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有哪些
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及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进行域名抢注,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及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是怎样的?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一)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
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由ICANN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说明:1、本政策业已生效。
有关实施时间表,可参见网址/udrp/udrp-schedule.htm。
2、本政策已为所有由ICANN认可的、负责为以.com、 .net、.org结尾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registrars)所采纳,亦为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 .tv、 .ws等)的管理者所采纳。
3、本政策是域名注册商(或者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机构)和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的约定。
因此,本政策以"我方"或"我们的"指称域名注册商,而以"你方"或"你们的"指称域名持有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由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1、目的: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经由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所采纳,并以附件的形式并入你方的注册协议。
该政策为你方与我方(域名注册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你方所注册的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
本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解决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程序规则》)(该《程序规则》可见诸于网址/udrp/udrp-rules-24oct99.htm)和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而进行。
2、你方的陈述责任:你方申请注册某一域名或要求我方保留或更新某一域名注册时,即向我们陈述并保证:(a)你方注册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的和准确的;(b)就你方所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妨碍任一第三方的权益;(c)该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某种不法目的;以及(d)你方不会在明知违反有关可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
你方有责任判断你方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害或妨碍他人权益。
3、撤销、转让和变更:在下列情况下,我方将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a)根据本《政策》第8条的规定,我方收到你方或你方授权代理人提交的书面的或适当电子形式的通知,要求采取此类行动;(b)我方收到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指令采取此类行动;(c) 我方收到行政专家组在依据本《政策》或依据为ICANN所采纳的本《政策》以后版本而进行的、以你方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行政程序中所作出的裁决,要求采取此类行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完整篇.doc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
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七)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八)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
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1999.10.24•【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ICANN 1999年10月24日)由ICANN核可的统一争议解决办法下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受本规则及ICANN通过其网页发布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1、定义在本规则下:投诉人:指提起有关域名注册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ICANN:指国际互联网域名及代码分配合作中心。
交互管辖法域:指(1)注册管理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要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册协议中已将有关域名使用争议或产生于域名使用的争议交付该法域法院司法管辖)或(2)争议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管理机构档案资料中所记载的域名注册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用以解决有关域名注册争议的专家小组。
专家组成员: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
当事人:指投诉人或被投诉人。
办法: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该办法通过援引而被并入并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争议解决机构:指由ICANN所确认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
机构名单见网址www. icann. org/udrp/approved-providers. htm。
注册机构:指被投诉人具以注册已成为被争议域名的机关。
注册协议:指注册机构与域名持有人间所达成的协议。
被投诉人:指针对之以提起控诉的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反向域名侵夺: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业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域名的行为。
补充规则指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用以调整争议解决程序的本规则的补充规则。
