Insurance Act 2015)已经于今年2月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这将在国际保险法领域产生重要影响,著名的《200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也在今年得到了修订。 与此同时,由于国际经济大环境面临压力、航运市场持续走低,运输、船舶、保险等法律关系及市场格局、利益形态更趋复杂,海商与保险行业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今天,在这样的时代与政策背景下,大家齐聚一堂,共同研讨海商与保险的有关问题,有着不一般的意义。 本次会议得到广州港务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联运保赔协会香港分公司、德超海损理赔顾问有限公司等单位领导和同仁的关注和支持,在此我一并向各位表示最真诚的感谢,也对本次会议的演讲者、参加本次会议的嘉宾表示欢迎与感谢! 下面,我宣布,本次研讨会正式开幕!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48页起为中文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troduction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for use by parties who seek the formality and convenience of an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in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by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at any time before or after a dispute has arise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for use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proceedings.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se Rules are set out in Article 1. Effectiveness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to take effect from 1 September 2008,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of the Rules. Suggested Clauses 1.The following model clause may be adopted by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who wish to have any future disputes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the validity, invalidity, breach or termina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under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 force when the Notice of Arbitration is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 (one or three).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shall be conducted in .... (insert language)." * Optional 2

世界主要国际航运中心三大模式.doc

世界主要国际航运中心三大模式 模式一:以市场交易和提供航运服务为主 代表港口:伦敦 特点:作为老牌航运中心,伦敦拥有良好的人文历史条件,如悠久的贸易和航海的传统和文化、众多优秀的海事人才等。虽然在今天从港口看,伦敦已无全球级的功能和条件,但仍以其交易市场、保险服务、航运信息服务、海事服务、海事研究与交流、海事监管等功能,保持着全球级国际航运中心。目前世界20%的船级管理机构常驻伦敦,世界50%的油轮租船业务、40%的散货船业务、18%的船舶融资规模和20%的航运保险总额,都在伦敦进行。全球有1750多家从事航运事务的公司与机构在伦敦设有办事处。其中,仅航运服务业每年创造的价值就达20亿英镑。 模式二:以中转为主 代表港口:中国香港和新加坡 特点: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由于自身经济腹地较小,直接外贸运输并不太多,而是以海外腹地作为其主要的经济腹地,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贸易货物作为其服务的主要对象。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作为亚洲新兴的国际航运中心,两港都实施世界上最为开放的自由贸易政策,大型机械设备和先进的电子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人员的高素质是其自由港的特点,加上拥有得天独厚的深

水良港,突出转口贸易及其中转运输,使其集装箱吞吐量位居世界三甲。 模式三:以为腹地货物集散服务为主 代表港口:鹿特丹和纽约 特点:一般来说,这种区域性的国际航运中心所在国家的国土辽阔,资源丰富,市场广大,进出本国的外贸直接运输量很大,并在所在国际区域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荷兰的鹿特丹位于莱茵河和马斯河两大河流入海汇合处所形成的三角洲,背靠莱茵河流域的荷兰、德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美国向欧洲出口货物的43%、日本向西欧出口货物的34%都经过鹿特丹中转。纽约也属于这种层次的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纽约位于哈德逊河口,是美国主要海港,一度承担了美国外贸运输量的40%。

