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域名防封方案
域名防封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站和应用程序被封禁或限制访问。
其中,域名被封禁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域名被封禁。
二、域名防封方案1. 多个域名备案备案是指在工信部门注册备案,获得一个唯一的备案号,以便于管理和监管。
如果一个域名被封禁,备案的域名可以替代原来的域名,继续提供服务。
因此,建议备案多个域名,以备不时之需。
2. 域名分流域名分流是指将一个网站的服务分散到多个域名上,这样即使一个域名被封禁,其他域名仍然可以提供服务。
例如,可以将网站的静态资源(如图片、CSS、JS等)放在不同的域名上,这样即使主域名被封禁,静态资源仍然可以正常加载。
3. CDN加速CDN(Content Delivery Network)是指内容分发网络,可以将网站的内容分发到全球各地的服务器上,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和稳定性。
同时,CDN还可以防止域名被封禁,因为CDN的服务器地址是动态的,不易被封禁。
4. 域名反向代理域名反向代理是指将一个域名的请求转发到另一个域名上,这样即使一个域名被封禁,另一个域名仍然可以提供服务。
例如,可以将网站的主域名设置为反向代理,将请求转发到备用域名上。
5. 域名跳转域名跳转是指将一个域名的请求跳转到另一个域名上,这样即使一个域名被封禁,另一个域名仍然可以提供服务。
例如,可以将网站的主域名设置为跳转,将请求跳转到备用域名上。
6. 域名加密域名加密是指将域名进行加密处理,使其难以被识别和封禁。
例如,可以使用HTTPS协议,将域名进行加密传输,防止域名被窃取和封禁。
7. 域名备份域名备份是指将网站的数据备份到其他地方,以备不时之需。
例如,可以将网站的数据备份到云存储或本地硬盘上,以防止域名被封禁或数据丢失。
三、总结域名防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域名的安全和稳定。
建议备案多个域名、域名分流、CDN加速、域名反向代理、域名跳转、域名加密和域名备份等多种方案,以提高域名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如何保护域名权益
如何保护域名权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重要身份标识。
而保护域名权益,对于确保网络安全和维护商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如何保护域名权益的有效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一、理解域名权益的重要性域名权益是指拥有者通过注册并使用特定域名所获得的合法权益。
保护域名权益的重要性在于:1. 建立品牌形象:域名与企业或个人品牌紧密相关,通过合适的域名可以提升知名度和信誉度。
2. 防止恶意竞争:注册适当的域名可以防止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注册类似的域名,侵犯商业利益。
3. 维护网络安全:域名泄露或被黑客攻击可能导致数据泄露、网络服务中断等问题,保护域名权益有助于防范网络安全威胁。
二、选择合适的域名选择合适的域名是保护域名权益的首要步骤。
以下是几个值得考虑的因素:1. 品牌相关:域名应与企业或个人品牌密切相关,能够传达出公司或个人的独特形象。
2. 容易记忆:选择简洁、易记的域名有助于提升用户对品牌的记忆度。
3. 避免侵权:在选择域名时,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避免类似域名的注册。
三、注册域名的注意事项在注册域名时,有几个重要的注意事项需要牢记:1. 注册合规:选择合法的注册机构进行注册,确保域名的合规性和正当性。
2. 注册多个后缀:根据需求,可以注册多个域名后缀,如.com、.cn 等,以避免其他组织或个人注册类似域名。
3. 注册时长:推荐注册较长时长的域名,可以避免频繁续费和域名被抢注的风险。
四、加强域名管理和监控域名的管理和监控对于保护域名权益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方法:1. 定期续费:确保域名在到期前进行及时续费,以避免域名被释放并被他人抢注。
2. 设置提醒:注册域名时,可以设置提醒功能,及时获得关于域名到期、变更等信息。
3. 监控域名状态:定期检查域名状态,防止域名被非法转移、修改或注销。
五、维权措施若发现域名权益受到侵害,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维权措施:1. 保留证据:及时保存证据,如域名注册信息、相关通信记录等,以备追责使用。
域名争议解决规则
域名争议解决规则
1. 域名争议解决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啊!比如说,有人抢注了和你公司名字很像的域名,那这不是添乱嘛!你得知道怎么去应对,要不然多吃亏呀!
