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规则

(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规则简介

本规则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经与香港调解中心(HKMC)协商后编订出版。本规则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调解规则类似,两者均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本规则取代合同普遍引用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规则的之前版本。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香港调解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一九八五年,旨在协助涉及争议的当事人通过仲裁、讼外争议处理方案(ADR)及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非牟利有限担保公司,由香港主要的商业及专业人士建立,拟成为亚洲区的争议解决中心。仲裁中心获香港商界和香港政府的慷慨资助,然而,仲裁中心却是完全独立于商界及政府。仲裁中心可认可具备适当资格的人士为调解员。香港调解中心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属下的一个处理调解的部门,负责安排调解员的培训及推广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

拟议调解条款

「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歧见,均应先行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当时所奉行的调解规则调解。如调解员放弃调解或调解后有关争议或歧见仍未解决时,则应将该争议或歧见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本地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调解规则(简称「规则」)

调解

1.按本规则所进行的调解,是一项保密、自愿、非约束性和私下的解决争议的过程,透过一位中立人士(调解员)协助当事人协商达致解决方案。

规则的适用

2.倘若当事人欲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并已在其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方式同意采用本规则,则本规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目前或将来的争议。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协议更改本规则。

提请调解

3.(a)如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或各方送达一份提请调解的书面要求,并将副本送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该份提请调解要求须包括一份简略解释争议性质的陈述、争议之数额(如有的话)、要求的济助或弥偿及提名一位或多位认为适合之调解员。

(b)争议的各当事人及其代表须互相交换其名称(姓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并

对提请调解要求的回应

4.争议一方或其他各当事人在收到提请调解要求后的十四天内须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否接受任何提名的调解员,争议任何一方未能于十四天内回应者,视为拒绝调解。

委派调解员

5.争议各方如同意提名的调解员,而该调解员亦愿意接受委任,有关各方须通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便可按照本规则进行。如争议各方未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时限内达成协议,彼等须通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由仲裁中心委派一名愿意出任调解、已获认可、以及未有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被取消资格的调解员担当调解工作。

调解资格的取消

6.除经争议各方同意外,在任何争议的调解结果中佔有财政或个人利益的人士,不得担任该争议的调解员。拟定的调解员在接受委派前,必须向争议各方当事人披露(如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而委派的,则须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披露)任何可能产生假定偏见或妨碍尽快达成调解的情况。在收到该项资料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须立即将资料通知各当事人,并征询其意见。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七天内提出反对该拟定的调解员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须另行委派一位合适及已获认可的调解员。

调解程序

7.调解员获委派后,须尽快展开调解工作,并须尽最大努力于获委派后四十二天内结束有关调解。除非得到争议的各当事人全体书面同意,其任期不可延续超过三个月。

调解员的任务

8.调解员在考虑案情、各当事人的意愿及迅速解决争议的需要后,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解。

各当事人之责任

9.调解员可与所有当事人或任何一方当事人联络,包括进行非公开会议,各当事人应与调解员合作。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要求会见调解员。当事人应全力协助调解,使之能在规定时限内完结。

代表

10.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他人代表或协助其进行调解,并须事先将该人士的姓名及职责知会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应具有和解的一切权力或由具有上述权力的人士陪同

协助下进行和解。

调解的终结

11.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况时,即告终结:

(a)双方当事人签立和解协议;或

(b)调解员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以书面知会当事人,表示已无充份理由继续进行调解;或

(c)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期间以书面方式通知调解员及对方当事人调解已终止。

保密

12.(i)调解是一项非公开及保密之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为调解的目的或因与调解有关的原因而披露、制作或呈交的一切文件、通讯或资料,均是在受保密权涵盖及无损权益的基础上披露,而作出上述披露并不表示放弃任何保密权特权通讯或保密要求。除因履行或执行和解协议所需,和解协议亦同样受保密要求的规范。

(ii)任何一方概无意被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任何事宜影响,而该等披露亦不会影响争议的当事人在任何后继的仲裁、审裁或诉讼中的权益或当事人在其中的地位。

费用

13.(i)除另有约定外,不论调解结果或其后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之结果如何,各方当事人须各自承担其本身的费用。一切其他费用及支出须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双方当事人并须就此承担共同及各别责任,向调解员支付该等费用,包括:

(a)调解员的费用及开支;

(b)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调解员要求的任何证人、专家谘询及意见的费用;及

(c)任何其他支援调解程序之行政费用,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费用。

(ii)调解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时间,要求当事人提交保証金以支付任何额外预期费用及开支,并可中断调解直至该保証金已获缴纳为止。

(iii)任何预缴款项的余额,应在调解终结时退还给当事人。

调解员在后继程序中的角色

14.当事人承诺不得委任调解员作为任何后继的审裁、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审裁员、仲裁员或代表、大律师或专家证人,不论该等程序是否因是次调解或因同一合同中其他争议而引起者亦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传召调解员作为任何因同一合同而引起之后继审裁、仲裁或司法程序中的证人。

豁免责任

15.各方当事人共同及各别地免除、撤销及弥偿调解员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与任何按本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有关或由此引起或有任何关连的任何(不论涉及疏忽与否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所有责任,任何欺诈或不诚实所产生的后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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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全文】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Mediation Rules (1999)

Effective from 1 August 1999

Mediation Rules (the “Rules”)

Mediation

1. Mediation under these Rules is a confidential, voluntary, non-binding and privat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in which a neutral person (the mediator) helps the parties to reach a negotiated settlement.