2、送达(a)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该项责任即行消失:(i)按(A)域名注册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载的域名注册人及其指定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以及(B)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域名注册时使用的帐务往来的所有通信及传真地址,将投诉书送达给被投诉人的;及(ii)通过电子邮件向以下地址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可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A)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技术、管理及帐务网络信息中包含的电子邮件地址;(B)postmaster@<争议域名>电子邮件格式;(C)当有关域名(或www.后紧接域名)对应一个有效网页(而非争议解决机构所认定的有注册机构预留的一般性网页或可有多个域名持有人注册的ISP共享网页)时,该网页所显示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该网页所链接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iii)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争议解决机构的任何地址,及在可行的范围内向由投诉人根据第3(b)(v)条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传送了投诉书的。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域名纠纷解决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域名纠纷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保护范围也日益扩大。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域名纠纷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域名纠纷解决方法。
一、域名侵权产生的原因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域名纠纷通常是因为域名的注册、使用或转让存在问题所导致的。
以下是域名侵权产生的主要原因:1.1 侵权注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商标或专利信息注册域名,以获取非法利益。
1.2 相似混淆:一些企业或个人故意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似的域名,企图误导消费者,侵犯知名品牌的声誉和利益。
1.3 域名转让: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域名的合法性和权属归属往往引发争议。
二、域名纠纷解决方法2.1 域名侵权预防:为了避免域名侵权产生,应该加强域名的监管和管理力度,加强域名注册审核的程序,减少侵权域名的出现。
2.2 民事诉讼:若发生域名侵权纠纷,受侵权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起诉侵权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2.3 UDRP解决方案:UDRP(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是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通过UDRP来解决域名纠纷。
UDRP采取了一种快速、低成本和高效的方法来定夺争议。
2.4 ACPA解决方案:ACPA(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反网络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是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商标和域名的所有人免受恶意抢注和滥用。
如果域名侵权与美国有关,可以根据ACPA法律来解决争议。
三、域名纠纷解决的案例分析3.1 乌发音乐侵权案:在该案例中,未经许可,被告恶意注册了原告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通过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下载服务获得了非法利益。
原告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胜诉,被告被判赔偿损失并禁止使用该域名。
如何解决域名争议
如何解决域名争议引言:域名争议是当今互联网时代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由于域名在商业和品牌传播中的重要性,当多个个体或组织主张对同一域名的权益时,争议就会产生。
解决域名争议需要透明、公正的机制,以确保各方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决域名争议的方法和机构。
一、仲裁机构和平台为了解决域名争议,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和平台。
这些机构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
例如,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WIPO)是世界上最常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WIPO提供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程序,并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具备处理复杂争议的能力。
二、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是一套针对域名争议的规则和程序,被广泛采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
UDRP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简化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来快速解决域名争议。
根据UDRP规则,争议解决机构将评估域名的相似性、注册人的权益和恶意注册等因素,并作出裁决。
UDRP的优势在于它的程序简洁、有效,能够快速解决域名争议。
三、自愿调解和协商除了仲裁机构和政策外,自愿调解和协商也是解决域名争议的重要途径。
当双方对域名的权益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直接协商、调解或通过第三方专业中介来解决。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它灵活、迅速,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调整。
此外,调解和协商还能够保护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关系,避免进一步冲突。
四、司法诉讼在一些复杂的域名争议中,司法诉讼可能是唯一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其他方法无法解决争议,或当域名争议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时,诉讼可能是必要的选择。
通过司法诉讼,各方可以寻求法院的判决,并执行法律的裁决。
诉讼的缺点是费用较高、耗时较长,但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替代的手段。
结论: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争议是一个严重影响商业和品牌利益的问题。
为了解决域名争议,我们可以利用仲裁机构和平台、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自愿调解和协商以及司法诉讼等多种方法。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和双方的需求。
域名争议解决规则
域名争议解决规则
1. 域名争议解决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啊!比如说,有人抢注了和你公司名字很像的域名,那这不是添乱嘛!你得知道怎么去应对,要不然多吃亏呀!
2. 一定要搞清楚域名争议解决的流程哦!就像你要去一个陌生地方,得知道走哪条路一样。
比如说你发现自己的域名被冒用了,你不按流程来能行吗?
3. 注意那些关键的时间节点呀!这可太重要啦!想象一下,比赛跑步你得看准开跑时间呀。
要是错过了域名争议解决的时间,那不就糟糕啦!
4. 证据在域名争议解决中那可是至关重要的呀!好比打官司要有证据一样。
比如说对方恶意抢注,你得有证据证明呀,不然怎么说得清呢!
5. 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得好好了解呀!这就像游戏规则,你不遵守可玩不下去。
比如有人违反了规定抢注了你想要的域名,你不依据法规怎么去争回来呢!
6. 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构也很关键哟!可不是随便找一个就行的。
就像找医生,得找专业对口的呀。
不然怎么能给你处理好域名争议呢!
7. 要重视和解的可能性呀!有时候各退一步海阔天空嘛。
好比两人吵架,和解了不就没事了。
说不定通过和解能快速解决域名争议呢!
8. 别小看了域名争议解决的后续工作哦!这就像跑完一场比赛,还有收尾工作呢。
解决完争议了,也得看看后续有没有其他问题呀!
