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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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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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定 »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不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明 »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不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来自当事人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 案例2: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订立一项钢材买卖 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 通过仲裁解决。后因美方供货迟延,甲乙产生纠纷, 通过协商未达成任何协议,问:中国甲公司能否向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 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 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审 理之后,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可选择一家申请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组成
–由3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规则
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 •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种类
•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 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 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 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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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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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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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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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目录
014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015 仲裁裁决
016 程序特点
017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的具体程序
018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仲裁裁决的撤销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 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 件
仲裁协议的内容
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性的机构
(一)提交仲裁的事项。 (二)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都有密切关 系。仲裁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规则。 (五)仲裁的效力。 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合格的仲裁条款,许多常设仲裁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多拟定示范仲裁条款, 以备当事人采用。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 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初步审查事项ຫໍສະໝຸດ 仲裁机关对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的初步审查事项一般包括:
(1)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该仲裁机构是否享有对该争议的管辖权;
是指依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 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 国际公约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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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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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机构
仲裁员或仲裁庭; 仲裁机构; 法院。监督权,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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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含义 二、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书写法:当事人称谓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三、仲裁的受理 四、仲裁员和仲裁庭的组成 五、仲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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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 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 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一是承认和执行本国的; 二是承认和执行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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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本国的; 执行本国的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进行形式审查。(注意非实质审查)
承认执行外国的; 何为外国仲裁?承认执行国以外或本国作出但适用外国仲裁法的裁决。《纽约公约》 前提:条约规定或互惠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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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 决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常见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这不仅是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是否有效 的前提。 2、裁决是由有管辖权的仲裁庭的在其管辖范围内作出的。它既强调仲裁庭对争议事项依 仲裁协议有管辖权,而且强调仲裁庭应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作出裁决。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航空、海上、 铁路或公路的运输。
构。 (二)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以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 可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或仲裁庭严格依照有关 法律进行的仲裁。
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任 何法律,而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善意、 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对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 裁决的制度。 (三)私人间仲裁与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 称ICSID)。
(二)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
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一国的法律而设
立于该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一
般都设在商会或其他类似的工商团体内,属于民间
临时仲裁,也称特别仲裁,是指依据当事人之 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各 自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 间的有关争议。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本案,并在审
理终结作出裁决后自行解散。 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而成立 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且有完整的机构和健全 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
资者之间由于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的《关于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我国于 1992年决定加入该公约,1993年2月6日正式成为 公约的成员国。
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我国的仲裁面临的问题
1.仲裁机构中依然存在很浓的行政色彩
2. 对仲裁性质定性错误,在国内外产生了不 良的影响
3.工作指导方针及工作重心偏离仲裁法的立 法精神
在瑞典所有仲裁机构中,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是最有影响的一个
该院成立于1917年,最初只是致 力于国内仲裁,1970年初冷战双方美 国和苏联虽然政治上对立,军事上对抗, 法律和文化上的差异较大,但经济上往来 难免会产生纠纷,于是冷战双方美国和苏 联就基于瑞典政治上的中立和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SCC)的高 素质,一致推荐它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 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
3、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是美国主要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
该协会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主要城市
协会现行的《国际仲裁规则》1991年3月 1日生效
协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合 同、代理合同、工业产权、公司的成立与 解散,以及投资等方面的争议。海事仲裁 案件由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受理。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临时仲裁机构 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 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 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 裁裁决做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的特点: 临时仲裁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 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法,它以其高效、灵活和独立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为主题,介绍该领域的相关概念、原则以及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协议,对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案件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仲裁具有私密性、快速性和灵活性等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解决方案。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参与方应是自愿选择进行仲裁的当事人。