新加坡主要购物中心

◢█◤NO1新加坡主要购物中心◢█◤ 新达城(SUNTEC CITY MALL) 这家新加坡最大的购物中心,占地83,850 平方公尺,分成四个主题区:走廊(高级精品店)、热带(生活居家产品和服务)、娱乐中心(法国超级市场家乐福)和喷泉平台(餐厅、酒吧和美食店)。在销售休闲用品的纪念商品店和精品店内,你可以看到许多与众不同的品牌。此外新达城还拥有一间Kinderw orld Entertainment Complex,五家电影院和一座虚拟实境的主题公园。 交通指南: MRT:City Hall 地址:3 Temasek Boulevard 电话:(65) 6821 3668 新加坡河畔/亮阁(Singapore River / Liang Court) 在新加坡的日本人经常来到亮阁的商店和餐厅消费购物。因为这里的商店,如:Marusho、Kinoku niya售卖各种日式的物品,包括鞋子、时装、装饰品、书籍、杂志和视觉器材。此处还有许多餐厅和其他当地的店家。著名的热带雨林餐厅(Rainforest Cafe)也位于此。 交通指南: MRT:City Hall 地址:亮阁-- 177 River Valley Road 电话:(65) 6336 7184 威士马广场(Wisma Atria) 这一座现代化的购物中心与乌节路的捷运站(Orchard NS22)和对面的诗家董百货商场、伊势丹百货以地下通道连接在一起,因此到任何一处购物商店都十分便利。这里有世界各地知名品牌的服饰,你可以前往最受欢迎的英国服饰店,如:Topshop、Topman和Warehouse(总经销)购买最新流行的街头服饰,到伊势丹百货公司添购所需商品,或到Sasa抢购一些打折的化妆品和香水。 交通指南: MRT:Orchard

关于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区域土地一级策划和规划设计

关于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区域 土地一级策划和规划设计任务书建议

目录 一.长沙高铁东部新城城市规划和土地功能划分------------------------------------------------------------------------------------------------------------------3 1.项目区域位置和区域规划研究----------------------------------------------------------------------------------------------------------------------------6 2.参考标杆 ---沈阳高铁南站新城规划案例------------------------------------------------------------------------------------------------------------------13 3.武汉国际博览中心作为超越的重点标杆--------------------------------------------------------------------------------------------------------------------15 4.黄兴国际会展中心地块选址和规模以及土地功能划分建议----------------------------------------------------------------------------------------------------19 二、长沙国际会展中心规模定位----------------------------------------------------------------------------------------------------------------------------------25 三、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和配套土地出让策略研究--------------------------------------------------------------------------------------------------------------------33 四、拆迁政策和本地居民发展研究--------------------------------------------------------------------------------------------------------------------------------39 五、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周边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要点建议----------------------------------------------------------------------------------------------------------40 六、长沙国际会展中心招商与运营模式建议----------------------------------------------------------------------------------------------------------------------42 浏阳河风光带旅游规划专题研究---------------------------------------------------------------------------------------------------------------------51

香港法概论总汇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浅析国际航运中心的东移

浅析国际航运中心的东移 本世纪以来,国际经济与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制造业和国际贸易分工的变化,世界的经济重心与国际航运中心开始东移至亚太地区,其中我国正处在一个难得发展机会。应该抓住这个机遇,乘势而上,才会……。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航运中心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从历史上看,国际经济中心往往依托航运的发展,汇集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国际大都市本身就是航运中心城市。 航运中心的建设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因而……掀起了建设航运中心的热潮。 由于国际航运中心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我国……大力发展远洋运输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上海建设以腹地型为主的国际航运中心,具有非常优越的条件。对外贸易被喻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之一,而且对外贸易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有及其重要的地位,特别的近些年来增长尤为迅猛,中国也正真成为了一个贸易大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航运中心也是时代的呼唤! 国际航运中心是集交易市场、航运信息中心和物流中心于一体的综合体系。畅通、便捷、齐全的集疏运系统拥有港航货代、金融贸易等各类高级人才,形成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人才高地,所以建设与之相适应和与国家需要相协调的国际航运中心是大势所趋。本文就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航运中心本身就是经济中心。 国际航运中心—般是指以国际贸易货物大量集散的多功能枢纽港或组合港为基础,以国际贸易、物流、航路和金融活动为基本功能,拥有现代化空运、陆运相连接和配套的航运枢纽和港口所在城市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的广泛功能。当代国际航运中心一般认为是指具有航线稠密的集装箱枢纽港、深水航道、集疏运网络等硬件设施和为航运业服务的金融、贸易、信息等软件功能的港口城市,它是成为国际经济、国际金融、国际贸易中心的重要前提,也是这些中心赖以存在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依托港口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已经成为提高地区竞争力和实现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我国港口在质和量上都获得了巨大的提高,从北到南依次形成了环渤海、长三角、东南沿海、珠三角和西南沿海五大港口群体,港口整体布局基本趋于合理。从港口发展水平来看,基本上呈现南强北弱的态势,目前南方己经有了世界最大的航运中心香港和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高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中,而北方也急需建设一个航运中心用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环渤海区域的大连、天津和青岛三大港口围绕建立我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就港口自身发展而言,三大港口实力相当,各有优势,在短期内都不具备国际航运中心的条件。天津港要想在竞争中胜出,必须抓住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和国家打造中国经济增长第三级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临港产业,并创造良好的港航环境,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实力。 内容摘要: 关键词:

X71867+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年度工作总结报告+1500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在2019年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上的纠纷与合作逐渐增多。相对于本单位,接收到的任务也越来越多,复杂程度也相对提高,这就要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政治素养的提高。自从在仲裁院工作以来,在公司的合理分配下,专注于本职工作,严格恪守履行岗位要求,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9年公司发展成果 2019年5月7日,深圳仲裁院与其他有关仲裁院举办“共建、融合、衔接、共生——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合作宣讲会暨深圳国际仲裁院澳门仲裁员聘书颁发仪式”。2019年8月22日,市律协前海委主任孟荻,副主任程海群、朱虹等一行30人赴深圳国际仲裁院,就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年新版仲裁规则进行考察交流。2019年10月12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仲裁机构。 二、2019年个人工作内容 作为本单位的一名前台文员,主要职责是为其他部分提供后勤供应。例如会帮忙举办会议;会前制作h5链接,胸牌,签到名单,发送邀请函,邀请短信;会后整理参加会议名单人员,发送微信新闻官网新闻;每周整理每周的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等新闻版和业务板;为开庭提供服务,接待仲裁员及开庭当事人;会议来访接待,配合处室接待来访客人,提供茶水服务;采购日常前海办公室所需用品。日常还会有咨询电话,布置打扫整理办公室仲裁庭。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接待会议有香港仲裁员培训会、CNARB中国仲裁论坛第五期、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的《仲裁保全安排》、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房地产租赁行业协会共同举办房屋租赁法律风险防范沙龙、SCIA+HJIAC研讨会、深圳国际仲裁院香港场仲裁院培训交流会、转换文件,整理文档合并排版,整理梳理单位各项规则排版,收集国际合作材料,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材料、最高院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材料、方面的新闻媒体报道,编辑年鉴文档,不同国家仲裁员名单收集、帮忙同事整理仲裁案卷邮单,SCIA-SIAC新加坡研讨会,《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一带一路研讨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联合研讨会、自贸区仲裁合作联盟会议、第九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除此之外,我还负责查找16个省的仲裁机构,筛选仲裁员来源国数据,录音稿整理,广交会值班,辅助帮忙单位网页设计、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新机遇挑战讲座、知识产权中心值班、英中协会参会邀请函,统计处室推出的新闻,统计19年所有会议参会名单数据整理,汇总19年我院新闻整理等。 三、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本单位中,每个部门、每个职能、每个员工的工作都至关重要,职务不论高低都要积极面对,认真处理才能够促进本公司的快速发展与提高公司的质量与品质。作为国际仲裁院的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国际事件,帮助更好的完成工作,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服务。提高思想政治素养,是帮助自己更好理解食物案件的最关键一步。特别是针对于国际性单位,如果员工的政治素养和水平不过关,极有可能在复杂的形式中做错事。自己只有更加重视和善于学习,才能更好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掌握更多资源与优势。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 相对于本职工作而言,自己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面对相关案件的资料整