2. 一定要搞清楚域名争议解决的流程哦!就像你要去一个陌生地方,得知道走哪条路一样。
比如说你发现自己的域名被冒用了,你不按流程来能行吗?
3. 注意那些关键的时间节点呀!这可太重要啦!想象一下,比赛跑步你得看准开跑时间呀。
要是错过了域名争议解决的时间,那不就糟糕啦!
4. 证据在域名争议解决中那可是至关重要的呀!好比打官司要有证据一样。
比如说对方恶意抢注,你得有证据证明呀,不然怎么说得清呢!
5. 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得好好了解呀!这就像游戏规则,你不遵守可玩不下去。
比如有人违反了规定抢注了你想要的域名,你不依据法规怎么去争回来呢!
6. 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构也很关键哟!可不是随便找一个就行的。
就像找医生,得找专业对口的呀。
不然怎么能给你处理好域名争议呢!
7. 要重视和解的可能性呀!有时候各退一步海阔天空嘛。
好比两人吵架,和解了不就没事了。
说不定通过和解能快速解决域名争议呢!
8. 别小看了域名争议解决的后续工作哦!这就像跑完一场比赛,还有收尾工作呢。
解决完争议了,也得看看后续有没有其他问题呀!
9. 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真的很重要啊!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认真去了解和运用,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呀!别等到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呀!。
域名冲突解决办法
关于域名与网站名称冲突的应对策略一、域名及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机构国际域名由美国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认证管理;信息产业部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对全国注册网站名称进行统一注册试点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注册主管机关),对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二、域名与网站名称冲突的法律定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名称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我司认可,擅自将我司名称注册为域名或网站名称的,是对我司名称权的非法侵犯,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的名称、引人误导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将我司名称注册为域名或网站名称足以使交易者误认为网站提供产品与我司存在关联性,也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域名抢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将恶意的域名抢注行为认定为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恶意域名抢注的我司可要求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由我司注册该域名并要求赔偿损失。
附:域名、网站名称冲突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知道如何保护域名权益
知道如何保护域名权益保护域名权益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策略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域名作为互联网的入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域名权益的保护却面临着日益增加的威胁。
本文将介绍保护域名权益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有效策略以确保您的域名不受侵害。
一、域名权益的重要性域名是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上的身份标识,是其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域名权益对于维护品牌声誉以及商业价值至关重要。
1. 品牌形象保护:域名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合适的域名选择和保护,可以提升品牌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
2. 避免盗用和假冒:域名盗用和假冒是当前互联网上的常见问题。
未保护好的域名容易被他人盗用或模仿,导致企业声誉受损,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3. 经济价值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数字资产,部分高价域名甚至可以成为投资品。
保护域名权益,就是在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二、域名权益保护的策略为了确保域名权益的保护,以下是一些有效的策略。
1. 域名注册合规:在注册域名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有效。
选择可靠的注册商进行域名注册,并及时更新域名注册信息。
2. 注册多个后缀: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权益,可以注册多个域名后缀,例如.com、.cn等,以防止他人利用类似域名对企业进行侵权行为。
3. 域名监测与维护:定期监测域名是否被他人注册或使用。
通过专业的域名监测服务,可以及时发现域名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4. 域名注册期限管理:合理规划域名注册的时间,避免域名过期未及时续费导致域名被他人注册。
5. 域名交易与保护:域名交易时需谨慎选择交易平台,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对于重要的域名,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措施,如域名锁定、防止域名劫持等,以提高域名的安全性。
6. 域名权益维权:一旦发现域名侵权行为,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如起诉侵权者,或寻求专业的域名维权公司的帮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中文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
中文域名泛指含有中文字元的域名,可以指:国际化域名(IDN),可含有中文字的域名,例如汇桔网.cn 等;国际化国家及地区顶级域(IDN ccTLD),可含有中文字的顶级域,例如 .中国、.香港、.台湾等。
通常在注册中文域名时候能够享受到比英文域名更长的预注册期,根据对用户和代理商的支持政策不同,通常有3-7天的预注册期,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内可以将已经注册的中文域名删除。
