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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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仲裁的条例

中国香港仲裁的条例

中国香港仲裁的条例1、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仲裁条例》。

2、释义(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修订)“内地”(the 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由XX年第2号第3条增补)“内地裁决”(Mainland award)指由认可内地仲裁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由XX年第2号第3条增补)“公约裁决”(Convention award)指第IV部适用的裁决,即依据仲裁协议在某一国家或领土(中国或其任何部分除外)所作出的裁决,而该国家或领土乃纽约公约的缔约方;(由197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

由XX年第2号第3条修订)“本地仲裁协议”(domestic arbitration agreement)指非属国际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增补)“申索人”(claimant)包括提出反申索的人;(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的涵义,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7(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代替)“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并包括一名公断人;(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法院”(Court)指原讼法庭;(由1975年第92号第59条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争议”(dispute)包括分歧;(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增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而该中心属一间在香港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担保有限公司;(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纽约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指在1958年6月10日由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采用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文本列于附表3;(由197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国际仲裁协议”(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指一项仲裁协议,而依据该协议进行的仲裁乃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3)条所指的国际仲裁,或仲裁一旦展开,即会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3)条所指的国际仲裁;(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增补)“认可内地仲裁当局”(recognized Mainland arbitral authority)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本定义的目的而不时经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予政府的内地仲裁委员会名单中指明的仲裁委员会;(由XX年第2号第3条增补)“调解”(conciliation)包括调停;(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the UNCITRAL Model Law)指在1985年6月21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采用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该示范法文本列于附表5;(由1989年第64 号第2条增补。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本规例由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交简称是HKIAC)印发,供同意循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人士使用。

规例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订定,以配合小型工程标准形式合约使用。

因本规例亦适用于建筑业及其它行业处理多类商务纠纷,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刊印供各界参照采用。

序言第一条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

展开仲裁第二条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该表格的复印本?o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确定申请为有效、便须委任仲裁兼或确认仲裁员的委任。

程序第三条除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安排初步会面,否则在合约双方未有协议的情况下,所有仲裁程序事宜须按照仲裁员的书面指示处理。

第四条申请人收到仲裁员按本规例第三条发出的指示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申诉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被诉人。

申诉书须包括如下资料:(a)简要陈述申诉方提出申诉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所要求的赔偿?r及(b)申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五条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申诉人。

答辩书须包括如下资料?U(a)简要陈述被诉方答辩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r(b)任何反诉,并同时要简要列出要求的赔偿?r(c)被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六条申诉人在收到被诉人的答辩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七天内提交如下资料?U(a)申诉方就答辩书的答复?r(b)申诉方对被诉人所提出的反诉的答辩(如有的话)?r以及(c)申诉人为此依赖的任何其它文件。

第七条仲裁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申诉及被诉双方继续就彼此的申诉、答辩作出回复,亦同时有权决定提交陈述在何时结束。

第八条仲裁员可要求申诉人及被诉人将其认为其作出决定所需的其它文件或资料分别送交仲裁员及对方。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修订示范条款提示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修订示范条款提示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修订示范条款提示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董箫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正文内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近期修订了示范仲裁条款,加入了提示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准据法的条文,该示范条款全文如下:“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香港法)仲裁地应为…(香港)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

仲裁程序应按照(选择语言)来进行。

”从中国实践的角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该示范条款的修订能够进一步提升仲裁效率、减少当事人仲裁开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常在仲裁中,涉及到“适用法律”(或“准据法”)的情况有二:“解决合同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和“仲裁协议效力所适用的准据法”。

当事人通常会在仲裁协议中确定合同实体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但容易忽略选择仲裁条款所适用的准据法。

如此一来,对于仲裁条款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极易导致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

现实中因此发生的争议并不鲜见,比如,在200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1号)所涉及的案件就具有典型意义。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凡因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在协商开始后的六十天内无法达成和解,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提交仲裁。

