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仲裁之异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出现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制度。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仲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一、CIETAC的概述CIETAC是中国政府主管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
其总部位于北京,设有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CIETAC的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特别是在与中国有关的商事纠纷中。
CIETAC的仲裁裁决得到国际认可,其仲裁机构的专业性、高效性和公正性备受赞誉。
CIETAC的仲裁规则不仅适用于中国国内的仲裁案件,也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
二、CIETAC的仲裁规则CIETAC的仲裁规则是指CIETAC用于处理纠纷的一套规则,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证据的提交和审查、裁决的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CIETAC的仲裁规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是CIETAC 仲裁程序中的基本法律文件。
1. 适用范围CIETAC的仲裁规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国内商事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商事活动。
国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均在中国境内的商事活动。
2. 仲裁程序CIETAC的仲裁程序分为四个阶段:仲裁申请、仲裁答辩、听证和裁决。
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向CIETAC提交仲裁申请书的过程。
仲裁答辩是被申请人向CIETAC提交答辩书的过程。
听证是仲裁庭组成后,召开听证会进行证据交换和辩论的过程。
裁决是仲裁庭根据听证会的结果,最终作出的仲裁裁决。
3.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CIETAC的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提名,也可以由CIETAC指定。
仲裁庭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的职权和义务、仲裁庭的裁决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几个重大区别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个重⼤区别近年来,国际仲裁可谓⽅兴未艾。
随着中国市场的进⼀步开放和中国企业“⾛出去”的步伐加快,国际仲裁作为最主要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了中国企业的必修课。
以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为例,今天⼏乎已经很难见到⼀个没有仲裁条款的买卖合同了。
但是,国际仲裁⾮常复杂,实践中已经演变成为⼀个混合了⼤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原素的综合体,值得中国的法律从业者们认真学习。
本⽂作者结合⾃⼰的⼯作经历,尝试总结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之间的⼏个重⼤区别,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成本控制在中国,由于仲裁只能以机构仲裁的形式进⾏,⽽各个仲裁委员会采取的都是按争议⾦额的⼀定⽐例收取仲裁费的收费模式,加上国内律师习惯采取前期固定费⽤加胜诉后奖励费⽤的收费模式,所以在国内仲裁中,仲裁的成本是基本可预期的。
对当事⼈来说,仲裁费加律师费,再加上可能发⽣的鉴定费⽤和专家证⼈花销等,就基本上构成了全部的仲裁成本。
但是在国际仲裁中,情况可能完全不同。
⾸先,相当多的国际仲裁是以临时仲裁的形式进⾏的,此时仲裁员⼀般以案件花费时间乘以其报价费率来确定收费,⽽即使是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以LCIA为代表的仲裁机构也是采取计时收费模式。
其次,在英国,由于法律禁⽌奖励收费,律师们只能采取按⼩时计费的收费⽅式。
以上情况可能导致在⼀个国际仲裁中,最后的费⽤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争议⾦额的⼤⼩没有关系,甚⾄会出现仲裁费⽤⾼过争议⾦额的情况。
⼆、法律适⽤在国内仲裁中,不存在法律适⽤的问题。
但是在国际仲裁中,⾄少存在5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与之相关:1. 适⽤于当事⼈签订仲裁协议的能⼒的法律;2. 适⽤于仲裁协议及仲裁协议履⾏的法律;3. 适⽤于仲裁庭的存在及其所进⾏的仲裁程序的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仲裁法;4. 适⽤于实体争议问题的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准据法;5. 适⽤于裁决的承认与执⾏的法律。
准据法⼀般是当事⼈最为重视的,因为它会直接决定权利、义务、过错、违约、赔偿等实体问题。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的商业事务中,企业到国外发展难免会遇到纠纷,出现纠纷就需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仲裁。
那么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释。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的争议,以书⾯的形式,⾃愿交由第三者进⾏评断和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有哪些1、国际商会仲裁院设⽴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
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为⽬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ICSID)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的争议问题⽽设。
该中⼼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地位。
ICSID与世界银⾏关系密切。
ICSID仲裁为完全⾃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
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
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于1917年。
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
瑞典中⽴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
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
为独⽴的⾮营利性民间组织。
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与外国当事⼈之间的争议。
5、⾹港国际仲裁中⼼1985年设⽴,该中⼼为受限制担保并按⾹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的民间⾮营利性公司。
仲裁机构的分类
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仲裁机构的定义和作用仲裁机构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设立的、负责处理争议和冲突的机构。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公正、独立、高效的仲裁程序,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并对争议的结果做出裁决。
仲裁机构的分类主要根据其性质、组织形式和管辖范围来区分。
二、根据性质的分类1. 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跨国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全球范围的法律效力。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组建,以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公平正义为宗旨。