9. 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真的很重要啊!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认真去了解和运用,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呀!别等到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呀!。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互联网信息日新月异发展的时代,域名因与经济的迅速结合而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使得域名成为了商业竞争领域中的新对象,由此衍生出包括域名侵犯商标权、域名不正当竞争等各种域名纠纷。
网络域名纠纷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其针对的法益是无形并且瞬息万变的,流动性非常高。
其中网络域名又分为国内网络域名和国际网络域名,国内网络域名以.cn为后缀,此类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注册登记、运行和管理。
因此国内网络域名的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可以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而国际网络域名是用户可注册的通用顶级域名,则大多数以.com、.org、.net为后缀,可以在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认证的世界各地的域名注册服务商注册登记,并由这些域名注册商负责运行和管理。
ICANN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互联网最高权威组织,负责全世界的互联网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并负责协调与互联网有关的技术和政策性事务。
ICANN指定了几个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国际网络域名纠纷,并适用ICANN制定的实体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进行裁决。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并经ICANN指定,专门受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解决机构,是设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辖的专门机构。
这种纠纷解决程序名为投诉程序,其本质是一种专门的仲裁程序,和普通仲裁程序一样,经当事人选择或中心指定的一人或三人专家组,对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持有人注册的域名侵犯在先商标权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何规定
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何规定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从而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
解决办法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二、域名注册要办理什么手续1、申请注册域名时,应当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信息:(1)申请注册的域名;(2)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者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3)申请者的管理联系人、域名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4)域名注册年限。
各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申请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有些是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有些是由其业务人员协助用户操作的方式。
可以与注册服务机构确认域名注册申请的提交方式。
2、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注册申请时,需要一并提交申请资料。
资料通常包含:(1)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或扫描件);(2)组织、机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3)其他与域名注册申请相关的资料。
三、企业域名资产当如何保护1、企业要树立超前的域名意识从战略的角度管理域名,尤其是在com域名资源饱和,新顶级域名的火热的域名市场。
2、企业要有关于域名的三级保护策略,根据自己企业的规模、经济投入等分为基本保护、高级保护、和全面保护。
3、选择专业的域名注册商,可以从如下方面判断,网上的口碑,客服是否经常在线,解决问题及时,是否通过国际ICANN或者中国CNNIC的认证,其中我们域名就是为数不多拥有ICANN和CNNIC双认证的注册商。
最后建议我国相关机构能够完善现有的法律条款,完善域名的注册程序,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把域名注册的终身制改为续展制。
加强对高知名度域名的保护,合理地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会涉及较多法律问题。
解决办法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一、域名保护的法律途径如果发现商标权利人发现极具商业性的域名被注册之后,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拿回域名?一般来说,可以尝试三种方式:发送给律师函,要求注册人转让域名;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域名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常第一种方式的成功率不高,因为域名注册人会无视律师函,也不会无偿地转让域名。
第三种方式的诉讼比较耗时,费用也较高。
因此,很多商标权利人都会选择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此文将简单介绍一下国际通用域名和中国国家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二、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一)争议解决机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可以向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简称“ICANN”)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投诉。
目前,得到ICANN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包括:(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授权于1999年;(2)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sian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简称“ADNDRC”);授权于2002年;(3)美国国家仲裁论坛(NationalArbitration Forum,简称“NAF”);授权于1999年12月23日;(4)捷克仲裁法院(TheCzech Arbitration Court Arbitration Center for Internet Disputes,简称“CAC”);授权于2008年;(5)阿拉伯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rabCenter for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ACDR”),授权于2013年。
域名争端的解决方案
由于域名争端大量涌现,特别是恶意侵害他人合法商标权及其他权益的争端越来越多,而各国的司法实践依然相当混乱,判决相互矛盾。
为此,很多国家加大了研究力度,力图制定出新的法律以规范域名注册和解决域名争端。
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也积极进行调查、研究,试图制定统一的域名注册规则和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下文将着重介绍几个不同的域名争端解决方案。
(一)《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评介现行的域名系统的管理协调者以及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运行的监督者是注册在美国的ICANN,关于域名争端方面的政策自然也由其制定。
ICANN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终报告》的建议,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并于同年10月24日公布了程序规则,共同作为解决发生在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的依据。
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此后又相继指定了三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
这些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自1999年底开始受理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投诉,并开始按《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处理这些域名争端。
1.《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法律特征《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只适用于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而不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其他名称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更不适用于善意注册域名,因权利冲突而引发的域名争端。
这一适用范围是根据域名争端的现状确定的。
虽然域名争端表现为各种形式,但目前最为集中、广受关注的是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
这种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也才能保障因特网健康有序地发展。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 1999年10月24日)说明:1.本政策业已生效。
2.所有获得ICANN认证的,负责注册以.com、.net、.org结尾的域名的注册服务商(registrars)均已接受本政策的管辖。