这就导致了一些不法注册商利用政策抢注中文域名然后假冒“互联网管理中心”名义“讹诈”用户的现象屡见不鲜,国内几家较大的注册商曾大量获利于此种销售方法,提醒大家根据需要尽早保留自己的企业中文域名。
受我国域名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着手我国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研究工作。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另悉,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去年上半年开展了现行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调研工作。
此次CNNIC工作委员会和CNNIC建议的修订要点包括:
①放宽域名命名限制,只保留“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一条;
②简化注册手续,不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完全实现联机注册;
③以适当形式开放个人域名、二级域名;
④允许域名转让;
⑤将域名注册管理和注册代理分离;
⑥降低收费标准等。
汇桔网知识产权注册中心域名服务提供域名注册、域名申请、域名查询等专业服务,更多域名管理、域名信息尽在汇桔网。
如何保护您的域名
如何保护您的域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作为网站的标识符和在线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恶意攻击和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加,因此保护您的域名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方法,帮助您保护域名的安全。
一、选择可靠的域名注册商在注册域名时,选择一个可靠的域名注册商至关重要。
确保注册商有良好的声誉、安全的服务器和强大的技术支持,以保障您的域名信息安全。
此外,应该优先选择受信任的注册商,以避免因注册商的不当操作导致域名被篡改或盗窃。
二、使用域名隐私保护服务注册域名时,大多数注册商都提供域名隐私保护服务。
这些服务可隐藏您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联系电话,以防止域名被恶意收集者或垃圾邮件发送者滥用。
通过使用域名隐私保护服务,您可以保护您的隐私,并降低受到针对个人信息的攻击的风险。
三、设置强密码和多因素认证为了增加域名的安全性,您应该设置一个强密码来保护您的域名管理账户。
强密码应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并且长度不少于8位。
另外,许多注册商还提供多因素认证选项,如手机验证码或安全令牌,在登录时需要提供额外的身份验证信息,提高账户安全性。
四、定期更新软件和插件保持您的域名管理设备和网站服务器的软件和插件更新至最新版本。
这些更新通常包含安全补丁和修复程序,可以修复已知漏洞和弱点,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减少被黑客攻击的风险。
定期检查并更新软件和插件,是保护您的域名免受恶意攻击的重要措施。
五、备份域名和网站数据定期备份您的域名和网站数据,以防止数据丢失或被攻击造成的损失。
备份可以包括域名注册信息、网站文件和数据库等重要数据。
将数据备份存放在安全的位置,最好是与您的域名和网站托管商分离的地方,以确保即使发生意外情况,您的数据也能够恢复。
六、监控域名状态和过期时间定期监控您的域名状态和过期时间,以确保您的域名不会被滥用或过期失效。
一些域名注册商提供域名监控服务,可以及时通知您有任何异常活动或域名过期的风险。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Posted Nov. 18, 2003第一条为了解决中文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国际社会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做法及相应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文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争议的解决,但须服从于以下条件:(一) 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由域名申请人选定的,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简称CNNIC)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中文域名。
(二) 除请求保护的对象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者外,本办法生效之前注册的域名,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满2年的;本办法生效之后注册的域名,自注册之日起满2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再受理。
(三) 本办法仅由经CNNIC认可并授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实施,且仅对相关争议的当事人及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有约束力。
(四)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仅受理以商标权人为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的争议。
域名持有人对商标的使用有争议的,应通过其他渠道寻求解决。
第三条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是基于CNNIC的认可与授权,依据本办法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本着独立、中立、快速、便捷的原则处理域名争议,并严格遵守本办法中有关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各项规定。
为了保证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规则的有效实施,争议解决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程序规则,并在征得CNNIC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供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应充分掌握网络、知识产权及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且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判断。
专家名单由争议解决机构负责确定,并通过在线方式广为公布。
第五条争议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只能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方式及手段,且将无条件服从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解决途径