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A):由国际商会设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负责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2. 国内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国内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国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司法机关设立,以解决国内商事争议为主要任务。
常见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国内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BAC):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处理各类争议。
三、根据组织形式的分类1.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由国家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直接管理和监督。
政府机构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也存在政府干预的可能性。
常见的政府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隶属于中国国务院,是中国最高级别的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商事仲裁与ICSID仲裁的比较
国际商事 仲裁一 贯秉承 不公 开审理 、 保守程序 和实体 秘密 的
原则, 原因在 于 国际商 事仲 裁本质 上 是私法 性质 的仲裁 。 因涉及 当事人 的商事秘 密 、 商业 信誉 、 商业权 利及知 识产权 , 即事涉 当事
( 一) 产 生的 历 史背景 不 同
中 图分类 号 : D9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0 5 . 0 2
国际 商事仲 裁是指 自然 人 、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之 间因 商事交 易 发达 国家 之 间难 以达成 共识 。因此 , 世 界银 行主持 拟定 了 I C S I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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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国际商事仲裁 与 I C S I D仲裁 的 比较
李 腾
摘 要 国际投资仲裁脱胎于国际商事仲裁,许 多国际投资争端也用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来解决,但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与 I C S I D仲 裁 的发展 , 二 者表 现 的差异 性 日渐 明显 , 通过 对 两者异 同点 的 比较 , 指明 I C S 1 D 仲裁 应 实现 “ 去 商事化” 的发展 。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I C S I D仲裁 执行 作者 简介 : 李腾 , 福建 省厦 门市湖里 区人 民 法院 。
国 际商 事仲 裁 是 由国 内商事 仲裁 发展 而来 的 。在 古罗 马 的 人 的商业 利益 和财 富 , 任何 一 点程序 事项或 实 体事项 的公 开 , 都 《 十二 铜表 法》 和《 民法 大全》 中 都有关 仲裁 的记 载 。 法 院介入 , 即 可 能损害 当事 人的 商业信 誉和 权利 。 因此 , 在国 际商事 仲裁 中 , 国家权 力 机关 的干 预 是现 代商 事仲 裁与 早 期相 比 的一个 重要 区 对保 密性 的要求 就格 外高 。
仲裁执行国际比较
仲裁执行的国际比较摘要:仲裁作为一种被国家认可的私力救济方式,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
只有通过适当的方式使裁决得到切实的执行,仲裁协议的效力才能完全实现。
本文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仲裁执行模式,对我国的仲裁模式提出一些借鉴经验。
关键词:仲裁执行;立法概况;比较一、仲裁执行的基础理论(一)概念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所谓国内仲裁,就是指解决本国当事人之间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而国际仲裁,亦可称为涉外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泛指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或国际性民商事争议的仲裁。
依据国内仲裁裁决而进行的执行就是国内执行;已经国外裁决而进行的裁决即是涉外执行。
由于涉外仲裁的执行,往往关系到各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因而,这也成为争议最多的地方。
现代仲裁法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对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作出区分,而且通常情况下,一国的仲裁制度是由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两部分组成。
根据所依赖的仲裁裁决的不同,可以将仲裁的执行分为国内执行和涉外执行。
本文将分而述之。
二、各国有关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概况(一)德国在德国,有关仲裁执行的规定,被编纂到《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第十编。
德国成文法向来以严谨、周密的体系性而著称。
本篇也不例外。
首先,从立法体系上可以看出,由总则到有关仲裁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由总到分,环环相扣,形成了紧密的逻辑体系。
在总则的第一条,对仲裁执行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仲裁地的不同,划分出分别使用的各自不同的仲裁执行程序。
其次,法院在仲裁执行的各个阶段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德国法对可仲裁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自力救济的自由选择权,规定了仲裁协议与诉讼的关系,当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是绝对或者相对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法院应当对此类诉讼享有管辖权。
从中可见,在德国仲裁执行中,法院同仲裁的关系尤为密切。
德国的仲裁是在法院的主导监控之下开展的。
法院或者是以隐形的方式或者是以显性的方式,在对仲裁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控,仲裁的执行带有明显的法院职权主义色彩。
国际仲裁与国内法院的比较分析
案例分析:某跨国投资争议裁决执行情况回顾
要点一
案例背景
某跨国投资争议涉及两个国家的企业 ,双方因投资合同违约问题产生争议 ,并选择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要点二
裁决执行情况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作出了有利 于申请人的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作 出后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遂向被申请 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 决。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该裁决在 被申请人所在国得到承认并执行。
法律适用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因此需要根 据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相关法律规 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 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同时,也可以 考虑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 争议。
裁决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 依据该国法律对争议进行裁决。双方 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认可,并顺利 解决了争议。
加强国际仲裁人才的培 养和引进,提高我国在 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 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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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院