仲裁应在瑞士苏黎世进行。

仲裁员应使用本合同的英文版。

任何这样的仲裁的全部程序应用英文进行,有关仲裁情况应每天用英文记录。

仲裁应由三名仲裁员来进行,仲裁员应使用流利的英语,双方可各委派一位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派,该仲裁员为该仲裁庭主席。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遵守并执行。

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为了公平公正的解决外商投资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在香港特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工作职责就是为了解决香港,甚至是全世界地区的涉外公司当中的一些经济纠纷矛盾。

而且如果遇到这种事情的话,当事人也应该提前的了解一下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为了公平公正的解决外商投资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在香港特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工作职责就是为了解决香港,甚至是全世界地区的涉外公司当中的一些经济纠纷矛盾。

而且如果遇到这种事情的话,当事人也应该提前的了解一下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1、文件证据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第一种方法是文件证据。

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规则》(以下简称《IBA证据规则》)。

这里所涉及的“文件”指的是各类书面材料,无论是记录于纸张、电子方式、录音或录像,或任何其他机械电子方式储存或记录的资料。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关任何事实问题所能提交的最好的证据,几乎总是包含在产生争议的事件当时存在的文件之中。

国际仲裁庭倾向于依赖证明文件的理由并不难理解。

因为证明文件的提交更加容易,且费时更少。

.当交叉询问不被认为是一种可靠的检验证人证据的方法时,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分量,明显较因对方律师缺少专家意见或仲裁庭审过程中的时间不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抗辩予以检验口头证据的分量要更具有实质性。

但是,国际仲裁庭主要依据同期证明文件中所包含证据的这种做法的主要理由,是因为所谓“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证据的分量,而非可采纳性,而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总是被认为具有主要的分量。

当然,文件的真实性应当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可以得到证明,但是,除非有特殊的理由要求出示原件;否则,通常不必出示原始文件或经证明的副本。

(一)文件的提交处理有争议的文件提交请求,对于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均可能是费时又费力的事情,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感到十分满意。

hkiac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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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ac规则摘要:一、前言二、HKIAC 规则简介1.HKIAC 简介2.HKIAC 规则的适用范围3.HKIAC 规则的基本原则三、HKIAC 仲裁程序1.仲裁申请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审理4.裁决的作出和生效四、HKIAC 规则的优势与特点1.专业性2.灵活性3.国际化五、HKIAC 规则在我国的实践与应用1.我国仲裁机构对HKIAC 规则的借鉴2.我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运用HKIAC 规则的案例六、结语正文:一、前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作为亚洲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其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际仲裁的进程。

本文将对HKIAC 规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我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更好地运用HKIAC 规则提供参考。

二、HKIAC 规则简介HKIAC,全称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成立于1985 年,是亚洲地区最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HKIAC 规则主要适用于HKIAC 所管理的仲裁案件,同时也为其他国际仲裁机构所借鉴。

三、HKIAC 仲裁程序HKIAC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和裁决的作出与生效四个阶段。

1.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向HKIAC 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2.仲裁庭的组成:HKIAC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按照自己的规则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仲裁审理:仲裁庭通过听证会、书面审理等方式进行仲裁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对争议标的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取证。

4.裁决的作出和生效: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作出最终裁决,该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HKIAC 规则的优势与特点HKIAC 规则具有专业性、灵活性和国际化三个主要特点。

1.专业性:HKIAC 规则由具有丰富仲裁经验的专家制定,充分考虑了国际仲裁的实践需求,具有很高的专业性。

HKIAC仲裁规则

HKIAC仲裁规则

HKIAC仲裁规则HKIAC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Arbitration Centre),是全球一流的仲裁机构之一、为了有效地管理和监督进行仲裁和调解的程序,HKIAC建立了一系列的仲裁规则。

首先,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申请的提交程序。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HKIAC递交仲裁申请,说明纠纷的事实和请求仲裁的救济措施。

申请人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仲裁费用的押金。

其次,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庭的构成。

根据仲裁合同的条款或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HKIAC将根据仲裁专业知识和经验来选择合适的仲裁员,并确保仲裁庭的公正和独立。

