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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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对策分析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滋生蔓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损害投资环境,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如何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笔者结合井冈山的实际情况,就商业贿赂的犯罪特点、成因和对策作了一点思考,仅供参考。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1、隐蔽性非常强,表现形式“多样化”。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除了直接送钱、送物,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有的还假借促销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佣金、提成奖励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形式,变换手法实施商业贿赂。同时,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行贿方通常都不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如我院查办的原井冈山市车桥厂厂长李某某受贿案,就是行贿方购买一辆小轿车给李某某长期使用,不用负担任何费用。因此可以看出,商业贿赂案件同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相比,明显具有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隐蔽性非常强。

2、发案部门集中,行业特点“明显化”。从当前全国查处的案件看,商业贿赂犯罪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领域及电信、金融等行业。2006年2月,人民网做了一项专题,为“反商业贿赂,你的看法是什么”的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排名商业贿赂最严重的前7个领域分别是:医药、政府采购、建筑、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其中最出乎大家所料的,可能要算政府采购,因其一度被认为是一项可以遏制腐败的“创新”之举,竟然也成为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3、窝案串案突出,犯罪人员“复杂化”。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呈群体性趋势,行贿人向多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从我院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违法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多,成份复杂,既有单位领导,也有中层干部及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而且连续作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是连续几年都送给个人财物。如2005年我院查办的纸业公司受贿窝案,煤贩子李某从1999年开始就一直在交易中给予“回扣”,该案涉案的人员从厂长、车间主任、供销科长、财务科长、工段长、化验员等,凡有一定权力能管到煤这块的,都要“雁过拔毛”。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

1、垄断机制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根源。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同时也成为滋生商业贿赂的条件。一些资源、产品、服务和生产采购尚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导致价格脱离市场规律被不法人员操纵。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我国的

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时间较短,有些产品和服务是少数一两家企业或公司把持着,交易的双方面对的不是公平的市场,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会有市场。

2、唯利是图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要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多程度上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追根溯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利润。收取回扣方谋取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3、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是在国外商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之后,几乎没有金钱买不到的商品。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稳,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是永恒的。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着普遍的市场条件,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也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4、腐败孳生是产生贿赂的社会基础。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沉渣泛起,不仅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和影响,徇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当金钱发挥支配作用,在有钱能使“鬼推磨”的风气下,商业贿赂现象必然适时而生。从事类似活动者还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乘凉的“大树”。有的人就曾直言:“类似问题到处都是,你管得了吗?!”由此可见,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孳生的土壤,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腐败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5、打击不够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催化剂”。司法实践中,我们在执法当中思想上存在重打击受贿犯罪,轻打击行贿犯罪的倾向,总认为行贿者也是一个受害者,因为相对于受贿者的地位和职权而言,行贿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再者,在查办案件当中,由于贿赂案件都是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的,没有第三人在场,出于破案策略,把行贿人仅看作受贿案的污点证人,对行贿人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导致某些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各自的目的有恃无恐地实施行贿犯罪。

三、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1、建立协作机制,凝聚治“贿”合力。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二是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作战,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全力。三是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治“贿”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斗争,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四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查询系统。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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