Application of Rules

2. These Rules apply to the mediation of present or future disputes where the parties seek amicable settlement of such disputes and where, either by stipulation in their contract or by agreement, they have agreed that 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he parties may agree to vary these Rules at any time.

Initiation of the Mediation Process

3. (a) If a dispute arises, a party may request the initiation of mediation by delivering a written request for mediation to the other party or parties with copies to HKIAC. Such request for mediation shall contain a brief self-explanatory statement of the nature of the dispute, the quantum in dispute (if any), the relief or remedy sought and nominating a mediator or mediators thought suitable.

(b) The names, addresses, phone and fax numbers of all parties to the dispute, and those who will represent them, should be exchanged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also furnished to the HKIAC.

Response to Request for Mediation

4. A party or parties who receive a request for mediation shall notify any other party and HKIAC within 14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request whether any mediator nominated is acceptable. Failure by any party to reply within 14 days shall be treated as a refusal to mediate.

Appointment of the Mediator

5. Where the parties agree on a mediator and the proposed mediator is willing to serve, they will notify HKIAC. The mediation shall then proce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If the parties fail

to agree within the time stipulated in Rule 4 they will notify HKIAC who shall appoint a single accredited mediator who is prepared to serve and is not disqualified under Rule 6.

Disqualification of Mediator

6. No person shall act as mediator in any dispute in which that person has any financial or personal interest in the result of the mediation except by consent of the parties. Before accepting an appointment, the proposed mediator shall disclose to the parties (and to the HKIAC if the HKIAC has made the appointment under Rule 5) any circumstances likely to create a presumption of bias or prevent a prompt resolution of the dispute. Upon receipt of the information HKIAC shall immediately communicate the information to the parties for their comments. If any party takes objection to the proposed mediator within 7 days he shall not be appointed.In such case the HKIAC shall nominate another suitable accredited mediator.

The Mediation Process

7. The mediator shall commence the medi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after his appointment and shall use his best endeavours to conclude the mediation within 42 days of his appointment. His appointment shall not extend beyond a period of three months without the written consent of all parties.

Role of the Mediator

8. The mediator may conduct the mediation in such manner, as he considers appropriate,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the wishes of the parties and the need for a speedy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Role of the Parties

9. The mediator may communicate with the parties together or with any party separately, including private meetings and each party shall cooperate with the mediator. A party may request a private meeting with the mediator at any time. The parties shall give full assistance to enable the mediation to proceed and be concluded within the time stipulated.

Representation

10. The parties may be represented or assisted by persons of their choice. Each party shall notify in advance the names and the role of such persons to the mediator and the other party. Each party shall have full authority to settle or he accompanied by a person with such authority.

Termination of the Mediation

11. The mediation process shall come to end:-

(a) Upon the signing of a settlement agreement by the parties or;

(b) Upon the written advice of the mediator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parties that in his opinion further attempts at mediation are no longer justified or;

(c) Upon written notification by any party at any time to the mediator and the other parties that the mediation is terminated.

Confidentiality

12. (i) Mediation is a private and confidential process. Every document, communication or information disclosed, made or produced by any party for the purpose of or related to the mediation process shall be disclosed on a privileged and without prejudice basis and no privilege or confidentiality shall be waived by such disclosure. Confidentiality also extends to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except where its disclosure is necessary for implementation or enforcement.

(ii) Nothing that transpires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mediation is intended to or shall in any way affect the rights or prejudice the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in any subsequent arbitration, adjudication or litigation.

Costs

13. (i)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each party shall bear its own costs regardless of the outcome of the mediation or of any subsequent arbitral or judicial proceedings. All other costs and expenses shall be borne equally by the parties and the parties shall b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to pay to the mediator such costs, including:-

(a) the mediator’s fees and expenses;

(b) expenses for any witness or expert advice or opinion requested by the mediator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parties; and

(c) any administrative costs in support of the mediation including HKIAC’s costs.

(ii) The sum designated in HKIAC’s Schedule of Initial Deposits shall be deposit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with HKIAC before the mediator enters upon the mediation, as a contribution to the cost and proper expenses of the mediation including the mediator’s fees and expenses.

(iii) The mediator may at any time during the mediation require the parties to make further deposits to cover any additional anticipated fees and expenses and suspend the process until such deposit is made.

(iv) Any surplus funds deposited shall be returned to the parties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mediation.

Mediator’s Role in Subsequent Proceedings

14. The parties undertake that the mediator shall not be appointed as adjudicator, arbitrator or representative, counsel or expert witness of any party in any subsequent adjudication, arbitration or judicial proceedings whether arising out of the mediation or any other disput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ame contract. No party shall be entitled to call the mediator as a witness in any subsequent adjudication, arbitration or judicial proceedings arising out of the same contract.

