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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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蔬菜专业合作社章
程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九龙村蔬菜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汤汪乡九龙村牵头成立蔬菜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从事蔬菜种植和销售为主体,宗旨是通过为社员生产经营提供需要的经济技术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收入。
第三条:本专业合作社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本专业合作社原则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办公地址扬州市汤汪乡九龙村。
第二章社员
第五条:承认本专业合作社章程,从事蔬菜种植和销售的农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
第六条:社员有以下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享受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服务;
3、享有专业合作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本专业合作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6、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7、有退社自由权。
第七条: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3、积极参与本专业合作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接受本专业合作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合同中的各项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专业合作社生产;
5、不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竞争或与本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对应的活动;
6、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八条: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退社。退社不退入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有关本专业合作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用规章制度;
5、决定本专业合作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和撤销,以及重要合作的签订问题。
第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边任。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本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专业合作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3、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等事项;
4、对外代表本专业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协议;
5、聘用和解雇本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
6、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与财产;
7、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事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人、副事长1人,监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检查本专业合作社理事和工作人员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的近亲属及本专业合作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七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均不拿报酬,理事和监事们为会提供的服务和工作中支出,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津贴。
第十八条:因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务需要可设经理以下管理人员5名,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可根据会务需要,聘请非社员专业人员为经理等管理人员。经理向理事会负责,工资报酬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规则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开,监事会提出要求或1/5以上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下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开会可邀请有关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理事会,接监事会决议于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须有2/3以上社员参加出席才能开会,决议须由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有效。理事、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会议记录必须反映,并由出席理事、监事表决。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代表人。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会表决问题均实行一人(户)一票制。因故不能到位,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理,一人只能代一名成员,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章职能
第二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发以下服务:
1、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2、举办社员生产经营的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3、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4、收购和推销社员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