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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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科技兴检奖”评审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自治区质监系统内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全面促进我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区局设立“科技兴检奖”,对在自治区质监系统内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科技兴检奖”每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局)成立“科技兴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区局技术专家委员会构成,根据需要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评审工作。区局科技信息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年度申报的科技成果涉及的专业,每个专业方向不少于两名专家,确定当年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质监系统“科技兴检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科技兴检奖”的评审范围
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渠道范围限定为国家公益项目、质
检总局计划项目、其它部委项目、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质监系统内科技项目、单位自筹项目。
第六条研究内容范围限定:
(一)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
(二)检测与校准方法研究;
(三)检测结果诊断分析研究;
(四)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
(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业质量评价规则、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修订的关键技术研究;
(六)节能降耗应用技术研究;
(七)信息化与计量、检验检测融合的应用技术研究;
(八)质量技术监督软课题研究。
第七条参评单位限定为区局直属技术机构(含盟市特检所);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直属的质计所;
各旗县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对质监系统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系统内行政单位和个人也可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科技兴检奖”的推荐条件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推荐参加评审:
(一)科研项目必须完成了研究任务,取得了研究成果。本单位自立项目通过区局学术委员会组织的验收,其它项目通过了立项机构组织的验收并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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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必须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需提供相应证明);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不存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被推荐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四)被推荐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科技兴检奖”评审优先考虑:
(一)在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成就的;
(二)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系统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个人;
(四)在科技项目立项、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方面为质监系统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章“科技兴检奖”推荐方法
第十条“科技兴检奖”推荐归口管理,所有申报成果的项目(组织和个人),必须通过主管单位进行的审查、初评和推荐。
(一)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与质监系统以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质监系统内
的单位完成工作量至少要占全部工作量的60%,申报成果时,质监系统内的单位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
(二)申报“科技兴检奖”,必须按规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兴检奖”推荐书》,并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应用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区局直属技术机构(含盟市特检所)负责推荐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各盟市(旗县)质监局负责推荐本局(委)直属技术机构的科技成果;区局机关、各盟市(旗县)质监局负责推荐本级“科技兴检奖”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
(三)为解决技术难题开展试验和数据分析,对解决技术难点提供重要思路或证明;
(四)解决或参与并项目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
(五)对项目科学总结,提出新的经验和创新思路,撰写技术报告。
(六)申报“科技兴检奖”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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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7人;申报“科技兴检奖”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申报“科技兴检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应用或推广转化过程中组织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五章“科技兴检奖”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科技兴检奖”奖励等级及数量
“科技兴检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科技兴检奖”受奖项目(成果)的数量:
一等奖不超过2个; 二等奖不超过5个; 三等奖不超过10个。
为系统内科技工作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获奖数量一般每年不超过1个。
第十五条“科技兴检奖”按照项目(成果)的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科技成果技术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实用价值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可评为
一等奖;
(二)科技成果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可评为二等奖;
(三)科技成果达到自治区内或行业内较高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六章“科技兴检奖”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科技兴检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区局科技信息处组织对推荐项目申请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分专业评审。
1.课题负责人或推荐单位向专业评审组介绍其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2.专业评审组组长组织评委对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质询,听取课题负责人或推荐单位的答辩;
3.专业评审组的评委根据课题负责人或推荐单位的情况介绍以及答辩情况,按照第十五条要求对被评审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由组长组织讨论决定是否给予奖励,确定奖励等级,并填写专业评审会签表;
4.专业评审委员会一般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确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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