域名,是互联网络的门牌号码,是唯一的,需要注册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如果发生域名争议的,可以向解决机构进行投诉。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主要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IPO等机构可以受理域名争议。
具体解决办法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那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解决投诉怎么办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1、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之间关于域名的纠纷仍然是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2、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由他们受理解决。
不过这类机构解决的域名争议限于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3、由仲裁机构仲裁。
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由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这类诉讼由于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都是由中级人名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 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提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域名争端的解决方案
由于域名争端大量涌现,特别是恶意侵害他人合法商标权及其他权益的争端越来越多,而各国的司法实践依然相当混乱,判决相互矛盾。
为此,很多国家加大了研究力度,力图制定出新的法律以规范域名注册和解决域名争端。
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也积极进行调查、研究,试图制定统一的域名注册规则和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下文将着重介绍几个不同的域名争端解决方案。
(一)《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评介现行的域名系统的管理协调者以及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运行的监督者是注册在美国的ICANN,关于域名争端方面的政策自然也由其制定。
ICANN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终报告》的建议,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并于同年10月24日公布了程序规则,共同作为解决发生在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的依据。
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此后又相继指定了三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
这些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自1999年底开始受理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投诉,并开始按《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处理这些域名争端。
1.《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法律特征《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只适用于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而不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其他名称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更不适用于善意注册域名,因权利冲突而引发的域名争端。
这一适用范围是根据域名争端的现状确定的。
虽然域名争端表现为各种形式,但目前最为集中、广受关注的是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
这种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也才能保障因特网健康有序地发展。
如何应对域名侵权行为
如何应对域名侵权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在网络世界中进行品牌宣传和商业运营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域名侵权行为的增加。
域名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如何应对域名侵权行为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域名管理和监测首先,企业和个人应该加强对自己的域名进行管理和监测。
这包括定期检查自己的域名是否被他人冒用或侵权使用。
可以通过定期在搜索引擎中搜索自己的域名并观察相关的搜索结果,以及关注类似业务的竞争对手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同时,可以借助一些专业的域名监测工具来实时监测域名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跟踪侵权行为。
二、合理维护自己的域名权益对于发现的域名侵权行为,企业和个人应该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可以通过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尝试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发出法律函件或寻求法律救济来解决争议。
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充分的证据,如截图、邮件记录等,以备在维权过程中使用。
三、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域名权益,企业和个人可以考虑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
注册商标可以确保自己的品牌在商业活动中得到法律保护,防止他人冒用或混淆。
申请专利可以确保自己的创新成果得到专有权保护,从而有效防止他人侵权使用。
四、加强域名侵权意识教育除了自身的维权措施,加强域名侵权意识教育也是防范域名侵权的重要手段。
企业和个人应该加强对员工和用户的教育,提高其对域名侵权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宣传和培训,使大家意识到域名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并学会正确的处理方法。