负责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依据国内法律法规进 行审判,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和法律约束性。
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
国际仲裁
在出现管辖权冲突时,通常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进行解决。若无法协商 解决,则可提交至相关国际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国内法院
在涉及管辖权冲突时,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 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若涉及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则可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 起诉讼。
国内法院体系及职能
国内法院体系
国内法院体系通常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等层级,不同层级的法 院负责审理不同性质和难度的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私法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私法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争议的解决结果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传统的司法程序,更接近于当事人达成的协商和解决方案。
2.独立性与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
仲裁庭通常由具有争议解决经验的专业仲裁员组成,他们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一方的干预或控制。
仲裁庭也不能被诉讼一方的国家法律或政府机构指令干涉。
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决定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纽约公约》,签约国家要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地进行的仲裁程序,裁决都可以在其他签约国家的法院强制执行。
4.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构成、证据规则等,并且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熟悉的法律或国际贸易惯例作为适用法律。
这种灵活性使得国际商事仲裁适应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5.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争议解决过程是保密的。
仲裁庭的听证会、证据材料和仲裁决定都不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保密性也有助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避免负面影响。
6.效率和速度: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通常时间较短,减少了延误和拖延的风险。
此外,由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程序,没有繁琐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限制,所以仲裁程序能够更高效地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私法性质、独立性和中立性、有效性、灵活性、保密性和效率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选择,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交往中,主观争议或纠纷是难免的,国际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是如何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和解或调解、仲裁与司法诉讼,其中仲裁应用普遍。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与诉讼、调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其明显的优势与劣势。
我们在考虑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的时候,需考虑合同双方的性质、合同类型、可预期的争议类型、以及仲裁裁决与执行将要涉及的国际国内法律等因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最好的方式,如果我们要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的,需要考虑以下基本事项。
一、仲裁的优势(一)执行力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仲裁与否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国际商事仲裁就变得毫无意义。
有关仲裁执行的《纽约公约》已被大多数国家广泛认可。
依据此公约,各签约国允许本国的法院和机构来执行仲裁裁决。
这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成为可能。
当然,裁决能否执行还要看其是否满足公约的核心标准,如裁决的过程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得当。
就执行力而言,《纽约公约》使得仲裁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
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
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二)速度一般来说,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要比诉讼花费时间少。
如果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违约赔偿金时,就要比要仲裁速度快。
说仲裁速度快,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不能上诉。
当然不能上诉也有其负面影响。
(三)费用选择仲裁也是需要考虑费用问题。
首先,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
其次,需要支付仲裁机构的资源使用费;再次,还有到达仲裁地点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四)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选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擅长于商业仲裁的仲裁机构,也可自由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员。
而这些权利在诉讼中很难拥有。
自由选择仲裁员有时候是非常有用的,因为裁决者不一定必须是位法律专家,但可以是拥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极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事实上在很多争议中,需要解决的很多事实认定问题。
具备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可以有效的弥补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专业知识的缺失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全球化的今天,跨国交易和商事争议逐渐增多,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应运而生。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指提供独立、中立的裁决机构,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为目的的组织。
它们的法律地位与权限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但普遍被认可和尊重。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源于国际公认的仲裁公约。
