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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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守则的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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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

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并建立中心及机构以提供服务。

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示范法(UNCITRAL示范法),亚洲各国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

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律师代理;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

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

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香港: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

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

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

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马来西亚: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

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

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核心内容: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界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现在共有57个成员国,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际商会仲裁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秘书长一名、技术顾问一名或若干名以及其他成员组成。

主席职位得由享有平等权利的两名共同主席担任,仲裁院成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各成员国国别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任期三年。

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1)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与仲裁规则》的实施;(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事实上的仲裁员;(3)断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仲裁院通过多数表决制出决定。

如造成票和反对票相等,仲裁院主席可投决定票。

国际商会秘书长、仲裁院秘书长和技术顾问只能以顾问身份参与审议。

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争端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端”,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争端,但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活动,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就属仲裁院的管辖权范围。

二是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解决,但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有关仲裁协议。

仲裁院主持的调解和仲裁程序的主要规定和特征如下:(一)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

秘书处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应在15日内通知秘书处。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未作答复,或作否定答复,调解申请视为被拒绝,秘书处应尽快通知申请方。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后,仲裁秘书长应尽快任命一名调解员。

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况是:(1)当事人双方在和解笔录上签字。

关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

关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

关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性的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巴黎,旨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当一方商事合同中的争议无法通过谈判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是仲裁员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的决定,具有公正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仲裁员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因此,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是经过认真考虑和充分讨论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对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当事人有义务遵守裁决并执行裁决。

裁决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对方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

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仲裁裁决往往比法院裁决更为高效和迅速,因此裁决结果的执行也更为便利。

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是对裁决结果的正式宣布和公布。

裁决结果的声明通常包括仲裁员的裁决理由、裁决的具体内容和裁决的生效时间等信息。

裁决结果的声明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方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双方了解裁决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的程序。

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结果,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护合法的商事利益。

裁决结果的声明也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声誉和权威,体现了仲裁机构的公正和专业。

总的来说,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结果的声明是裁决结果的正式宣布和公布,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作用,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裁决结果的声明有助于促进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维护商事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结果,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商事利益。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一种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协议。

在国际商务领域,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国家间的文化差异以及不同的商事惯例,商事争议的解决往往面临着很多困难。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和特点1.自愿性: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不强制接受。

2.选择性: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特定的仲裁机构或者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等。

3.快速高效: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简洁、灵活,一般能够从争议产生到最终裁决的时间更为短暂。

4.保密性:仲裁程序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可以避免商业机密泄露。

5.可执行性: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仲裁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必要性以及优势1.灵活性:国家法律系统的差异和国际商务合作的特殊性,使得法院诉讼的程序和判决往往不适用于国际商事纠纷。

仲裁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2.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国家法院的干预,能够保障双方的利益。

3.专业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

4.国际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国法院执行裁决,提高了裁决的强制性。

1.保护商业利益:仲裁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机密和商业利益,避免商业信息泄露和不必要的商业损失。

2.高效解决争议:仲裁程序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更为简便高效,从而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减少争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专业裁决员:仲裁机构的裁决员通常具有丰富的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提高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可执行性: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仲裁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国法院执行裁决,增加了裁决的强制力。

了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

了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

了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争端解决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作为商务从业者或者学习者,了解不同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比较,对于提升我们的法律和商务意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诉讼和调解进行详细讨论,并对它们进行选择与比较。

一、仲裁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领域。

仲裁具有许多优点,比如快速、灵活、有保密性等。

仲裁的程序相对较为简单,通常由几位专业仲裁人组成仲裁庭,通过审核证据、听取双方陈述、进行调查研究等步骤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有法院的执行程序保障。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费用较高,包括仲裁庭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此外,仲裁可能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裁决结果和程序通常不对外公开,这可能会导致各方对公正性产生质疑。

另外,在涉及国家主权或者公共利益的争端中,仲裁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争端的方式,是最常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

通过诉讼,争端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程序和法院权威解决争议。

诉讼的决定力及执行力较强,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仲裁相比,诉讼程序相对繁琐和耗时,诉讼成本也较高。

与此同时,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可以确保争端解决的透明度。

但是,长期的诉讼过程可能会给争端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调解调解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自愿,通过中介人协助达成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

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谈判的过程。

调解通常不受彼此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中介人的帮助下达成各自满意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争端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调解也是一种灵活性较高的解决方案,当事人有更多的自主权。

此外,调解过程通常比较快速和经济高效。

然而,调解的结果不具备强制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方的自愿与配合。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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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
调解先行
01
在争议发生后,首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员帮助双方沟通、
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仲裁保障
02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约束力。
效率较高
03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了调解的灵活性和仲裁的权威性,
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第三方资助与保险
案例二:国际商事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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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某跨国公司因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与一家国内企业 产生纠纷。双方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过程
双方在法院立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 定侵权成立,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诉讼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本案例中,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国际商事诉讼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 要确定适用的准据法,具有复杂性。
诉讼成本高昂
国际商事诉讼可能需要跨境取证、司法协助 等程序,成本相对较高。
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
属地管辖
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属地 因素确定管辖权。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需 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专属管辖
案例三:国际商事调解案例
案例概述
某中外合资企业因股权纠纷问题产生争议。双方选择调解方式解 决争议。
调解过程
双方选定调解机构,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达成 调解协议,解决了股权纠纷问题。
案例分析
调解方式具有灵活性和保密性,能够促进双方达成共识。本案例中, 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双方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原则。