总结面对域名侵权行为,企业和个人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域名管理和监测,合理维护自己的域名权益,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以及加强域名侵权意识教育,这些都是应对域名侵权行为的有效措施。
域名侵权问题的解决需要企业、个人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网络秩序和健康发展。
域名 -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域名争议的解决政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域名争议的解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救济措施投诉人通过专家组的裁定可以获得的救助仅限于将被诉你方的域名予以撤销或将其转让给投诉人。
2.通知和公告争议解决机构应将争议解决专家组就由与你方相关的域名争议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
所有基于本办法所作出的决定应通过互3.救济措施投诉人通过专家组的裁定可以获得的救助仅限于将被诉你方的域名予以撤销或将其转让给投诉人。
4.通知和公告争议解决机构应将争议解决专家组就由与你方相关的域名争议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
所有基于本办法所作出的决定应通过互联网络全文发布,专家组另有决定的除外。
5.司法程序的可行性无论是在第四段中载明的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发起之前,还是在已经依据这一程序作出裁定以后,域名争议当事人均可以就同一域名争议提起司法诉讼,这一诉讼将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对于专家组作出域名的撤消或转让裁定,域名注册机构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后对其加以执行。
在这期间,如果域名注册机构收到你方依据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而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书复印件)时(通常地,该诉讼的管辖权归属于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你方的居所地所在的法院,如同我方的WHOIS数据库所显示的,如欲获得细节性信息,请参照程序规则的第一段与第三段,域名注册机构将暂停执行该裁定直至:(1)域名注册机构确信争议在双方之间得以圆满解决;(2)域名注册机构确信起诉已被法院驳回或被撤回;(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定通知或法院判定你方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通知的复印件。
6.其他争议内容。
在我国域名争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Real happiness is internal, and it can only be found in the human mi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在我国域名争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域名争议案件属于一般的民事争议,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实践中,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已超过两年,被告往往难以证明,并且时效还有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在计算机的发展领域有许多特定的形容词是我国普通公民没有办法理解的,就比如提到域名的时候,域名其实就是各位网友在上网的时候,登录各的时候输入的网址。
从事建设和计算机领域工作的相关人员,可能经常会遇到域名注册发生争议的这种情况。
那么,在我国域名争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一、在我国域名争议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域名争议案件属于一般的民事争议,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实践中,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已超过两年,被告往往难以证明,并且时效还有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网络域名注册后的二十年间,当事人在知道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域名被他人注册的两年内,都可以对域名注册人提起民事诉讼。
对网络域名注册人来说,只要域名还处于注册状态,注册没超过二十年,就有被起诉的可能。
二、域名域名(Domain Name),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字符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
域名是一个IP地址上有“面具”。
域名的目的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电子邮件,FTP等)。
域名作为力所能及难忘的互联网参与者的名称。
域名按域名系统(DNS)的规则流程组成。
在DNS中注册的任何名称都是域名。
域名用于各种网络环境和应用程序特定的命名和寻址目的。
通常,域名表示互联网协议(IP)资源,例如用于访问因特网的个人计算机,托管的服务器计算机,或本身或通过因特网传送的任何其他服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12年修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日期】2012.05.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域名正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5月28日修订)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域名纠纷的三道防线
域名纠纷的三道防线「内容提要」:域名纠纷是互联网时期新显现的法律纠纷形式,极具技术性和商业性。
本文针对域名纠纷的不同形态,提出在解决纠纷进程中应当依次遵循的三项法律依据,即:关于域名的司法说明和其它规定;商标法和反不合法竞争法;老实信誉和社会公益原那么。
并强调其“防御”性,以幸免权利的滥用。
本文第一评述域名纠纷的不同形态;然后对“三道防线”一一论述;最后探讨如何幸免权利的滥用,以平稳各方利益,增进网络健康进展。
「关键词」:域名互联网商业竞争社会公益一、域名和域名纠纷域名(domain names)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
[1]从技术上说,域名只是联接在互联网上各运算机的地址。