例如,联合国由于认识到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重要性,于1958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该公约被大部分国家所承认和采纳,并成为国际仲裁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旦双方商事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条款,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以公约为基础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这样一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法律上获得了明确的地位,并且受到各国政府的承认和保护。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还得益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
一旦仲裁裁决作出,根据《联合国纽约公约》等相关条约,这些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强制执行。
这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业参与者乐于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因为相较于国内法院诉讼,仲裁程序通常更迅速、高效,并且裁决结果更容易获得国际承认和执行。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还受到各国司法系统的支持。
在很多国家,法院会对商事仲裁进行监管和支持。
当事人透过法院来请求对仲裁程序的支持,例如请求法院提供临时保全措施、解释仲裁条款的效力等。
此外,当事人在对仲裁裁决的申诉时,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法院的程序。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地位与司法系统紧密相连,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持。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地位并非毫无争议。
有些国家的司法体系对仲裁机构持保留态度,尤其是在与本国利益冲突时。
此外,一些争议也涉及到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法院审查标准、公平正义原则等方面的争议。
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和法律界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和探索。
总结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国际公认的仲裁公约、强制执行机制以及司法系统的支持,仲裁裁决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国际商事仲裁与ICSID仲裁的比较
国际商事仲裁与ICSID仲裁的比较作者:李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摘要国际投资仲裁脱胎于国际商事仲裁,许多国际投资争端也用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来解决,但随着国际商事仲裁与ICSID仲裁的发展,二者表现的差异性日渐明显,通过对两者异同点的比较,指明ICSID仲裁应实现“去商事化”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 ICSID仲裁执行作者简介:李腾,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05-02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
狭义的国际投资仲裁专指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建立的、专门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的仲裁制度。
比较是经常使用的一种科学方法,它既要研究事物之间的共同点,又要分析事物之间的不同点。
同样,将国际商事仲裁与ICSID仲裁进行比较时,不仅要分“异”还要析“同”。
一、国际商事仲裁与ICSID仲裁的的共同点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制度或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和ICSID仲裁都有仲裁的共性。
首先,二者都是一种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方式,有着司法诉讼无可比拟的优点,表现为程序的简便迅速高效;其次,仲裁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治性,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地点、机构和规则等。
一般国际投资争端中所涉及的内容不止法律问题,还包括专业技术性问题,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法律专家作为仲裁员,还可以选择相关专业技术专家作为仲裁员。
从仲裁程序的进行和仲裁结果的执行来讲,仲裁程序回避了国际法院管辖权和国内法院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问题,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相比外国法院判决更容易获得承认和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与ICSID仲裁的不同点(一)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是由国内商事仲裁发展而来的。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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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仲裁与调解都是有第三者介入的民间解决纠纷的方 法。但仲裁的力度比调解大,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 纠纷。区别有:
(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 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了仲裁协议,即使 后来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他方仍可依仲裁协议提起 仲裁程序,仲裁庭所作的裁决也无需征得双方当事 人的同意。
(1)法院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受理双 方当事人争议根据的是仲裁协议。
(2)法官是国家任命的,而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的。
(3)受案范围均由法律规定,法院可处理范围内的一 切争议,而仲裁机构只能处理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 的事项。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外,仲 裁员均是专家。仲裁的不公开审理,还有利于保护商 业秘密。仲裁采取一局终审制度,也是一种缓和的纠 纷解决方式。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 (一) 仲裁的概念和类型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与特点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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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概念和分类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争议双 方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争 议交付第三者,由第三者按一定程序居中评 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争议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依不同标准,仲裁可作以下分类: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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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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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2)高度的自治性 (3)执行的强制性 (4)很强的权威性
国际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在合作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联合仲裁、合并审理等方式加强合作, 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融合趋势明显