Exclusion of Liability

15. The parties jointly and severally release, discharge and indemnify the mediator and the HKIAC in respect of all liability whatsoever, whether involving negligence or not, from any act or omission in connection with or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in any way to any mediation conducted under these Rules, save for the consequences of fraud or dishonesty.

香港上市操作实务

香港上市操作实务 一、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香港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2、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香港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香港反向收购攻略

引言 一、香港买壳需关注的关键要点 1.1 防止在资产注入时被作为新上市处理 1.2 尽量避免被认为是现金公司而停牌 1.3 需要周详地协调新旧资产更替 1.4 尽量获得清洗豁免 1.5 曲线买壳法 1.6 尽量避免被认为新上市处理 1.7 需做好谨慎调查 二、前期规划 三、决策关键考虑因素 3.1 动用的资金量大小 3.2 资产注入的量和速度 3.3 非关联一致行动人士问题 3.4 大股东持股量和壳的质量 四、壳类型的划分 4.1 经幕资本玩家处理及包装过的壳 4.2 市场上正常交易的壳公司 4.3 存在财务困难的公司 4.4 处于停牌阶段的公司 引言 自1997年以来,香港股市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炽热,商务部自从去年九月份推出十号文以来,民企上市的渠道被堵,至今极少有企业按十号文获得批准,为抓住市场机遇,不少企业把重点转向买壳。成为公众公司之途分别有直线和曲线两种,直线就是直接向上市地所在的交易所申请上市,相比其他交易所,香港是实力较强的企业的不二选择。 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对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尺度最严格,非常有针对性地要求企业进行一系列披露和规范,为满足要求在中介机构帮助下需进行复杂的重组。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也需要12-18个月的筹备时间,有时可谓远水救不了近火。部分企业过去为了生存或多或少地都干过一些不规范的事,这就是所说的原罪,原罪的清理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企业可选择的买壳地点很多,而且各有利弊。买壳通常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部分或者控制性股份,直接或变相地控制上市公司,再把资产和业务直接或者变相地装入到壳公司中,最终使到上市公司成为其业务的资金筹集平台。过去比较热门的买壳地点分别有(1)香港、(2)新加坡、(3)美国柜台交易市场。 正所谓一分钱一分货,不同地点的壳适合不同规模的企业,美国柜台交易市场买壳的成本最低,一般加上基础的中介机构费用大概只需要100万美元左右,但柜台交易市场并非交易所市场,受投资者关注度少、企业交易量并不活跃、二级市场维护难度高、后续融资难度也高。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对买壳并没有倾向性限制,也同样缺乏严格操作标准来维护投资者利益,所以大部分上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都不会涉及这市场。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发展及其启示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发展及其启示 陈万灵唐曦宁 2012-7-28 17:41:12 来源:《南方金融》2011年12期内容摘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高度开放、透明的经济体制和公平、自由的竞争市场环境。本文回顾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历程,总结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主要经验,提出中国内地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对策建议,包括提高金融市场的自由度和透明度、实施对金融业的适度监管、充分利用经济腹地因素、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市场等。 关键词:国际金融金融中心香港 作者简介:陈万灵(1964-),男,四川武胜人,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教授; 唐曦宁(1986-),女,广东清远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香港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起步于香港开埠。二战后,香港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多次内外部冲击。通过不断摸索和完善,香港建立了一套自由、透明并受国际标准规管的成熟金融体系。而得益于有竞争性的金融制度、经济体系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香港受到国际资本、机构以及客户的青睐,逐步成长为全球最重要的国际金融市场之一,奠定了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经验为内地发展金融业和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 一、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 (一)香港金融业的起步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外资银行相继进入香港;同时保险业开始出现,并于19世纪末成立了首个证券交易市场。在二战期间香港金融业遭到了破坏。战后,香港经济经历了恢复、发展和转型,对外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催生了对融资和结算等与贸易相关的金融业务的需求。这一时期,港英政府采取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推动香港金融业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香港的商业银行由29家增加至73家。

香港借壳上市操作规范

精心整理香港借壳上市流程? 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 企业选择IPO还是买壳上市,取决于自身条件、股东目标、大规模融资的急迫性和 电器和华宝国际都是买壳后抓住机会成功集资套现的案例,国美和华宝甚至为资产注入等待了24个月。而且,壳公司上市已有年头,有时能提供比IPO更广泛的股东基础,使股票更活跃。相反,企业IPO后如跌破发行价,会造成股票流通性和投资者参与程度较差,这会成为日后融资的难题。? 1.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总体步骤?