但域名同时也是联系网络用户和网站所有者的桥梁,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在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形下,纠纷四起也在所不免。
在互联网进展的不同时期,域名纠纷的要紧形态也有不同:第一时期,互联网初涉商业领域,网络经济初现眉目,域名的价值尚未引发人们重视。
少数人注册大量以商标为名称的域名,再囤积居奇,高价转让于商标权人或其竞争对手,牟取暴利,即所谓“域名抢注”。
在我国,这一时期的高潮是在1998年5月,国家工商局请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将尚未在“。
” [2]下注册域名的32件驰誉商标以CNNIC 的名义代为注册,以避免对这些驰誉商标的抢注。
第二时期,互联网与经济进一步结合,域名庞大的商业价值也随之日趋明显。
现在域名成了商业竞争中的又一追赶对象,域名纠纷的形态也更类似于一样的商业竞争纠纷,例如域名对商标的混淆和“淡化”;同名商标在申请域名时“撞车”(假设“熊猫电子”和“熊猫洗衣粉”都以商标申请域名);域名的内容侵犯他人权利(如域名中有辱骂他人的字样)等等。
第三时期,互联网进一步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域名也就再也不仅和商业集团有关,其价值将慢慢凸显社会公益的要求。
国外曾有公司将所有经常使用的英文姓氏一网打尽,全数注册了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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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关键词CN域名期限规定争议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该条规定通常被解读为:如果争议域名自首次注册已经超过两年,则权利人无法通过《解决办法》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而只能依靠复杂的法院诉讼方式。
这在时间和费用上都给权利人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处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实践中,专家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在CN域名争议案件中,域名转让是否也可以视为新的注册,从而使得首次注册期已满两年的CN域名争议得以适用《解决办法》来处理,这尚属未知,先前的实践中也没有此类案例。
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最近作出的一份域名裁决对此予以了明确裁决。
该裁决认为,将CN域名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域名注册行为;而域名在此情形下,重新注册未满两年的,应当适用《解决办法》来解决域名争议。
基于此,该裁决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HKIAC案件编号DCN-1500641)。
一、案件简介权利人莱丹品牌股份公司(Leister Brands AG)是瑞士一家研发和制造塑料焊接、工艺加热及激光塑料焊接等产品的公司,旗下品牌包括“LEISTER”和“莱丹”等。
权利人在中国对“LEISTER”和“莱丹”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2006年12月5日,广州莱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莱丹”)注册了与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相同的CN 域名(下称“争议域名”),并将该域名网站用于竞争性的市场营销,包括将争议域名网站命名为“LEISTER 官网”,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并销售多款带有权利人“LEISTER”商标的产品以及权利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以及在网站上虚假宣称广州莱丹为“瑞士leister 新加坡和维修服务中心驻中国办事处”等。
该争议域名网站具有极大的误导性,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争议域名网站与权利人具有授权、许可或者其它商业上的关联联系,而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争议域名初始注册时间为2006年,域名注册期限已经远远超过两年,不能适用《解决办法》,权利人遂于2015年6月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广州莱丹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权利人。
在诉讼期间,权利人注意到,广州莱丹于2015年7月左右将争议域名转让给了第三人陈秋恒。
该受让人表面上看似与广州莱丹没有任何联系,但权利人经搜集证据发现该受让人与广州莱丹实际紧密关联。
权利人于是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并于2015年8月25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争议域名提起投诉,主张广州莱丹于2015年将争议域名转让给陈秋恒的行为构成对争议域名的重新注册,即争议域名于2015年被重新注册,而域名注册时间应当从2015年起算,而非该域名初始注册的2006年。
为此,该域名争议案件应当适用《解决办法》,并要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权利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该投诉后,依法指定专家组审理该案,专家组于2015年10月10日做出DCN-1500641号裁决,认为该案应当适用《解决办法》,并且裁定投诉人(权利人)的投诉成立,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二、争议解读争议域名的初始注册日期为2006年。
根据对《解决办法》第二条的惯常解读,该案不能适用《解决办法》进行处理。
但是在该域名争议解决案件中,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虽然首次注册于2006年,但于2015年被转让给被投诉人陈秋恒,陈秋恒通过转让获得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重新注册,因此该案应当适用《解决办法》。
投诉人的主要理由概述如下:1.域名转让实质属于域名注册行为,域名转让即对域名的重新注册。
域名转让行为与域名注册行为完全相同,即受让人通过转让获得域名所有权,亦即通过域名转让获得域名注册,再将域名的注册信息由域名注册商登记并公开以供查询。
从域名注册的行为及所有权转移来看,域名转让行为实质等同于或构成域名注册。
通过受让方式注册域名是除了初始注册以外的另一种域名注册方式。
域名被转让的时间是域名注册人(受让人)通过受让方式注册获得域名所有权的时间,也应当是域名重新获得注册的时间。
2.在通过转让获得域名的情形下,只有认定受让域名(转让)构成注册,才能够判断注册域名的恶意。
在涉及域名转让的争议案件中,假设域名转让不构成域名注册,则域名持有人(受让人)注册域名的恶意将无法判断。
也就是说,如果不认为域名转让是一种域名注册行为,那么通过转让而获得域名的行为将永远不可能构成恶意注册,这显然不符合逻辑和法理。
