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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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05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增置及登记 (2)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号 (2)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3)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调拨与送修 (3)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租赁与外借 (4)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闲置及处理 (5)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报废及处理 (6)
第九章总部对事业部固定资产的管理 (7)
第十章附则 (7)
附件:固定资产管理表格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北汽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以资产经营效益为中心,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的资产管理经营体制,根据北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限定为: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账原则:
(1)属于固定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耐用年数在1年以下,不具生产经营性且金额未超过2000元的物品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
第四条管理分工:
(1)财务部门: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购置审核、购建指标核定、帐务设置、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
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
(2)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在财务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具体负责财产购建、登记建卡、分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
统计、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3)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财产清查。
第五条增减报告:财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财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北汽总部及各事业部。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增置及登记
第七条增置手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管理部门签章后,送财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财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财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八条受赠处理: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七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九条登记: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号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房屋与建筑物:包括办公楼、仓库、锅炉房、车库等;
机器设备:
机械设备:
运输工具:包括运输用汽车;
交通工具:包括小汽车、摩托车等;
工具、器具类:包括计算机、空调等。
(2)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房屋:包括住宅房、食堂等;
设备:包括电冰箱、电视机、空调等;
其它。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编号:
(1)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财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2)固定资产的编号采用序号法,即按投产时间、顺序编号;每台设备相应设一个唯一的编号,固定资产变更后出现空号不得进行补编。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保管由使用单位负责。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各自管辖的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固定资产卡;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设备员应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台帐、卡并应与物相符。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并每半年进行一次资产小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大清查。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的保管情况应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另应于每季根据登记卡册,就固定资产项目中每一类别至少抽点10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另两份呈报执行总裁核决后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送总裁、执行总裁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说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调拨与送修
第十六条各事业部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由各事业部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调拨程序:
(1)固定资产的调拨,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在全公司内平衡,提出调拨报告,按权责划分逐级报请执行总裁审批。
(2)管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单位签字后,按调拨单所列内容进行现场交接,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借
故拖延。
(3)“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一份由调出单位保存,一份由调入单位保存,一份交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一份留管理部门备查。
(4)调拨设备由管理部门组织安装、调试后调入单位使用,其费用报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资产送修处理:固定资产须送厂商修复时,由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第三、第四、第五联交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第三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作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财务部门核销,第四联供申请运费,第五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租赁与外借
第十九条承租资产的程序:
(1)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需求申请,经综合分析平衡后,提出承租报告,报送主管领导审核,执行总裁批准。
(2)经报批同意的承租项目,由管理部门根据承租资产的原值、新旧程度和折旧费用等综合因素,会同财务部门与租赁方协商租赁费用和其他
条款,(必要时请中介评估机构参加),然后签署有关租赁合同。
(3)承租后的固定资产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4)有关租赁费用和管理费用报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租赁后固定资产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程。
(5)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程序进行租赁,不需要者,则报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