第一步,香港壳公司剥离原资产(和转移到境内);第二步,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 第三步,境内资产通过外资并购,实现资产出境后再注入到香港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2.境内企业香港买壳上市的主要法律限制? 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反收购行动”通常包括(1)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或(2)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个月内取得控制权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上市规则》计算的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

利比率、收益比率或股本比例达到或超出100%。? 据此可以认为,若不构成“非重大的收购事项”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人和资产转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可不视为“反收购行动”。? (3)联交所关于“现金资产公司”“出售限制”的规定? 剥离资产??????注入新资产??????控制权转移。??3.香港买壳上市需要注意的问题? (1)防止在资产注入时被作为新上市处理? 2004年4月前,香港对买壳后资产注入的监管宽松,之后相关上市规则大幅收紧,规定买方在成为拥有超过30%普通股的股东后的24个月内,累计注入资产的任一指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48页起为中文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troduction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for use by parties who seek the formality and convenience of an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in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by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at any time before or after a dispute has arise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for use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proceedings.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se Rules are set out in Article 1. Effectiveness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to take effect from 1 September 2008,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of the Rules. Suggested Clauses 1.The following model clause may be adopted by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who wish to have any future disputes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the validity, invalidity, breach or termina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under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 force when the Notice of Arbitration is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 (one or three).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shall be conducted in .... (insert language)." * Optional 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商场ifc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商场ifc 香港最时尚的购物休闲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商场座落于香港核心地段的中环金融街,位于机铁香港站,其连接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和二期,以及四季酒店和Four Seasons Place,面向维多利亚海港,为港岛中区海旁带来崭新的购物饮食新体验。商场除云集多元化的名店外,并设有多种消闲娱乐设施,包括中区首家备有五间影院的 Palace IFC 及园艺花园,以及可欣赏维港景致的户内户外食肆,方便游客随时投入舒适惬意的购物消闲环境里。 国际金融中心商场楼高4层,占地八十万平方呎。商场连接机场快线香港站的大堂,并将国际金融中心其余三个部分连接在一起。商场的各项交通设施,都十分方便,游客可自行乘搭机场快线抵达。此外国际金融中心商场位于中区海旁,宏伟建筑设计,气派不凡,不论午间消闲购物或晚上喜庆聚会,皆献给国内游客称心满意的娱乐新体验。 商场汇聚了超过二百间国际品牌商户亦设有包括多家大型的特色食肆。商场更设有一间设计新颖独特的电影院Palace IFC,此殿堂级大型建筑为游客带来一流的生活娱乐体验。 2004年10月,国际金融中心商场曾举办法国国宝展览,展出国宝级画家毕加索在1917年为俄罗斯芭蕾舞家狄亚基列夫(Serge de Diaghilev)同名芭蕾舞剧绘画的最大幅帷幕画《巡游》,并由专程来港的法国总统希拉克主持仪式,为保护此幅作品,商场需特别安装深色的布帘遮挡强光,及把灯光调至较暗,以免损害画上的油彩;保安亦需特别加强,是次展览是全亚洲首个大型幕画展览。 座落于香港中环海滨及商业中心的唯一商场,可近距离欣赏世界驰名的维多利亚港醉人日夜景致,为香港的国际地标。 商场集购物、休闲、娱乐于一身,为香港最时尚的高级购物休闲中心之一、游客指定的观光点及名人消费热点。经常到访名人歌手及影星包括刘嘉玲、章子怡、张柏芝、陈慧琳、梁朝伟及甄子丹等等! 商场云集名店近200间:国际一级时装服饰名牌及高级餐厅,商户组合多样化,特色概念店一应俱全,现已跻身国际级商场之列。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55楼香港金融管理局信息中心之展览馆及图书馆,可居高临下一览维港及中环的繁荣景致。 国际金融中心商场与毗连的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及二期顶级写字楼、世界级的四季酒店及四季汇套房酒店,合组成国际金融中心综合发展项目,总面积达近44万平方米,为全港最高商业及休闲之地标。 主要店铺 连卡佛、Calvin Klein Jeans、City's Super、Anne Klein New York、Atsuro Tayama、BOSS Hugo Boss、Nine West 商店及餐厅 H One 及其集团餐厅 H One、Harlan’s、G Bar及The Box为JC Group饮食集团旗下餐厅,全都座落于香港心脏地带中区国际金融中心商场及坐拥迷人维港景致,所有餐厅都有不同的主题和氛围,广受政商界及娱乐界名人欢迎;其中H One更成为米其林所推介的餐厅。H One向以其时尚形象及国际级餐饮享誉国际,最近更邀请到芬兰米其林二星级餐厅总厨加盟。 国金轩 美丽华集团旗下之国金轩,以广东雅膳为题,位于名店云集的国际金融中心二期三楼,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介绍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介绍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位于景致迷人、闻名中外的维多利亚港上,会展中心于 1988 年 11 月开幕启用。自此以后,香港的贸易展览事业蒸蒸日上,奠定了香港成为亚洲区贸易活动中心的地位,并成为举足轻重的国际会议举办地点。业权由香港贸易发展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拥有。而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则是由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营运,专责会展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营运工作。 会展中心毗邻金紫荆广场,当中设有香港万丽海景酒店及君悦酒店,分别提供 857 及549 间客房。广场内亦建有一幢楼高 39 层的办公室大楼、可提供 580 个单位的 46 层高酒店式住宅大楼、购物商场及地下停车场。 会展中心就近设有两个地下停车场。港湾道停车场设有两个出入口,分别位于港湾道及会议道。博览道停车场则位于博览道中。 一期卸货区出入口位于会议道,而二期卸货区出入口就位于博览道。 的士站设于港湾道入口。 正因为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傲立在举世著名的香港维多利亚港沿岸,坐拥繁华海景,位处城中核心地段,位置优越。 访客仅需10分钟即可步行至港铁湾仔站或湾仔天星码头,或沿以下多个交通路线前往会展中心。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是一座宏伟和具备多功能的场地。 毗邻维多利亚港及金紫荆广场的紫荆厅,可尽览维港沿岸大厦的霓虹闪烁夜景。面积达699平方米,可容纳300名宾客。 L1 ?展览厅 1 是会展中心最大的单一展览厅,面积有 19,890 平方米,可容纳 1,312 个标准展位。? 会议室N101 –N112 13 间会议室,可容纳28 至600 人 ? 演讲厅 1 可容纳637 人? 演讲厅 2 可容纳336 人? 演讲厅前厅457 平方米,可用作 2 个演讲厅举行活动前之聚会。演讲厅 1 及 2 是举行电影首映之热门场地。演讲厅 1 及 2 均设有专业数码投影机及音响系统。 ? 会议厅宴会厅格局, 可分格为 3 个会议厅(A, B及C) ? 会议厅前厅1,740 平方米, 可用作会议厅举行活动前之聚会 L2 ? 会议室N201 –N212 13 间会议室,可容纳28 至600 人