仲裁机构的分类

仲裁机构的分类

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仲裁机构的定义和作用仲裁机构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设立的、负责处理争议和冲突的机构。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公正、独立、高效的仲裁程序,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并对争议的结果做出裁决。

仲裁机构的分类主要根据其性质、组织形式和管辖范围来区分。

二、根据性质的分类1. 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跨国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全球范围的法律效力。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组建,以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公平正义为宗旨。

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A):由国际商会设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负责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2. 国内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国内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国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司法机关设立,以解决国内商事争议为主要任务。

常见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国内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BAC):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处理各类争议。

三、根据组织形式的分类1.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由国家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直接管理和监督。

政府机构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也存在政府干预的可能性。

常见的政府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隶属于中国国务院,是中国最高级别的仲裁机构之一。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如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的界定存有争议。美国认为包括海事和商事;法国认为只限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取广义解释,认为包括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种种争议。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依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分为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非私人间仲裁是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不断开拓与发展,国际货物买卖、代理等涉外业务越来越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是涉外合同谈判的要点之一。

1.诉讼?还是仲裁?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所考虑的首要因素。

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就变得毫无意义。

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已有158个国家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使得仲裁在执行力上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

而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

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因此,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一般首选仲裁。

2.如何选择仲裁机构?同样的纠纷在不同国家、甚至不同地区仲裁产生的结果可能不一样。

对我们来说,会首先考虑将纠纷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然而,在国际商事谈判中,除非我方谈判优势巨大,否则这一方案常会被外方拒绝,进而提出由外方所在国仲裁机构中进行仲裁。

为避免在这一问题上僵持不下,影响合作,双方可择一个中立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国仲裁机构的选择主要考虑五大要素:1)仲裁规则对纠纷解决的有利度;2)仲裁员对适用法律的熟知度;3)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度;4)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5)仲裁费用。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包括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通过中国权威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专家对上述五个因素的研究及论证,SCC、LCIA和ICC对西方企业较有利,SIAC、HKIAC对中国企业较有利。

因此,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可本着以下原则:首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次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再则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当然,在具体业务中也要衡量我方地位,综合决断。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交往中,主观争议或纠纷是难免的,国际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是如何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和解或调解、仲裁与司法诉讼,其中仲裁应用普遍。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港国际仲裁中⼼等,关于国际商事主要仲裁机构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1、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设⽴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

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为⽬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下⾯是店铺⼩编根据⽹友商事法律咨询相关问题,整理出的国际商事主要仲裁机构相关资料,希望能解决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店铺在线法律免费咨询热线,进⾏法律咨询。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ICSID)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的争议问题⽽设。

该中⼼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地位。

ICSID与世界银⾏关系密切。

ICSID仲裁为完全⾃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

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

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the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于1917年。

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

瑞典中⽴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

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美国仲裁协会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者:user2第一章导言第一条国际仲裁院(1)国际商会(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属于商会的仲裁机构。

仲裁院的章程规定在附件一。

仲裁院的成员由商会理事会任命。

仲裁院的职能是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如果仲裁协议授权,则仲裁院也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2)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

其职责是确保适用本规则并制定内部规章(附件二)。

(3)仲裁院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时或因其它原因并在其要求下由其中的一位副主席有权代表仲裁院作出紧急决定。

但该项决定应在下次会上向仲裁院报告。

(4)按照仲裁院的内部规章,仲裁院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仲裁院成员组成委员会作出某种决定。

但该决定应在下次会议上向仲裁院报告。

(5)在仲裁院秘书长(秘书长)领导下的仲裁院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商会总部。

第二条定义根据本规则:(1)依具体情况而定,仲裁庭包含一个或多个仲裁员。

(2)依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被申请人。

(3)依具体情况而定,裁决包含特别是一项中间、部分或终局栽决。

第三条书面通知或通讯;期限(1)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请求和书面通讯以及所附文件,均应有足额份数,以向每方当事人、每个仲裁员和秘书处各提供一份。

仲裁庭应将其向当事人发出的任何通讯副本寄送秘书处。

(2)应当事人或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通知要求,凡秘书处和仲裁庭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寄送到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该通知或通讯可以在交付时取得收据,以挂号邮件、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能提供过投递企图记录的其它任何电子通讯手段进行投递。