第三,HKIAC仲裁规则明确了仲裁的程序。

仲裁程序将在HKIAC的监督下进行,HKIAC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仲裁庭将决定有关证据的提交、听证会的召开和仲裁庭上的辩论等。

仲裁庭还将进行庭前调查,以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

最后,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

当事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庭的费用和HKIAC的管理费用。

这些费用将根据争议金额和仲裁的复杂程度来确定。

如果一方未按时支付仲裁费用,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暂停或终止仲裁程序。

总的来说,HKIAC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和透明的仲裁程序。

这些规则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同时提供了灵活的程序和适量的程序费用。

HKIAC作为香港领先的仲裁机构,通过实施这些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争端的平台。

HKIAC仲裁规则

HKIAC仲裁规则

HKIAC仲裁规则
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亚洲最具声誉和权威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HKIAC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
供了一种高效、透明和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帮助他们迅速、公正地解决
争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一,仲裁程序的启动。

根据HKIAC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启动取决
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由一方向HKIAC提交仲裁申请。

当事人可以选择
适用国际仲裁法、来自公认仲裁机构的规则或者参与HKIAC仲裁的规则。

第二,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HKIAC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由单人或多
人组成,由当事人协商或由HKIAC进行指定。

当事人可以在规则规定的时
间内提出任何合理的意见,以保障仲裁庭的独立和公正。

第三,仲裁程序的进行。

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程序的主要环节,包括开庭、证据交换、听证等程序。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和文件,并在依据独立判断结案。

第四,仲裁裁决。

根据HKIAC仲裁规则,仲裁庭在结案后应及时作出
裁决。

裁决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协议、适用的法律和公平原则。

当事人有权
对裁决提出申请复议或申请撤销。

总的来说,HKIAC仲裁规则作为亚洲最具声誉和权威的仲裁规则之一,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高效、透明和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规则注重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高效进行,有效维护商事争议
的解决。

HKIAC仲裁规则的应用不仅有助于推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也
有助于提升香港的仲裁地位和吸引力。

hkiac规则

hkiac规则

hkiac规则【实用版】目录1.HKIAC 的概述2.HKIAC 的规则3.HKIAC 的仲裁程序4.HKIAC 的仲裁优势5.HKIAC 的适用范围正文1.HKIAC 的概述HKIAC,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亚洲地区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

其成立于 1985 年,致力于提供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HKIAC 的宗旨是通过仲裁和调解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跨境商事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2.HKIAC 的规则HKIAC 的规则是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制定的仲裁程序规则,适用于所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案件。

HKIAC 的规则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和透明,包括仲裁员任命、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裁决的作出等方面。

3.HKIAC 的仲裁程序HKIAC 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仲裁:当事人通过签署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2) 仲裁员任命: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 HKIAC 的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任命仲裁员;(3) 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员组织召开仲裁庭会议,当事人在仲裁庭会议上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4) 仲裁裁决:仲裁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

4.HKIAC 的仲裁优势HKIAC 的仲裁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性和公正性:HKIAC 作为独立的仲裁机构,能够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2) 高效性:HKIAC 的仲裁程序采用快速仲裁方式,能够大大缩短争议解决的时间;(3) 国际化:HKIAC 的仲裁员来自世界各地,具有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能够适应各种跨境争议解决需求。

5.HKIAC 的适用范围HKIAC 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涉及跨境商事纠纷的争议;(2) 涉及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争议;(3) 涉及知识产权、海事、建筑工程等领域的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以下案件中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情形:(一)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法会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二)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临时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三)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案件。

第二条工作内容担任指定机构时,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指定仲裁员;(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三)就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四)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员的请求核定仲裁员的报酬标准和聘任条件;(五)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承担案件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仲裁费预付金、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六)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提供庭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开庭室、提供录音录像设施、安排翻译、安排庭审速记等;(七)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提供案件秘书服务;(八)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提供的其他案件工作。

第三条指定工作组(一)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具体工作由指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来执行。

工作组由贸仲委聘请的五至七名资深仲裁专业人士担任,工作组组长由贸仲委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担任。