北京城市规划展览馆参观报告

北京规划展览馆 参观报告 根据建筑学学习计划和要求,2011年10 月26号上午,老师组织了参观学习北京规划展览馆的活动,感受发展中的北京,同时初次感受下建筑与城市规划。 北京市规划展览馆位于北京前门东大街(老北京火车站东侧)的北京市规划展览馆是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改造而成。展示内容包括北京城的悠久历史、奥运场馆规划,以及未来北京在绿化美化、改善交通状况、实现市政基础设施现代化等方面的规划蓝图。 一进一楼大厅,一件“北京湾”铜雕呈现在眼前,作品以1:60000的比例真实再现了北京小 平原三面环山,形如海湾的地理环境特征。上面清晰 地展现了浓缩的北京。 第二层为北京市区县规划、临时展区等,在二三层间悬 挂在墙上的是《北京旧城》青铜浮雕,立体反映1949 年的北京城市的整体格局和特征。共表现房屋11.8万 间,树木6万棵, 大量胡同和河湖 水面,活脱脱的展 现了旧北京的风 貌。 第三层为北 京古城变迁区,模 型展区。有一个巨 大的北京城市规 划模型,据介绍,这是200多人工作六个月,暗战1比750的比例尺,将北京每一栋房屋都搬上来的模型,展现了未来北京的现代化风采,也表现了历史名城的古老风韵。 第四层为北京城市总规划展区,低碳生态城市展区、和多媒体影厅等。 有一个低碳房屋的展品,该厅内墙采用的原生态稚内层硅藻页岩壁材,具有深呼吸、高吸放湿、隔热保温等特殊功能。炎炎夏日,如果将空调温度设定为28摄氏度,由于该墙面的放湿作用,室内可以达到26摄氏度的制冷效果。这样一来,可以适当降低能源消耗,进而减少碳排放。 墙上的一扇新型双开窗也是亮点之一。笔者体验了一下,通过旋转开关把手,可选择平开和下悬两种方式。所谓平开就是整扇窗户向内打开,下悬则是指窗扇下端固定、上端向内侧倾斜留出约10厘米的缝隙。平时,当室内需要快速通风的时候,只要选择平开,呼呼的风就能够穿堂而过。而夏天室内一直开着空调时,人们会为开窗太热、不开窗又太闷而烦恼,无奈之下往往大开着冷气也大开着窗,造成了大量的能源浪费。现在,只需要转动把手开一点点窗,新鲜空气就能从缝隙中缓缓流入,而室内的冷气下沉也不会从上面跑掉,这样不仅提高了室内舒适度,也在无形中节约了能源。除此之外,低碳保温墙面、地热供暖系统、节能马桶等都一一展现了现代北京提倡的低碳居住方式。在“低碳生态城市”

