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我省制定了《XX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等文件,在规范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持续推动全省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原暂行规定修订为《XX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相关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等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根据《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五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应当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建立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应当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从基本药物目录和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优先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

坚持基本药物在基层主导地位,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使用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医保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60%-70%。

第七条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配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非基本药物,满足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八条基层医疗机构具体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应与当地推行分级诊疗制度用药相衔接,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定,实行网上备案管理,逐级上报。

用于救治重大民生工程中特殊疾病的药品不列入非基本药物计
算范围,非基本药物执行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

第九条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使用金额占医保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40%-50%;三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医保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20%-30%;专科医院按专科特点,暂由医疗机构确定使用比例,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条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仍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鼓励广泛使用中医药,深入挖掘和总结当地用于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药验方,经过充分论证和安全性评价后加以推广。

各地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医院处方点评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和医嘱审核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