(二)工作组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不得被工作组指定为本规则第一条所规定的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但不影响其根据当事人的选定担任上述仲裁案件的仲裁员。

工作组成员根据当事人的选定担任上述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时,不参与工作组指定该案件仲裁员的任何工作。

第四条案件信息(一)提出本规则第二条所述申请时,当事人或仲裁庭应向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1.请求的具体内容;2.各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如有)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3.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的仲裁通知及其附件,以及送达该等文件的证明;5.已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如有)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法律程式规则(“仲裁规则”)包含了国际仲
裁以及国内仲裁,在香港实施管辖仲裁,以及为纠纷提供解决机制的规范。

主要包括:。

第一,实施仲裁的规范:要想获得仲裁的保护,必须是一个有法律效
力的仲裁协议,即双方同意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纠纷的协议。

第二,提出仲裁申请的规范:必须有书面的仲裁申请,包括各方的详
细信息,以及有关仲裁的管辖术语及书面合同的要求。

第三,庭审过程的规范: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解决纠纷的要求,实行
抽签或者其他方式选择一个或多个仲裁员,以作出关于争议项下正确的判断。

第四,裁决书的规范:仲裁庭应根据纠纷处理所产生的文件,作出公正、全面、准确的判断,根据法律事实,判定各方责任,作出解决纠纷的
裁决。

香港仲裁的通用仲裁条款

香港仲裁的通用仲裁条款

香港仲裁的通用仲裁条款
通用仲裁条款是指适用于香港仲裁的普遍规定,用于约定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香港仲裁常用的通用仲裁条款:
1. 仲裁协议:各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并约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2. 仲裁地点:指定香港作为仲裁地点,或根据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点。

3. 仲裁规则: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等。

4. 仲裁庭组成: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如单一仲裁员、三人仲裁庭或多人仲裁庭。

5. 仲裁程序:约定仲裁程序的细节,如起诉状的提交、证据的交换、听证会的安排等。

6. 仲裁裁决:规定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最终性,如是否可上诉、是否可强制执行等。

7. 语言和适用法律:确定仲裁语言和适用的法律。

8. 费用分摊: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分摊方式。

9. 保密性:约定仲裁程序和相关文件的保密性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通用仲裁条款可能因案件性质、当事人意愿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签订仲裁协议前,双方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香港合同纠纷仲裁流程

香港合同纠纷仲裁流程

协议书合同示例合同编号:[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名称:[______]地址:[______]名称:[______]地址:[______]第一条定义与解释“仲裁”是指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由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协议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合同纠纷”是指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

第二条仲裁庭的组成2.1双方同意,如发生合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仲裁。

2.2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由委托方提名,一名由受托方提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

2.3仲裁员的提名和选定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完成。

如任何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名或选定仲裁员,另一方有权单方面选定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程序3.1仲裁庭应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进行仲裁程序。

3.2仲裁庭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后90日内作出裁决。

如仲裁庭认为需要延长,应提前通知双方并说明理由。

3.3双方应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并按时参加仲裁程序。

第四条裁决的效力4.1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2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条保密5.1双方同意,在仲裁过程中和裁决作出后,对与仲裁有关的所有信息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六条费用6.1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6.2双方各自承担其代理人和证人的费用。

第七条适用法律7.1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和终止均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第八条修改与终止8.1本协议的修改和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8.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除非一方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否则本协议自动续约[______]年。

第九条通知9.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按照本协议首部所列的地址以书面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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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2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自2005年3月31日生效)第1节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凡当事合同中相关条款、或在订立合同时的独立协议、或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指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管理机构,以下国际仲裁管理程序将适用。

第2条仲裁规则经本程序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则》”)为本程序下的仲裁规则。

第3条委任机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执行《规则》中作为委任机构的职能。

第4条程序管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本程序管理仲裁,幷有权依照附录A列明的费用列表收取服务费用。

在本程序中,当提及特定的经办人时,该经办人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或其指定代其行使此职能的代理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为进行仲裁程序提供所需的设施,并安排提供协助。

