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资料】模块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汇编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 信息咨询服务 • 监督检查商品 • 反映查询争议 • 受理调解投诉 • 提请质量鉴定 • 支持受害诉讼 • 侵权行为曝光
18
消费者组织的权利限制 • 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 不具有经营、营利的职能 • 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赢利性服务 • 不得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不安全现象的主要表现
食品 中
添加 有毒 有害 物质
制造 假冒 伪劣 产品 例如 假药
出售 过期 变质的 食品 药品
日用品 家电 产品 缺乏 安全 保障
化妆品 有毒 有害
营业 场所 不安全 例如 年久 失修
服务 方式 不当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具有安全性
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必须有安全保障
侵犯知情权的主要表现:
对旅游消费者的合理提问不予回答 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 故意隐瞒商品的瑕疵、危险性和副作用 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
49元真能买钻戒?
“……只要49元,您就能获得一个钻石戒指,这 是真正的、天然的、未切割的钻石……”
点评:《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该向消费 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 误解的虚假宣传。
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 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 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 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 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 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 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 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
13
解析:导游员没有擅自增加旅游项目,而且知道蹦 极有一定的危险,曾劝告张某不要参加,履行了导 游员应尽的义务,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 定。所以,旅行社对张某摔伤事故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景区虽然以声明方式明确告诉游客参加 蹦极项目危险,但是这个声明方式,明显增加了消 费者的责任,免除了自己作为高度危险游艺项目经 营者的责任,因此,景区的这个声明因违法而无效, 所以景区应该承担张某的人身损害责任。
6.结社权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监督 ➢指导消费,提高保护意识 ➢充当桥梁 ➢促使一些侵权行为得到惩罚
பைடு நூலகம்
消费者协会就是消费 者自己的团体
消费者协会:依法成立的对商品 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种类 • 中国消费者协会 • 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 其它消费者组织
1.安全保障权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旅行社经营职责中明 确规定提供的服务符合保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 要
•没有标准的,符合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
•明确的警示和说明,标明说明正确使用方法
•发现商品或服务有缺陷的,告之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 (经营者的义务)
原企业合并或分立
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持有人
展销会/租赁柜台
销售者/服务者/展会结束后出租者
虚假广告
经营者/广告经营者
案例分析:任某从某旅游景点的一个玉器出租柜台购买了一 把价值3000元的玉壶,后经专家鉴定为赝品,仅值200元。 任某立即返回该景点,但已经找不到该玉器柜台主人,经询 问得知,该玉器柜台是某摊主向景区租用的,现租期已满, 承租人已不知去向。于是任某与景区交涉,要求景区承担赔 偿责任,但景区拒绝给予赔偿。
6
2.知情权
——知悉服务或商品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要求提供行程
单、服务标准、用餐标准、 住宿标准、服务价格。 •决定购买与否的前提条件 •商家诚实信用的最好检验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规格、 等级、使用说明书 •索要服务单据
出具购物凭证或发票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 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信息(经营者的义务)
23
9.监督权
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监督 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检举、控告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四项职能: 检举权、控告权、批评权、监督权
作用: 有利于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 有助于相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作风。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途径
10
3.自主选择权(完全出于自愿)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自主选择经营者、服务方式 旅游过程中强迫购物
消费
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 有权比较、挑选、鉴别
“谢绝自带酒水”
4.公平交易权
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 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等价交换。 衡量标志:是否等价交换、是否出于自愿、旅游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心理满足。
17岁的重庆打工妹黄某被武汉知音友联超市挂“偷” 字牌示众;
上海某重点大学三年级学生钱小寒与小侄子进入上 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时,门口报警器响起,被 迫三次搜身,一审获赔精神损失25万元,二审获赔 1万元;
河南鹤壁矿务局子弟学校初二(3)班6位学生结伴 到鹤壁市侨光日用品化装专柜购买商品,走时,营 业员王某、贾某发现少了1盒化妆品,当众搜身未果, 后化妆品专柜负责人付某强令学生脱衣检查,被判 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4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赔偿主体: 商品的购买者 商品的使用者 接受服务者 第三人受害者
适用范围: 人身权受到侵害 财产损害 精神损失
求偿权的实现方式:
赔偿损失(最基本、最常见的实现方式) 恢复原状、赔礼道歉、重做 消除影响、恢复荣誉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不得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 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经营者的义务)
案例1:某旅行社组团旅游,游客张某欲参加景区新推出的 蹦极游乐项目。景区工作人员指着旁边的一块牌子告诉他说: “你看清后再作决定”。牌子上写着“蹦极高度危险,参加 者慎行,如出现危险后果自负”。因游程中没安排此项目, 导游也劝张某不要玩蹦极,但张某执意参加。结果,由于设 备原因张某被摔成偏瘫。事后,张某找到旅行社和景区索赔, 旅行社经理认为导游员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所以不应对此 进行赔付。景区则认为张某在蹦极之前,景区工作人员已告 知其警示牌上的内容,因此景区也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旅行社和景区对张某的摔伤事故是否有责任?