香港国际航运中心模式研究

香港国际航运中心模式研究 摘要:香港自开埠以来,得利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久经历史沧桑,逐步发展成为远东及东南亚地区的一个重要的枢纽港并且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航运中心。然而,随着各方航运因素的冲击,当前的事实是:昔日辉煌的香港航运业除了其集装箱吞吐量仍居世界之首外,广义的航运业事实上已经衰落,其中许多行业已经萎缩,有的甚至已经或者正在消失。我们究竟应该怎样认识这种状况,是可悲,抑或可喜?是衰败,还是一种进步?笔者将在本文中对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成就因素及其运作模式给予浅析和探究,以飨读者。 关键词:航运中心香港发展模式转型核心竞争力 一、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航运中心 1、港口概况 1)地理条件 香港港(Hong Kong)是中国天然良港,远东的航运中心,位于北纬220307,东经114020’,在珠江口外东侧,香港岛和九龙半岛之间。香港的港区海底多为岩石基底,泥沙小,航道无淤积。港内有三个海湾和两个避风塘能躲风避浪。另外,由于九龙半岛向南伸入海中,消减了风浪,使港区相对平静。香港港是自由港,有80多条海运航线,通往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1000个港口,每年进出港旅客超过1000万人次。香港港有15个港区:香港仔、青山(屯门)、长洲、吉澳、流浮山、西贡、沙头角、深井、银矿湾、赤柱(东)、赤柱(西)、大澳、大埔、塔门和维多利亚。其中维多利亚港区最大,掩护条件良好。港宽1.6"-'9.6千米,面积5200公顷,可停泊长305米的大型船舶。香港位于亚洲中心和繁盛的南中国珠江三角洲要津,地理位置优越,是一个不冻不淤的天然深水良港,是区域内重要的货物中转港及集散地,一个半世纪以来既是区内通商的门户,也是连接东西方贸易的桥梁。 2)码头设施 香港港口包括货柜码头、内河货运码头、中流作业区等,主要货柜码头由香港国际货柜码头、现代码头、中远香港国际、海陆东方码头组成,有24个深水泊位,岸线长度8530m,年处理集装箱能力1900万TEU (标准货柜单位)。中流作业区主要提供趸船 与货柜车/货车之间的货物起卸服务,货物包括远洋和内河货物。现时的中流作业区位于香港12个不同地点,共占地34.6公顷,提供3513米的堤岸,而作业区的租约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香港内河货运码头的营运范围包括重组和合并往来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的货柜、散装货物。码头位于屯门,由内河货运码头有限公司经营。码头占地65公顷,提供3000米的堤岸,于1999年1 1月全面落成运作。公众货物起卸区是以短期租约形式分配泊位和堤岸地方供营运者从趸船起卸一般货物、散装货物和货柜。全港现时共有8个公众货物起卸区,提供6672米堤岸,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管理。另外,还包括船泊浮泡和碇泊处及港口运作不可缺少的后勤服务设施,如货柜存放场、货柜场、货柜车场和货柜车维修工场等香港港有72个远洋船系船浮筒。其中44个可系泊137---,183米长的船舶,28个可系泊长137米以下的船舶。57个为台风时系船浮筒。此外,还有香港当局和私人的系船浮筒2000多个。这些浮筒可系泊待靠码头船舶,也可进行海上过驳倒载作业。浮筒作业周转期仅2.7天。港口在采用系船浮筒进行船舶过驳倒载作业,集装箱装卸和客运方面都有较高水平。 3)运作管理 港口管理先进。自1970年建成集装箱码头以来,集装箱卸作业量平均每年增加11%,集装箱船的装卸时间平均13.2小时。港口设置航标290个,许多航标都装有雷达反射器,甚高频电话昼夜开放。1841年2月1日,英军占领香港,于6月宣布香港为自由贸易港,实行自由经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96238654.html,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本规例由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交简称是HKIAC)印发,供同意循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人士使用。规例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订定,以配合小型工程标准形式合约使用。因本规例亦适用于建筑业及其它行业处理多类商务纠纷,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刊印供各界参照采用。 序言 第一条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 展开仲裁 第二条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

该表格的复印本?o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确定申请为有效、便须委任仲裁兼或确认仲裁员的委任。 程序 第三条除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安排初步会面,否则在合约双方未有协议的 情况下,所有仲裁程序事宜须按照仲裁员的书面指示处理。 第四条申请人收到仲裁员按本规例第三条发出的指示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申诉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被诉人。申诉书须包括如下资料: (a)简要陈述申诉方提出申诉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所要求的赔偿?r及 (b)申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五条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申诉人。答辩书须包括如下资

料?U (a)简要陈述被诉方答辩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r (b)任何反诉,并同时要简要列出要求的赔偿?r (c)被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六条申诉人在收到被诉人的答辩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七天内提交如下资料?U (a)申诉方就答辩书的答复?r (b)申诉方对被诉人所提出的反诉的答辩(如有的话)?r以及 (c)申诉人为此依赖的任何其它文件。 第七条仲裁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申诉及被诉双方继续就彼此的申诉、答辩作出回复,亦同时有权决定提交陈述在何时结束。 第八条仲裁员可要求申诉人及被诉人将其认为其作出决定所需