制度融合
随着国际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入,国际商 事仲裁和投资仲裁在制度层面上的融合 趋势日益明显。两者在程序规则、实体 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逐渐缩小,呈现 出相互融合的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 的区别与联系
CATALOGUE
目 录
• 仲裁概述 • 国际商事仲裁 • 投资仲裁 • 区别分析 • 联系探讨 • 实践应用与案例分析
01
CATALOGUE
仲裁概述
仲裁定义及特点
仲裁定义
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 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 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 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员
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的核心角色,由当事人选定或仲裁机构指定。他们通常是具有丰富经 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律或商业专家。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与裁决执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1
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组庭、开庭审理、裁决等阶段
。具体程序可能因机构和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02
裁决的作出
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裁决具有终局性,
裁决作出
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裁决 应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
裁决执行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裁决,如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依据相关国 际条约或国内法进行执行。
04
CATALOGUE
区别分析
受理范围不同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庭的概念和类型
仲裁庭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庭是一种争议解决机构,由仲裁协议或国际公约设立,负责处理各种民事、商事或国际争议。
与传统司法体系不同,仲裁庭通常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的、中立的、有资格的仲裁员组成,他们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和规则,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和快速的解决。
仲裁庭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类:国内仲裁庭、国际仲裁庭和混合仲裁庭。
国内仲裁庭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成立的解决国内争议的仲裁庭。
这种仲裁庭通常依据国内的仲裁法规定运作,例如中国的仲裁委员会。
国内仲裁案件多为民事、商事争议,如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国内仲裁庭的仲裁裁决在该国内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国际仲裁庭是指解决跨国争议或国与国之间争议的仲裁庭。
国际仲裁庭通常由国际仲裁组织或具备国际仲裁资质的国家机构设立。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ICC)、伦敦仲裁院等。
国际仲裁庭依据国际仲裁法规定运作,常见案件类型包括国际商事争议、国际投资争议等。
国际仲裁庭的裁决通常在全球范围内认可,并且具有较高的执行力。
混合仲裁庭是指既能处理国内争议,又能处理国际争议的仲裁庭。
混合仲裁庭既适用国内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也适用国际仲裁的惯例和规则。
这种仲裁庭在一些地区或国家比较常见,因为其可以同时处理跨国争议和国内争议,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
另外,仲裁庭还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或当事人的意愿,分为单人仲裁庭和多人仲裁庭。
单人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单人仲裁庭通常用于解决简单、小额的争议,例如单纯的合同纠纷。
由于只有一名仲裁员,单人仲裁庭的程序较为简单,裁决速度较快。
多人仲裁庭是由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多人仲裁庭通常用于解决复杂、大额的争议,例如国际商事争议。
多人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一般为三人,其中一名由当事人各自指定,第三名由仲裁员之间选出。
多人仲裁庭的程序相对复杂,但可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总结来说,仲裁庭是一种负责处理各种争议的机构,根据其范围和性质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庭、国际仲裁庭和混合仲裁庭。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第1篇示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是国际商事法领域的重要议题,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的纠纷也愈发频繁。
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发生合同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采取仲裁方式来处理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主流选择。
一、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具有跨国界特点,纠纷处理面临不同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差异。
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问题。
2. 多元化权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商业习惯等因素。
3. 复杂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往往伴随着诸如货物质量、价格、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复杂的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解决。
4. 高度专业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处理,以确保公平和专业的裁决。
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相对于国内法院诉讼程序,仲裁具有更多的优势,尤其是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更是被广泛应用。
仲裁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快速: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迅速,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成本。
2. 专业:仲裁员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纠纷作出专业且公正的裁决。
3. 灵活: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更适应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
4. 隐私性: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加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纠纷处理过程不公开,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三、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明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和程序。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比较