上述设施和协助为本程序第9条至第16条所列出项目,以及相关的秘书或书记协助、电话、电传、其他通讯设施、影印、打印和其他所需的办公设施。

第5条听证会地点根据《规则》16.1条,除非当事合同或仲裁各方另有规定,仲裁庭将决定仲裁地点。

由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本程序提供行政管理服务,除非另有声明,仲裁庭将拟定香港国际中心秘书处作为听证会及所有仲裁程序进行的地点。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可应当事人协议请求,在香港以外的地点依照本程序管理仲裁。

第2节作为委任机构的职能第6条仲裁庭的委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委任仲裁庭将行使以下作为委任机构的职能:6.1 在根据《规则》第6条或第7(3)条和本程序第3条的规定,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委任独任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时,《规则》第6(3)条的排列名单程序将适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所列出的候选人经由仲裁案件经办人根据当事人已同意的条件,及考虑该案件的特定要求后,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中选出。

6.2在根据《规则》第7(2)条,将委任三人仲裁庭,而第二当事人未能在收到第一当事人的委任仲裁员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委任仲裁员,作为本程序第3条下委任机构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第一当事人的请求委任第二仲裁员。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机构,其规则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公正、有效和透明的仲裁程序。

为了解决投资争端,以下是一些常见的ICSID仲裁规则:
1. 仲裁申请:当投资人认为自己的投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ICSID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必须包含被诉方的名称、主张和相关证据。

2. 仲裁庭的组成:ICSID根据申请的性质和国籍选择仲裁庭成员。

通常,仲裁庭由三
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由投资方提名,一名由被告方提名,第三名由双方共同协商
确定。

3. 仲裁程序:ICSID的仲裁程序被认为是高度透明和有效的。

双方会按照一定的时间
表提交书面陈述、证据和意见。

仲裁庭还可以安排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专家证
人的证据。

4. 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在审理案件后,根据相关的国际法和双方的投资协定作出裁决。

裁决是绝对的,双方都必须遵守。

ICSID的裁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5. 仲裁费用和成本:ICSID规定了仲裁费用和成本的支付义务。

一般而言,败诉方需
要承担双方的仲裁费用和代理律师费用。

以上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的一个概述,但具体的规则可能会因案件的性
质和申请的国家而有所不同。

对于投资者和被告方来说,熟悉和遵守这些规则是非常
重要的,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解决投资争端。

第三章 仲裁规则

第三章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严整、完备的用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序方 法。 2.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供行为规范和标准。 3.通过为当事人、仲裁机构等主体设置仲裁权利和义务,构筑 了多种仲裁法律关系。 4.为当事人、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仲裁规则的确定
一、由当事人确定仲裁规则
二、由仲裁机构确定仲裁规则 三、由仲裁庭确定仲裁规则
第四节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
一、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联系
仲裁法是制定仲裁规则的依据 仲裁规则是仲裁法适用时的补充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均具有规范作用 二、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区别 在性质上又有区别。表现在:1.制定主体 不同;2.效力不同;3.内容不同。
第二节 仲裁规则的内容与作用
一、仲裁规则的内容
一般的仲裁规则大体包含下列内容:仲裁管辖、仲裁机构组织、 仲裁申请和答辩、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组成程序、普通审理程序 和简易审理程序、裁决程序以及在各个程序中各法律关系主体的 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和送达、仲裁费用等。
二、仲裁规则的作用
第三章 仲裁规则
第一节 仲裁规则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
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规范总和。 二、仲裁规则的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 则。目前我国统一的仲裁规则尚未出台。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 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 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至于涉外仲裁规则,依照《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涉外仲裁 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我国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各自的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 会于1995年9月4日修订通过,分别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2013修订)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2013修订)
SECTION III. THE ARBITRAL TRIBUNAL Article 6 • Number of Arbitrators...................................14 Article 7 • Appointment of a Sole Arbitrator................14 Article 8 • Appointment of Three Arbitrators...............15 Article 9 • Confirmation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16 Article 10 • Fees and Expenses of the Arbitral
Contracts • Closure of Proceedings.................................37 • Waiver .............................................................37
Effectiveness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to take effect from 1 November 2013,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of the Rules.
Suggested Clauses
SECTION IV. CONDUCT OF ARBITRATION Article 13 • General Provisions.........................................21 Article 14 • Seat and Venue of the Arbitration................22 Article 15 • Language.........................................................22 Article 16 • Statement of Claim........................................23 Article 17 • Statement of Defence....................................23 Article 18 • Amendments to the Claim or Defence........24 Article 19 • Jurisdiction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25 Article 20 • Further Written Statements..........................26 Article 21 • Periods of Time..............................................26 Article 22 • Evidence and Hearings..................................26 Article 23 • 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 and

