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晋江青阳东方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特制订本规定。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1.组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医务、药剂工作的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相关人员组成。
2.职责2.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2根据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供应、保管、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2.3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2.4指导、监督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2.5负责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使用纠纷等)和事件处理。
2.6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3.各成员科室日常工作职责3.1医务科负责医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患者《麻醉药品专业卡》办理工作;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出现的问题;组织医、护、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3.2护理部负责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安、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八、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九、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并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全面开展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期间;要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对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要按照规定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包括管理网络建立及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及落实;贮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制定及记录;台帐记录和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量开具量;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和供药等..重点关注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的使用去向及氯胺酮注射液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三、严格检查程序;强化检查效果..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或暂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注意工作结合;提高检查效率..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根据综合工作安排;注意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两部门联合规定相结合;二是与开展“药品放心工程〃及贯彻落实处方管理规定相结合;三是与药监、卫生系统根据职能建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基础档案、建立诚信机制相结合;四是与二类精神药品、药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相结合..五、时间安排..一自通知下发起到11月15日前;各市组织培训..二11月底前;各医疗机构按标准自查整改;并分别向所在市药监局、卫生局上报自查小结..三12月15日前;各市联合组织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四12月30日前;各市药监局、卫生局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并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全面反映辖区内医疗机构目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麻醉药品采购制度一、麻醉药品只限于临床需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供应印刷卡”;按照批准的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二、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按照规定的品种、剂型、数量采购..三、采购麻醉药品时;需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门麻醉药品采购人员本人携身份证、“麻醉药品供应印鉴卡”、“麻醉药品申购单”;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四、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共同清点麻醉药品的品种、剂型、数量、并注意有无麻醉药品的破损..如有破损;当面调换..五、采购回的麻醉药品;由指定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六麻醉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交易..麻醉药品验收制度一、购入麻醉药品;由指定的药剂人员负责检查验收..二、验收时根据原始发票认真核对品种、剂型、数量、检查准确无误后填写入库单..三、验收时如发现麻醉药品实物与单据所载数量、规格、品种不同;应当面指出;并根据情况更正或退换..四、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麻醉药品保管制度一、麻醉药品由药品病床负责人专人保管;并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人员担任麻醉药品保管人..二、保证麻醉药品在临床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理..三、药剂科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严防差错和漏洞..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严禁自行销售..五、对霉变、过期、损坏、失效的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应及时查看、清理;并造表服医院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改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改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六、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备查..七、应及时清理核对所保管的麻醉药品;如发现帐物;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坚决做到帐物相符..八、发现麻醉药品丢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麻醉药品使用制度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有医师以直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二、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十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开方医生姓名;配方人员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三、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有权拒绝发药..四、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如发现此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麻醉药品包装材料销毁制度一、建立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本;并及时登记记录交回和销毁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数量..二、麻醉药品使用人员将当日治疗发药后的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保管好;并与第二天交结药房管理人员;经核对后;由麻醉药品保管人员统一销毁;并由领导监销..三、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经清点后退回药房;药房凭麻醉药品处方和空安瓶发还麻醉药品..四、药房负责将每天送回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放置妥当;并请医院领导定期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值班制度一、设立麻醉药品 24 小时值班制度..二、值班人员应严格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三、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认真记录当天麻醉药品库房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下午八时向下一班交班..四、次日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前一班的值班记录;并与麻醉药品库房的实际情况相对照;班班相交..五、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六、值班人员发现麻醉药品库房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领导报告;发现麻醉药品流失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18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析-文档资料
机构资质1.《印鉴卡》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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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1.《印鉴卡》
1950年《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 1978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1985年《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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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目的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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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概念 • 国内外管制 • 法规体系 • 管理机构 • 机构许可 • 人员资质 • 环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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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1.《印鉴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 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