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应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任何外部压力或强制性要求。
2. 平等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公正保护,并遵守公平审理的原则。
3. 公正公平原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根本原则,仲裁庭应当独立、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给予双方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4. 程序公开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当是透明和公开的。
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应当尊重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以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1. 仲裁协议的形成: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的形成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实施的前提。
2. 仲裁庭的组成:一旦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的组成便成为关键环节。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 庭前准备阶段:在庭前准备阶段,仲裁庭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收集证据,并确定哪些证据将被接受。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有机会提出声明、反诉或进行和解谈判。
4. 仲裁听证阶段:在仲裁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向仲裁庭介绍和申辩其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流程
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支 持其仲裁请求。仲裁机构受理申请 Nhomakorabe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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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受理条件
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书后 ,将根据仲裁规则和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决定 是否受理。
受理通知
如决定受理,仲裁机构将 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并通知被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情形
若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不 属于仲裁机构受理范围, 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并说 明理由。
其他救济途径介绍
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救济途 径。
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 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调解
裁决书制作要求
裁决书格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通常采用书面形 式,并包含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主 要部分。首部应明确标注裁决书的名 称、仲裁机构、案号、当事人信息等 内容;正文部分阐述案件事实、争议 焦点、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尾部 则包括仲裁员签名、裁决日期和地点 等。
裁决书语言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通常使用英语或 法语等国际化语言,以确保裁决在全 球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同时,当事 人也可以约定使用其他语言。
裁决执行及监督
自愿执行
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裁决书等。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一种高效、灵活的手段,其规则和程序设计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迅速的纠纷解决途径。
本文将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与流程,以助于理解其在全球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始于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该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法律基础,通常包含在合同条款中。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明确仲裁地点、仲裁机构、适用法律及仲裁语言等关键信息。
选择仲裁地仲裁地的选择对整个仲裁过程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它关系到适用的法律体系和可能的司法审查。
当事人通常会选择一个中立的国家或地区作为仲裁地,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指定仲裁员仲裁员是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专家。
根据不同的仲裁机构规则,仲裁员可以是个人或由多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庭。
当事人有权参与仲裁员的选定过程,确保仲裁庭的组成既公正又专业。
提交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程序即正式启动。
申请应包含争议的详细描述、所请求的救济措施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答辩与反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需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其中可以包括对申请人主张的反驳以及对申请人的反诉。
审理与听证仲裁庭将安排审理会议和听证,双方当事人有机会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询证人。
审理过程通常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裁决审理结束后,仲裁庭会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决。
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可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据《纽约公约》进行,这是一份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跨国界裁决的执行过程。
当事国法院通常需要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所作的仲裁裁决。
总结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种相对快速、高效的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方法。
通过遵循上述规则和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有效地管理和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Inte rnational 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得决议,其宗旨就是协调与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得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得愿望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得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得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得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得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得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得作出与程序得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得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得承认与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得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得解释,同时对什么就是该法所称得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就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得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得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得关系所产生得争议.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得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她形式得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得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得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得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得发展,各国关于仲裁得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得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得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得仲裁立法。
如美国得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得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是指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者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各方就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和效力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
本文将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要素以及规范性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根据《联合国公约允许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仲裁协议应被认定具有独立的效力,与主合同是分立的。
这意味着即使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的效力仍然存在。
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法律关系的限制,在主合同终止或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当合同各方就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达成仲裁协议后,该协议即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还具有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一旦签署仲裁协议,即表示同意将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并对此作出约束。
根据《纽约公约》第II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作为独立的协议被认定”,并将其效力置于和解、法院管辖和法院程序等方面。
仲裁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签署方、争议范围、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
签署方即为合同各方,应当确定签署仲裁协议的主体。
争议范围是指仲裁协议适用于的具体争议范围。
通常情况下,合同各方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可能产生的争议范围,以明确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