香港法概论总汇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100200113 罗雅尹一、香港金融业 香港金融业是以汇丰集团、中银集团及外资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股票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国际租赁市场等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的经营和运行相结合,离岸业务与境内业务一体化组成的香港经济部门。 二、香港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香港银行业历史悠久,20世纪60~70年代后大幅度发展,并逐步成为世界银行业的中心之一。香港是国际性银行最集中的城市之一。全球最大的100家银行,近70家在香港开展业务。截至2010年7月16日为止,香港共有196家认可银行机构以及70家代表办事处。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建基于市场透明度高、对金融机构披露要求严格和审慎监管。伦敦金融城于2010年3月发表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中,香港排名第三。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下,香港银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从2009年7月开始,香港银行获准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业界数据

资料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数据月报》、香港政府统计处《就业及空缺按季统计报告》 服务提供者 香港银行体系的特点是实行三级制,即由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类银行机构组成。这些银行机构均获授权接受公众存款。 三级银行机构按不同的规定营运,只有持牌银行和有限制牌照银行才可称为银行。截至2010年7月16日,全港共有146家持牌银行、23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和27家接受存款公司。这些认可机构共经营约1,388家分行,组成庞大网络。此外,还有70家海外银行在香港设立代表办事处。 服务范围 银行是亚洲区内筹集资金最重要的渠道之一。香港银行业的重要性不单可从其庞大规模反映出来,更重要的是其在区内所处的地位举足轻重。香港的完善银行体系,令其服务可远远超出香港本土,发挥重要作用。很多香港银行亦于亚洲其他地区如中国内地营运。 截至2010年6月底,香港外汇储备资产达2,568亿美元,全球排名第七。同期,香港人均外汇储备资产约36,500美元。 根据伦敦金融城于2010年3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香港名列第三位,紧随伦敦及纽约之后。 香港人民币业务 另一方面,由2004年初起,香港银行获准在香港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存款、汇款、兑换及人民币银行卡等。本港的人民币存款由2004年的120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10年7月底的1,004亿元人民币,共有77家持牌银行在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

香港借壳上市流程

香港借壳上市流程 二○一○年十月

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 企业选择IPO还是买壳上市,取决于自身条件、股东目标、大规模融资的急迫性和计划采用的融资模式。已满足上市要求的企业,IPO是最好的选择,上市和集资可一步到位。 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对中国企业在上市阶段的合规考量尺度相当严格,两地监管机构交流频繁,监管机构会有针对性地针对企业的软肋要求披露和确保合规,这对许多境内民企提出了重大挑战。买壳通常成为企业在IPO之外的后备方案。尤其在商务部2006年9月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来,民企海外上市的渠道被堵,不少难以在A股上市的企业把重点从IPO转向了买壳。 买壳的成本无疑高于直接上市,不过其优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难以替代。买壳可令企业先控制上市公司,再按时机成熟的程度逐渐注入业务,等待最佳的融资时机,无需为应付“考试”一次性付出重大的代价,无需等待而获得上市地位。但是,买壳更适合股东有一定资金实力、能先付钱买壳再解决融资需求的企业,盈科数码、国美电器和华宝国际都是买壳后抓住机会成功集资套现的案例,国美和华宝甚至为资产注入等待了24个月。而且,壳公司上市已有年头,有时能提供比IPO更广泛的股东基础,使股票更活跃。相反,企业IPO后如跌破发行价,会造成股票流通性和投资者参与程度较差,这会成为日后融资的难题。 1.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总体步骤 第一步,香港壳公司剥离原资产(和转移到境内); 第二步,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 第三步,境内资产通过外资并购,实现资产出境后再注入到香港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2.境内企业香港买壳上市的主要法律限制 (1)关于境内企业资产出境限制 商务部10号令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见下文10号文详解)。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应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境外上市,应经证监会批准(见下文)。 (2)联交所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 香港联交所对在香港买壳上市的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上。该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将收购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92881132.html,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本规例由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交简称是HKIAC)印发,供同意循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人士使用。规例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订定,以配合小型工程标准形式合约使用。因本规例亦适用于建筑业及其它行业处理多类商务纠纷,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刊印供各界参照采用。 序言 第一条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 展开仲裁 第二条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