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tv、.WS等)的管理者也接受本政策的管辖。
3.该政策是域名注册服务商(或者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管理者)和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的约定。
在本政策中,“我方”指代域名注册服务商;“你方”指代域名持有人。
1.目的: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经由ICANN所采纳,并以附件的形式成为你方提交的注册协议中的一部分。
该政策标明的一系列相关术语和条件,将适用于在你方与除我方(域名注册服务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发生的,由于你方的域名注册及使用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在本政策第四段项下的解决程序将适用本政策下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该程序可见诸于网址:www.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该程序同时还适用相关联的争议解决管理机构(或称眼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
2.你方的陈述责任:你方在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一个域名、要求保留或更新一个使用中的域名时,必须向域名注册机构做如下陈述和保证:1)《域名注册协议》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2)尽你方所知,确信对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危及任意第三方的权益;3)该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某种非法目的;4)你方并非在明知将会违反有关法律或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
就域名注册是否侵害或危及他人的权益而言,你方负有完全责任。
3.撤销、转让和变更:基于下列情况,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1)根据本政策第8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机构收到你方或你方的授权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通知或适当的电子形式的通知,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2)域名注册机构收到对于该域名争议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或裁定的指令,该指令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涉及你方的此类争议,依据本政策或本政策将来的版本裁决而作出的指令,该指令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14修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14修订)【法规类别】域名互联网【发布部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1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域名 -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域名争议的解决政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域名争议的解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救济措施投诉人通过专家组的裁定可以获得的救助仅限于将被诉你方的域名予以撤销或将其转让给投诉人。
2.通知和公告争议解决机构应将争议解决专家组就由与你方相关的域名争议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
所有基于本办法所作出的决定应通过互3.救济措施投诉人通过专家组的裁定可以获得的救助仅限于将被诉你方的域名予以撤销或将其转让给投诉人。
4.通知和公告争议解决机构应将争议解决专家组就由与你方相关的域名争议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
所有基于本办法所作出的决定应通过互联网络全文发布,专家组另有决定的除外。
5.司法程序的可行性无论是在第四段中载明的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发起之前,还是在已经依据这一程序作出裁定以后,域名争议当事人均可以就同一域名争议提起司法诉讼,这一诉讼将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对于专家组作出域名的撤消或转让裁定,域名注册机构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后对其加以执行。
在这期间,如果域名注册机构收到你方依据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而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书复印件)时(通常地,该诉讼的管辖权归属于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你方的居所地所在的法院,如同我方的WHOIS数据库所显示的,如欲获得细节性信息,请参照程序规则的第一段与第三段,域名注册机构将暂停执行该裁定直至:(1)域名注册机构确信争议在双方之间得以圆满解决;(2)域名注册机构确信起诉已被法院驳回或被撤回;(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定通知或法院判定你方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通知的复印件。
6.其他争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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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有哪些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中译本)根据由ICANN采纳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而进行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受本《规则》及管理案件程序的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1、定义在本《规则》中:投诉人指就有关域名注册提起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ICANN指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
交互管辖法域指,(a)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要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册协议中已规定将有关因域名的使用而产生的争议交付该法域法院司法管辖)或,(b)投诉提交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专家组指由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注册投诉的行政专家组。
专家指由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
当事人指投诉人或被投诉人。
《政策》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该《政策》通过援引而被并入并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争议解决机构指由ICANN所确认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
机构名单可查阅网址/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注册商指为被投诉人提供争议域名注册服务的公司。
注册协议指注册商与域名持有人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被投诉人指针对其据以提起投诉的注册域名持有人。
反向域名侵夺指恶意地利用《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行为。
《补充规则》指有权管理案件程序的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本《规则》之补充规则。
2、送达(a) 在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时,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实际收到投诉书,或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该项责任即行解除:(i)按(A)注册商Whois数据库域名注册资料中记载的注册域名持有人及其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以及,(B)注册商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域名注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讯及传真地址,将投诉书发送被投诉人的;及(ii)、通过电子邮件向以下地址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电子形式传送的附件)的:(A)域名注册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及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B)postmaster@<争议域名>;及(C)如果域名(或www.后紧接该域名)解析至一个有效网页(该网页并非争议解决机构所确认的由注册商或ISP所预留的、可搁置由多个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域名的一般性网页)时,该网页所显示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该网页所能链接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iii)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争议解决机构的任何地址,及在可行的范围内向由投诉人根据第3(b)(v) 条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发送投诉书的。
(b) 除第2 (a) 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分别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定的方式为之(见第3 (b) (iii)条和第5 (b) (iii)条),或在没有这种指示时(i)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或(ii)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快递方式发送;或(iii)在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形式传送。
