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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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关工作的
通知
粤食药监械〔〕16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
管理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药品监管理局第22号令)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8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生产企业申请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准备工作
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并经过管理审评证实,自查认为符合要求,并已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所申报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制或修订工作。
(二)生产场地布局建设、配备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完成工艺验证、关键工序的验证,特殊过程的确认等方面准备工作。对于需洁净车间生产的,应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1年内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环境检测报告(包括生产区、质检区);对于需具备清洁车间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根据产品特点,确定不适用的条款,并提交不适用的合理性报告。
(四)企业管理者代表必须对照自查项目如实完成自查工作,列出自查结论必须是“重点检查项目”全部合格且一般检查不合格项在规定的范围内,并写出不合格项的具体内容及整改措施。
二、企业在体系运行时需注意的有关问题
企业应检查许可证、注册证等证书的有效性,在合法前提下进行安全、有序的生产活动,生产出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
(一)完善内部审核机制,一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审,内容至少包括资源配备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保留相关记录,必须杜绝质量体系文件与执行记录“双重皮”的现象。
(二)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做好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变动的交接、培训工作,全员参与质量管理活动,明确关键岗位职责。
(三)识别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完成特殊过程的确认和明确各种变化情形下再确认,特别是灭菌设备的维护、操作验证、性能验证,对生产设备(灭菌设备等)和检验设备因老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及时淘汰。
做好设计变更和生产工艺变更(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变更、使用维护)验证,以及生产环境动态监测,定期清洁、消毒,保证生产环境达到要求。加强对有毒或放射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物品的仓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