香港仲裁条例(中文)

香港仲裁条例(中文)

章:609 《仲裁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 E.R. 2 of 2014 10/04/2014 本条例旨在改革与仲裁有关的法律,以及就相关及相应事宜订定条文。

[2011年6月1日] 2011年第38号法律公告(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本为2010年第17号)部: 1 导言L.N. 38 of 2011 01/06/2011 条: 1 简称 E.R. 2 of 2014 10/04/2014(1) 本条例可引称为《仲裁条例》。

(2) (已失时效而略去—201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编辑修订—201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条: 2 释义L.N. 163 of 201303/03/2014(1) 在本条例中—“一方”、“方”(party) —(a) 指仲裁协议的一方;或(b) 就仲裁程序或法院程序而言,指该程序的一方;“内地”(the Mainland) 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香港、澳门及台湾除外;“内地裁决”(Mainland award) 指由认可内地仲裁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公约裁决”(Convention award) 指在某一国家或在某一国家的领土(中国或其任何部分除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该国家或该领土是《纽约公约》的缔约方;“申索人”(claimant) 指在仲裁中提出申索或反申索的人;“仲裁”(arbitration) 指不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 的涵义与第19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仲裁员”(arbitrator) 除在第23、24、30、31、32及65条及附表2第1条外,包括一名公断人;“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 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并包括一名公断人;“争议”(dispute) 包括分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该中心是一间根据在当其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担保有限公司;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被申请人”(respondent) 指在仲裁中提出的申索或反申索所针对的人;“《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指在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原讼法庭”(Court) 指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贸法委”(Commission) 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指在1985年6月21日由贸法委通过、并经贸法委在2006年7月7日修订的《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该示范法全文列于附表1;“认可内地仲裁当局”(recognized Mainland arbitral authority) 指由律政司司长根据第97条公布的认可内地仲裁当局的名单中指明的仲裁当局;“调解”(mediation) 包括调停;澳门 (Macao) 指澳门特别行政区; (由2013年第7号第3条增补)澳门裁决 (Macao award) 指按照澳门的仲裁法律在澳门作出的仲裁裁决; (由2013年第7号第3条增补)“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 —(a) 如属仲裁庭批给者,其涵义与第35(1)及(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或(b) 如属法院批给者,其涵义与第45(9)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而“临时保全措施”(interim measure of protection) 须据此解释;“《旧有条例》”(repealed Ordinance) 指被第109条废除的《仲裁条例》(第341章);“职能”(function) 包括权力及责任。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HKIAC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简称“HKIAC Rules”)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HKIAC)制定的一套仲裁规则,主要用于处理香港及海外之间发生的仲裁纠纷。

HKIAC Rules的特点在于,它们具有很高的灵活性,能够适用于各种不同的仲裁纠纷,无论是由行政机构仲裁还是民事仲裁。

此外,HKIAC Rules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减少仲裁成本,并且支持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定制独特的仲裁程序。

HKIAC Rules还允许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修改仲裁程序,并且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开始前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仲裁规则和程序,确保仲裁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HKIAC Rules还规定了仲裁的证据程序,以便使仲裁过程更加公平、公正,以及仲裁不可撤销的原则,以确保仲裁结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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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2013年6月1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取代已使用五年的旧《规则》。

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为当事人参与仲裁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修改也体现了当前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