(c)向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按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和方式(包括分数)提交。
(d)文件应以第11条所规定的语文制作。
如果可行的话,电子文件应以简易文本传送。
(e)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争议解决机构和注册商,以更新其详细联络信息。
(f)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根据本《规则》所提交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形下应视为已经送达;(i)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或(ii)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收据上标注的日期为准,或(iii)通过互联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文件传送日期为准。
(g)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所有本《规则》所规定的文件提交开始的期间应当从依第2(f) 条之规定文件最早视为业已提交的日期开始计算。
(h)任何文件,(i)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ii)凡由争议解决机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以及(iii)凡由一方当事人提交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专家组以及争议解决机构传送文件副本。
(i)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j)如果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文件的通知,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专家组(或者,如果专家组尚未指定,通知争议解决机构)。
有关文件传送和回复的进一步程序均应依照专家组(或争议机构)的指示而为之。
3投诉(a)任何个人或企业均可依据《政策》及本《规则》向经ICANN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行政程序。
(由于资质限制或其他原因,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的资格可能会暂时中止。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解决机构应拒绝受理投诉。
有关个人或企业可向另一争议解决机构提请投诉。
)(b)投诉书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及电子文件形式(无法获得电子格式的附件除外)提交,并且应当:(i)载有有关投诉应根据《政策》和本《规则》予以裁决的请求;(ii)提供投诉人及其行政程序授权代表的姓名、通讯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iii)确定在行政程序中就(A)电子文件材料和(B)包含有形书面文件的材料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通讯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iv)决定投诉人是选择一人专家组裁决纠纷,还是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
如果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则应提供将会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和详细的联络信息(三位候选专家可从任何一个业经ICANN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名单中选定);(v)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名称及为投诉人所知的如何联络被投诉人及其代表的包括投诉前双方协商过程中的联络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的通讯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争议解决机构将投诉书按第2(a)条所述方式发送被投诉人;(vi)明确作为投诉标的的域名;(vii)确定投诉提起之时注册域名的注册商;(viii)明确据以提出投诉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就每一商标而言,如果有的话,则应说明据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投诉人亦可分别说明在投诉提起之时被投诉人意欲将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及服务);(ix)根据《政策》规定,说明据以提起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包括:(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不具备合法利益的原因;及(3)争议域名被认为系属恶意注册和使用的理由。
(就第(2)项和第(3)项而言,投诉人应讨论应予适用的《政策》第4(b)条和第4(c)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
有关说明的字数应符合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有关字数或文件页数的限制。
);(x)根据《政策》规定,明确所寻求的补救方式;(xi)说明任何其他已经开始或业已终止的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司法程序;(xii)声明已经根据第2(b)条的规定,连同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格式封面,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发送或传送了投诉书副本;(xiii)声明投诉人如对行政程序关于取消或转移域名的裁决有任何异议,将把有关争议提交至少一个确定的交互管辖法域的法院予以管辖;(xiv)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诉人同意,其有关域名注册、争议或争议解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域名持有人,该投诉及救济主张不涉及(a)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但故意不当行为除外,(b)注册商,(c)注册官员,及(d)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的董事、官员、雇员及代理商。
”“投诉人确认,投诉书所载信息就其所知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本投诉并非出于诸如讹诈等任何不正当目的。
投诉人保证投诉书有关主张是依据本《规则》和应予适用的法律而提出,犹如其现存状态或可由善意及合理抗辩而展延之状态。
”(xv)包括争议域名应予适用的《政策》副本及投诉赖以依存的注册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内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证据应作为附件提交,并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据的目录索引表;(c)投诉人可对多个域名提出投诉,只要这些域名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
4、投诉通知(a)争议解决机构应对投诉书予以行政审查。
如果投诉书符合《政策》及本《规则》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第19条交纳的费用后3个历日内依第2(a)条所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连同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说明性格式封面)送达被投诉人。
(b)如果争议解决机构发现投诉书存有形式缺陷,则应立即将该缺陷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历日内对该缺陷予以修改。
投诉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对投诉书形式缺陷予以修改者,行政程序将视为撤回,但并不妨碍投诉人提出另一不同的投诉。
(c)争议解决机构依第2(a)条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职责之日即为行政程序开始之日。
(d)争议解决机构应立即将行政程序开始日期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注册商及ICANN。
5、答辩(a)被投诉人应在行政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
(b)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格式的附件除外)形式提交,并应当:(i)对投诉书中的陈述和主张予以具体反驳,并申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保留域名注册和继续使用争议域名的所有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字数应当符合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ii)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及其授权行政程序代理人的姓名、通讯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iii)确定在行政程序中就(A)电子文件材料和(B)包含有形书面文件的材料与被投诉人联络的首选通讯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iv)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见第3(b)(iv)条),则应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决;(v)如果投诉人抑或被投诉人选择了三人专家组,则应提供将会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和详细的联络信息(这些候选专家可从任一经ICANN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专家名单中选定);(vi)明确与争议域名有关的已经开始或业已终止的任何其他司法程序;(vii)声明已经依照第2(b)条之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了答辩书副本;(viii)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被投诉人确认,答辩书中所含信息就其所知是完整的和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