灵活性
国际仲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选择,灵活确定仲裁地点、仲裁规则、适用法律等。
优势分析
• 保密性:国际仲裁通常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 商业机密和隐私。
优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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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度
国内仲裁机构更了解国内 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 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相关 法律。
便捷性
国内仲裁程序相对简单, 当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比较
• 仲裁制度概述 •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法律框架 • 仲裁程序与规则比较 • 仲裁机构设置与职能对比 • 费用、时间成本等实际操作因素对
比
• 案例分析:典型国际、国内仲裁案 例解读
• 总结: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优劣势 分析
01
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定义及作用
仲裁定义
仲裁是一种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 给非官方性质的仲裁机构进行审 理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程序启动与进行方式比较
启动方式
国际仲裁通常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提交至选定的仲裁机构;国 内仲裁则需根据国内法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
进行方式
国际仲裁程序较为灵活,可根据当事人约定和仲裁机构规则进行,包括庭审、 书面审理等方式;国内仲裁程序则相对固定,一般需按照国内仲裁机构的规则 进行庭审。
04
仲裁机构设置与职能对比
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介绍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01
设立于法国巴黎,处理国际商事争议,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和高度的专业性。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02
位于英国伦敦,提供灵活、高效的仲裁服务,特别擅长处理复
杂的跨国争议。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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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仲裁裁决若不涉及涉外 因素,不存在承认的问题。
• 国内仲裁机构所做出的涉外 仲裁裁决则有可能存在承认 的问题。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法 定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 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 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 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 国内仲裁机构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 的市设立,不按区划设立 《仲裁法》第10条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
深圳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 后,自愿达成的将特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仲裁之异同
徐果 S100384
仲裁范围的比较
• 国际商事仲裁的范围
不同 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国 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国际保险 中的争议;国际贸易、支付结算 中的争 议;国际投资、技术贸易 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 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 方面的争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方面的争 议;海上碰撞、救助和 共同海损中的争议;国际环境污 染、涉外侵权行为中的争议。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为的。
《民诉法》第213条第一款
(一)仲裁申请和受理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三)仲裁审理
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涉及国家秘密除 外)与书面审理为例外。 (四)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撤销
• 国际商事仲裁一经作出立即 生效。
• 国外做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我国法院不能撤销
•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 形:
1、没有仲裁条款或没有达成书 面协议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的依据
目前,涉及外国仲裁裁决的 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非常 多,其中较具影响的主要有 1958年的《纽约公约》、 1965年的《华盛顿公约》、 1961年的《欧洲公约》、 1975年的《美洲公约》。其 中,《纽约公约》作为内容 专门涉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 认与执行、并且拥有最大数 目成员国、运作得最为成功 的一个国际公约,无疑是各 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的最主要依据。
•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 ❶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❷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❸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 ❹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书面方式 《纽约公约》第2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 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的。
《民诉法》第258条第一款
• 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
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国内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第2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 纠纷
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 议
仲裁机构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 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 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等机构
2、仲裁程序违法 3、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者
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4、被申请人未能陈述意见 《民诉》第258条第2款
• 国内仲裁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 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 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