一、新《规则》主要修改内容1、追加当事人机制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第三方和请求一方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追加一名或多名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

但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法主动提出追加其自身为仲裁当事人的申请。

新《规则》规定,希望将第三方追加为仲裁当事人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希望作为当事人加入仲裁的第三方,均可以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

根据新《规则》第27条规定,仲裁庭在收到当事人或第三方的申请后,如认为仲裁协议表面上同时约束该第三方,仲裁庭有权允许在仲裁程序中追加该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

此外,新《规则》第27.8条还规定,若当事人或第三方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提出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身也有权初步决定追加当事人。

新《规则》第27条还规定,若在确认仲裁庭之前追加当事人,则所有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

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2、增加仲裁案件合并的机制新《规则》第28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决定将正在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1)当事各方均同意合并;2)各仲裁中的所有请求均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3)尽管各仲裁请求分别依据一个以上的仲裁协议提出,但这些仲裁中存在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定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新《规则》第28.6条规定,如发生仲裁合并,被合并之仲裁的所有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在此情况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为合并后的仲裁案件指定仲裁庭。

新《规则》第28条还规定,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的合同的请求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但前提是各仲裁协议应分别约束仲裁所有当事人、各仲裁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的交易,且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我们理解,这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启动仲裁程序时就将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

3、完善临时措施制度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指令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但未就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能否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取临时措施作出规定。

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也有权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采取相关临时措施,但该等临时措施需通过“紧急仲裁员程序”执行。

根据新《规则》第23.1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新《规则》之附录4的规定申请“紧急临时或保全性救济”,简称为“紧急救济”。

根据新《规则》之附录4“紧急仲裁员程序”第1条、第5条及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于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或之后,在仲裁庭组成前,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申请。

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决定接受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与预付款后两日内指定紧急仲裁员。

紧急仲裁员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紧急救济,且必须确保当事人就申请有合理的机会陈述意见。

紧急仲裁员必须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其移交案件之日起15日内就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决定、指令或裁决(下称“紧急决定”)。

上述期限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基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决定延长。

之后,香港立法会于2013年7月19日对《仲裁条例》进行了修改,就紧急决定的强制执行力做出规定。

修订后的香港《仲裁条例》第22B条规定,紧急仲裁员根据有关仲裁规则批给的任何紧急济助,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批给的,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4、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和适用范围根据旧《规则》,只要争议金额小于250,000美元,仲裁庭就自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中心秘书处根据案件情况做出了不同决定。

新《规则》首先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争议金额的上限提高到了25,000,000港币(折合约300多万美元),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规则》同时还将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修改为申请适用,即仲裁庭只能在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之后才能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而当事人只能在争议金额小于25,000,000港币,或双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出现特别紧急的情况时,才有权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申请。

5、调整仲裁费用上限根据旧《规则》,仲裁庭向当事人收取的仲裁费用应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按照争议金额或者按小时费率收取。

新《规则》同时规定,如当事人选择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费用,仲裁员的费率不得超过新《规则》设定的上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自法律评论2013年11月1日起,仲裁员费率上限为每小时6,500港币,仲裁庭秘书费率上限为每小时2,500元港币。

6、改进仲裁员任职条件新《规则》采用了仲裁员标准任职条件。

根据新《规则》第11.4条规定,仲裁人选在被确认前应签署一份声明,确认其有处理争议的时间,及其公正性与独立性,且应披露任何可能导致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强仲裁员的公正与独立,更有利于案件的公平解决。

二、新《规则》对当事人的影响1、新《规则》有关追加当事人以及仲裁案件合并的最新规定,使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个仲裁案件一并解决相关合同引发的争议。

很多案件同时涉及多个主体、多个合同,如果分别在不同的仲裁案件中处理,效率低,成本高,也不便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

而且,不同的仲裁庭对相同或相近的案件会作出不尽相同的裁决。

而根据新《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提起仲裁前将数个相关仲裁协议引发的争议作为一个仲裁提起,也可以在仲裁庭成立前或成立后申请增加仲裁当事人,或由第三人自己申请作为仲裁当事人加入仲裁,还可以在仲裁过程中请求将数个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