通知或通讯在当事人本人或其代表收到当天,或如果按照前款规定方式投递应当收到的,即应视为送达。

(4)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应从通知或通讯根据前款视为送达的次日起计算。

如按所在国规定通知或通讯视为送达的次日是公休日或非营业日,期限应从紧接着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此后的公休假日和非营业日应一并计算在期限内。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第1篇示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是国际商事法领域的重要议题,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的纠纷也愈发频繁。

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发生合同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采取仲裁方式来处理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主流选择。

一、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具有跨国界特点,纠纷处理面临不同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差异。

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问题。

2. 多元化权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商业习惯等因素。

3. 复杂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往往伴随着诸如货物质量、价格、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复杂的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解决。

4. 高度专业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处理,以确保公平和专业的裁决。

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相对于国内法院诉讼程序,仲裁具有更多的优势,尤其是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更是被广泛应用。

仲裁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快速: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迅速,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成本。

2. 专业:仲裁员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纠纷作出专业且公正的裁决。

3. 灵活: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更适应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

4. 隐私性: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加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纠纷处理过程不公开,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三、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明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和程序。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国际私法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常设机构》

国际私法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常设机构》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 • 成立于1917年,总部设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包括秘书局和三 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由商会任命,其中一名须 具有解决工商争议的经验、一名须为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一名须 具备与商业组织沟通的能力。该仲裁院主要解决工业、贸易和运 输领域的国际争议,尤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 标准的临时仲裁
• 仲裁程序的每一环节基本上都由双方当事人控制。包括仲裁员的 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规则。
• 仲裁地点可以是明确约定的某一具体地点,也可以以仲裁员的住 所地或惯常居所地。 • 仲裁程序规则可以是某一国家的仲裁规定或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 规则,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
• 常设仲裁机构的作用主要是从事仲裁的管理与组织工作,为双方 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可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便于仲裁的条件。 • 通过机构仲裁方式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比较普遍的做法。
第二节 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
• 以仲裁庭是否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为标准,可将仲裁划分 为友好仲裁和依格适用法律规则,而是从友好和解人的 角度或立场,根据其认为公平、公道的标准考虑如何处理争议。 •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并受仲裁地国法的强制性 规定的制约。 • 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庭只有在 当事各方明示授权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或作为友好 仲裁员作出决定。 •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 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该法律对仲裁的首要要求是“符 合法律规定”,即中国内地对友好仲裁的效力未予认同。

如何“量体裁衣”选择适合的国际仲裁机构?

如何“量体裁衣”选择适合的国际仲裁机构?

如何“量体裁衣”选择适合的国际仲裁机构?近几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扩大深入。

由于仲裁具有专业性、程序灵活性、保密性以及裁决跨境执行力等特点,仲裁成为中外企业国际经济活动中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本文将结合办案经验和仲裁实践中的情况,对中国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探讨。

中国企业的选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也就是说,在涉外纠纷中,中国企业既可以选择提交我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也可以选择提交境外的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

根据全球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数据统计(见下表),近年来,CIETAC的涉外案件受案量已经超过众多世界知名仲裁机构,成为处理国际性纠纷年度受案量最高的仲裁机构之一,仅次于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特别是在2009年,CIETAC的涉外案件受案量更是达到了559件的顶峰,这些案件均为处理与中国当事人有关的涉外争议1。

在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中国企业对CIETAC和北京仲裁委员等国内仲裁机构有着天然的偏好,原因包括对本土仲裁机构的信任、有较多熟知的仲裁员、程序快捷性、较为经济的仲裁费、在国内执行的便利性等等。

根据进一步的数据统计,除CIETAC外,近年来中国企业经常选择的国际仲裁机构还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在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企业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境外企业的交易中,境外企业往往出于对中国本土仲裁机构的不了解或缺乏信任,而要求选择境外仲裁机构。

但是,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远赴大洋彼岸解决争议也同样难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对多的中外企业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原则简介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原则简介

然持续有效。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为执行裁决或维护公共利益等,
保密义务可能受到限制。
仲裁裁决保密
裁决书保密
仲裁裁决书通常只在当事人之间 公开,不对外公开,除非当事人
同意或法律有规定。
公布与披露限制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允许,仲裁 庭和仲裁机构不得将裁决书公之于 众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司法审查中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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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中,法院可能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法院认为仲裁 裁决违反了公共利益,可以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裁决。
05
仲裁效率原则
快速结案的要求和措,应设定合理的仲裁时限,包括提交答 辩、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各个环节的时限。
加强仲裁员管理
仲裁员是仲裁程序的主导者,其工作态度和效率直接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应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 工作效率和责任意识。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仲裁程序的进行实施监督,确保 仲裁程序的高效、公正进行。同时,对于故意拖延程序的 仲裁员或当事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得随意公开或泄露。
保密义务的持续性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仅 在仲裁程序期间有效,而且在仲 裁程序结束后仍应持续有效,除 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
规定。
04
仲裁一裁终局原则
一裁终局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一裁终局制度的概念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对争议事项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和独立性的任何情况,确保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信任。
保证当事人平等参与的措施
平等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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