实行特殊管理 的麻醉药品是指麻 醉性镇痛药,它具 有药物依赖性,所 以我们说要实行特 殊管理的麻醉药品 都是有依赖性的药 物。
麻醉药(或说麻醉剂)
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 麻醉剂,包括全身麻 醉和局部麻醉药,虽 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 不产生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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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
• 医疗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 身体或精神依赖性 • 社会问题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正确理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规范管理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医院内的各个环节,让临床医生更好地使用麻醉药品,为患者服务。
现结合我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现状对《规定》中的新要求作如下解读:一、管理和实施部门不同:《规定》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现由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要求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使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制度建设,定期开展自查。
三、医师处方权由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
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管。
四、有关处方的新规定:(1)空白处方统一编号、记数管理,建立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2)精神药品有专用处方的要求。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精二”;(3)处方登记(使用登记)新增内容:病人身份证号、病历号、处方编号,使用“专用卡”的还需登记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3)处方书写新增内容:身份证号码、病历号。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
六、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七、规定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提倡无创给药。
八、处方用量有新的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药物的依赖性
精神依赖性
对药物在精神意识 上的渴求,已获得 服药后的特殊快感。 停药后不会出现严 重的戒断症状。
躯体依赖性
机体对药物产生适应 性改变,一旦停药则 产生难以忍受的不适 感,如兴奋、失眠、 流泪、流涕、出汗、 呕吐腹泻甚至意识丧 失等,称为“停药戒断 综合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两重性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
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 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 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
实施特殊管理, 具有精神依赖 性
抗精神失常药
分为四类:抗精神 病药、抗抑郁药、 抗躁狂药、抗焦 虑药,不具有精 神依赖性
成瘾性(addiction)又名依赖(dependence)
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在1969年所下的定义是: “ 与机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精神状态和躯体状态,表现 为一种强迫性地要求连续或定期使用该药的行为反应,目 的是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避免因停药引起的不适(戒断 综合征)。同一个人可以对一种以上的药物产生依赖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医疗机构必需的药品,但是它们也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因此,为了保证医疗安全和用药合理性,国务院和卫生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和规定。
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实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医疗机构需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具体而言,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处方权,组织培训和考核,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和审核管理工作,护理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工作,保卫部门负责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夜间医院值班巡视等。
除了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外,医疗机构还需要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以确保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健全性和符合规定。
专项检查内容包括麻醉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等。
医疗机构的分管负责人需要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重点药品的监管,包括、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等。
确保日常监管措施得到切实执行。
五、对于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一、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的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该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
二、药学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法律法规解读
Hale Waihona Puke 医学职业道德医学道德规范的内容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
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医学职业道德
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要在执业活动中,不断提高履行上述医学道 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逐渐 形成良好的医学道德信念和养成良好的医学 道德行为、习惯和风尚。
主要的管理法规
药品管理法 执业医师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
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
规定
法规解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 行。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 试对象。
法规解读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 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在病历中 记录。
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能修改,如果书写 错误,应重新开具处方,并将原处方作废交回。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及使用过的贴剂应回收, 计数。
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不分
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 一视同仁。
医学职业道德
医学道德规范的内容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
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
国家对麻醉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和经营制度。 从事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精神药品原料药品生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gudnlǐ规)定》正确理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guīdìng) (暂行)》,规范管理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医院内的各个环节,让临床医生更好地使用麻醉药品,为患者(huànzhě)服务。
现结合我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现状对《规定》中的新要求作如下解读:一、管理和实施部门不同:《规定》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现由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要求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使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制度建设,定期开展自查。
三、医师处方权由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
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允许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管。
四、有关处方的新规定: (1)空白处方统一编号、记数管理,建立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2) 精神药品有专用处方的要求。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yìnshuā)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精二” ;(3)处方登记(使用登记)新增内容:病人身份证号、病历号、处方编号,使用“专用卡”的还需登记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3)处方书写新增内容:身份证号码、病历号。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