该表格的复印本?o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确定申请为有效、便须委任仲裁兼或确认仲裁员的委任。 程序 第三条除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安排初步会面,否则在合约双方未有协议的 情况下,所有仲裁程序事宜须按照仲裁员的书面指示处理。 第四条申请人收到仲裁员按本规例第三条发出的指示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申诉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被诉人。申诉书须包括如下资料: (a)简要陈述申诉方提出申诉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所要求的赔偿?r及 (b)申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五条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申诉人。答辩书须包括如下资

料?U (a)简要陈述被诉方答辩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r (b)任何反诉,并同时要简要列出要求的赔偿?r (c)被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六条申诉人在收到被诉人的答辩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七天内提交如下资料?U (a)申诉方就答辩书的答复?r (b)申诉方对被诉人所提出的反诉的答辩(如有的话)?r以及 (c)申诉人为此依赖的任何其它文件。 第七条仲裁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申诉及被诉双方继续就彼此的申诉、答辩作出回复,亦同时有权决定提交陈述在何时结束。 第八条仲裁员可要求申诉人及被诉人将其认为其作出决定所需

港股与A股的借壳规则对比分析

港股与A股的借壳规则对比分析 2016年6月,华资实业接到的证监会反馈意见中,被要求“说明本次增资是否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如否,请公开承诺。” 同样在上半年接到反馈意见的奥马电器,也被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如媒体所质疑的一样,通过定增规避构成借壳。 同样接到此类反馈意见,被要求说明本次或未来是否可能达到借壳标准的还有三元达和海润光伏等公司。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重组办法》做出了一系列修改,尤其是明确了对借壳上市认定的一系列规则。 根据这些公司的反馈回复,新规之下,它们或许依然不会被认定为“借壳上市”。但如奥马电器和博盈投资这样曾被市场热议的案例,在港股规则中则已难逃“借壳”。 社群有群友在《征求意见稿》发布的第一时间,解读此次对借壳认定的修改颇有港股市场认定反向收购时“五项测试指标”的意味。而小汪在阅读新规时,也确实在此次修改中看到了不少港股市场上市规则的影子。

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对于成长阶段较为早期的A股市场来说,监管体系的构建绝非一日之功。那么国内关于规避借壳限制的政策还有哪些可能性呢? 今天小汪@并购汪,就带大家对比一下作为成熟的资本市场,港股借壳规则究竟能给未来A股带来怎样的启发。 1、港股市场“借壳上市”认定相关主体规则 ?五项测试指标 根据香港联交所现行《上市规则》,某项资产收购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比率为100%以上,即为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这些比率具体包括: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例,和股本比率。这就是社群群友所提到的“五项测试指标”,在香港上市规则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借壳上市学名反向收购 所谓“借壳上市”,在港股市场被称为“反向收购”。社群的小伙伴评论香港方面规则,“买壳”与“借壳”相互割离,只有构成反向收购的交易才从实质上构成了“借壳上市”,而通过

香港买壳上市具体方案

香港买壳上市方案 直接上市地利弊: 好处 成功后可直接达到融资效果 比买壳上市地成本一般较低 没有注入资产于上市公司地限制 弊处 上市操作时间一般较长,一般需要九个多月甚至更长地时间 上市过程存在若干不明朗因素,如须通过证监会,联交所审批及面临承销压力 上市成功前须支付超过地费用(约港币万),但未必一定能成功上市 买壳上市地利弊: 好处 比直接上市简单、快捷(个月个月) 如前期工作准备充分,成功率相对较高(如达到清盘官同意方案,基本上就基本保证)无需支付约万地中介费用而冒最后上市失败地风险 借壳上市后,可再融资能力强(于年于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之「再融资」总额为亿港币)不用符合直接上市地利润要求(死壳复生除外) 联交所及证监会地审批比直接上市容易得多 弊处 需要先付出较大地一笔壳费(对国内企业而言需要较多地外汇储备),后才能融资 买壳上市一年后方可注入相关资产 市场上有「不干净」地壳公司,如收购过程中不妥善处理,日后可构成麻烦 香港买壳地方式 香港买壳上市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直接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干净壳) 透过债务重组以取得控股权(重组壳) 挽救及注入资产以取得控股权(死壳) (一)直接收购上市公司 向主要股东直接购入控股权 若收购超过股权需进行全面收购 减持配售以达公众股权比例