世界国际航运中心的演变与发展

世界国际航运中心的演变与发展 世界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有着清晰的演变轨迹。从空间坐标系上分析,这条轨迹与世界经济发展重心转移的轨迹是一致的,由此形成了几个“板块”。从时间坐标系上分析,国际航运中心又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发展的概念,随着世界经济与技术的发展变化,其功能也在相应地调整与变化。 世界上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航运中心出现在19世纪初的欧洲,以后,伴随世界经济发展重心的转移,国际航运中心形成了由“西欧板块”向“北美板块”,再向“东亚板块”的递进,同时出现此强彼弱的局面。 “西欧板块”以伦敦、鹿特丹为杰出代表。在这之前,欧洲曾经有过许多重要的国际枢纽港,如威尼斯、里斯本、安特卫普、伦敦、阿姆斯特丹、利物浦等。这些港口所在的城市都是经济发展中心城市,这些城市的发展带动了航运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经济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发展、兴衰与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变化休戚相关。十五世纪后,威尼斯是当时地中海地区最繁忙的港口之一,这是由于作为欧洲经济与文化中心的威尼斯,又正处于当时国际贸易重心地——地中海地区。而随着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国际贸易中心转而向大西洋移动,使葡萄牙的里斯本作为地理上最具优势的港口而发展成重要港口。随之的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则是由于欧洲贸易中心向西北欧英吉利海峡转移而发展成重要大港的。 进入十九世纪,以伦敦——利物浦为轴线的城市群发展,使伦敦崛起成为国际经济中心城市。 由于国力迅速增强,作为产业革命后英国的主要生产基地——伦敦,在英国与欧洲大陆、北美洲及东方殖民地之间占据枢纽地位,凭借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港口条件越过阿姆斯特丹,成为第一大港,而且,十七世纪以来逐步建立的波罗地海航运交易所及劳埃德保险中心,为世界航运业服务。作为第一大港的伦敦,便成为欧洲乃至全球最大的国际航运中心。而且它的影响扩散到距欧洲最近、自然条件较为相似的大西洋彼岸的美国东北部地区。 十九世纪世界经济增长的重心向大西洋西岸转移,使纽约崛起,形成“北美板块”。纽约首先依仗特殊的地理位置成为与英国这个主要贸易国联系的重要港

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

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 2013年6月1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取代已使用五年的旧《规则》。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为当事人参与仲裁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修改也体现了当前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 一、新《规则》主要修改内容 1、追加当事人机制 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第三方和请求一方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追加一名或多名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但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法主动提出追加其自身为仲裁当事人的申请。新《规则》规定,希望将第三方追加为仲裁当事人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希望作为当事人加入仲裁的第三方,均可以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新《规则》第27条规定,仲裁庭在收到当事人或第三方的申请后,如认为仲裁协议表面上同时约束该第三方,仲裁庭有权允许在仲裁程序中追加该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此外,新《规则》第27.8条还规定,若当事人或第三方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提出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身也有权初步决定追加当事人。新《规则》第27条还规定,若在确认仲裁庭之前追加当事人,则所有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2、增加仲裁案件合并的机制 新《规则》第28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决定将正在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1)当事各方均同意合并;2)各仲裁中的所有请求均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3)尽管各仲裁请求分别依据一个以上的仲裁协议提出,但这些仲裁中存在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定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新《规则》第28.6条规定,如发生仲裁合并,被合并之仲裁的所有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在此情况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为合并后的仲裁案件指定仲裁庭。 新《规则》第28条还规定,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的合同的请求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但前提是各仲裁协议应分别约束仲裁所有当事人、各仲裁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的交易,且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我们理解,这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启动仲裁程序时就将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 3、完善临时措施制度 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指令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但未就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能否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取临时措施作出规定。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也有权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采取相关临时措施,但该等临时措施需通过“紧急仲裁员程序”执行。 根据新《规则》第23.1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新《规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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