19
7.知识获取权
获得知识 的范围
消费方面的知识
旅游者合法权益 保护方面的知识
获得
国家机关
知识 的
消费者组织 大众传媒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
途径
旅游者自身努力
8.维护尊严权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在北京工作的高彬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消费, 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 外。高彬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 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 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讨论
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 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 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 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 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 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 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 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 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 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
5
2011年8月29日,浙江六旬老人施锦绣在使用绍兴萧山 二轻大厦买来的“蓓丽诗多功能美发梳”染发时,染 发剂突然爆炸,左眼破裂,获得赔偿12万元。 2012年12月12日,陕西西安市艺术学校民族舞蹈班的 小扬帆与妈妈在浴室洗澡,劣质电热水器的箱体突然 通电,被带电水流击到,小孩父亲杨天义发现后,浴 室救人也被击到。 2012年9月28日,肖旭把5岁双胞胎女儿肖月、肖韵送 上四川成都游乐园高空观览车,运行中小孩从护拦缝 隙爬出摔下死亡。
模块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 度.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 结社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 受尊重权 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
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 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 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信息 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 不得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 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 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 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 接收消费者监督
问题:本案例中,任某向景区索赔,你认为有无法律依据?
本案例中,任某在找不到玉器柜台主人的情况下,可以向该玉器柜台的出租者 (即景区)索赔。即使任某能找到玉器柜台主人,依照本法规定,他可以直接 向景区索赔。
28
案例2:某广告公司做的一个旅游广告称,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长江 三峡三日游”,每人只需1200元。李某按广告中的汇款地址汇钱后,一 直等到广告所定的出发日期,也没有收到旅行社的回函,于是,李某找 到该广告公司要求赔偿。广告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即调查,发现该旅行社 已经人去楼空。原来该广告公司业务员张某为了完成任务,在没有弄清 旅行社真实名称、地址的情况下,就收了广告费,并为其在报纸上做了 广告,现在张某也找不到该旅行社了。面对李某的索赔,广告公司觉得 委屈,认为自己也是被骗者,因此不能赔偿李某的损失,即使要赔偿, 也应由其业务员来承担。 问题:广告公司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在商场摔跤,该找谁?”2012年5月16日上午,来 自商州市的武振涛老人在其女儿和女婿的陪同下到商 场购物,当他们踏上通往地下商场的电梯后,地下商 场突然停电,导致股骨骨折,商场积极配合救治,垫 付医药费35130元,且原再支付2万元,但遭拒绝,对 方要求索赔377775元。受害方认为:停电、有滑坡。 商场认为:下到电梯口时,应急灯已亮,且电梯口离 斜坡有1米距离,故应由其亲属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例中,广告公司业务员张某所履行的职责代表的是广告公司,所以赔偿责 任应由广告公司来承担。至于广告公司赔偿后能否对张某追偿,或对张某进行 处罚,则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
29
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 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
国家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立法保护
立法措施保护 立法听取消费者意见
行政保护
工商行政机关 卫生机关 质量管理机关
司法保护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
情形
承担主体
购买使用时受到损害 人身财产损害 接受服务
消费者→销售者→生产者
消费者→销售者 →生产者(生产者责任) 消费者→生产者 →销售者(销售者责任) 服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