特别是当域名存在多次被转让的情形时,注册时间与所有权多次发生变化,只有考量转让之时的恶意,才能正确认定注册的恶意。
恶意的认定与每一次的受让人有关,而不再与首个注册人有关。
3.《解决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受让域名”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因此域名转让应当适用《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从《解决办法》条文本身可判断,域名的注册和受让是平行关系,亦即受让域名等同于注册。
受让域名作为取得并注册域名的一种方式,可称之为通过受让方式注册域名。
这是受让构成注册,从而适用《解决办法》的直接依据。
4.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绝大多数案例中,专家一致认为域名转让构成一项新的注册。
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实践中,域名的转让构成新的域名注册行为,已经为多数裁决所确立,并获得专家普遍认可,从而被列入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Second Edition,Paragraph 3.7(transfer of a domain name to a third party does amount to a new registration…Registration in bad faith must occur at the time the current registrant took possession of thedomain name),作为专家裁决UDRP案件时的指引。
该段还明确提出恶意注册只有在注册人(受让人)取得域名所有权时才能够发生,即在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域名的情形下,恶意注册的起算点为取得域名之时。
《解决办法》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精神是互通的,因此《解决办法》中的域名转让也应当认定为构成新的域名注册。
综上,在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或注册域名的情况下,《解决办法》第二条所指“注册期限”中的“注册”应当包含通过转让获得注册的情形,转让情形下的域名注册时间应当为域名转让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在主张该案应当适用《解决办法》后,投诉人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其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即: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②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三、专家意见在该案裁决中,专家组支持了投诉人的主张,即《解决办法》中CN域名的转让构成域名的重新注册,因此该案可以适用《解决办法》。
专家组的主要意见如下:1.《解决办法》第九条注册或者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的几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均规定“注册或受让域名”,可见只要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客观上具有恶意,那么对于其取得域名的方式,无论是注册还是受让,都是适用于《解决办法》的。
2.参考WIPO的许多案例,专家均认可通过受让取得域名视为新的注册,并且WIPO Overview 2.0对此也有说明。
3.如果专家组接受域名一旦被首先注册满两年即符合《解决办法》第二条的限制,就会间接鼓励业界为了绕过法律限制而注册大量的域名和使大量域名被闲置。
4.除了《解决办法》第二条的两年限制以外,投诉人仍然需要提出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据,因此争议解决程序的结果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
5.《解决办法》第二条的注册满两年的规定只是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并不是一般民事权利的限制,因此任何一方仍然可以就争议解决程序结果去法院进行上诉。
在讨论了上述程序适用问题后,专家组审核了投诉书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据,认为投诉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因此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四、总结和启发本案对CN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适用进行了大胆突破,确立了CN域名转让可以构成一项新的域名注册,明确界定了《解决办法》中规定的两年期限的起算点,即域名注册是否满两年应当从该域名的实际注册时间或获得域名的时间,而非初始注册时间起算,从而避免将大量CN域名争议案件排除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之外。
对于初始注册期已满两年并在最近两年内曾被转让的域名,该裁决作为积极的示范案例,为权利人指明了一条快捷、低成本的救济途径,权利人不再只能依赖复杂的法院诉讼来解决此类域名争议。
相较耗时、昂贵的法院诉讼程序来讲,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仅高效、低成本,其结果通常也更容易预测。
笔者从本案联想到今年年初颇受关注的域名裁决一案(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案件编号HK-1500816),该裁决以多数专家意见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腾讯公司。
多数专家认为,争议域名虽然最初注册于2000年,但是在2015年转让予被投诉人,实质上“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时间,应被视为登记/注册的时间,作为新的注册”,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晚于腾讯公司注册“weixin”商标,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该域名注册时即产生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
也正是在此基础之上,专家组进一步认定被投诉人是在明知投诉人的“weixin”商标的情况下,于2015年重新注册争议域名,因此构成恶意注册。
虽然域名适用的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但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与《解决办法》素有渊源,二者实质上是互通的。
结合本文所讨论的案与案可见,无论CN域名还是COM等通用顶级域名(gTLD),将域名转让视为域名重新注册,均可能成为域名争议解决案件的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