(二)透过债务重组以取得控股权 操作方式: 提交重组方案给清盘官(包括削债、股本重组) 与清盘官、债权人、原有股东谈判 投资者进行尽职审查 削减现有股本 削减债务 增发新股给投资者(以达到控股权) 配售减持至公众股,复牌上市 (三)挽救及注入资产以取控股权 操作方式(一): 提交重组方案给清盘官(包括削债、股本重组、注入资产) 与清盘官、债权人、原有股东谈判 增发新股给投资者(以达到控股权) 注入新资产(需符合上市条件) 进行新上市文件编制、审批等新上市程序 减持配售至公众股 复牌上市 操作方式(二): 成立新准上市公司(「新公司」) 以“股换股”地方式把新公司地部分股份给原上市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新公司从以上换回地原上市公司股权卖给清盘官 注投资者地新资产入新公司 配售减持至公众股 新公司进行「介绍上市」 香港买壳上市时间,代价及后续融资 买壳上市时间‘ (一)「干净壳」:个月 (二)「重组壳」:个月 (三)「死壳」:个月年 买壳上市代价 投资者地成本有三个部分:

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报告

江西财经大学 《物流工程》课程设计报告 报告题目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 课程编码 06333 选课班 A01 课程名称物流工程任课教师仲昇 学号 0100595 姓名谢金桂 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物流管理 考试时间 2012年7月5日 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报告 一、前言 背景介绍: 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形势,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中国同东盟领导人审时度势,高瞻远

瞩地做出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大战略决策。截至2010年,除极少量商品外,自贸区已经基本实现零关税。 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目前中国境内唯一由多国政府共办且长 期在一地举办的展会。博览会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倡议,中国和东盟10国经贸主管部门及东盟秘书处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承办的国家级、国际性经贸交流盛会,每年在广西南宁举办。展览商品包括东盟商品展区和中国商品展区涵盖了商品贸易、投资合作和服务贸易三大内容,是中国与东盟扩大商贸合作的新平台。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于2003年10月23日正式投入使用,当年11月13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正式落户南宁。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占地面积850亩,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会址,是由德国gmp设计公司和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合作设计。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由主建筑、会展广场、民歌湖、行政综合楼等组成,其中主建筑面积为15.21万平方米,由会议、展览和大型宴会厅三部分组成。此外,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还有用地面积3.56万平方米,可停放1000多辆小汽车的生态停车场和可容纳3.5万人、具有文化活动、展览、体育、休闲功能的民歌广场,民歌广场是每年一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的主会场。 自2004年以来,中国—东盟博览会已成功举办八届,同期成 功举办八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到2010年,中国—东盟 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增长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增长55%,对东盟和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贡献分别达到0.9%(约合54亿美元)和0.3%(约合22亿美元),将为中国和东盟商界创造无穷商机和广阔前景。 二、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 会展中心建设选址因素极为复杂,具有多重目标,很多因

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

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 2013年6月1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取代已使用五年的旧《规则》。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为当事人参与仲裁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修改也体现了当前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 一、新《规则》主要修改内容 1、追加当事人机制 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第三方和请求一方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追加一名或多名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但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法主动提出追加其自身为仲裁当事人的申请。新《规则》规定,希望将第三方追加为仲裁当事人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希望作为当事人加入仲裁的第三方,均可以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新《规则》第27条规定,仲裁庭在收到当事人或第三方的申请后,如认为仲裁协议表面上同时约束该第三方,仲裁庭有权允许在仲裁程序中追加该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此外,新《规则》第27.8条还规定,若当事人或第三方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提出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身也有权初步决定追加当事人。新《规则》第27条还规定,若在确认仲裁庭之前追加当事人,则所有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2、增加仲裁案件合并的机制 新《规则》第28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决定将正在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1)当事各方均同意合并;2)各仲裁中的所有请求均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3)尽管各仲裁请求分别依据一个以上的仲裁协议提出,但这些仲裁中存在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定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新《规则》第28.6条规定,如发生仲裁合并,被合并之仲裁的所有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在此情况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为合并后的仲裁案件指定仲裁庭。 新《规则》第28条还规定,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的合同的请求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但前提是各仲裁协议应分别约束仲裁所有当事人、各仲裁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的交易,且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我们理解,这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启动仲裁程序时就将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 3、完善临时措施制度 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指令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但未就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能否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取临时措施作出规定。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也有权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采取相关临时措施,但该等临时措施需通过“紧急仲裁员程序”执行。 根据新《规则》第23.1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新《规则》之