对许多当事人而言,这一变化为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复杂合同纠纷提供了纠纷解决的便利,由此也能提高仲裁效率、节省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2、新《规则》对临时措施的完善使当事人有机会在仲裁庭组成前维护自身权益与仲裁庭组成前的临时措施相类似,2013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提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但规定利害关系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在中国有权决定是否采取仲裁前临时措施的权力专属于人民法院。

但是,中国内地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双边安排等规定未就内地法院是否可以执行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临时措施作出规定,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紧急仲裁员根据新《规则》作出的临时措施有可能无法在中国内地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

但相关临时措施在香港当地的执行应该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故如果被采取临时措施的当事人一方或其财产位于香港,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这一新制度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3、新《规则》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使得部分案件能够更为迅捷地得到解决新《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争议金额的上限提高到了25,000,000港币(折合约300多万美元),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而根据新《规则》的规定,如无例外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这将使更多的案件能够更为迅捷地得到解决。

4、新《规则》的一些新的变化有利于当事人节省仲裁费用首先,仲裁的合并使当事人有机会将多个纠纷合并在一个仲裁案件中解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将按照一个仲裁案件收取仲裁费用,由此能够为当事人节省大量仲裁成本。

其次,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节约仲裁成本的效果。

根据新《规则》,简易程序应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且一般情况下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这对于简易程序中选择按照小时费率缴纳仲裁费的当事人而言,显然会节省仲裁成本。

再者,新《规则》为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小时费率设定了上限,避免天价费率出现,也使当事人能够预见到仲裁成本的上限。

对仲裁当事人而言,这些变化使当事人有机会视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收费方式,以节省仲裁成本,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

三、新《规则》体现了国际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一些国际仲裁机构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就修改了其仲裁规则,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先后修订了其仲裁规则(下称“SIAC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院于2012年修订了其仲裁规则(下称“ICC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也于2012年修订了其仲裁规则(下称“CIETAC仲裁规则”)。

新《规则》的一些新的变化紧跟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追加当事人制度除CIETAC仲裁规则外,SIAC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和新《规则》均在最新一次修订中引入了追加当事人的制度,为涉及多方主体的纠纷提供更为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不过这些仲裁规则对于追加当事人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例如ICC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各方当事人(包括被追加为新增当事人的第三方)均同意,否则不能在仲裁庭成立后追加新增当事人,而SIAC仲裁规则和新《规则》均没有相同或类似规定。

2、合并仲裁制度除SIAC仲裁规则外,ICC仲裁规则、CIETAC仲裁规则和新《规则》均确立合并仲裁制度。

根据这些仲裁规则,对于涉及多项合同的仲裁,可适用合并仲裁制度,将数个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

不过,这些仲裁规则也为合并仲裁制度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各仲裁规则均规定合并仲裁的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启动,无论仲裁中心还是仲裁庭均无权主动合并仲裁。

3、紧急仲裁员程序由于中国内地的仲裁前临时措施应由法院作出,因此,CIETAC仲裁规则并未引入紧急仲裁员程序。

但SIAC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以及新《规则》均确立了紧急仲裁员程序,允许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申请由紧急仲裁员对紧急性救济(包括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及行为保全)作出裁决。

4、简易程序的适用除ICC仲裁规则外,SIAC仲裁规则、CIETAC仲裁规则以及新《规则》均对简易程序作出规定,其中,2010年修订的SIAC仲裁规则首次将简易程序纳入其中。

根据这法律评论律师专论些仲裁规则,如仲裁案件的标的低于一定金额,或各仲裁当事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均有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SIAC仲裁规则和新《规则》还规定仲裁庭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

新《规则》体现了国际仲裁规则的几个最新趋势,表明国际仲裁规则更倾向于为仲裁案件当事人提供更为高效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旨在通过控制仲裁成本、简化仲裁程序、允许仲裁前的临时措施等措施,在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减少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实现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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