六、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七、规定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提倡无创给药。
八、处方用量有新的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其使用制度需要经过严格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和规定,以确保这类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本文将就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制度进行探讨。
麻醉药品是一类具有明显镇痛作用和中枢神经抑制作用的药物,主要用于麻醉手术和疼痛管理。
由于其药理特性,麻醉药品具有潜在的滥用和依赖性风险,因此需要受到严格监管。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对于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制度:首先,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依法依规。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销售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并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合理使用麻醉药品,严禁私自销售和使用。
其次,麻醉药品的采购、配送和库存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的采购计划和配送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符合医疗需要;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库存的监管,做好库存清查和定期盘点工作,防止麻醉药品的盗窃和滥用。
第三,麻醉药品的处方和使用需遵守严格的规范和程序。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麻醉药品的处方行为,严禁虚假处方和超量开药;执业医师应当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使用麻醉药品,确保病人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性。
第一类精神药品是一类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药物,用于治疗精神障碍和心理疾病。
这类药品同样具有潜在的滥用和依赖性风险,需要受到严格管理。
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制度:首先,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依法依规。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生产管理规范;销售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销售;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遵守用药指南和注意事项。
其次,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配送和库存要建立严格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配、使用等药品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和人员第五条(管理组织及职责)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与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管理、临床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使用环节和弃液处置环节的双人核对签名制度;“五专”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并根据制度要求建立必要的标准操作规程;(二)每季度对本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各环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适时修订相关制度;(三)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警示教育等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 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 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 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 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 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 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
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技师无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 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 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
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
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 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 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 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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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 理 局 、 公 安 部 、卫 生 部 关 千 公布 麻
醉 药 品和 精 神 药 品 品种 目录 的通 知 ))(二 00 五 年 九 月 二
十七 日)
麻 醉 药 品 :121 种 ;第 — 类精 神 药 品 :52 种 ;第 二 类 精 神 药 品 :31 种
麻醉药 品与麻醉药
麻醉 药 品 :指麻醉性镇 痛 药 ,它具有 药物依赖性 , 所 以我们说 要 实行特殊 管 理 的麻醉 药 品都 是有依赖 性的药物 。
麻醉 药 : (或说 麻醉 剂 ) 是指 具有 麻醉作 用 的麻醉 剂 ,包括全 身麻醉和 局部 麻醉 药 ,虽有 麻醉作 用但 不 成瘾 ,不 产生依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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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年代 初 :把 精 神 药 品 中的某 些 品种 列 为毒剧 药 品管理 范 围 1902 年 :国务 院采 用 了禁止 生 产 、销售 、使 用去氧麻 黄素 的坚 决措 施 19o3 年 5 月 :卫 生 部 、公 安部 、化 工 部 、商务 部 、财 政 部联 合 下发 《加 强麻 醉 药 品管理 的通 知 〉〉 19o4 年 ,卫 生 部颁 发 (管医理 毒 药 、限制 性剧 药 暂行 规 定 》 1978 年 ,国务 院颁 布 了新 的 «麻醉 药 品管理 条例 》 1979 年 ,卫 生 部颁 布 《麻醉 药 品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 1979 年 ,卫 生 部 下发 《医疗 用毒 药 、限制 性剧 药 管理 规 定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解读
六、提高麻精药品信息化管理水平
1.医疗机构要加大麻精药品管理软硬件的投入力度,依 托现代化院内物流系统和信息化平台,加强麻精药品 全流程管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 全程闭环式可追溯管理。
2.已实施电子印鉴卡管理的地区,要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尚未实施的地区,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印鉴 卡信息化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 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管理的通知》解读
加强管理?
保
严
证
防
临
流
床
入
合
非
理
法
需
渠
求
道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管理工作
了解麻精药 品具有明显 的两重性: 一方面有很 强的镇痛镇 静等作用; 另一方面连 续使用易产 生依赖性、 成瘾性。
认真加 强麻精药 品管理的
求的同时,防 止麻精药品从 医疗机构流入
患漏洞。 具体措施。 非法渠道。
二、完善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
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印鉴卡管理规定》等。
• 4.加强手术室药品安全防范,安装视频监控装 置,以监控取药及回收药品等行为。
• 6.麻精药品的使用及回收管理要做到日清日结、 账物相符。
• 7.对癌痛等需长期门诊使用麻精药品的慢性病 患者,应当通过信息化或建立门诊病历等方式, 详细记录每次取药的病情评估及处方情况。
四、规范麻精药品处方权限及使用操作管理
1.明确麻精药品管理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临床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第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指药库、药房、临床科室,三级管理。
四、内容(一)药库1.药库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和管理。
2.药库基数由药库管理员提出申请,药剂科审核,然后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4.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药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24小时监控及报警装置,报警信息可即时传送至库管及医院保卫部门,相关视频内容应保存180天以上。
6.储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
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7.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人员应坚持日结日清,帐物相符率100%。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日益严重,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些药品的使用,我国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是医疗卫生事业中必不可少的药品之一,但由于其具有高度的麻醉作用和成瘾性,因此需要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等级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将麻醉药品分为三类:一类、二类和三类。