仲裁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和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合同各方应当选择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仲裁地点是指仲裁裁决的执行地点,合同各方应在仲裁协议中确定仲裁地点。
仲裁规则是指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规则和制度,合同各方应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并明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约束。
在《纽约公约》及其它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下,仲裁协议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非诉讼机制。
它在国际商事领域中起
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各方提供了一种高效快捷、经济成本较低的争议解决方式。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仲裁协议的订立。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是争议各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或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通过另外的书面协议确定仲裁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仲裁庭的成立。
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由一个独立的仲裁庭来处理争议。
仲
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具备解决商事争议的专业知识。
第三,程序的进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相对灵活,仲裁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包括各方交换意见、提交证据、举行听证会等。
争议各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和语言等。
第四,裁决的作出。
最终,仲裁庭会根据各方的意见、证据和法律依据,做出
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裁决通常可以被认可和执行于各个签约国家。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庭的成立、
程序的进行以及裁决的作出。
这种仲裁机制有效地解决了跨国商事争议,并为全球商业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际商事仲裁
(2)对仲裁事项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①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对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 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②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的,该约定是明确的。争议发 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不能行使管辖权。 ③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 裁机构,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仲裁的, 仲裁协议有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或裁或诉的也无效)
3.仲裁协议 (1)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①认定的机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 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 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②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就管辖权异 议做出决定,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 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④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做出 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裁定撤销。
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与缔约国之间依照 纽约公约执行。在适用公约时,要注意我国加入公约 时的保留:(1)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 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与 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2)商 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依据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 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 公约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 行。对于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 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原则简介
然持续有效。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为执行裁决或维护公共利益等,
保密义务可能受到限制。
仲裁裁决保密
裁决书保密
仲裁裁决书通常只在当事人之间 公开,不对外公开,除非当事人
同意或法律有规定。
公布与披露限制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允许,仲裁 庭和仲裁机构不得将裁决书公之于 众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司法审查中的保密
THANKS
感谢观看
在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中,法院可能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法院认为仲裁 裁决违反了公共利益,可以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裁决。
05
仲裁效率原则
快速结案的要求和措,应设定合理的仲裁时限,包括提交答 辩、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各个环节的时限。
加强仲裁员管理
仲裁员是仲裁程序的主导者,其工作态度和效率直接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应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 工作效率和责任意识。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仲裁程序的进行实施监督,确保 仲裁程序的高效、公正进行。同时,对于故意拖延程序的 仲裁员或当事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得随意公开或泄露。
保密义务的持续性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仅 在仲裁程序期间有效,而且在仲 裁程序结束后仍应持续有效,除 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
规定。
04
仲裁一裁终局原则
一裁终局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一裁终局制度的概念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对争议事项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和独立性的任何情况,确保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信任。
保证当事人平等参与的措施
平等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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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作业
2017年9月法硕《仲裁法》作业
一、How many elements/contents are there in the following arbitration clauses?
and what are they?
1、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即国际商会仲裁规则(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2、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
仲裁规则:委员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3、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
仲裁地:新加坡(Singapore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actice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appointing authority shall be the Chairman or Deputy Chairman of SIAC.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three.
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English.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
仲裁规则:根据其惯例规则执行( with its practice rules and regulations)仲裁员选定:任命机关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主席或副主席。
(The appointing authority shall be the Chairman or Deputy Chairman of SIAC. )仲裁使用的语言: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英文。
(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English)
二、分析判断以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如下: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适
用英国法解决。
有效,该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为南宁市仲裁委员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法律适用不需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因此,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适用
英国法解决。
有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准确的,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南宁市只有一家“南宁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有效。
法律适用约定有效,理由同上。
3、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南宁仲裁,适用英国法
解决。
有效,理由同第2问,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但能确定南宁只有一家
仲裁委员会,应当视同约定了仲裁机构;法律适用约定有效,理由同上。
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香港仲裁,适用英国法
解决。
可能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由于香港不止有一个仲裁机构,同时存在“仲裁委员会香港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所以该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若当事人不能够协商选择其中的一个则约定无效;法律适用约定有效,理由同上。
5、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适用英国法
解决
可能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由于上海同时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上海仲裁委员会”,所以该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若当事人不能够协商选择其中的一个则约定无效;法律适用约定有效,理由同上。
6、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南宁或柳州仲裁,适用
英国法解决。
可能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需双方协商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若当事人不能够协商选择其中的一个则约定无效;法律适用约定有效,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