国美香港借壳上市过程及策略分析

国美香港借壳上市过程及策略分析 一.国美香港上市的背景 (一)家电零售行业的背景 1. 家电零售市场容量不断扩大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有很大的改善,与此相对应人均消费也迅速地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年鉴,中国电器及零售电子产品零售额从1992年的1340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3940亿元。尽管如此,2003年我国家用电器的整体普及率仍然偏低,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家电零售 资料来源:国家信息中心:《消费类电子产品零售市场监测数据》,http://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592881132.html, 总体来看,我国电器及电子产品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复合增长率(=[(现有价值/基础价值)^(1/年数) ] – 1)基本都在10%以上,特别是通讯产品、电脑、小型电器市场,增长速度非常快。 2.家电零售连锁店商逐步占据主要市场 在2004年前后,中国的家电零售市场比较混乱,流通零售企业超过3.2万家。以国美为首的几家大型家电零售企业的规模及其在中国所占的市场份额,同美国、日本的家电零售企业在其本国所占市场份额相比,仍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资料来源:国家信息中心:《消费类电子产品零售市场监测数据》,http://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592881132.html, 从上表可以看出,家电零售连锁企业占据家电零售市场份额以较快速度上升,并且占前几位的大型家电零售连锁企业的份额增长迅速,市场集中度有日趋提高的趋势。面对国外零售企业进军中国市场的威胁,国内大型家电零售连锁企业纷纷加速在全国范围内的零售网络的扩张。 3. 家电零售连锁企业融资需求巨大 家电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最显著的特征和竞争优势是通过充实资金,扩大经营规模,跨地域连锁经营来掌握庞大的市场销售网络。由于我国家电产品呈现买方市场,能否掌握家电零售终端成为家电生产和销售流程中的关键因素。为了在新一轮的加速扩张中取得先机,国内家电零售连锁企业首先必须解决扩张带来的融资需求问题。 由于国内大型家电零售企业主要利用商业信用进行融资,其优点是资金成本非常地低,可以大大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但是随着企业的加速发展,大量的商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关键词 CN域名期限规定争议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该条规定通常被解读为:如果争议域名自首次注册已经超过两年,则权利人无法通过《解决办法》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而只能依靠复杂的法院诉讼方式。这在时间和费用上都给权利人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处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实践中,专家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在CN域名争议案件中,域名转让是否也可以视为新的注册,从而使得首次注册期已满两年的CN域名争议得以适用《解决办法》来处理,这尚属未知,先前的实践中也没有此类案例。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最近作出的一份域名裁决对此予以了明确裁决。该裁决认为,将CN域名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域名注册行为;而域名在此情形

下,重新注册未满两年的,应当适用《解决办法》来解决域名争议。基于此,该裁决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HKIAC案件编号DCN-1500641)。 一、案件简介 权利人莱丹品牌股份公司(Leister Brands AG)是瑞士一家研发和制造塑料焊接、工艺加热及激光塑料焊接等产品的公司,旗下品牌包括“LEISTER”和“莱丹”等。权利人在中国对“LEISTER”和“莱丹”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2006年12月5日,广州莱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莱丹”)注册了与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相同的CN 域名https://www.360docs.net/doc/592881132.html,(下称“争议域名”),并将该域名网站用于竞争性的市场营销,包括将争议域名网站命名为“LEISTER 官网”,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并销售多款带有权利人“LEISTER”商标的产品以及权利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以及在网站上虚假宣称广州莱丹为“瑞士leister 新加坡和维修服务中心驻中国办事处”等。该争议域名网站具有极大的误导性,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争议域名网站与权利人具有授权、许可或者其它商业上的关联联系,而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争议域名初始注册时间为2006年,域名注册期限已经远远超过两年,不能适用《解决办法》,权利人遂于2015年6月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诉

香港大学仲裁与争议解决授课型研究生申请要求

香港大学 仲裁与争议解决 授课型研究生申请要求

香港大学简介 学校名称香港大学 学校英文名称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学校位置中国 | 香港 | 香港岛 2020 QS 世界排名25 香港大学概述 香港大学(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简称“港大(HKU)”,是中国的一所国际化公立研究型大学,通常被认为是亚洲最具名望的大学之一,有亚洲“常春藤”之称,其前身为香港西医书院。香港大学奠基于1910年3月16日,次年3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是中国香港历史最悠久的高等教育机构。 香港大学自创校以来始终采用英语教学,其学术研究多可与欧美无缝对接、良性互动,也得益于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以医学、商科、人文、政法等领域见长的香港大学都是中国高等教育界一面独特的旗帜,享誉亚洲乃至世界。 香港大学为环太平洋大学联盟、松联盟、Universitas 21、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粤港澳高校联盟、京港大学联盟、沪港大学联盟成员,AACSB及EQUI S双重认证成员,是全球第一个界定出SARS病原体的科研单位。 仲裁与争议解决专业简介 香港是在香港,中国大陆及亚洲其他地区进行国际商业和金融投资的仲裁和调解纠纷的理想场所。为了培训具备争议解决方法所需知识,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特别是谈判,调解和仲裁,香港大学法学院于2007年9月推出了一项创新的跨学科法律硕士课程,专门负责仲裁和争议解决。这个获得专业认证的LL.M.仲裁和争议解决程度对法律和非法律毕业生开放,是法学院发起的全面仲裁和争议解决教学和研究计划的一部分。 除法律专业人士外,其他受惠于此专业法学硕士课程的团体包括香港商业及金融界人士,建筑及工程专业人士,调解及仲裁从业员,政府官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亚洲地区的立法会议员,处理争议解决的法官和司法人员,以及专门解决纠纷的国际组织成员,如特许仲裁员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仲裁员协会,香港调解中心和香港调解委员会。 仲裁与争议解决专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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