其中,一类麻醉药品是指对人体能够引起极强的麻醉和呼吸抑制作用,对身体和心理有很大危害的药品;二类麻醉药品是指对人体能够引起较强的麻醉和呼吸抑制作用,对身体和心理有一定危害的药品;三类麻醉药品是指对人体能够引起轻度麻醉作用,对身体和心理危害较小的药品。
根据其危险性不同,不同等级的麻醉药品受到不同的管理。
2、麻醉药品的使用和配送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配送,我国采取了严格的措施,具体包括注册和许可、采购和储存、配送和交接、使用和记录等。
医院必须有专门的麻醉科或者麻醉医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必须有配送计划,准确记录麻醉药品的数量、用途和位置,并保证药品的安全,以防止麻醉药品的丢失和滥用。
3、麻醉药品的存储和销毁麻醉药品具有高度的麻醉作用和成瘾性,对人体有着严重的危险,因此需要专门的场所进行储存和销毁。
麻醉药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如温度、湿度和安全性等。
如果药品过期或不再使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明显的中枢神经系统作用,能够影响情感、思维和行为的药物。
这类药品特别容易引起成瘾,对身心健康有着潜在危害,因此需要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等级我国将第一类精神药品分为五类:镇静催眠药、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和精神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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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正确理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规范管理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医院内的各个环节,让临床医生更好地使用麻醉药品,为患者服务。
现结合我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现状对《规定》中的新要求作如下解读:一、管理和实施部门不同:《规定》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现由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要求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使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制度建设,定期开展自查。
三、医师处方权由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
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管。
四、有关处方的新规定:(1)空白处方统一编号、记数管理,建立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2)精神药品有专用处方的要求。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精二”;(3)处方登记(使用登记)新增内容:病人身份证号、病历号、处方编号,使用“专用卡”的还需登记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3)处方书写新增内容:身份证号码、病历号。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
六、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七、规定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提倡无创给药。
八、处方用量有新的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九、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一、盐酸布桂嗪(强痛定)原为一类精神药品,现法规规定为麻醉药品,必须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1、WHO癌痛三阶梯治疗指南,癌症疼痛治疗有五项基本原则:(1)首选无创途径给药:如口服,芬太尼透皮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
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
(2)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痛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
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
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
(3)按时用药: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
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给药。
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
(4)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
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
(5)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应注意监护,密切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2、疼痛治疗初期药物剂量调整过程: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
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
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
2.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如何处置?2.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开具处方时,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并且应当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处方管理办法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考试试题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物。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用量,控(缓)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一次不超过日用量。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的注射剂不得超过常用量,片剂,糖浆剂,酊剂不得超过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天。
5、常用疼痛的评估方法有、和三种。
6、三阶梯止痛必须遵守、、、和五个基本原则。
7、阿片类药的种类可分为:、和三种。
8、晚期癌症治疗的主要目的:9、目前中国公布的口服吗啡片剂的最大剂量是每日。
10、当患者口服吗啡疼痛无缓解时,则按照~递增,直到疼痛完全缓解,若经化疗后疼痛缓解,则按照~递减,逐渐停药。
二、判断题(6×2分=12分,在正确的后面打“√”,错误的打“×”)1、只有在患者疼痛剧烈时才用止痛药。
()2、癌症患者长期使用阿片类止痛药容易成瘾。
()3、癌痛治疗使用度冷丁是最后的选择。
()4、医师在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5、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单选题(5×2分=10分,在正确的后面打“√” )1、最近调查表明:在我国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各项癌症病人中,伴有不同程度的比例占:①100% ②14.5% ③89% ④51.5%2、只要正确地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方案,能够很好的控制疼痛比例占:①100% ②20% ③80% ④90% ⑤65.5%4、在疼痛治疗方式中,首选的方式是:①注射给药②直肠给药③口服给药④贴敷给药⑤舌下含服5、精神药品是指:①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镇静催眠药。
②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兴奋作用的中枢兴奋药。
③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镇静催眠药或具有兴奋作用的中枢兴奋药物。
④可引起全身麻醉作用的药物。
四、填图题(10分)请在下面的三阶梯图例中标出相应的阶梯的药物种类五、问答题1、你如何理解止痛药物“天花板效应”?哪些阶梯药物会有“天花板效应”?2、在癌症疼痛治疗中,为什么说口服给药方式是最佳途径?3、患者口服吗啡后出现恶心时应如何处理?请详细说明。
4、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试题2.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 3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 5 )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5.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6.医师处方时,须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7.只有(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将麻醉药品注射剂(带出医院)使用。
8.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分别在本院(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1.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
二、选择题:1.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于(2007.5.1 )实施。
3.西药和中成药( B),但要保证能在一个药房取出处方所列的全部药品。
A.必须分别开具处方B.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种。
5.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6.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9.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10.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并限制其处方权。
11.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12. 医师开具处方不能使用( 药品的商品名或曾用名. )可用: A. 药品通用名称. B.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C.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1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日常用量。
16.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 1 )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8.布桂嗪为中等强度的镇痛药,对皮肤、黏膜和运动器官的疼痛有明显抑制作用。
属第( 2 )阶梯镇痛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